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时间:2024.4.30

读《犯罪与刑罚》笔记

翻看这本书,看到的第一句话就是本书的题记: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讲,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从这句话中三个原则体现的淋漓尽致。

第一是罪刑法定原则。贝卡利亚强烈反对旧刑法制的罪行擅段主义,主张定罪量刑应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他指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他们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只有这样,公民的人身权利才不会受到非法侵害。

第二是罪行相适应原则。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他认为应建立两个阶梯,一个是犯罪阶梯,另一个是刑罚阶梯。有了这两个阶梯,就可以实现犯什么罪受到什么样的刑罚,达到罪行相适应。

第三是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他指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野

蛮的。

另外,读完这本书,还有一个重要印象是关于死刑的,因为这本书无数次提到了死刑,他用大幅篇幅自己限制以及废除死刑的观点。他指出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不是刑罚的强烈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死刑固然可拍,但痛苦是暂时的,如果把死刑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他自己的劳苦去补偿社会,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才是制止犯罪的最有效的手段。他指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人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因此,取代死刑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

贝卡利亚所倡导的三项原则对后世影响很大,奠定了现代刑法的基础,为现代的刑法所确认。我国也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等原则。此外,贝卡利亚也指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犯罪的思想也被各国刑法学家所接受。这本书中贝卡利亚指出死刑不能达到最佳的威慑效果,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不满,会毒害人的心灵,第一个提出废除死刑的必要性,这一思想深深影响了整个西方,直接导致西方的废除死刑活动。

法学1201 12261028 张新帅

I


第二篇: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法》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它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一、作者及作品介绍

切萨雷?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1764年完成并出版了其传世巨著《论犯罪与刑罚》,由此一举成名,在整个欧洲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论犯罪与刑法》这部著作,篇幅虽然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论犯罪与刑罚》 一书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贝卡里亚在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犯罪与刑罚》宛如一盏永不熄灭的指路明灯,指引和推动了一场反对封建专制刑事法律制度,建立科学理性的刑事法律制度的革命运动。小书一经问世即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国内有学者这样评价:“贝卡利亚自己是不会想到,他所开拓的处女地竟会成为三大学科诞生的发祥地:最为人公认的是,他是刑法学的催生婆,同时,他还创制了犯罪学的襁褓,更鲜为人知的是,他还造就了刑事司法学的摇篮。他的这本小册子竟然为三大学科的同时诞生铺就了产床,这不能不为人所惊叹。”

二、读书随记

贝卡里亚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

(一)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二)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

(三)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

(四)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作为标准。

(五)刑罚的强度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应相对称。

(六)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怎样,同样的罪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

(七)刑罚的目的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规训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而不是为了报复罪犯。

(八)为达到预防的目的,应采用温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

(九)法律应当写得清晰明了,使每个人都能了解。

(十)要使犯罪及时的受到惩罚。贝卡里亚阐述的最终结论是:要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

或许多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它就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要的,是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适应的、并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

三、读后反思

《论犯罪与刑罚》中的大多数观点无疑是具有震撼的划时代意义,让我感觉我们现在读的每一本厚厚的刑法书也逃不出18世纪《论犯罪与刑罚》的范围。

关于刑罚的起源和刑罚权。贝卡里亚对刑罚权的论证是借助于社会契约开始的:“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这就是整本书的理论基础。

关于死刑。贝卡里亚用了将近1/10 的篇幅来宣传废除死刑的观点。

首先,贝卡利亚是基于社会契约,对国家拥有判处死刑的权利提出了质疑,这是受当时西方启蒙思想的影响。但是我认为社会契约这种理论是虚幻的,作为否认死刑的依据是软弱无力的,有点诡辩的意味。他认为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已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 换句话说贝卡里亚认为只有在得到承诺的情况下,刑罚才是合理与正当的。这个逻辑是否有问题?我认为一个人受到刑罚,因为的是他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因为他愿意受到刑罚的处罚。因为事实上,任何人愿意去体验的东西绝对不是刑罚,也不可能有什么人愿意去受刑罚。 就算是以社会契约的角度,我们可以理解为在订立契约的时候,我们承诺我们不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我们设定自己不是违法犯罪、穷凶极恶的歹徒,我们不是刑事被告人,我们有可能成为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我们不是“允许国家把我杀了”,而是“要求国家把杀我的人杀了。”契约里没有一条“政府具有滥杀无辜的权利”啊!由此,我们还是安全的,只要我们不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政府是不能够把我们杀掉的。政府还帮助我们把那些违法犯罪侵犯我们的人杀掉,以此来增加我们的安全感。

其次,贝卡利亚认为死刑的威吓效果并非最佳,提出用“终身监禁”代替“死刑”,我认为贝卡利亚的论证并不充分,他提出的“终身监禁”是他自己的一个完美设想,前提是其它环节都不出错。但是其它环节会不出错吗?谁能保证一个杀人犯可以在监狱里被关一辈子?“终身监禁”有太多的可能性了。对于被害人的家属而言,犯人还活在这个世上,随时都有可能被提前释放或假释,也许还会上演越狱之类的戏码。而现实也证明,一旦被判死缓,就意味着不会死,一旦被判无期,就意味着有期,长此发展下去,一旦被判“终身监禁”就意味着不是终身。我坚持认为,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恐怖?因为至少从人的感官而言,死刑所产生巨大的威慑力完全高于终身监禁。贝卡里亚所指出的理由只能让人们反思死刑存在的必要与否,却不能或者说足以使人们认可死刑不必要。而对罪犯本人,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

我认为一个国家废除死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我认为不宜废除死刑。有些人举例说有些国家废除死刑后犯罪率不升反降,由此得出结论应该废除死刑。我认为这个事情应该归功于国家的治理,感化人民让人民不去犯罪,没有人犯罪了,自然就不需要刑罚了。中国历史上一直倡导“明德慎罚”,“刑期于无刑”。有记载,唐太宗贞观13年,中央政府一年执行的死刑案只有29例,“几至刑措”,“刑措”就是刑罚搁置一边不用了。由于没有犯罪,差不多废除了刑罚。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没有犯罪,因而刑罚废置不用”,而不是“刑罚废置不用,犯罪就会自然减少。”

我国是当今世界上少数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在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死刑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还存在着许多争议。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死刑问题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是人们的共识,200 多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废除死刑的行列,排出了强大的阵容。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除日本和美国外都全面或部分废除了死刑。在当今全球2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 已有13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但是从经济、政治、文化、历史、民族等各方面因素来看,我国现阶段显然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正如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的基本立场》一书中所指出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是以其本国人民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为根据,以其本国人民的平均价值观念为基础的。然而死刑的存废和多寡的看法是不能离开时代与国情的。各个国家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与本国公民的平均价值观念讨论本国死刑的存废,而不能根据本国的国情与本国公民的平均价值观念讨论其他国家的死刑存废问题。死刑的存废与一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治安等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不可避免地受着该国民族传统、文化背景等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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