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法读后感

时间:2024.4.20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十八世纪中期以前的欧洲历史是孕育着伟大变革而表面平静的历史。封建地主阶级依旧主导着这片土地。社会被等级壁障所分裂。只有贵族才能在军队中担任高级官员,在国家机关中占据显要位置。罗马教廷仍试图掌握对西欧各国人民精神的控制,照旧阻碍先进思想的发展,培植宗教的狂热和蒙昧主义。教皇的宗教裁判所在十七至十八世纪仍然继续自己的惩罚活动。 此时的刑事法律制度也沾满着封建落后的因素。统治者以言代法,随意出入人罪。犯罪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刑罚手段极其残忍,贯穿着报复主义的思想。刑罚的标准和强度与犯罪是很不相称的。“随着启蒙思想不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当时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现在只待有人先扯下旧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让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疑,并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谁将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呢?1764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贝卡里亚是启蒙时代的产儿,他接受了启蒙思想中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并以此作为其理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贝卡里亚对犯罪、刑罚、刑事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学说。

在犯罪方面,贝卡里亚批判了以意图作为认定犯罪标准的观点。他认为犯罪意图随着思想、欲望和环境的迅速发展,在每个人身上都各不相同。贝卡里亚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行为还要具有违法性,这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

在刑罚方面,贝卡里亚从其功利主义的视角出发,倡导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贝卡里亚的一句名言。为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贝卡里亚提出了以下的刑罚适用原则:第一,刑罚的确定性。刑罚的确定性可以减少刑罚的严酷性。 第二,刑罚的必要性。他认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在他看来,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第三,刑罚的及时性。刑罚应该在犯罪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迅速到来,"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联系紧凑,才能指望相连的刑法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诱惑中立刻猛醒过来。推迟刑罚只会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

在刑法原则方面,贝卡里亚提出了以下刑法原则。第一,罪刑法定的原则。第二,罪刑均衡原则。贝卡里亚认为,如果违背罪刑均衡原则,对犯罪不加区别的处以相同之刑,不仅难以制止犯罪,甚至导致人们犯更重的罪行,而且还会损害人们的道德情感。第三,刑罚人道主义。他认为:“严酷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个局面:犯罪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刑罚的处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贝卡里亚还用近十分之一的篇幅阐述废除死刑的观点。在他看来,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死刑并不能产生最佳的威吓效果;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死刑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会毒化人们的心灵;死刑一旦发生错误就难以挽回。

在刑事程序方面,贝卡里亚提出以下的见解。第一,无罪推定的思想。无罪推定,既是贝卡里亚人道主义原则的引申,同时又是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的理念。 第二,废除刑讯。贝卡里亚批驳了刑讯的荒谬,强烈而深刻地表达了他对刑讯的斥责和摒弃。第三,在审判形式方面,贝卡里亚倡导平等公开审判原则。他认为审判应该公开,犯罪的证据应该公开以便使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除此之外,贝卡里亚对证人证明力问题,被告人宣誓问题、程序和时效问题都有论及,并提出了有见地的见解。这些诉讼法思想甚至启发者我们今天的刑事审判。

《论犯罪与刑罚》的出版成为近代刑法学诞生的标志。贝卡里亚成为刑事古典学派的鼻祖和代表。尽管他以社会契约论和意志自由建立的理论,后来遭到菲利等实证学派的颠覆和批评。他的抽象法理分析的方法也遭到后来的实证分析方法的冲击。但这都是瑕不掩瑜的,因为,贝卡里亚在他的时代创造了这些理论,对当时的历史具有巨大的推动力量。而且贝卡里亚的许多思想对现代还有着深刻的影响。刑法史上永远的留下了贝卡里亚这个光辉的名字。

读罢《论犯罪与刑罚》,仿佛看到一位刑法学的巨人站在历史长河的畔边,他在思考着自己的学说,同时也在注视着百年后的法治进程。虽然只有六万字,虽然只有这么一本,它也足以使世界为之震惊,使历史为之留名。百年易逝,斗转星移,这些智慧的声音将永不褪色,万世流芳!

