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时间:2024.5.2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燕泽宇 工科试验班(工学)1341

学号:3130100613

禅师曾说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即是参禅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 最近有幸拜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当之无愧,其成为

启蒙运动代表之作,而孟德斯鸠也不愧为启蒙运动中的领袖级人物。高屋建瓴的言辞,使人久久不能罢去,虽不敢说参透,但不论如何终究略有所感,颇有所思。在这本书中,孟德斯鸠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例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法应富有教化意义,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等;对教会的无理的罪名和刑法进行了批判,并提出了一系列的真知灼见。除此之外,他还对政治进行了分类,一向对政治世界颇为感兴趣的我,正是要先谈一谈这分类之说的妙处,和我的看法。

孟德斯鸠把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和专制三种。他认为这三种政体各有不同:共和政体是一种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利的体制,它分为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在社会的各种层面上都体现民主的本质,并把品德当做自己的原则。君主政体指的是一个人在遵循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统治,这种政体需要自己的贵族、中间阶级和

法律保障机构,并把荣誉当做自己的原则,来防止专制独裁的出现。专制政体是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完全听从领袖意志的政体,在这里国王就是法律,而他的原则只是恐惧。

这是一个永不过时的分类,无论社会发展到什么样的地步。在专制型的政府里,国家基本不需要法律,因为国王与政府不希望有法律的束缚。特别是国王,他们不希望法律成为他们头上的紧箍咒,成为他们行使国家权力的限制者。对于一般的老百姓,由于政体的限制,他们的一切财产和权利,甚至生命都在于统治阶级的一念之间。他们差不多是无产者,所以不需要法律来维护他们的财产所有权;他们随时受到国王所统治的军队等暴力机关的恐吓与威胁,生命的失去对他们来说仿佛司空见惯,于是他们不敢、也不能奢求法律的保全。于是在一些专制国家中,法律或是没有,或是成为了一纸空文,或是成为了政治斗争中胜利者获胜的借口,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

而在贵族政体中,法律起到了限制国王的作用。贵族整体的产生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贵族势力在某一方面的做强做大,导致贵族增加了自己阶层在政治权利方面的渴求。国王为了保有自己荣华富贵和部分的特权,不得已与贵族进行妥协,进行国家权力的再分割,而这两个层次的人所签订的契约,就成为了贵族政体中的根本法律。这种法律系统地阐释了国王、贵族与人民群众这三种利益群体国家权力的分配。法律体现了贵族的“超凡脱俗、不同常人”的特征,使贵族获得了相应的荣誉和实际利益,并使荣誉“推动着政治肌体的各个部分,用自身的作用力将各部分连接起来。这样当每个人认为像个人利益迈进时,

已经走向了公共利益。”

在民主政体中,情况却是另一个样子。正如书中所说的那样,品德是民主政体的原则。而在我看来,法律恰恰就是道德的底线。“在君主国里执行法律的人自认为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因此应具备的品德水平低于平民政治的国家。而在平民政治的国家中,执法的人觉得自己也要服务于法律,并且要承担起责任。”于是,法律对于那些掌握国家政权的人来说,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他的官职的得来,正是由于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如果他敢于违反法律、践踏法律,那么他便失去了自己的执政基础,也就失去了担任公职的理由。其实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为建立投票权而制定的法律才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正是他使公民有了参与政治活动的理由。当然,由于平民百姓自己所固有的能力方面的限制,使他们不得不在国家机关中选择自己的利益代理人来代表自己说话并管理日常事务,即行政官员。在他们的信任下,官员们才能掌权;一旦失去了这份信任,官员们便会被民众罢免,或是在革命中被赶下台去。

但是,用中国人的话讲,政治,即江湖。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理论上讲,这句话可以“翻译”为政治即人治的产物,那么按照当今社会向着民主或者共产主义发展的趋势,人们常说目标终究会达到的。而依照现在的趋势,民主总是以越来越慢的速度,接近其临界值,个人认为民主进度将如幂函数一样无限趋近,而不能完全达到。也就是说,总会有少数,或者民主进程发展的后期,极少数的既得利益者,作为掌握或者有权掌握最多资源的人们,扮演政治家或者摄政者的角

色。而这些让人的权利在民主政治极端趋近于民主的时候,更加凸显与普通人,这样的情况给了既得利益者以玩弄“政治”于股掌之中的权力,尤其是他们越有才的时候。而民主进程每进入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既得利益者阶级几乎处于不变或者变化微小的状态下,另外更重要的,他们用他们的方法给出法律的界限和定义,也就是“拥有最终解释权”。然而这一平衡一旦被打破,又会出现一群有愿望建立新的“更民主”的社会的人们,而他们,或他们最终给出的管理方法对导致的既得利益团体,又会开始新一轮的“政治”。

基于以上的个人观点,关于法律所保障的民主,我还有一些别的看法。尽管在法律中明确要求实现民主,但是民主的实现还有许多的限制因素:首先,民众的素质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常言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如果百姓没有一种对事物的正确判断的能力,就很容易会被一些野心家所利用,总是他们拥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力,但是由于一些个人崇拜或是跟风的问题,他们也就失去了民主的本意,而形成了一种在民主外衣下的特殊的专制行为。

其次,在民主的进程中,法律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强调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一种保护和强调私有财产的环境下,个人的物欲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的,因此他们的选票可能会投向那些具有大量资产和权势的人身上,渴望他们能给自己带来好处。而这些拿到选票的人,又是掌握着国家经济命脉的人,他们的势力登上了政治舞台,必定会发布有利于该阶层发展的政策。而这些政策的实施,又有可能会伤及到一些平民的利益,这正是法律精神的反面。其实这一点在当

今的各国中的银行家掌握政权的秘密实际中得到了体现。

这一点就涉及到了我们关于管理、法律以及一切其他的社会学命题的讨论和研究。完全的法治,是建立在完全的民主的情况下。而如现在的社会发展状态所示,个人认为最终民主发展进程将会进入一个,极度接近民主,然后平衡被打破,再次接近民主的状态。除非我们能找到一种管理的或者统治的方法,使得管理层和被管理层是同样的对象,或者类似的方法以达到民主的平衡,并期待一群慎独的革命者取得领导的权力并实施这种管理方式。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民主。但如果真的如此,那么这种管理方式一定对人的想法、思维有规律化处理或者长时间的潜移默化的精神影响,使人们都理解并信服这种统治方式。那么这和我们看到的科幻片中,人们被高科技所奴役又有何二。只不过我们被大多数人头脑中的“民主”状态所奴役罢了。

因此,民主是相对的,而法治也是如此。我们应该用法律在赋予民众民主的同时,来规范这种民主。所以我觉得,法的精神应该继续发扬、创新,以适应于当今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新的法律依据。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应该忘记,我们是人,从群落社会建立之初就葬送了绝对的民主,而正因如此,我们才认为我们是高等的,而法律从另一个角度看是帮助我们做我们认为我们应当多的事情罢了,我们不是为了信仰而活着,不是为了传说中的“民主”。


第二篇:解读_论法的精神_的_精神_


解读论法的精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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