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窗法雨》说开去
一正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窗小,雨也小。一期千余字,挺低调的。开办者大约有使它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意思。可那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读者心里就起了波澜。结果,雨仍然是细的,雨声却大了起来,颇有些轰动效应。
是的,我相信这雨下的好。对于我这样一个初涉法律的小毛孩,这确实一本好书,相比于那些枯燥无味的法律文献,一正的幽默风趣又带有思考哲理的语言,实在是心灵的一种享受。其实,他的每一则都是一种深入的思考,哪怕是一则,都值得我回味,思考,联想,铭记于心。
譬如,《法律与公正》,这是我翻开书看的第一篇,我觉得应该写一写。 法律自创造之初,便是为了维护公正。人们都会认为,法律就像一个天平,对什么样的纠纷都会给一个公正的说法。哪怕是我国古代,法律上便也有明文规定:“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可见法律之公正的本性。然而,在人们都认为正确的时候,法律也会和我们开一个玩笑,法律有时却颇令人失望,因为严格按照它来办事,就会造成不公正,甚至是助纣为虐。
于是,便有了类似于亨宁森一案的胜诉。确实是如此,我们不能只是按照法律形式,而忽略了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而不在于法律本身。这便是为什么要在法制的同时讲究德治,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考虑道德本身;这便是为什么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社会的法展,不断地修改,以适应社会的公正。如果亨宁森一案放到当下,那法院的
那些理由可能就成为了今日法律明文中的一条,是的,这一条是毋庸置疑的。公正作为一条准绳,时刻在把握法律的方向;法律作为行使公正的一种方式,很大程度上可以维护我们的权益。
这是美国法律案例的一则,那中国的法院里是否会有公正大于法律的情况呢?我们可以去思考。我想,多多少少总是会出现的,但与此同时,可能无视公正按部就班的现象也不少见,或许,这就是一正的“雨”所要下的原因了吧。
我们的法律制度还起步没多久,我们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当下,有不少人正在钻法律的空隙,正如那家汽车公司一样,自恃法律条纹在手,走遍法院都不怕。而我们的公民,有些正受着他们的不公正对待。当然,我们不是制定法律的一员,我们不能期盼法律因自己而改变。但是,每一次不公正的对待,都会得到重视,以求将法律拉回正途。每一个漏洞的发现,说明了我们的法律又向着公正迈进了一步。 作为我们自己——法律的使用者和维护者,我们能够做到也应该做到的是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是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公正。
当我们自身或者他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我们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保护他人。很多时候,如果跳出了法律的约束,自管自地去维护自己所谓的“公正”,有时候往往适得其反,不但不能得到公正,还会是自己陷入困境。适用法律的武器,至少能最大程度地做到公正
第二篇:我读《西窗法雨》
当我结识其他专业的朋友时,他们一听我是学法律的,就会马上问道:是不是要背法律条文,那些理论是不是很枯燥啊?每当此时,我总会说:不是的,你去看看《西窗法雨》就知道了。《西窗法雨》,名字起得很有灵性,更难得的是全书是用小说的形式来阐述法律道理,那些短小精悍的小标题给人一种阅读的冲动,所以在法学界乃至文学界都颇受赞赏。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当然我没有黄树森先生的才华,写不出如此优美的评语。如果要我也来谈谈自己的感受的话,限于本人水平,只能如此而已:谈天谈地谈法律,看古看今看社会何为谈天?吾之所谓谈天者,上帝也。刘星先生通过引用《圣经》,最后告诉我们一个道理:西方人性恶源于《圣经》亚当和夏娃的故事,二人抵不住诱惑偷尝禁果,此乃罪也!故人类生下来都是有罪的!何为谈地也?所谓地者,人间也!通过人间真实案例,如举孙子为早日且顺利地继承祖父财产而对之残下毒手,最后却不能如愿所偿一例,说明一个道理:一个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看古意为刘星先生这书中有经典案例,这是全书中非常显著的特点,故不必细说。所谓看今,如书中举近些年(相对此书出版所言),澳大利亚悉尼北部的曼利海滩,越来越多的浪漫裸体运动爱好者开始出现,于是政府规定:市一级政府可以在游泳者 "着装不当,修补不当,衣料透明等不文明"的情况下,禁止游泳者的行为,而且可以对其提起法律诉讼。可是,此规定一出他们就直接一丝不挂。通过这个有趣的例子说明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无明文不处罚”的原则被严格甚至机械的恪守着。所谓谈法律,看社会,鄙人认为这就是刘星先生写《西窗法雨》的目的所在,他貌似在谈法律,实质在向人们展示一个社会现状,甚至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国的社会现状,从而引导人们去思考中国问题。我认为,这是一位学法着本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之然。想了解《西窗法雨》的人应该去读原著,而不是试图从别人的读后感中去加以总结,因为一百个读者就有一百个哈姆雷特,同此理,我读《西窗法雨》仅属于个人的《西窗法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