贝卡里亚的伟大又何止于他的思想,还应提到的是他的斗争精神。可以想象,在那个风雨如晦的年代,提出这些与当时的统治思想格格不入甚至是针锋相对的思想,需要多大的勇气。尽管该书的第一版是匿名出版的,尽管贝卡里亚还不敢与统治阶级公开的决裂,尽管贝卡里亚自己也曾表白:“我希望做人类的保护者,但不愿为此做殉道者”但是他毕竟是在寂静的黑暗中发出了理性和人道的呐喊,他毕竟使宗教和保守势力惊慌失措,他毕竟为刑法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贝卡里亚将培根的一句话作为卷首语——“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通过这段话我们也能清楚地看出贝卡里亚对光明的信念和信心。

人类社会的进步充满着艰辛和牺牲,刑事法治的发展也是如此。在这个缓慢的进步过程中,走在最前列的起着牵动作用的圣贤们,承受着何等的痛苦和危险。他们不被人理解,又往往被“淘汰”出社会的主流。这正像河畔劳作的纤夫,他们拖动着历史的船舶,然而他们越是用力的拉动纤绳,他们的身体越要承受更大的疼痛,但是他们的牺牲毕竟增加了船舶的加速度,他们的脚印也注定要更长久的留在历史中。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刑事完善和改革,那些奋斗在改革潮流中的学者、法学家们又何尝不是这样的纤夫!


第二篇: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


贝卡利亚在书中说,人的感受力理应要得到释放,而人的情感则可以像道德那样接受教育。他说,“我知道发展自己的内心情感是一门依靠教育才能学到的艺术。”由此,他认为,国家法律应该注重对公民进行情感教育的一面。

那么,国家法律怎样才能教育我们的情感呢?法律规定对罪犯可以执行死刑,贝卡利亚说,随着刑场的日益残酷,人的内心对残酷的忍受力也在不断的提高,死刑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用它来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这是一种信仰的滥用。因而,贝卡利亚从这个角度出发,主张在法律中废除死刑。

因为相同的理由,他对秘密控告制度和悬赏,也是嗤之以鼻的,认为这是扭曲的不正常的现象:

“这种风俗把人变得虚伪和诡秘……。这样,人们往往掩饰自己的感情,由于对别人隐藏这种感情,以至发展到对自己也同样隐藏这种感情。他们没有明确而稳定的准则作指导,迷失在见解的烟海之中;他们竭力躲避着威胁自己的恶人,在对前途的忡忡忧虑中熬过眼前的时光;他们享受不到持久的恬适和安全,……能活在世间,就是他们的唯一安慰。”

“……自相矛盾的立法者,一方面把人们猜疑的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却在大家心中挑拨离间。……这是软弱国

卷首,贝卡利亚引用培根的话作为引语:“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是的,从贝卡利亚那时起,这个漫长的过程便开始了,直到今天,它还在进行着,我相信,收获的季节总会来临

读《论犯罪与刑罚》的不完全笔记

作者 潘龙

说明:由于读此书是在断断续续之间,所以这里的笔记主要是我在法院实习期间利用空余的时间写的,一直写到第十七章。之后因为其他原因只是把这本书看完,没有写笔记。不过我还是会在后面几天把读后感写出来。

我的版本是由贝卡利亚著,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下面就是笔记的内容,希望在更后面的日子里,我能把笔记补全。 一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培根

贝卡利亚将此格言作为卷首语。

在培根的这句名言中,他说出了一个很朴素的道理:播种与收获

不是同时进行的,播种与收获是由一个过程。

而贝卡利亚将此格言作为卷首引语,我觉得他是认为犯罪与刑法的完善就是一个艰难的事物,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很漫长的。以我现在的眼光看,这一个过程将伴随人类发展的全过程。当然,犯罪与刑法的发展是分阶段的。我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产生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完善阶段。由于各个国家的民主发展情况不尽相同,每个国家所处的阶段也是不相同的。就目前世界上的总体情况来看,我觉得现阶段应该是出于成熟阶段。以培根的此格言作为卷首语,足以说明贝卡利亚的判断力,预测能力是多么的深远。 二

