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2024.5.2

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可行性论证、购置、使用、调拨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三条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使用,资源充分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闲置浪费和公物私化,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级、院(系、所、中心、部、处)两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各院(系、所、中心)、行政部、处(以下简称各单位)作为二级使用管理单位,应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本办法管理的仪器设备按分类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与低值品的划分标准如下:

一、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和专用设施均为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进行校内财产编号由学校统一管理。其中,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仪器设备;单 1

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或单价虽不足人民币500元但同类型批量购买总价在50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家具均为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进行校内财产编号由学校统一管理。

三、单价不足人民币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和专用设施,和单价不足人民币500元且同类型批量购买总价在5000元以下的家具,均作为低值资产,不列为校一级固定资产管理,不统一进行校内财产编号,各单位自行建账、造册登记并由各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由各单位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或大宗仪器设备(物资)(单价或批量、成套大于(含)10万元人民币),由职能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小于10万元人民币的购置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或经费负责人审核,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按《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或批量、成套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委托招标采购,具体实施按《中山大学工程、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中山大学工程、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采购采用非招标方式(包括网上竞价和商务谈判),具体按《中山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大学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物资)采购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 2

对仪器设备进行验收。仪器设备的验收按《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账卡管理

第十条 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求建档入账。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进行校内财产编号建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一级分类总账和分户账,学院(系、所、中心)设流水账和分户明细账,各实验室设明细账和卡片。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账程序:

?? 一、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配合填写“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并确保填写内容完整、准确;上网录入报增建档资料;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确认;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 二、仪器设备以原始价值入账。仪器设备的原始价值是指在投入使用之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税金和安装费等的费用。因增购辅助设备或加工改制而增加了辅助设备的数量或提高了质量者,按原有设备账面原值减去改装、改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装、改建所发生的支出计价。新增加的辅助设备,按主机编号填写附件报增单和卡片,办理主机增值手续。

?? 三、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如没有明确的原始价值,可参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其原始价值。 ?? 四、校外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不能查明原值的,根据有效的估价凭证入账。

第十二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清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保持账、卡、物相一致。每年年末应对本单位的账卡物进行核对并将结果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时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调拨等手续。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3

??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同时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培训考核。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十四条 使用贵重仪器设备者,事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还必须做好使用资料(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的记录,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具体按《中山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用的仪器设备绝不允许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须经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属贵重仪器设备的拆改必须经学院审核,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由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验和及时维修,按不同性能和要求做好防火、防锈、防尘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发现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十九条 学院内各实验室之间借用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主任批准同意;校内各单位间借用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校外借用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仪器设备的借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要有借、还时间和经办人的记录),违反规定私自 4

借出者,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包括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尚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借用须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用仪器设备,一般不许借出在教工家中或学生宿舍内使用,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时,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向管理人员办好借用登记手续后方能借用,并限期归还。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学校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各单位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问题,将按学校有关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积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并采取积极措施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确因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对使用机时长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仪器设备根据实际需要对该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拨。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部分仪器设备可以互通有无,双方自行商定进行有偿或无偿调拨,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后,即可进行调拨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应及时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本单位闲置仪器设备的清单。

第二十七条 所有可调拨的仪器设备统一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处理,原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先校内后校外的调拨原则,进行有偿或无偿的调拨。贵重仪器设备的校内调拨和所有设备的校外的调拨均需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移交

5

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调出、博士后出站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经所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及出站、出国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原有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办理移交主要内容:

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帐、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等);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三、工具;

四、实验室及实验室内箱、柜等的钥匙;

五、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第三十条 对出国逾期不归而被学校除名的人员以及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人员,在院(系、所、中心、部、处)主管领导指导下,由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会同所在实验室(科室)负责人,依法通过相关途径予以收回,重新调配。

第三十一条 校内新建立、撤销、并转建制的单位,应及时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立户或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换户等账务手续。

第三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离退休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但仍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在保证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方便,并为这部分人员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做好妥善安排,积极创造机会让他们能继续为学校做出贡献。

第十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三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一、电子设备使用年限在5至8年以上,机电产品在15年以上,因元件严重损坏或老化,已不能正常运行,又无修复价值的;

二、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劣或损坏严重、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 6

的;

三、部分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

四、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最低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内因技术落后淘汰或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海关申报批准后执行,各单位不得随意将其作报废、擅自变卖或移作它用等处理。超过监管期的仪器设备,每年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网上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在办理完解除监管手续后再行办理报废、销账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核与批准。

