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煤矿工伤事故管理办法指引》的通知(3)

时间:2024.5.13

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Shanxi China Resources Lasen Energy Investment Co., Ltd. 山西省吕梁市滨河北西路13号(13,Binhe North West Road, Lvliang City,Shanxi Province) Tel:(86)0358-8293592 aq@crpls.com Fax: 0358-8293591

编号OurRef.No:华润联盛安监字〔2012〕0003号 签发人:刘荣亮

关于下发《煤矿工伤事故管理办法指引》的通知

各矿、各部门:

为便于各矿能够按照公司1号的贯彻与执行,公司专门出台了《煤矿工伤事故管理办法指引》,希各矿能够认真组织制定切合本矿执行的考核办法与管理办法。

附件1:煤矿工伤事故管理办法指引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工伤管理、管理办法、指引

抄送:刘纯贵、刘荣亮、李俊、贺军、洪杰、朱阿明、冯作法

公司各部门留存

安全监察部印 校对:朱跃明 共印15份

1

XX煤矿工伤事故管理办法指引 (二○一二年度)

矿属各队、各科室(部门):

为了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好“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管理理念,促进各基层队大力抓好安全隐患整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正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工伤事故目标管理

一、杜绝工亡事故,杜绝重伤(1-5级)事故,杜绝瓦斯、火灾、煤尘、水害、放炮、跑车事故。

二、负伤率指标

1、机械化开采的矿井千人负伤率不超过3%/年;

2、炮采工艺开采的矿井千人负伤率不超过5%/年。

第二部分 工伤事故的报告、确定、治疗

一、工伤的定义

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

二、工伤事故的报告

1、员工负伤后,自己或跟班队管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并简

2

单讲明受伤的地点、伤害部位、伤害程度。

2、跟班队管不在现场的可由班组长和现场当事人向调度室报告。

3、调度员接到工伤事故报告,认真做好记录,根据报告的地点、伤情,调度、组织抢救并通知事故发生队队长,并根据工伤事故逐级报告安监科、值班领导、矿领导。

4、调度员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在调度、组织抢救的同时,根据当班井下的带、跟班情况,安排安全检查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地点勘察现场。

三、工伤事故的确定

1、工伤事故确定程序

(1)由受伤员工所在队到安监科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1)调度室的工伤事故登记表。

2)受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员工受伤的简要经过和伤害程度。

4)受伤员工当班的作业人员名单。

(2)由安监科根据登记材料,出具简单的工伤事故报告,向矿劳资科和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

(3)矿劳资科根据安监科工伤事故报告,开具工伤事故证明材料,并向社保部门报告。

2、必须在完成以上工伤事故确定程序的前提下,矿方能确定为工伤。

3

3、有下列情况的不确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受伤当班下班前未向矿调度室报告登记的。

(5)受伤当班报告,但找不到有力证据的。

4、工伤治疗

(1)受伤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在征得矿劳资科同意后送矿指定的医院救治,事故单位必须派人护送,护送车辆由矿井统一安排。

(2)矿劳资科根据伤者受伤情况开具工伤证明材料,安排伤员的治疗医院。

(3)受伤人员原则上及时由队组与矿井相关人员护送到相关医院检查和治疗,受伤人员私自检查和治疗的费用自行负责。

(4)矿井按20xx年度目标责任书承担每位受伤人员相关治疗费和工伤护理费。

第三部分 工伤事故调查、分析

一、工伤事故的调查

1、矿成立工伤事故调查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XXX XXX

成员: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4

XXX XXX XXX 各队队长。

办公室下设在安监科,由XXX 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工伤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对工伤事故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对工伤事故进行责任分析确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安全管理制度作出处罚决定。

2、工伤事故的鉴别和分类

(1)轻微伤是指员工负伤后向调度室报告,登记在案,由劳资科、队组织员工外出检查,由队自付治疗费,且未达轻伤的伤害。

(2)轻伤是指员工负伤后向调度室报告,登记在案,由矿安排到指定医院就医,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是指员工负伤后,经伤残鉴定为1~5级的伤害,或总费用(包含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补偿费等)超过20万元。

3、工伤事故调查

(1)工伤事故调查程序

1)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检查现场保护情况(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保持记录的准确性),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发现或提取能确定事故原因的痕迹和物证以及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的线索,做好详细记录绘制事故现场图。

