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窗法雨》读书报告
恰如引言所说,这部书,让很多人第一次发现,原来文学、故事的趣味性与法律的枯燥是可以如此和谐相融的。暂且不说其他,单单是《西窗法雨》这样一个极富诗意的书名,就让我顿时心生好感,眼前似有淅淅沥沥的雨滴在屋檐流畅地滑落,没有丝毫地停滞,可谓一气呵成,而我从窗内,恰好能把这一切尽收眼底。这种形象生动之感,是阅读时少有的,更是读这种普法读物时几乎不可能有的。这样看来,这样一本书,实属佳作。 说完大概印象,再来谈谈其内容。
就我看的前20多节来说,我认为其核心观念主要在于这样三个方面:法律是人制定,所以必定有其局限性,甚至是错误、不公正之处,我们可以对法律的正确性有自己的看法,但是在选择是否遵守自认为不恰当的法律时则应当极其慎重;法律相当于全社会的共同契约,在法律面前不仅人人平等,政府等特殊机构也需遵守这一“契约”;法律应当规定的权利不该以人数比例、性别等为标准,少数人的、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的行为在不对他人造成影响且不违背道义的前提下,其相关权力也应受到尊重。
人们需要社会有个方圆,于是便有了法律。法律也是长久以来,通过人自身的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规章制度。人是自然不完美的,那么其思想产物自然也不可能完美。在《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节中就说到:“法律的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的和无法消除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难免对个别情形下的个别法律条款产生怀疑甚至是反抗。但是又如作者在《苏格拉底的慎重》所谈到的,我们如果凭自身判断去决定自己是否要遵守相关法律,那么即便我们在客观事实上是正确的,在道义上也是错误的,甚至是会引起比受到错误惩罚更加严重后果的。课堂上的案例中也说到,法官是没有权力宣告某条法律条款是否有效的,一旦我们都因自己所坚持的真理而弃法律于不顾,社会便失去了一个重要的约束力,法律也终将失去其本来的存在意义。在这方面,西方人倒是有例外,毕竟,拥有宗教信仰的他们,看重比世俗法律更加神圣的法律,也是很正常的。不过,那种宗教层面上的法律,我认为与其称作“法律”,不如看做是一种道德约束。在性本恶的前提下,西方人通过行善来洗去罪恶,其道德约束也是十分强烈的。与中国人而言,虽无宗教信仰,也不能超越法律行事,但借鉴西方人的这种强大的道德约束,从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倒是比事后再来讨论某条法律是否完善、正义而更为有效。
谈到遵守法律的问题,自然会谈到平等的问题。在《“上下关系”还是“契约关系”》一
节中,作者就着重探讨了政府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政府虽然是国家的管理机构,但就法律而言,政府仍然与普通民众一样,具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责任,也就是遵循这种社会的“契约关系”。在西方,法院是《政府旁边的法院》,对政府有很强的制约作用,这也是西方制度的优点之一。中国目前缺少的,恰恰就是对政府的监管,没有人能够明确地对政府提出“你应该做什么”、“你不该做什么”,就算提出,政府也不一定去履行。这种弊端就长期发展而言,是应当解决的,一方面是从国民的意识上,一方面是从制度的改革上。至少就目前看来,以权制权还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当然,平等不只体现在政府与普通民众或者机构的平等上,还体现在人人之间的平等上。水门事件中,最高法院对尼克松丝毫不留情面,最后尼克松也只能乖乖交出对自己不利的录音证据,最终难辞其咎,主动辞职。这在中国,我想是基本不可能发生的,没有哪个法院敢对主席或是总理说,交出你的材料,我们要依法审查。按照我国总理主席的素质,我想是不需要法院强制勒令的,但是假设真的发生类似水门事件的情况,又要像美国法院在水门事件中那样对总统进行处理,对于中国法院来说则是基本不可能的。所以,相比于中国,西方社会所体现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是真正根深蒂固的,哪怕是总统,在法律面前也毫无特权可言。我国虽也在大力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概念,但实际上,我们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还有一些前提可言,就比如作者在《少数人的权利》《女人和男人一样》等章节中所强调的观念一样,法律不应简单地以多数人的看法或者某些权力较大的人看法为基础来制定。在男人掌权的情况下,掌权者恰好是男权主义者,法律又因为他的观念受到影响,那么这样的法律对于女性自然是不公正的。又如作者提到的同性恋法律。