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观后感

时间:2024.4.14

模拟法庭观后感

我们班在星期四晚上观看了一个清洁工在机场捡到金子的案例的模拟法庭审判,我看了之后受到了很大的启发,也有很多的感慨。

具体案情是。一年前的20xx年12月9日,梁丽不到6点就出了门。深圳机场B区的一个厕所和一片办理登机区,是她负责清扫的区域。

上午9时许,梁丽在工作区域看到一位妇女抱着小女孩坐在一个手推车里的纸箱子上玩耍。但过了几分钟,等她出来的时候,妇女和小孩不见了,手推车放在一边,上面是那个引起轩然大波的纸箱。

看到这个纸箱被“弃”之一边无人认领,梁丽将它收到清洁车内,当日14时许,梁丽下班后将纸箱带回住处。当日18时许,民警到梁丽家中询问其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梁丽随后将带回家的首饰交出,警方将梁丽及丈夫刘建华带回派出所调查。

梁丽没想到会涉罪,去接受调查时,她的身上还穿着睡衣,但当晚,她就没能再回到下十围,直至9个月后被取保候审。

对这个案件的结局,也有很多人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拾金而昧的背后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梁丽重获自由让公众的情绪得到平息,但习惯于接受“捡金不昧”传统道德教育的社会,围绕着“梁丽捡金案”“拾金而昧”的行为,引发的思考和争论仍未停歇。

从最初的可能获得“无期徒刑”,到最后被取保候审,直至宣布不予追究责任重获自由,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深圳市检察机关对这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疑罪从无”、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是尊重人权、法制进步的表现。

但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了反对的声音。深圳市律协刑事委员会顾问郑剑民认为,检察机关做出明显有利于梁丽的结论,是“法律对舆论的让步”,明显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规范社会道德起到了不当的示范作用。

在5月16日的深圳律协研讨会上,郑剑民在发言时,认为拷问梁丽盗窃案的深层原因,是贪念与违规处分拾得物习以为常结合酿成的恶果。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屈学武教授也认为,梁丽在法律上是“踩钢丝”不值得鼓励,更是不道德的。“这个案子会给老百姓树立一个法律的标尺,以后大家捡东西的时候就要想清楚,该不该捡了。”他写道。

梁丽的丈夫刘建华并不否认妻子“拾金而昧”,但在他看来,对于梁丽这样一个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村妇女,用过高的道德标准去要求未免苛刻。“试想一下,有几个人能对眼前的东西完全不动心,有几个人可以交上去?”他反问道。

不过专家对于梁丽最后获释,仍认为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有专家认为,梁丽的行为的确暴露出其法律意识的淡

薄和道德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对社会的认知标准进行引导,让公众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上的免予公诉并非意味着道德上的‘豁免’”,否则,法律的“温情”将演变为对不当行为的纵容,进而混淆对行为认知和道德判断的标准,造成全社会难以承受的风险。

实际的情况是在刚开始审判的时候,公诉人是以给这位清洁工判死刑而进行公诉的,而且法官在刚开始判案的时候也是给他定的死刑,但是后来这段视频被传到了网上,广大网友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对法官的判案发出了很大的质疑,为清洁工抱不平。后来,基于舆论压力,他被无罪释放。这不得不让我质疑我们法律的威力,为什么舆论就可以是一个人的命运有如此大的转变,从判死刑到无罪释放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相信不用我说大家都知道。近几年来这种现象屡见不鲜,这让我对我们中国的法律的威严发生了怀疑,法律不是高于一切的吗?为什么可以有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且判决被屡屡改变。

除去这一点,这次的模拟法庭还是让我学到了很多的知识。虽然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但是我们接触的一般是理论知识对实践的一些程序并不是很了解甚至可以是说一无所知。这样的课程虽然不能让我们自身参加到活动当中,但是也让我们见识到了其他大学的法律专业学生的风采,既让我们增长了知识,也开阔了我们的视野,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我们自觉地学习着。我领悟到了它的严肃和公正。开始,书记员,审判员,审判长,公正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全部出场。然后经过公辨人和辩护人一番激烈的争论和辩护,这场模拟法庭开始拉下帷