2)向相关部门索取有关生产、工艺和设备方面的资料,了解医院对受伤人员的检查报告,对事故进行鉴别和分类。

5

3)对事故当事人、在场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搜集他们的陈述和证言,了解事故前生产情况,以及发生事故、发现事故和抢救事故的情况。

发生工伤事故的队、科室部门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组织受伤人员所在班组的跟班队管、班组长 、事故现场人员到安监科接受调查。

4)对与事故的发生及发展起重要作用的设备、设施、物质、材料的危险状况进行分析。

对于设备、设施的关键性部位,如矿车的制动、连接装置,提升设备的钢绳和抱闸,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和焊缝,承重部件的材质及应力,支护的初撑力和工作阻力等,由相关业务部门和工伤事故调查组进行技术鉴定。

5)进行工伤事故安全管理状况调查、分析。

对于受伤当班的带、跟班情况,班前会的召开情况,安全活动日的情况,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6)召开工伤事故分析会,拟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罚意见。 由工伤事故调查办公室,根据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在10天内,形成书面的事故调查报告,组织工伤事故调查组成员召开工伤事故分析会,进行分析事故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依据公司和矿、科下达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事故责任人从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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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由矿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工伤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后,由安监科5天内形成书面的事故调查处理通报下发到各队、各科室(部门),向全矿员工通报,重伤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事故处理结案后,由矿安监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及时上报。

4、每位员工必须无条件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不得隐瞒事故情节,谎报事故类型。

5、每位员工都有提供事故真实情节和举报事故调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的权利。

第四部分 工伤事故的考核及奖惩

一、考核原则

1、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一部分下达控制指标,节约指标奖励,发生事故追究责任,超指标加大处罚原则进行考核。

2、轻伤按实际发生的人次按月考核,逐月累加,即时考评,即时兑现奖惩。

3、受伤人员以用工单位(科室、队)为单位考核。如在借用期间受伤,则考核借用单位。

二、考核及奖惩办法

1、轻伤控制指标按照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为时间段,进行统计考评。

7

考评项目1:??

考评项目2:??

考评项目3:??

2、发生了下列工伤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在考评处罚基础上,再追加处罚1000元。

规定1:??

规定2:??

规定3:??

3、同一个单位3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型的事故,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在附表2的处罚基础上,再加罚1000元,与上条不重复处罚。

4、由一个队的作业员工的主要原因导致另一个队作业员工受伤的,将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划分主次责任,由两队管理人员分摊相应处罚,事故当事人将按公司和矿三违处罚条例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1)受伤员工的工伤指标,统计到主要责任队,非主要责任队不做工伤指标统计。

(2)根据两队轻伤指标考核时间段统计的工伤起数,对两队队管对照标准进行处罚。

(3)系其他队作业员工的主要原因,导致自己受伤的,将根据事故情节、性质和三违行为,给予伤者200-1000元的罚款。

8

(4)系本人的原因,导致其他队作业员工受伤的,将给予事故责任人500-1000元的罚款。

5、同一个队,一个班组作业员工的直接原因导致另一个班组员工受伤的或同一个班组作业一个员工的直接原因导致另一个员工受伤的,将按考核及奖惩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实施处罚。

6、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安全风险抵押金将以下规定进行扣除。

(1)由一个队的作业员工的主要原因导致另一个队作业员工受伤的,扣除事故责任人、两队现场跟班队管、两队现场作业班组长、受伤人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2)同一个队,一个班组作业员工的直接原因导致另一个班组员工受伤的,扣除主要责任班组全体员工和受伤人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3)发生轻微伤事故的,扣除受伤人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4)其他仍执行原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7、发生工伤事故的区队负责人,在12小时内未到安监科进行工伤登记的,对队长罚款500元。

8、发生工伤事故的区队负责人,在24小时内未组织受伤人员所在班组的跟班队管、班组长 、事故现场人员到安监科接受调查的,给予队长处罚500元/天。

9、安监科、劳资科事故后48小时未完备资料上报有关部门的,将给予当事人处罚300元/天。

10、安监科2天内不下发事故简报的或15天内未下发事故通

9

报的,将给予责任人处罚300元/天。

11、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情节,谎报事故类型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伤残人员赔付前,对当事人、班组长追加罚款2000元/人次,并保持追究其他相关责任的权利。

