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时间:2024.5.8

浅谈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学号:09340160096 姓名:任如意 专业:哲学

摘要:建立这会契约,制定一个公平的社会制度,是人们一直所追求的,但如何制定让所有人都满意的社会制度呢,这又是历来哲学家和政治学家争论的问题。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他提出了关于建立公平正义社会制度的两个原则,同时也提出了如何建立这两个原则的无知之幕和原初状体,提出了一个理想的公平正义的社会。

关键字:无知之幕 原初状态 正义原则 社会契约

约翰·罗尔斯是现代被公认的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尤其是他提出的关于社会制度建设的两个正义原则一直以来都被人们密切关注和讨论着。罗尔斯提出的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从社会制度的意义上提出了关于个人义务的理论,因此这两个正义原则对于伦理学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思路。

一、“无知之幕状”态下的原初状态

罗尔斯理论的核心就是关于构建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在罗尔斯看来,社会的基本制度是与每一位社会成员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种存在,对它对我们的思维方式,价值理念,道德观念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可以说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对它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影响是无处不在的。但是只有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才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值得维护和生活在其中的制度,如果说一个社会制度失去了公平正义,那这个制度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就像是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所说的那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那怎样的社会制度才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呢?或者说这种公平的社会制度我们应该怎样去建立呢,它有没有一个规则可以去遵守呢?我们又该怎样去从理论上去论证这种社会制度是公平正义的呢?

霍布斯、洛克等这些传统的契约论者一般习惯于将社会契约与实际契约等11 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同,而签订实际契约内容的程序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并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能保证契约内容的真正正义,因此他们不从签订契约的程序来论证契约内容的正义,他们只是针对正义的本身来论证正义,这也使得传统的契约论者常常陷入莫衷一是的形而上学的泥潭。而罗尔斯则欲传统的契约论者不同,他是从签订契约的程序入手,排除程序中的那些不稳定等的偶然性因素是他所关心的。他提出,只有立约程序的正义,才能带来立约结果的正义。因此,他提出了一个理想状态,即在“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同时他也认为这种原初状态不一定要真实存在,而以此为基础所订立的契约也只是人们认识自然权利体系以及理解组织国家程序的一种理想的合理化方法。

“无知之幕”通俗的来说就是一个厚厚的幕布,它在人们在参与某些决定时遮掩了人们关于自己的以及社会的任何特殊的事实,让参与决策的人们处在一个“无知”的状态,也就是说这个幕布过滤掉了所有可能影响公平的功利性信息——个人的经济和社会政治状况,社会上的各种阶级等。不过这里所说的“无知”并不是说立约者对任何事物的无知,人们不知道的只是关于自己的任何功利性的特殊利益和偏见,不知道任何关于自己的信息,如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但是人们对于作为人应该具有的知识如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事务和社会经济原则,以及基本社会组织的人类心理原则是知道的。2这样就控制了一些偶然性因素对对人们正义观的影响。所以当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状态下时,人们就是失去了争论的基础,不会让所做出的决定来迁就自己的利益,因为人们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态,也因此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公正的待遇就不得不尽可能让所有人的利益得到公正的待遇。

原初状态是指人们处于“无知之幕”之后的无知,无偏见状态,而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没有任何有关他们属于什么时代的信息。3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仿佛是神话故事中,经历了无数前世的记忆积累后的将要投胎转世的灵魂,他知道一些关于人类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反思能力,也关心自己的利益,但是却不知道自己将会投胎成为什么样的人,投胎后会有怎样的遭遇。如果让人们在这种状态2 黄英 “从自由到平等的正义理论——读罗尔斯的《正义论》有感 安徽文学 20xx年第六期

3 John Raw ls: A Theo ry of Just 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p. 4.

下制定或者选择社会契约时,因为人们不知道自己将来的遭遇,不能确定在不公正的制度下,自己是受益的那一方,还是受害的一方,所以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势必要考虑到所有的情况,考虑到每一个人的利益,因为他们自己将成为这其中的任何一个人,在此基础上,人们所做确立的制度也会尽可能的对每一个人公平。这也正是罗尔斯提出“原初状态”的目的所在,即建立一个公平的程序,从而达到制度的公平。

二、两个正义原则

“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是罗尔斯设定的如何才能让人们在立约时能够达到一个公平正义的程序,在罗尔斯看来,当人们处于“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时就会自然的选择这样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又称为自由的平等原则,即每一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于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4这两个正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它体现了罗尔斯所构建的正义社会的基本制度应该遵循的原则。

罗尔斯的这两个正义原则并不是毫无顺序的共存的。第一个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处理的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第二原则——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处理的是有关公民的社会经济利益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个正义原则是有先后之分的。自由平等原则要优先于第二原则,即要在充分保证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自由以后,才能够来保证公民平等的问题。就像一般的观念认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平等的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45 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何怀红、何包钢、廖申白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5 John Raw ls: A Theo ry of Just 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p. 4..