幕。在中场休息十分钟的时候,审判长和陪审员经过讨论和考虑,最后由审判长来宣布判决。审判长庄严的声音,公诉人尖锐的问题,辩护人热烈的辩论,都活生生的展现在眼前。很大的激发了我对从事法律方面工作的热心和激情,鼓励着我不断地前进着,努力地学习着,终有有一天自己也会成为其中的一员,我也会因此而感到骄傲。


第二篇:模拟法庭观后感


模拟法庭观后感

刑事审判一

本案主要关于对于被告的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犯罪事实比较清楚(根据庭审调查阶段可以发现,由于原被告双方因为某些事情发生过口角,被告怀恨在心,故携带枪支冲进原告办公室,在撕扯之后向原告开枪,射中腿部),控方提供的证据也相对确实充分(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询问笔录,相关证人证言,被告携带枪支的认定,被告人想原告开枪造成的伤害认定等),犯罪嫌疑人在整个庭审的过程中认罪态度诚恳,最终法庭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作出判决,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顺利,庭审整个过程不过二十分钟的时间左右,基于事实以及案情清楚明确笔者不再赘述,在这里想就整个庭审的程序性问题发表下自己的观点:

有关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简易审

我国19xx年修正的新刑事诉讼法根据程序分流原理,专门增加了简易程序。然而,诉讼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率一直还是很低。在这种情况之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于20xx年3月14日制定颁布了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试行 ) ( 以下简称《意见》,其程序称为“普通程序简易审”),确认并将普通程序简易审推向全国。

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适用条件有:

(1).被告人认罪并对有罪供述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认识。这是人民法院适用简易审的首要条件。

(2).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所指控的事实有相关证据支持。这一条件是适用简易审的基础,也是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判决的前提。

(3).检察机关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审。被告人没有选择程序启动的权利,但是只有被告人主观上愿意接受简易审,普通程序才能简易审。

本案采用的是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形式,所以能够快速效率的解决案件,提高司法效率。相对被告人来讲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羁押,最大限度的保证其合法权益。

刑事审判二

本案涉及到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认定的问题,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以下做简要分析: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所以,处分行为的有无,划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被害人处分财物时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时,即行为人夺取财物时是盗窃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处于这样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二者处于观念竞合关系的情况。因此,正确理解和认定“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

首先,诈骗罪的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认

识错误的产生或维持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

其次,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骗人将财物的所有权处分给行为人,所以不要求受骗人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

所以有此可以发现在本案中,受害人是基于认识错误做出的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但是本案之中争议的焦点在与被害人在下车之前是否认识到上当受骗而想要放弃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如果没有则依旧是“处分行为”,如果已经放弃处分财产,而财产是被犯罪嫌疑调包,则又构成盗窃罪的可能。

班级模拟法庭 民事审判

本班级的模拟法庭的案件是原告湘潭市贝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文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一案,案件中原告诉称被告 在工程竣工并且投入使用后拖欠工程款,诉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余下工程款共计184.417.93元。被告辩称由于原告不履行《合同》约定完成二楼楼梯的热弯玻璃等装修工程项目,致使被告迟延了一个多月才能使用由原告承包装修的新办公楼,明显严重违约在先,造成被告严重的经济损失。依照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被告有权中止支付工程款给原告。

全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谁先违约。在接下去的庭审中进行了进一步的陈述以及举证,并且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甲方是否违约进行了

激烈的争论,最终早原告不同意调解,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法庭认为事实清楚可以结案,判决原告湘潭市贝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胜诉,被告支付所拖欠工程款并且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案件当中被告援引了《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乙方有权拒绝其灵性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要求”的规定,被告以原告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为由做出答辩,而原告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详细陈述了原告的行为不属于违约的原因,且证据充足,被告辩称的基础丧失,且证据不足有缺乏其他的辩称理由,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以上我们发现在认真分析案件的同时,辩护人应当谨慎的寻找案件的辩护切入点,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应当在案件开始之前应当收集案件有关详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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