12、在事故通报下发后,有举报工伤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查实,将给予举报人2000元/次的奖励。

13、发生工伤事故,将按以下规定追究矿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安监员、调度员、未带班的科室人员)的责任。

(1)带班领导在带班工作时间范围内,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将给予1000元/人次的处罚,属违章指挥的将按公司、矿三违处罚条例和有关管理制度从严处罚。

(2)矿其他值班人员在规定时间和当班分配的区域内有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段发生的将给予500元/人次的处罚,属违章指挥的将按公司、矿三违处罚条例和有关管理制度从严处罚。

(3)值班人员在带班领导安排的时间段和工作区域内,未按时到达的或提前离开的,该区域发生事故,将给予1000元/人次的处罚。

14、发生工伤事故矿井管理人员未按公司要求与矿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进行处罚。

第五部分 附 则

1、本办法解释权在矿。

2、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如与其他规章制度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10


第二篇:煤矿工伤管理办法


煤矿工伤管理办法

一、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一)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单位的带班干部、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或安全员(瓦安员)必须立即向矿(井)调度室、安监部、单位值班干部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用工性质、事故概况、受伤部

位及伤情、汇报人姓名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2、矿(井)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3、安监部接到矿(井)调度室工伤事故汇报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并作详细记录。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4、异地项目部发生工伤、工亡事故,除按所在矿规定的汇报程序汇报外,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5、全民合同工的工伤申报工作由安监部负责,收集整理工伤申报材料,并于工伤发生后7 日内将工伤申报材料上报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

6、劳务派遣工的工伤申报工作,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安监部、事故责任单位协助提供申报工伤的有关资料。劳务派遣工发生工

伤后,劳动工资科要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亡后,劳动工资科要立即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7、广龙公司劳务输入人员的工伤申报工作,由广龙公司负责,安监部、事故责任单位协助提供申报工伤的有关资料。劳务输入人员发生工伤后,劳动工资科要在24小时内通知广龙公司,劳务输入人员发生工亡后,劳动工资科要立即通知广龙公司。

(二)非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生产类工伤,由发生工伤的单位于事故发生后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由矿(井)调度室及时向有关领导、安监部、劳动工资科汇报。

2、全民合同工非生产类工伤的申报工作由安监部负责,劳务派遣工非生产类工伤的申报工作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广龙公司劳务输入人员非生产类工伤的申报工作由广龙公司负责。

二、工伤治疗

1、工伤人员原则上在庞庄分院或集团公司总院治疗,如需到集团公司以外的工伤定点医院治疗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总院出具转诊证明,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2、工伤人员需要在庞庄分院治疗的,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在当班写出工伤事故简单经过报告,单位值班干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矿(井)调度室当班值班主任或调度员签字,安监部开具《工伤就医证明》,必须经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登记盖章后,凭《工伤就医证明》到庞庄分院挂帐就医(如伤情严重,急需救

治者应首先安排伤员就医,然后再补办《工伤就医证明》)。

3、工伤人员在庞庄分院以外工伤定点医院就医的,在工伤认定书下达之前需要借款治疗时,由单位填写借款单,安监部、劳动工资科签字、盖章,报矿长(经营副矿长)审批后,到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

4、能在门诊治疗的伤情一定要在门诊治疗,不得住院治疗。否则,住院补助费、护理费和医疗保险中心工伤科不予理赔的医疗费,均由工伤者或所在单位承担。

5、“工伤医疗介绍信”的审批

工伤住院职工的“工伤认定书”下达本人后,仍需住院治疗的,其所在单位的党政主管应在一周内敦促单位办事员、工伤护理人员及当事人将办理“工伤医疗介绍信”的有关手续(医院医保科盖章的入院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工伤认定书复印件)送交矿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矿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应在接

到手续后一周内到市医保中心工伤科办理好“工伤医疗介绍信”。

6、旧伤复发重新住院就医手续的审批

因旧伤复发需住院就医的,需携带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加盖公章)的个人住院治疗申请书、医院医保科出具的入院治疗证明、“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鉴定书”复印件及医院入院申请,到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填写“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由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上报市医保中心工伤科审批,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医疗类别(住院或门诊)和医疗期将直接

按照徐州市医保中心工伤科的核准期限办理。未经医保中心批准,擅自住院就医的,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7、劳务派遣工及广龙公司劳务输入人员发生工伤的一切治疗费用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及广龙公司负责,矿不予办理借款手续,非安全生产类工伤的一切治疗费用由工伤本人负责,矿不予办理借款手续。

