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西窗法雨》有感

时间:2024.5.4

读《西窗法雨》有感

没有律法的枯燥,没有说教的死板,没有教条的严苛,纵览全文,《西窗法雨》带给我的是生动的案例、平实的言语以及精彩的剖析。

《西窗法雨》于19xx年开始连载于《南方周末》,其后花城出版社于19xx年出版,共有八十多个章节,涉及法律的各方面问题。作者刘星,北京人。曾为解放军侦察兵,后为建筑设计描图员。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在美国法学院做过访问学者。曾为中山大学法学教授,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法学著作多部,发表论文若干,并在《南方周末》、《法制日报》、《文汇报》等报刊辟有法学随笔专栏。

站在一个初次接触法律的新人的角度看来,《西窗法雨》无疑是一本不可多得的法律启蒙书籍。作者刘星以一种仿佛站在你面前讲诉故事一般的方式,用幽默风趣却不失严谨的言语漫谈西方法律文化,提出一个个仿佛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进行点拨评说。虽然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引发读者的思考,进而挖掘与深思中国的法律问题。全文一个接着一个的小故事引人入胜,时刻调动着读者对有趣的法律问题的好奇与探索的渴求,让人有一口气把整本书读完的冲动。而其中一些问题也值得我们更加深入的思考。

如果法律本来就是不公平的,你还会选择坚守么?在《苏格拉底的慎重》这一章节中,作者讲述了苏格拉底的故事:苏格拉底是一个著名的哲学,常常把一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智者”驳得哑口无言,他也因此得罪了很多人。于是这些“智者”就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并判处他饮毒而亡。临刑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他的朋友们将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经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泰然自若,表示不会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法律的不公,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迂腐,但仍然无效。最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饮毒。从苏格拉底的选择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不公律法的思考。在他看来,甚至可以说从西方法律文化的层面上来看,对于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仍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即

使对待对自己不公的法律,也需要慎重。因为创造法律的初衷就是追求一个秩序。如果因为认为法律的不公而逃避法律的制裁,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所以可以看出西方人从骨子里流露出的对法律的尊重。而苏格拉底的故事如果发生在我们中国,也许就会简单许多。仅仅从四大名著中的西游记以及水浒传中我们就可以大致知道中国人的选择:孙悟空因为不满天地秩序,自己无法像天神一般摆脱生老病死,于是大闹地府,撕毁生死簿;又因为不满自己卑微的官职,妄图与天齐,于是打着齐天大圣的旗号大闹天宫。水浒传中好汉的鲁智深、武松都是一些充满着反抗精神的主儿,恨不得跟着宋公明哥哥一股脑儿地把这在他们眼中腐朽不堪的宋王朝推下深渊。显然,中国人对不公法律的思考相对的浮躁并且暗藏着一些反抗的情绪。

而在中国,对于死刑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在很多西方国家,死刑早已废除,即使一些十恶不赦罪大恶极的罪人,最重的惩罚也仅仅只是无期徒刑。比如《死刑的存废》这个章节中的案例:在荷兰出现过这么一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狂克鲁斯,他先以慈善家的面目接近一些小孩子,给小孩子送糖果、玩具来消除父母对他的戒心,然后将孩子拐走,以小孩作为人质威胁父母交出钱财,待得手后又将孩子杀害。然而这么一个穷凶极恶的罪犯最后还是只是判了终身监禁,并未遭到死刑的惩罚。这在秉承杀人偿命朴素思想的中国人看来简直难以理喻。试想,如果你的亲人被罪犯以一种极其残忍的方式杀害了,而这个施暴者竟然只是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并且他在狱中表现良好,不出几十年,你甚至还能看见他减刑释放,生活得自由自在。这样的结果,恐怕是受害者的亲戚家属所不能接受的。就像现在沸沸扬扬的复旦投毒案。20xx年2月18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随后,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此信引起社会各界热议。它迅速导致两种观点交锋——一种认为这是一种正常举动,也是舆论的一部分;另一种则痛斥“求情”是非不分,触犯了文明底线。我们且抛开这份请求信的动机所在,抛开个人观点(我的观点还是不能接受这样一个杀人犯不判死刑的),单单从其要求法院改判死刑,我们就可以瞥见一些中国人对于死刑更慎重的思考。而上述两种观点的交锋,更像是