致读者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法》出版后,教会的教士法基内写了《对题为<论犯罪与刑法>一书的注评》,对贝卡利亚进行攻击。《对一篇题为<对《论犯罪与刑罚》的注评>的文章的回答》也就是本章《致读者》是为反击法基内而写。该文虽以贝卡利亚的名义发表,实际上却是韦里兄弟执笔写的。下面的这几句话是我从《致读者》中摘抄下来的,我想谈谈自己的理解。

“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这句话让我想起了万能的耶稣,世间人行为内在有善恶之分,然而万能的耶稣会宽恕一切行为内在有恶的人。而神学家作为教会原则的守护者来“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那他们确定了界限就会依照教会法来审判处理那些行为有恶的

人。当然神学家的任务与基督的仁慈是不矛盾的。因为一个工作在表面,一个意旨是内在的。

“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刑法学自然是属于公法的范围,它是对违反一定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一类行为的惩罚。其是对非正义及对社会有弊的行为的否定,以确保社会按照一定的规则运转。 三

引言

在第一章引言中,贝卡利亚质疑了历史上的法律,“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我觉得这种质疑有一定的合理性,以中国为例,在2000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中,其各项法律均是反映地主阶级需要,维护统治的工具,其有些时候更仅仅是君主个人意志的体现。欧洲的法律也概莫能外。

接着贝卡利亚向当时“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开战,并认为“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我想他本人就是这极少数人中的一份子。

然后,贝卡利亚谈到了孟德斯鸠,认为孟德斯鸠是一位伟人。他将“循着这位伟人的光辉足迹前进”,并渴望“能唤起那些上善感者的心灵向人类利益的维护者发出热情的共鸣”。可以看出贝卡利亚的美好心愿与个人理想。

在引言的结尾处,贝卡利亚提出了一系列耐人寻思的有关刑罚的

问题,“对于这些犯罪应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呢?它们能实现法律所提出的宗旨吗?什么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呢?同样的刑罚在任何时候都是同样有利的吗?它们对习俗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实事求是的说,贝卡利亚在二个世纪前所提出的这些问题,直到现在也还没有过期。“对于这些犯罪应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呢?”依然是我国刑法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罪刑法定”所要确定的。

“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来说,真是有益和必要的刑罚吗?”,这个问题对当今世界影响极大。现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几十个国家虽然保留了死刑,但是也已经极少用到:另外一些国家,没有废除死刑,而且还比较经常用到,如我们国家。在本学期的刑法课上,刘老师就组织我们讨论了死刑的存废问题。我当时发言是持废除死刑观点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代价,但是谁又有权力去剥夺他人的生命呢?以合法的手段去剥夺他人的生命,难道就不是一种非法的行为吗?充满血腥的法律还是一部好法律吗?

二、死刑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惩罚性重,威慑力大。那么我想换个角度思考一下,是一枪毙命,一了百了,对人的痛苦大。还是长时间地限制一个人的自由更令人痛苦。我认为是后者。

三、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如果在执行死刑完毕之后,发现被执行人是无辜的,那么一切都是不可挽回的。冤假错案是不可能完全消灭的,而且在当前中国司法贪赃枉法时有发生的情况之下,冤假错案常

有发生,死刑很可能将无辜者的生命剥夺掉。

四、死刑很可能会引发触犯这一刑罚的犯罪者的滥杀无辜。因为有可能引发犯罪者这样的心态,杀一人是死,杀百人也是死,那么不如多杀一些。

当今,死刑的存废在中国是一个热门的问题。从长远的角度看,死刑必定会取消。但问题是,是在什么时候取消,是几十年,一百年还是几百年?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能完成这个标志一个国家迈向更加民主的社会的废除死刑决定。