三、工伤护理

1、工伤人员初次入院治疗期间,伤情较重的,经劳动工资科同意后,原则上由工伤单位根据伤情安排适当人员护理,不得委托工伤家属或亲友护理,待工伤人员伤情相对稳定后,工伤单位必须减少或撤回护理人员。初次入院治疗的重工伤人员在生命危险期内可安排一名家属对其护理,伤情稳定后及时撤回。对工伤所致植物人,可安排一名家属长期护理,直至康复。对初次入院的重工伤人员在生命危险期内和植物人康复前家属护理按徐州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标准按月发给护理费。

2、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经伤残等级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3、根据徐矿司[2007]113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精神,集团公司为体现对工伤人员的特殊关怀,对经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护理依赖等级目前享受徐州市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由所在单位在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发50%。此类人员在单位增发护理费后,旧伤复发确需住院治疗的,如需要单位安排护理的,所需护工工资应首先用工伤人员本人领取的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护理费和单位增发的护理费支付,不足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

四、停工留薪期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破皮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 个月,轻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重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停工留薪期规定的月数。

2、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进行内固定取出术的,届时另行增加1-3个月停工留薪期。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原则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为保证工伤职工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井下采掘岗位职工发生工

伤,其停工留薪期间应发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团公司上年度地面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井下辅助岗位职工发生工伤,其停工留薪期间应发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团公司上年度地面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地面职工发生工伤,其停工留薪期间应发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团公司上年度地面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六、工伤人员的批假手续

1、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由工伤定点医院出具住院证明,由工伤本人填写或单位安排人员填写工伤假条,凭住院证明审批工伤假(每次批假天数不得超过1个月),首先由单位党政主管同意,安监部签字确认,由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审批,交考勤组审核备案。

2、劳动工资科建立工伤人员休假台帐,未经劳动工资科审批的工伤假一律无效,按旷工处理。

七、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矿每季度组织一次工伤人员参加市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职工申请或劳动工资科通知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参加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本人提供相关鉴定资料。

2、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及时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不同等级享受相应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没有及时恢复工作

的,其停工留薪期满后至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工资待遇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不按照矿通知的时间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从通知鉴定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3、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不同的等级执行相应的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矿研究后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经矿研究后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具体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执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确实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的,报矿研究,安排适当工作。

八、工伤费用理赔

1、“工伤认定书”下达及办理“工伤医疗介绍信”前,工伤医疗费由矿垫付,所发生的费用由劳动工资科到徐州市医保中心进行理赔。“工伤认定书”下达及办理“工伤医疗介绍信”后,矿不再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先由工伤定点医院垫付,然后由工伤定点医院到徐州市医保中心进行理赔。

2、发生工伤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完“工伤医疗介绍信”,应安排有关人员,根据“工伤医疗介绍信”的有效时间(有效期七天)及时办理出、入院结账手续。出院的原始#5@p、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资料送交矿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

3、劳动工资科负责工伤医疗费用理赔工作,要根据工伤医疗费用发生额及时到徐州市医保中心进行理赔,工伤医疗费用理赔率要达到矿规定的80%以上。

九、其他规定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工伤假,劳动工资科要建立工伤人员管理台帐,动态掌握工伤人员基本情况,每月与安监部核对工伤人员。

2、劳动工资科、安监部、企管部等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检查中发现一次本人不在医院住院的,扣除当月住院伙食补助;二次的,停发工伤工资;三次的,停止一切工伤待遇,后果自负。

3、为了及时了解工伤住院人员的伤情、治疗情况,工伤职工应及时办理工伤住院伙食补助的审批,原则上每月审批一次,否则不予审批。

4、经安监部门确认因“自伤”或因个人“三违”造成的工伤,

工伤本人承担矿垫付医疗费用的10%,其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5、工伤发生率:采掘单位工伤发生率年度内控制在2‰以内,井下辅助单位工伤发生率控制在1‰以内,地面单位工伤发生率控制在0.5‰以内。年度内工伤发生率超过规定比例,责任单位要承担矿垫付工伤医疗费用的20%,年终从责任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工伤人数以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工伤认定书》为准(工伤发生率=年度工伤人数/年度内每月在册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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