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煤矿工伤事故管理办法指引》的通知(3)

时间:2024.5.4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和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各基层单位大力抓好安全隐患整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工伤事故目标管理

一、杜绝工亡事故,杜绝重伤(1-5级)事故,杜绝瓦斯、火灾、煤尘、水害、放炮、跑车事故。

二、负伤率指标

1、机械化开采的矿井千人负伤率不超过3%/年;

2、炮采工艺开采的矿井千人负伤率不超过5%/年;

3、基建矿井千人负伤率不超过3%/年;

4、其它非煤生产单位千人负伤率不超过2%/年。 第二部分 工伤事故的报告、确定、治疗

一、工伤的定义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工伤事故的报告

1、申报责任

公司下属矿、区队、部门负责人承担本矿、区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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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必须完成申报。因迟报、瞒报所致的工伤费用由影响单位责任人承担。

2、员工负伤后,自己或跟班队长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调度室,并简单讲明受伤的地点、伤害部位、伤害程度。

3、跟班队长不在现场的可由班组长和现场当事人向调度室报告。

4、调度员接到工伤事故报告,认真做好记录,根据报告的地点、伤情,调度、组织抢救并通知事故发生队队长,并根据工伤事故逐级报告本单位安全科、值班领导、矿领导、总公司调度室。

5、调度员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在调度、组织抢救的同时,根据当班井下的带、跟班情况,安排安全检查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地点勘察现场,收集相关事故证据并存档。

6、事故发生后,伤工所在区队、部门必须派人在48小时(休息日顺延)内到矿人资部书面报告,并填写《内部认定工伤表》(见附件1),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工伤事故的确定

1、工伤事故确定程序

(1)由受伤员工所在队到矿安全科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1)调度室的工伤事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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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员工受伤的简要经过和伤害程度。

4)受伤员工当班的作业人员名单。

(2)由矿安全科根据登记材料,出具简单的工伤事故报告,向本单位劳资部门和公司安全部报告。

(3)本单位劳资部门根据安全科工伤事故报告,开具工伤事故证明材料,并向社保部门报告,在30日内将申报材料送达劳动局指定部门。

2、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1)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伤(亡)的,需提交由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急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4) 属于抢险救灾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3、必须在完成以上工伤事故确定程序的前提下,各矿方能确定为工伤。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煤矿日常生产、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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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的(由当地所在政府机构出具证明的);

(6)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况的不确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受伤当班下班前未向矿调度室报告登记的;

(5)受伤当班报告,但找不到有力证据的;

(6)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7)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8)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9)从事不利于煤矿生产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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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6、工伤治疗

(1)公司工伤医疗定点医院为: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水矿集团总医院、水城县人民医院、水城县中医院、织金县人民医院,工伤职工必须在定点医院救治,需转院治疗的必须获得公司同意,并持工伤职工就医证明单通知煤矿所在县社保,否则,费用自负。

(2)受伤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在征得本单位劳资部门同意后送公司指定的医院救治,事故单位必须派人护送,护送车辆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安排。

(3)受伤人员原则上及时由队组与矿井相关人员护送到相关医院检查和治疗,受伤人员私自检查和治疗的费用自行负责。

(4)矿井承担每位受伤人员相关治疗费和工伤护理费,进入生产成本。

四、工伤职工的职责

1、工伤职工就医时要服从医务人员的治疗意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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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名开药或要求做一些与伤情无关的检查,否则,费用自理。

2、工伤人员住院时,应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临床痊愈后,应及时出院,不得压床,否则停发工伤津贴,其医疗费由自己负担。

3、工伤人员要求住院、转院、转诊、外购药品时,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否则费用全部自理。

4、住院工伤人员每日要确认自己当日费用明细清单并签字。

5、工伤人员对医护人员搭车开药、乱收费、部认真履行医护职责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否则多开的药品费用从本人工伤津贴中扣除。

6、工伤职工痊愈后,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和公司同意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伤津贴及护理费标准

1、工伤职工已经完全康复,能重返岗位工作而不工作的,或与外单位已经建立事实上劳动关系的。事故单位要停止支付工伤津贴,并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上班。若从单位通知上班之日起仍未上班的,则按《劳动合同法》、《职工奖惩条列》规定,予以处理。

2、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由事故单位视伤情安排陪护人员,其护理费均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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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承担。

3、安排家属陪护的,必须严格按照工伤职工本人能否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内容确定。完全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均需要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分别按贵州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计发护理费。不具备上述五项内容中任何一项的和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部需要护理的不给予护理费(护理费是全部家属陪护的所谓陪床费总额)。