由两个正义原则可知,在罗尔斯看来社会结构可以区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即保障公民的平等和自由;和保障公民的经济和社会的机会相等的不平等,而这两个正义原则是适用于公平社会结构的基本制度原则,即他们可以调节权利和义务的分派,也可以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

在我看来,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和无知之幕、原初状态的提出都是建立在人性自私的基础之上的。首先,在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下,人们是理性的,无知仅仅是在利益结构和自己地位的对应性上。他们仍然是功利的,即使在原初状态下,他们所做出的所谓的公平的决策也都是建立在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条件之下。

由于社会的复杂性,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假设的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有一定的理想性,或者也许是无法实现的,罗尔斯也是承认这一点的,但是罗尔斯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这些,他只是在抽象的含义之下为构建理想的社会制度提出的一个理想的合理化的建议,以及论证理想的正义原则是依赖于理想的选择处境,依赖于一个理想的决策程序。同时他所提出这种理想公平的决策程也开创了从人性,从伦理道德的层面来开创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的方法,是对契约论的最重要的继承和发展。


第二篇:_无知之幕_下的正义优先_评罗尔斯的自由正义原则


20xx年第2期

JournalofChongq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No.22009

“无知之幕”下的正义优先

———评罗尔斯的自由正义原则

王进波,白洲红

摘要:“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假设的普遍性成就了罗尔斯的自由正义原则。“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假设超越现实的普遍性,在理论与现实、普遍与特殊之间造成一种张力,这种张力的存在使得现实生活中不同党派、国家、民族和宗教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成为可能。

关键词:罗尔;原初状态—无知之幕;正义原则中图分类号:B71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999(2009)02-0023-02

作者简介:王进波(1979-),男,云南开远人,云南大学(云南昆明650091)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白洲红(1985-),女,新疆人,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收稿日期:2008-07-21

19xx年,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发表了《正义论》。这一

著作作为新自由主义的奠基之作在发表之后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它作为新自由主义的理论之源,新自由主义在其后的发展都必须回溯到此书;另一方面,书中论述的新自由主义最具代表性的观点,又是对立理论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之后发展起来的社群主义批判的重点。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规范社会的正义原则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下,人们在“无知之幕”的限制下共同选择的结果。“无知之幕”成为罗尔斯正义原则得以成立的前提。那么这种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正义原则在“有知”,即遭遇到具体的历史社会情境时是否也能成立?这一问题是社群主义对罗尔斯正义原则批判的核心所在,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重点。

人所享有的同等的自由不相冲突。后者强调的是,只允许存在有利于社会中获得利益最少的那部分成员的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在这两大原则中,罗尔斯又强调平等的自由优先于差别的原则。这就是说“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以便使不够广泛的自由能够加强由所有人所分享的自由体系,或者让不够平等的自由能够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而对于第二个原则来说,“正义的差别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即所谓“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规则[2]111。

按照罗尔斯的论证,“无知之幕”下得出的正义原则是独立于特殊的政治和道德利益的。作为一种普遍的假定,这样论证能保证正义的普遍有效性,使正义本身成为正义的原因,成为一种诉诸于道德自我的绝对命令。然而,在实践领域,正义的实施却不得不与人们的实际利益联系在一起,不得不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或相互冲突的领域中,寻找价值或可以依托的价值体系[2]116。在实践领域,社群主义展开了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批判。

一、原初状态—无知之幕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是以“原初状态—无知之幕”为前提推演出其作为分配公正的正义原则的。“原初状态”是罗尔斯指出的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状态”,它“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纯粹自然的假定状态中,人们受“无知之幕”的遮蔽,他们浑然无知于他们的自然天赋和社会地位,无知于他们的善恶观念,无知于其所处的社会背景[1]。在这种状态下,完全自由的个人进行反复推理和选择后相互订立各种原始契约。可以说,这种“无知”是完全脱立于具体的社会历史文化情境的个体存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做出的选择,罗尔斯认为才是个体最真切的需要、最自由的想法。罗尔斯之所以提出假设状态下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前提,目的在于摆脱目的论的控制,从而建立起一个超然于特殊愿望和具体需要之上的一种普遍的正义原则。

在这种“无知之幕”的选择前提下,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两大原则:一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二是差异原则。前者强调,每个人在“原初状态”中都是“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人”,他们都拥有最大限度的基本自由,只要这种自由与其他

二、社群主义者的批判

在罗尔斯的论述中,“无知之幕”下的自我是没有任何价值观念和目的的纯粹自我,自我是优先于其价值和目的的,只有在无涉价值和目的的前提下自我的选择才是最真实的。而社群主义者则批判罗尔斯的“原始状态—无知之幕”是一种虚构的存在,他们认为,罗尔斯所设想的独立于所有利益、价值之外的没有任何承载的自我概念实际上是一种毫无内容的东西。