“刑讯和折磨算是正义吗?”,这个问题,现代国家基本达成一致,刑讯和折磨不是正义。因为那是以损害人的其他权利为代价的,以非法的形式所取得的证据是不被法庭所采纳的。对于这个,最典型的要数90年代发生的“辛普森杀妻案”。在当下的中国,由于历史习惯原因及执法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仍然时有发生刑讯逼供的时间。 余下的那些问题,由于知识的有限,我无法给出自己的想法。 四

刑法的起源 惩罚权

在这一章中,究竟刑法的起源是什么,原因之一是人类自私自利的本性,“只要可能,我们当中的每一个人都希望约束别人的公约,不要约束我们自己,都希望成为世界上一切组合的中心”。

国家的建立是“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而“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

权”,惩罚权是对破坏公共利益的惩罚。

结论

在这一章中,贝卡利亚得出了三个结论。

第一个结论是: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法。这在我国现行刑法里体现为“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个结论是: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的契约。我觉得这个结论可以用现代的观点解释为,代表公民意志的议会能通过立法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是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法律只能通过司法审判。

第三个结论是: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刑法的目的显然不在于仅仅只处罚违反契约者,而在于通过刑罚以达到纠正其行为同时威慑潜在的违反契约的人。

对法律的解释

在这一章中,贝卡利亚得出了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这个结论的正确性只是针对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的,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是允许“法官造法”的,其“法官造法”是具有法律依据与法律效力的。大陆法系由于是成文法为主,所以法官是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的。“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

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如果法官可以解释法律,那么“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由于时间不同而受到不同的惩罚。原因是人们得到的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另外,贝卡利亚还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的力量和权威源自它是臣民向君主公开的或默示的忠诚宣誓,作为约束和控制个人利益的必要手段。法律真正的和实际的威力其基础在此。”这揭示了法律的力量和权威的来源,在现代社会也是如此。

法律的含混性

在这一章中,贝卡利亚解释了法律的含混性原由是“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置自己的命运.这种语言把一部庄重的公共典籍简直变成了一本家用私书”。

法律确实是用专用语言写成的,这些语言是简洁的、严密的、逻辑性强的。不研究法律的人确实比较难了解。法律的简洁性就决定了立法者必须对某些法律条文根据立法的初衷作出解释。

所以,法律的含混性固然与“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有一定关系,但是我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立法者不根据立法初衷随意解释法律而造成的。

关于逮捕

在这一章中,贝卡利亚谈到了执行法律的官员随意的监禁公民,

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证据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这个观点我想一直都是正确的。

“一个被控犯了罪的人,经监禁而获释后,不应该背上什么耻辱的名声”,法律规定无罪的人,我们自然也不应该对他们另眼相看。但是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候对这类事情的看法并不一样。

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

在这一章中,贝卡利亚讲了犯罪嫌疑与审判形式两个内容。 关于犯罪嫌疑,贝卡利亚说明了它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说明了证据与事件或然性的关系。

关于审判形式,他认为“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这里的地位相等是指身份地位相等,为了达到这一美好愿望,他甚至提出“当犯罪侵害的是第三者时,法官就应该一半是与犯罪地位同等的人,一半是与受害者地位同等的人”。这种愿望虽然美好,但是我认为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在现代裁判活动中,裁判是中立的,他不与任何两方的地位同等。

“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该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就是这么简单而又有效地保护公正的形式直到现在我们也还没有完全达到。这里面究竟出了什么问题呢?难道仅一个中国特色就能解释吗?