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同性恋得不到承认仅仅是因为多数人在心理上对其的不认可,导致了法律条款的不认可。但到近代,当人们真正意识到,既然少数同性恋者没有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影响,那么法律就不应该剥夺他们本应具有的基本权利,例如同异性恋者一样的婚姻权。所以在西方,这种法律制定时的考量是非常重要的,大多数人的权利应照顾到,少数人的权利在没有与大多数人产生冲突或是违背道义的情况下自然也应当得到满足,如此一来,法律才能真正做到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尽可能的公平正义。
在前20多节中,作者所提到的法律思想当然不止这样三个方面,但就我看来,法律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其性质、使用和制定三大方面。若从这三个基本方面,我们能在完善自身体系的同时,也借鉴西方法律体系的优点,使我们的法律更加公平正义,那么,在这样坚固的大框架中,仔细填充细节,我们的社会,从这样的法律中,终将收获很多。
第二篇:书评西窗法雨
夜赏《西窗法雨》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在春意阑珊的夜里,台灯下,独坐,沏一杯香茶,室友熟睡的鼾声和帘外偶尔刮过的风声,倒也显得十分悦耳。蝉噪林逾静,鸟鸣山更幽,突然有种陶醉于诗境的感觉,而随风潜入夜,最令人赏心悦目的,却是那近手边的西窗法雨了。
书的作者刘星先生是一位博学的法学教授,自书名就可见一斑。西窗法雨,单是推敲这几个字,便油然而生诗意。有人说,枯燥的法律和柔美的文学是很难联姻的。而刘星先生却如小说家般在《南方周末》开始了连载,一字一笔沁人心脾,真的让法学化作文学的云彩下了一场雨,不紧不慢,恰到好处。
这本书既是学术随笔,内容自然也不会如专业书一般庞杂。正如散文一样,全书亲切平和,对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点拨评说,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却如同读者聊家常般,不经意间启蒙着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引人深思。
翻阅章页,首先引人注目的是一个先知的故事。苏格拉底,我们都熟悉,他的死刑是不公正的,于今人看来,于其弟子看来。越狱,或饮毒?他选择了后者,我们在慨叹其固执之时,却不得不对这位先哲肃然起敬。正如伏尔泰曾言,“也许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而苏格拉底也正是用生命在捍卫法治的尊严,在告诫世人有些东西比生命更为重要,像理性,像秩序。
同样慎重,戏剧中的安提戈涅选择了遵从自我内心的要求,这于西方人看来,并非挑战秩序,而是选择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世俗法律之上还有法则的观念长期盛行,而大多数时候都表现为正义与公正。而体现正义之时,往往是法律有所矛盾,即缺陷在现实中被检验出时。如女工诉老板穆勒案,女工认为劳动福利法规定了最高劳动时间,而穆勒认为加班是签订了契约的,契约绝对自由。就在法官难以决断时,一位大律师从法律的本质出发慷慨陈词,法律是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正义彰显不可替代,最终女工胜诉。类似的在一起汽车合同纠纷案里,受伤的夫妇本无具体法条可依是不可能胜诉的,但法官却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因此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之时,公正便是超越法律的判决依据。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规定一切,对此,有时候,我们不得不惊叹于律师的智慧,条条在理,无可辩驳。因为法治的理性并非唯明文是举,更多的规则隐藏在明文背后。立法的初衷是凸现正义与理性,尊重的是大众准则,遵循的是人民的价值判断,这也能解释为何恶法非法了。这不禁让我想起了《今日说法》上曾看到的一起案例,嫌疑人落网时已超过法定20年追诉期,难道就此让其逍遥法外吗?最高检最终的批示是提起公诉,原因不必多说,因为只有如此,你,我,绝大数国人才觉得大快人心,才觉得这才叫公正法治。
显然,法律虽呈现为自上而下,但作为社会秩序却是自下而上。法律的根基是民主运作,当有人善良违法时,就该考虑法律是不是已不能再代表人民意志了,是不是该改革了?这也是法治优于人治的根源罢,只可悲了苏格拉底,他是超越时代的先哲,他的思想还不能为当时的民主所采纳,留给今人的只能是敬仰与沉思。
开西窗,下法雨,潜入夜,深入心。书卷里的沐浴已然欢愉,想来是该乘醉之时入梦寻周公了。
——法学1401班 王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