对死刑废除与否的辩论。显然的,林某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深深地触犯了法律,按照我们现在的规定来说确实应该处以死刑。但是,再从多方面的考虑:比如,该犯人的社会价值;比如,社会以及国家在该犯人身上所投入的资源、精力;又如,对于本案件已经毁掉了一个家庭,为什么还要再毁掉另外一个家庭的深切思考。诸如此类的等等。似乎也能看到一些不判该犯人死刑的理由。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中国司法的进步,也许有人会说这是舆论挟持了司法。不管怎么样,单单从司法的进程来看,这将是一个对于死刑思考的极大地进步。

《西窗法雨》全书充满着法律所不为人熟悉的智慧,单单简单的两节就能引发我们深刻的思考。掩卷沉思,中国的司法进程终将落在我们这一辈人的身上,我们所秉持的观点将深刻地影响下一代中国司法的制订。《西窗法雨》这本书中所蕴涵的西方法律的智慧值得我们的学习和借鉴。书是常读常新的,我相信在下一次更详细的阅读之后,《西窗法雨》会带给我更不一样的思考!

周金韬

20xx年10月28日


第二篇:读《西窗法雨》有感


读《西窗法雨》有感 全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可谓深入浅出。下面是我对这本书的几点体会。

价值判断这东西,有时就是见仁见智。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书中谈了苏格拉底没有逃狱的故事,我们一般人肯定认为他太迂腐了,不知变通。但作者由此深入到一个更高的层次,那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威严。法律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甚至说法律有很多缺陷。法律在保证了一大批人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小部分人的利益。不能因为自己是利益损害者,就去逃避法律的判决,不然社会秩序的稳定又怎能保证呢?但这一切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最终的判决是依法合法的,哪怕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存在缺陷。

其实,法律的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而最后选择法治,仅仅觉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为,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对比中西方治理社会方法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它归咎于对于人性善恶理解的不同。西方社会认为人性本恶,所以他们推崇法治。从《圣经》中夏娃在蛇的诱惑下偷吃了禁果,可以看出西方人认为人一出生就存在各种恶念、欲望。我不认为人没了欲

求是好事,但这一切必须有个界限。那么谁来限定这个界限呢?很明显,西方认为是法律。至于东方,人性本善的观点大行于道。《三字经》开篇就是“人之初,性本善”,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人过度推崇了教化的力量,淡化了法律的作用。所以中国的法治要么不完善,要么人治的影子挥之不去。

从近代以来,西方就已经成为一个“全法治”的社会,从原书中赖特出版回忆录事件可以看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同样得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得享有特权。但这对于中国来说,似乎还停留在纸面上。历史上的中国就是个“半法治”的社会,统治者不受法律的约束,人治高于法治。中国古代的平民为什么那么渴盼所属的统治者是个“青天大老爷”?因为比起法律的权威,他们更相信统治者的权威。官员正,则法律正。官员恶,那么法律也就成了统治者为恶的帮凶。但中国的历史上,青天大老爷又能有多少呢?这不得不说是个悲哀。那么到了现代,中国就是个“全法治”的社会了么?显然不是。君不见民怨哀声一片片,官员吃喝卡拿带。君不见落网尽是小老鼠,老虎稳坐钓鱼台。

法律问题许多都是制度选择的结果,它涉及价值观念,“无罪推定”出发点就是价值选择。以此说来,我们可以认为,正式看重权利,所以西方的法律制度有了这样的选择;如果看重义务,历史和现实也许就是另外一种样子了。比如书中的虐待少年案件,明明已有多项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但当庭审判时依然宣布:先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在中国,这

无疑是件很奇怪的事。在我们的观念中,既然被告是犯罪嫌疑人,那么他十之八九是有罪的。中国人的价值观念是要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全力打击犯罪者。所以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依法保护。这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冤假错案的频繁发生。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刑讯逼供的传统,好像不“大刑伺候”的话,犯罪嫌疑人就不会乖乖招供。到了现代,虽然有了相关的法律限制,但一些刑讯手段依然屡禁不绝。而西方人认为,在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要警惕被告人的自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当被告人还未被最终证明有罪时,他像其他人一样拥有权力。

书中观点太多,以上简单列举了几个映象比较深刻的。然后把中西方做了比较,才发现原来中西方的法律制度存在这么大的差异。我不认为对于中国来说,照搬西方的是件好事。但中国的法律制度确实存在很多问题,等待着一代代的中国人去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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