证人

在这一章中,贝卡利亚讨论了证人和犯罪证据的可信程度。 我感兴趣的是贝卡利亚提出的一个问题,“真相是否应该屈从于审判程序”。贝卡利亚用辩证的方法论述了这个问题。而我也认为真相与审判程序是不矛盾的。合理的审判程序能有序的健康的找到真相。如果以牺牲审判程序来得到真相,实质上是对这个国家法治的极大损害。

十一

秘密控告

在这一章中,贝卡利亚开篇便指出“秘密控告显然是不正常的现象”,事实上也确实如此,一个秘密控告盛行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制度软弱的社会。因为一个制度健全的社会公民与国家的沟通是顺畅,并且公开的。任何控告都是以公开合法的形式进行的,公民间坦诚相待。 但是,一直以来秘密控告都有其滋生成长的土壤。原因就是前面说到的,制度的软弱。当然还有人的自私性。人的自私性在于总想用不正当的手段消除异己。只有制度的完善与健全,让阳光照进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才能使秘密控告消失殆尽。

十二

提示性讯问 口供

什么是提示性讯问?学者的解释是:当应该就犯罪情形进行泛指的讯问时,进行特指的讯问,也就是说,讯问直接针对犯罪,提示罪犯直接的回答。这个结论似乎也挺难懂的。

贝卡利亚说到,“在犯罪学家看来,讯问应该是盘旋式地围绕事件,而不是直接地就事件交锋”。

在犯罪学上,口供是必要的,然而口供的真假与作用却不尽相同。 十三

宣誓

宣誓是一个古老的传统,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产生过中华法系的我国,却一直没有这个传统。因为宣誓是以自己的人格与尊严向上帝起誓,这就涉及到宗教。西方国家基本上都是有宗教信仰,信仰上帝的。而中国从来就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宗教,所以没有宣誓这一传统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经验告诉我们:宣誓从来没有能使任何罪犯讲出真相,对此,每一个法官都可以为我作证”。如此就产生一个疑问了,宣誓究竟只是法律审判的一个形式还是对审判有实质上的影响?

在我看来:宣誓在形式上的意义大于实质上的作用。

十四

刑讯

以法律的名誉对罪犯进行刑讯,实则是披着合法外衣的暴行。 刑罚的政治目的是对其他人的威慑。

“采用刑讯的第三个理由是,考查某个罪犯是否还犯有控告以外的其他罪行”,贝卡利亚对这个理由做出了解释“这等于是说:你是某一罪行的犯人,那么,你也有可能是其他各种罪行的犯人,这使我深感怀疑,我要用我的真相标准核实一下。法律折磨你,因为你是罪

犯;因为你可能是罪犯;因为我想你是罪犯”。从中不难看出,采用刑讯的理由就是强盗逻辑,同时也是站不住脚的。

“采用刑讯方式洗涤耻辱是在用耻辱洗涤耻辱”。

十五

程序和时效

贝卡利亚在二个多世纪前就提出了程序和时效的概念,并做出了解释。虽然我不知道他是否是第一个提出这两个概念的人,但是现在在书上看到还是感觉很惊艳。

时效的设立是为了不影响刑法的及时性,提高办案的效率。同时消除某些较轻的和隐秘的犯罪人对自己命运的忧虑。

关于时效长短的设置,其实也是个复杂而又科学的问题。 十六

犯意 共犯 不予处罚

“法律不惩罚意向”在现代的表述应为“法律不惩罚思想犯罪”,因为犯意并没有付出行动,只是藏在人的脑海与意识里,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另外,犯意的发现也是极其困难的事。

“有些法庭对于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只要他揭发同伙,就不予处罚”贝卡利亚谈到了这种方法的弊与利,“所谓弊就是国家认可了连罪犯都很憎恨的背叛行为”,“所谓利,就是它能预防重大的犯罪”。

十七

刑罚的宽和

为了说明“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贝卡利亚先论述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这句话该怎么理解?“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这比较好理解,因为刑罚的目的是以刑罚的手段惩罚犯罪者,威慑潜在的犯罪者,保护与维持一定的社会关系。“刑罚的目的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是不是已犯下的罪行已不能消除了,只能惩罚,还是其他什么呢?