?? 一、使用单位提出仪器设备的报废申请前必须组织技术小组进行鉴定,以确认是否符合报废条件。贵重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鉴定。认定符合报废条件后,填写报废申请表,送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 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级报送主管校长、教育部审批。

三、获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进行资产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帐、物相符,及时上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第十一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或丢失。如有属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同时要进行经济赔偿。凡属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在使用时确实难以避免而引起的损坏及因使用年久而自然损耗的,不属于赔偿范围。

第三十八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时,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 7

责任,写出详细书面材料,交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损坏或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应保护现场,由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和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 一、凡个人将设备带出单位外使用,无论因公或因私,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都要按规定赔偿。

?? 二、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擅自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 三、未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

?? 四、因管理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 五、由于责任事故而造成被盗、失火、水淹等。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具体实施将按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大[2000]10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8


第二篇:国立中山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86年1月9日85學年第一次臨時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6年5月30日85學年度第二次臨時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88年5月6日87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會議增訂通過

中華民國90年6月15日89學年度第五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90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91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94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97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使學生宿舍管理完善,提高學生住宿品質,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宿舍供本校在學學生住宿之用。本校學生宿舍係指武嶺山莊之一、二、三、四村,翠亨山莊之A、B、C、E、F、G、H、L棟。

第三條

本校學生宿舍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四條

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以下簡稱生活輔導組)策劃督導學生宿舍之生活管理,並指定宿舍輔導教官執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依學生宿舍相關法令對住宿學生為住宿生活之輔導。

二、住宿學生相關法規之傳達及有關表冊之彙整、分析與呈報。

三、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任務推行之協助與輔導。

四、住宿學生有關宿舍生活獎懲事項之提報。

五、學生宿舍安全措施之策劃、建議與申請。

六、學生宿舍各項設備維修、整理之申請及監督保管與驗收事項。

七、建立學生宿舍輔導員設立辦法及職責,並負責分配工作及考核之責任。 學生宿舍輔導員設立辦法及職責另訂之。

第五條

住宿學生為規範宿舍生活、推行宿舍自治、爭取宿舍學生福利,並協助學校管理宿舍,應組織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

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二章 住宿申請與分配

第六條

住宿申請應依學校公告或通知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第七條

住宿學生於住宿申請期間內可申請調整寢室床位。申請住宿均以一學年為期。第二學期如因故無法繼續住宿者,須於生活輔導組公告時間內申請退宿。 第八條

學生宿舍每間寢室以住滿為原則,如未住滿,生活輔導組得分配新申請學生進住,原住宿同學不得異議。

第九條

學生宿舍分配順序:

一、殘障學生、離島、原住民學生、僑生、外籍學生、鄉鎮區公所開立證明之

低收入戶及領有重大疾病證明者。

二、大學部學生依住宿申請分配,如住宿床位不足時,依下述順序分配:

(一)、設籍高雄縣市以外縣市之新生。

(二)、設籍高雄縣市之新生。

(三)、曾住宿模範住宿區,經評鑑合格者。(若床位不足,設籍高雄市者列為候補)

(四)、設籍高雄縣市以外縣市之舊生。

(五)、設籍高雄縣市之舊生。

前述各款以住家遠近為分配原則(設籍須滿六個月以上)。

三、 研究生之宿舍分配,按分區及研究生住宿申請人數統一抽籤分配,分配後

,再有退宿或床位空出時,由生活輔導組統籌分配。

第十條

為方便學生宿舍之分配與管理,生活輔導組得將學生宿舍分為男生宿舍和女生宿舍;必要時,得再分為研究生宿和大學部宿舍。

為定期保養維修之需要,生活輔導組並得將宿舍分區,並將同一區分配予同年級學生住宿。

第三章 繳費與進住

第十一條

核准住宿之學生,應於住宿申請書所規定之期限內,繳交住宿費及保證金。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住宿費用、保證金或簽定住宿契約者,以自願退宿論。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逾期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住宿學生如有下列各款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即勒令限期搬離宿舍外,並取消次一學期申請住宿之權利:

一、 擅自頂讓床位、霸佔床位、或拒絕他人合法進住,情節重大者。

二、 於宿舍區賭博、酗酒鬧事、鬥毆,情節重大者。

三、 儲存危險物品或違禁物,情節重大者。

四、 擅自留宿外客,經學生宿舍輔導教官警告無效而再犯者。

五、 未依規定時間擅自留滯異性,經查獲屬實者。

六、 引介商人進出學生宿舍買賣物品,經學生宿舍輔導教官警告無效而再犯者。

七、 擅自接裝未經學校同意之電器,經學生宿舍輔導教官警告無效而再犯者。

前述未經學校同意之電器,由生活輔導組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公告之。

八、 擅自在宿舍內炊膳,經學生宿舍輔導教官警告無效而再犯者。

九、 擅自在寢室內飼養動物,經學生宿舍輔導教官警告無效而再犯者。

十、擅自更換寢室門鎖者。

十一、寒暑假期間不按規定申請住宿而私自進住者。

十二、汽、機車違規於宿舍區通行或停放,經取締滿三次者。

十三、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嚴重影響他人作息者。 十四、故意損壞宿舍公物者。

十五、因過失損壞宿舍公物經要求限期賠償,逾期不賠償者。

十六、違反宿舍自治委員會訂定之相關住宿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七、於學生宿舍內竊取他人財物,經查屬實者(涉民、刑事部分移法送辦)。

十八、個人蓄意或疏失而引發宿舍火災,經查屬實者(涉民、刑事部分移法偵辦)。

十九、未經生活輔導組許可而擅自調換床位者。

二十、違反學校公告禁止事項,經查證屬實者。

二十一、宿舍區禁止吸菸,經勸阻無效而再犯者。

二十二、當學期欠繳住宿相關費用,且再次一學期開學前仍未繳清者。 第十三條

為查證前條各款事項,學生宿舍輔導教官得會同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幹部進入寢室檢查。

第十四條

住宿學生應予獎勵或懲罰之行為者,學生宿舍輔導員或宿舍輔導教官應依學生獎懲辦法規定,報請生活輔導組辦理。

第十五條

異性進入宿舍之規定:

一、宿舍以搬運重物及緊急必要之協助等事由為限。

二、進入宿舍的時間:上午十時至晚上八時。

三、異性進入宿舍前先徵求室友的同意再向宿舍輔導員或棟長登記。

四、異性進入宿舍應穿戴校方規定之可辨識衣物,如小背心。

五、未經登記擅自進入異性宿舍者,依學生獎懲辦法處分

六、擅自攜帶異性進入宿舍者,以申誡處分。

七、未經登記擅自進入異性宿舍累犯者,依學生獎懲辦法處分。

第四章 寒暑假期間住宿

第十六條

寒暑假期間留住學生宿舍,於生活輔導組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寒暑假申請住宿同學,除研究生仍留住原住宿舍外,其餘大學部學生以男女生分別集中之原則分配床位,獲准留宿之學生,應依規定繳費。

第十八條

住宿學生,應於寒暑假開始前三日內,將寢室打掃乾淨,繳回借用之公物,並將私人物品自行攜回,或集中存放於生活輔導組指定之寢室。

如因私人物品未集中存放於指定場所而致遺失或損壞者,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寒暑假期間不開放之宿舍,於寒暑假開始後第三日下午三時關閉,切斷水電,除學生宿舍輔導員及檢查維修者外,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關閉之宿舍,於次一學期註冊前七日上午九時開放。應屆畢業生所住之寢室,於畢業典禮之次日起算,第七日下午三時關閉。

第二十條

寒暑假期間未提供學生住宿之床位,學校除進行維修保養外,並得用以支援辦理活動之所需。

第二十一條

碩、博士班新生,得於放榜後之暑假期間申請暫住宿舍,由生活輔導組就空床位予以分配。

第五章 退宿

第二十二條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宿:

一、畢業、休學、退學、轉學。

二、依本辦法規定視同自願退宿者。

三、勒令退宿者。

四、終止住宿契約者。

退宿程序:

(一) 向學生宿舍輔導員繳還宿舍公物後,領取退宿証明單。

(二) 持退宿証明至生活輔導組辦理退宿登記。

(三) 繳還鑰匙。

(四) 申請退費(符合本條第一款者)及退還保證金。

住宿學生毀損宿舍公物者,應俟其陪賞後,使得申請退宿。

第二十三條

每學期已申請住宿學生如欲退宿時,應於生輔組公告日期前,填具退宿申請書。原已住宿者應於開學日十天內或前搬離,方便遞補者進住。住宿手續完成且已繳費者,不得申請退費。

第二十四條

辦理退宿或暑期清舍之學生,應將寢室打掃乾淨,除有人為因素損壞宿舍公物之賠償金額應先扣除外,發還保證金。未清掃或檢查未通過之寢室,將沒收保證金,委由清潔公司打掃。如退宿學生之保證金不足繳交應賠償金額時,得請其補足之。