4、在外地住院的工伤职工,每日住宿费按60元凭票报销,伙食补助每日25元,电话费不予报销。

六、停工留薪期

1、停工留薪期: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

2、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在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了的,以专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未进行停工留薪鉴定的。原则上8-10级伤残停工留薪为3个月,5-7级伤残为6个月,1-4级伤残为12个月。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进行内固定取出术的,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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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情况另行增加1-3个月停工留薪期。

4、停工留薪期,公司不再支付工资,改为工伤津贴,工伤津贴1000元/月。待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后,按照规定标准核算赔偿费用。

5、发生工伤的单位,必须将工伤人员工伤发生前的工资结算清楚。

七、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由伤工所在单位工伤管理负责人通知当事人。

2、各单位根据伤工的受伤情况,统一安排(带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鉴定内容为:伤残等级鉴定和停工留薪鉴定

4、伤工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可和伤工达成调解协议,并在协议书上签字。不按照公司通知的时间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也不和公司达成协议的职工,从通知鉴定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5、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不同的等级执行相应的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公司研究后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经公司研究后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具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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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执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原则上回原岗位工作,确实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报各矿研究,安排适当岗位。经两次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将按《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八、工伤理赔

1、理赔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工伤认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书;

(4)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

(5)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收到以上材料后,由理赔人员填写《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基本情况审批表》,提供相应的材料到县劳动局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其他费用,并交到财务。

3、理赔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理赔标准填写《工伤理赔审批表》,经人资部、财资部、分管领导及总经理签字认可,到财务领取理赔金转交当事人。

4、工伤期间,工伤当事人或家属外出办理工伤相关事宜,需将每次出差时间及事由写清楚到伤工所在单位审核,待工伤鉴定完毕以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

5、工伤员工治疗期结束后,将工伤员工的疾病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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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和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后带回公司人资部备案。住院产生的一切费用经公司人资部确认后,带上相应材料到当地社保部门和公司财务报销,冲抵借款。

6、因伤残等级较高不能再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工伤人员,或伤残等级不高但本人不愿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工伤人员,工伤经办人应按相关规定结算其他应由公司支付费用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结付给工伤人员,并报公司人资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

有关因工死亡赔付按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六盘水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意见执行。

九、各下属单位要本着既有利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又利于改善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工伤管理措施,主动关心爱护伤病职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十、各单位除做好工伤和患病职工管理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工作外,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严格用人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如有未经审批的人员发生伤病,其伤病发生费用由本单位承担(谁用工谁负责)。

第三部分 工伤事故调查、分析

一、工伤事故的调查

1、公司成立工伤事故调查小组。

组长:安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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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公司副总工程师、安全部主任、各单位安全负责人

办公室下设在安全部,由安全部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各下属煤矿及经营单位成立相应的调查小组。

工伤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对工伤事故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对工伤事故进行责任分析确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作出处罚决定。

2、工伤事故的鉴别和分类

(1)轻微伤是指员工负伤后向调度室报告,登记在案,由劳资科、队组织员工外出检查,由队自付治疗费,且未达轻伤的伤害。

(2)轻伤是指员工负伤后向调度室报告,登记在案,由矿安排到指定医院就医,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是指员工负伤后,经伤残鉴定为1~5级的伤害,或总费用(包含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补偿费等)超过20万元。

3、工伤事故调查

(1)工伤事故调查程序

1)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检查现场保护情况(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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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保持记录的准确性),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发现或提取能确定事故原因的痕迹和物证以及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的线索,做好详细记录绘制事故现场图。

2)向相关部门索取有关生产、工艺和设备方面的资料,了解医院对受伤人员的检查报告,对事故进行鉴别和分类。

3)对事故当事人、在场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搜集他们的陈述和证言,了解事故前生产情况,以及发生事故、发现事故和抢救事故的情况。

发生工伤事故的队、科室部门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组织受伤人员所在班组的跟班队长、班组长 、事故现场人员到安全科接受调查。

4)对与事故的发生及发展起重要作用的设备、设施、物质、材料的危险状况进行分析。

对于设备、设施的关键性部位,如矿车的制动、连接装臵,提升设备的钢绳和抱闸,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和焊缝,承重部件的材质及应力,支护的初撑力和工作阻力等,由相关业务部门和工伤事故调查组进行技术鉴定。

5)进行工伤事故安全管理状况调查、分析。

对于受伤当班的带、跟班情况,班前会的召开情况,安全活动日的情况,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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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召开工伤事故分析会,拟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罚意见。

由工伤事故调查办公室,根据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在10天内,形成书面的事故调查报告,组织工伤事故调查组成员召开工伤事故分析会,进行分析事故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依据公司和矿、科下达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事故责任人从严追究。