社群主义的主要代表之一桑德尔认为,自我不能先于其价值和目的,正是由这些价值和目的决定着自我。而这些价值和目的并非是先天形成的,而是由社会的历史文化所形成的。任何人都不能自由地选择这些价值和目的,对于个人来说,这些价值和目的是构成性的,它规定人之所以为人。所以,桑德尔说,个人不能自发地选择自我,而只能发现自我。是社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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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我是谁”,而不是我选择了“我是谁”。如果我们想理解人是谁,我们必须考察人的目的和价值,而要考察人的目的和价值,我们又必须考察社群的历史文化背景[1]。同样,社群主义的另一主要代表麦金太也提出类似的观点,他认为人们的道德价值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只有理解个人所处的社群的历史传统和社会文化环境,才能解释个人所拥有的价值和目的。而罗尔斯等新自由主义者却把个人与社群分离开来,即把个人从其生活和思考的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中抽象出来,这样的个人—社群关系观是虚假的[1]。

从社群主义者的批判可以看出,他们是把个人纳入到了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加以考察,从而对罗尔斯的抽象个体进行批判。在他们看来,在抽象的“无知之幕”前提下推导出的正义原则是不能普遍适用于具体的实践关系的,这种抽象的社会正义只能是一种无法启及的乌托邦。

分的存在价值和社会效用。罗尔斯式的个人“无知之幕”和相互无利益牵扯只是为了理论建构上的需要,旨在说明建立社会公正的契约时人们对自己的社会背景一无所知,这样才能不受各种现实条件的纷扰,得出正义原则的结论。他并不认为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真的曾经有过这样选择的时刻,至少是不可知。就好比物理学必须在尽可能纯粹的实验条件下,忽略一切可以忽略的因素,以研究主要对象和因素间的关系,罗尔斯对个人的论述主要是为了得出分配主义的基本原则[3]。尽管罗尔斯否认其正义原则的“乌托邦”性质,但我们却宁愿把其当成一乌托邦。曼海姆在他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中对意识形态和乌托邦进行了区分:意识形态是这样一种虚幻意识,它是那些“进行统治的群体”通过制造某些超越现实的观念来掩盖现实,以达到维护现存秩序,稳定社会的目的;而乌托邦是通过表达一种与现实相对立的虚幻意识,来达到“破坏和变革某种既定社会状况”的目的[2]25。现实社会恰如社群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普遍的正义从来就不存在,正义总是与某种特殊社群相联系,各个社群为了各自所持有的不同目标和理念而争论不休甚至相互攻击,不同政党、国家、民族和宗教之间争斗不断。而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提出,正试图从形而上学层面建立起权利、正义和公共理性等基本标准的普适性,建立起人类所共同拥有的进步标准的终极目标,从而逐步改变现实的矛盾与冲突局面,使不同党派、国家、民族和宗教之间的对话合作成为可能。罗尔斯正义原则实际上更应该作为一种批判性的原则而出现,正因为其现实不可能性从而提供了一种观念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如果我们认真对待它的原则,这些原则就能够在我们的制度和实践中的实质性变革方面为我们提供指导。”[4]3

综上所述,社群主义者所批判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虚构性恰恰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关键和最大贡献所在,这种超越现实的虚构性恰恰在理论与现实之间形成一种张力,这种张力的存在使得现实生活中不同党派、国家、民族和宗教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成为可能。参考文献:

三、正义原则的贡献

针对社群主义者的批评,罗尔斯提出的正义观念“所代表的是一种可以达到的价值,而不是乌托邦”。他认为,社会正义不仅是作为一种可想望之事在理论上被提出来,它的基本原则也作为“一种可应用的政治观”可以贯彻到现实社会制度形式中,用来解决立法和制定社会政策过程中的程序正义问题,并且对分配的正义性做出明确的回答

[2]109

。事实上,在早先的

《正义论》中,他就已经对分配的正义如何体现为实际的民主政治原则作了程序性的解释。他说,从“原初状态”的正义原则到现实的立宪民主制度,其间要经过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处在“无知之幕”下的个人在“原初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第二阶段是根据正义原则制定宪法;第三阶段是根据宪法制定各种具体的法律;第四阶段便是在现实政治中实际应用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展开和应用过程,同时也是逐渐消除“无知之幕”的过程。

尽管罗尔斯对正义原则进行了政治设计,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他的这种设计在现实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遭遇到社群主义者所说的困境。具体的社会是由拥有不同目的的个人、代表不同利益的集团所构成,他们之间具体的目标、利益和价值观念是不尽相同的。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要把单一的正义原则普遍化并加以一以贯之是不可能的。但这是否就意味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失败呢?不是,恰恰相反,正是这种“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现实虚构性成就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尽管正义原则从理论上讲不过是一种虚构,但无法证实一个陈述并不能否认其在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性或有效性。事实上,许多有关社会问题的原则和判断都无法证实,但却有充

[1]

[1]俞可平.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流变:从新个人主义到新集体

主义[J].社会科学战线,1998(5).

[2]钱宁.社会正义、公民权利和集体主义:论社会福利的政治

道德基础[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3]顾肃.全面认识个人与社群的关系:评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

的争论[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1

(2).

[4]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

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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