第二十五條

住宿學生辦理退宿手續後,應於三日內搬離宿舍。

住宿學生違反前項規定者,學生宿舍輔導員或學生宿舍輔導教官得勒令其搬離並報請生活輔導組依規定處理。

第六章 學生宿舍設備與公物

第二十六條

學生宿舍公物分為公用及個人使用兩部份,由學生宿舍輔導員分列清單。個人使用公物須負擔維護之責,退宿時繳回;如有非自然損壞者,應由使用人賠償。公用公物如有使用不當而致損壞者,應由共同使用者賠償之。學生宿舍公物之自然損壞或老舊者,由總務處負責維修、改善或補充。

第二十七條

學生宿舍寢室內電腦網路及市內電話之申請與使用,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宿舍之修繕、維護、改良及保養等工程,由住宿學生自行填單逕送學生宿舍輔導員轉陳總務處負責處理;惟緊急案件得以電話逕洽總務處核辦,並隨後補單以利維修作業。

第二十九條

學生宿舍之公共環境清潔及花木草皮之修剪,由總務處督導宿舍服務員處理。 第三十條

學生宿舍水、電、燃料由總務處依定時、定量之原則供應。但當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同意負擔差額,經總務處核准後,得予放寬定時、定量之限制。 學生宿舍水、電、燃料供應時間,由總務處視實際情形另行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ㄧ條

各學生宿舍基於生活安全之必要,得由生活輔導組實施保全措施。 學生宿舍保全措施之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三十二條

學生宿舍設有餐廳、日用品供應處或其他服務設施者,其招標、訂約、解約等事項,由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在生活輔導組輔導下,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四條

生活輔導組得視需要委託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辦理學生宿舍整潔競賽。學生宿舍整潔競賽實施辦法由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通過後,報請學務長核備後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全文共分七章三十五條)

更多相关推荐:
设备管理年终总结

个人工作总结回顾过去的一年喜忧参半喜的是TDI产量又创新高二改三项目已进入实施阶段红水装置已投入运行新废酸装置框架已完工明年1月份准备安装忧的是有的设备长时间带病运行隐患无法消除给设备的管理和维修带来不便现将一...

20XX年度仪器设备及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年终总结

20xx年,我院仪器设备及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以省市、省部共建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围绕省示范高职院校建设目标,不断创新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努力搭建高效、共享的试验教学平台。…

设备管理工作总结-负责人

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20xx年半年已过在过去的半年里在公司各级领导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分厂的大力支持下在部门全体同事共同努力下某某公司设备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成绩固然可喜但其中存在的不足更令我倍感责任重大...

仪器设备管理问题总结

仪器设备管理问题总结1仪器设备领用表不完善2外出仪器电池应在现场安装回来后取出3仪器设备摆放不规范4仪器设备标识应全部贴在仪器上

公司设备管理工作总结

公司设备管理工作总结今年以来在公司的正确领导下通过设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有了较大的起色设备管理水平跃上了一新的台阶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和超过公司下达的目标计划1设...

20xx年公司设备管理工作总结

20xx年已经临近尾声,在过去的一年里,在公司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各科室的大力支持下,我们设备科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得到了领导及广大员工的认可。成绩固然可喜,但是我们更应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设备管理人员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过去一年里在公司的领导下、同志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坚持不断地学习各种知识、总结工作经验,加强自身思想修养,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了自己岗位的各项职责,在这里将自己的工作情况做个简要…

设备管理总结

设备管理总结在公司及机动设备处的正确领导下三联合运行部认真学习贯彻集团公司20xx年工作会议精神和庆阳石化公司三会精神按照31236工作主线总体部署和要求保证装置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为重点狠抓大型机组五位一体特护...

设备管理工作总结

设备管理工作总结设备管理工作总结今年以来在公司的正确领导下通过设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有了较大的起色设备管理水平跃上了一新的台阶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和超过公司下达的...

设备管理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20xx年即将结束在过去的一年中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分厂的大力支持下在车间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压三车间的设备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成绩固然可喜但其中存在的不足更令我感到责任重大现将过去一年的...

设备管理工作总结

20xx年度工作总结时光荏苒白驹过隙20xx年以来本队认真贯彻落实项目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破难攻坚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全面推进生产设备使用保养维修和采购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120xx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去年本队的...

半年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总结

半年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总结上半年的设备管理工作我们转变技术管理观念重点突出技术指导与设备检查保养培训根据年初制定的设备管理计划有序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一完善设备管理制度落实设备管理责任在这半年中针对设备管理中出现...

仪器设备管理总结(5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