7)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由矿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工伤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后,由安全科5天内形成书面的事故调查处理通报下发到各队、各科室(部门),向全矿员工通报,重伤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报告公司安全部。事故处理结案后,由矿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并向公司安全部及时上报。

4、每位员工必须无条件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不得隐瞒事故情节,谎报事故类型。

5、每位员工都有提供事故真实情节和举报事故调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的权利。

6、工伤争议

工伤争议处理以内部调解处理为重点工作方向,内部调解成功后,按公司统一要求签署内部调解协议书,同时必须到地方劳动部门签署调解协议书,两者具备才能支付相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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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煤矿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可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当地法院提请诉讼。

第四部分 工伤事故的考核及奖惩

一、考核原则

1、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一部分下达控制指标,节约指标奖励,发生事故追究责任,超指标加大处罚原则进行考核。

2、轻伤按实际发生的人次按月考核,逐月累加,即时考评,即时兑现奖惩。

3、受伤人员以用工单位为单位考核。如在借用期间受伤,则考核借用单位。

二、考核及奖惩办法

1、轻伤控制指标按照年度为时间段,进行统计考评。

2、发生人为管理责任疏失造成工伤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在考评处罚基础上,再追加处罚1000元。

3、同一个单位3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型的事故,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在处罚基础上,再加罚10000元,与上条不重复处罚。

4、由一个队的作业员工的主要原因导致另一个队作业员工受伤的,将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划分主次责任,由两队管理人员分摊相应处罚,事故当事人将按公司和矿三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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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1)受伤员工的工伤指标,统计到主要责任队,非主要责任队不做工伤指标统计。

(2)根据两队轻伤指标考核时间段统计的工伤起数,对两队队长对照标准进行处罚。

(3)系其他队作业员工的主要原因,导致自己受伤的,将根据事故情节、性质和三违行为,给予伤者200-1000元的罚款。

(4)系本人的原因,导致其他队作业员工受伤的,将给予事故责任人500-1000元的罚款。

5、同一个队,一个班组作业员工的直接原因导致另一个班组员工受伤的或同一个班组作业一个员工的直接原因导致另一个员工受伤的,将按考核及奖惩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实施处罚。

6、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安全风险抵押金将以下规定进行扣除。

(1)由一个队的作业员工的主要原因导致另一个队作业员工受伤的,扣除事故责任人、两队现场跟班队长、两队现场作业班组长、受伤人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2)同一个队,一个班组作业员工的直接原因导致另一个班组员工受伤的,扣除主要责任班组全体员工和受伤人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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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轻微伤事故的,扣除受伤人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4)其他仍执行原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7、发生工伤事故的区队负责人,在12小时内未到安全科进行工伤登记的,对队长罚款500元。

8、发生工伤事故的区队负责人,在24小时内未组织受伤人员所在班组的跟班队长、班组长 、事故现场人员到安全科接受调查的,给予队长处罚500元/天。

9、矿安全科、劳资科事故后48小时未完备资料上报有关部门的,将给予当事人处罚300元/天。

10、安全科2天内不下发事故简报的或15天内未下发事故通报的,将给予责任人处罚300元/天。

11、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情节,谎报事故类型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伤残人员赔付前,对当事人、班组长追加罚款2000元/人次,并保持追究其他相关责任的权利。

12、在事故通报下发后,有举报工伤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查实,将给予举报人2000元/次的奖励。

13、发生工伤事故,将按以下规定追究矿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安全员、调度员、未带班的科室人员)的责任。

(1)带班领导在带班工作时间范围内,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将给予1000元/人次的处罚,属违章指挥的将按公司、矿三违处罚条例和有关管理制度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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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其他值班人员在规定时间和当班分配的区域内有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段发生的将给予500元/人次的处罚,属违章指挥的将按公司、矿三违处罚条例和有关管理制度从严处罚。

(3)值班人员在带班领导安排的时间段和工作区域内,未按时到达的或提前离开的,该区域发生事故,将给予1000元/人次的处罚。

14、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造成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保险公司不予受理所产生的一切劳动纠纷和费用,由各责任部门自行负责;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部门(工伤事故部门、安全部、调度室、人资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15、对延迟上报,造成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保险公司不予受理所产生的一切劳动纠纷和费用,由各责任部门自行负责,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工伤事故部门、安全部、调度室、人资部)处以300-1000元罚款,责任部门工伤事故经办人员罚款200-500元。

16、对各责任部门办理不力,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工伤事故部门、安全部、调度室、人资部处以200-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100-300元。

第五部分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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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行政部(人力资源部)。

2、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如与其他规章制度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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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申请人: 时间: 年 月

关于下发煤矿工伤事故管理办法指引的通知3

工伤内部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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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煤矿工伤事故管理办法指引的通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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