但是,在下一段中,贝卡利亚给出了结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毫无疑义是最简单直白的真理。

“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前半句有意思,但是只看前半句很难明白它的意思,看完后半句就全部明白了。

“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贝卡利亚解释到“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六)侵犯商秘行为

侵犯商秘行为,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公开、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

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征:经济性、秘密性、实用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

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限制排挤行为

限制排挤行为,是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

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

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限制排挤行为的主体有两类:

1、公用企业,即通过网络化的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者。

2、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限制排挤行为的手段:上述主体凭借其市场优势地位,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

者的商品,而不允许购买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从而实现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目的。

★限制排挤行为是一种排斥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是竞争法律禁止的。

(二)滥用权力行为

滥用权力行为,或称行政限制行为,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正

当的自由经营活动或进行地区垄断的行为。

★滥用权力的行政限制行为包括两类:

1、限制购买和限制经营的行为。

2、限制商品进出本地市场的行为。

(三)低价排挤行为

低价排挤行为,或称不当倾销行为,是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

售商品的行为。

★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产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四)背愿搭售行为

背愿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

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五)通谋投标行为

通谋投标行为,或称不当投标行为、串通投标行为,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

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相互通谋的行为。

★通谋投标行为的分类:

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①名称、包装、装潢须为知名商品所持有。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相关公众中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一般来讲,如果某一商品能够得以较长时期并广泛地销售、使用,在

其相关领域广为所知并有较好的信誊,则可以认定其为知名商品。所谓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商品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特点的名称、包装、装潢,是该商品与其他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只有这样,才能成为知名商品的象征,对它的擅自使用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②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即作相同使用。另一种是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即作相近似使用。

更多相关推荐: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摘自贝卡里尼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尼在论犯罪与刑罚的刑罚的宽和一文中提到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仍然记得进入福州大学法学院上的那第一课精彩纷呈的刑法课翻看当时王玲老师评论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的笔记那些字迹里仿佛也透着我当时的愤懑与不解当初的我一定是不理解的吧凭着满腔热血一身正气毅然选择...

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犯罪与刑法之平衡ltlt论犯罪与刑罚gtgt有感在刑法课上曾听老师提及贝卡利亚他是第一个提出废除死刑的意大利法学家死刑似乎是一种不可置疑的存在它的悠久历史让我不曾怀疑它的合理性甚至认为其理所应当地作为社会运转齿...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张丽娜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刑法20xx级张丽娜20xx120xx846一作者及作品介绍切萨雷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1764年完成并出版了其传世巨...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刑法专业贾震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于1764年出版的一部闻名于世的刑法著作该书以培根的一句名言作为卷首引语即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在1718世纪因为西欧国家的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强大封建制度已经成为他们发展的严重阻碍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还未摆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1764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勇气与睿智品论犯罪与刑罚20xx级本科生张梁论犯罪与刑罚绝对可称得上是一部既伟大又特别的著作因提出了后世gt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理念而伟大因言简意赅又理性超前而特别这正是对勇气与睿智的完美诠释本...

贝氏契约观下自由权利之思考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贝氏契约观下自由权利之思考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有感将任何赞誉之词冠于这位伟大的学者身上也不为过在那个闪耀着无数思想火花的年代时仅26岁的贝卡利亚以论犯罪与刑罚这本薄薄的小册奠定了现代刑法学的思想基础书中所彰显...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乔布斯传史蒂夫乔布斯19xx20xx发明家企业家美国苹果公司联合创办人前行政总裁19xx年乔布斯和朋友成立苹果电脑公司他陪伴了苹果公司数十年的起落与复兴先后领导和推出了麦金塔计算机iMaciPodiPhone...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以列祖列宗之名证人宣誓制度是证据制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证人宣誓制度是指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声明如实提供证词通过宣誓仪式或虽无宣誓仪式但以某种旨在唤醒证人良知和加深证人责任感的方式进行并要求承担相应的伪证责任的司法制度...

《论犯罪与刑罚》论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对刑罚的来源和根据以及对死刑的存废的思考法二101区队10125014林秋内容摘要论犯罪与刑法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首次明确全面地提出了具有划...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2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