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述评

时间:2024.5.8

罗尔斯正义论述评

约翰·罗尔斯是美国当代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人们在20世纪对政治哲学的信心,而且是道德政治哲学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中,因此,他在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史上的地位是不容低估的。其代表性著作《正义论》被誉为二次大战以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书中所论及的问题也引起了西方学术界广泛的争论。从此,凡是研究政治哲学的,都少不了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把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各门学科的知识及其各种不同的思想理论融进他政治理论的建构之中,对于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论证。本文仅对其理论部分从总体上作一个梳理,谈点心得。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他的正义论称之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他明确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主题或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政治和经济制度。正义的概念不同于政治观,正义概念意味着在利益分配中对人们不作任意区分何在人们中恰当平衡,而对何谓任意区分,何谓恰当平衡的解释就属于一种正义观了。

在罗尔斯看来,任何人都不会由于自然或社会的偶然机会得利或吃亏。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也是公正的,这可以称为“作为公正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即正义原则是在公正的原始地位上取得一致同意的。或者说,是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为所有社会成员一致同意的,他们所到道德是一种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种公平的结果,即条件公平,契约公平,结果公平。正义原则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产生的,它本身就是公平的契约,而它的施行将使社会趋向最大可能的公平。

在《正义论》的序言中,罗尔斯一开始就声明:要以“公平的正义”理论取代长期占优势的功利主义,他认为以前对功利主义只是批判而无建树。罗尔斯试图借助契约论来打破这个僵局,罗尔斯认为,要贯彻社会正义原则,社会成员必须站在“原始的平等地位”方可为之。这种原始契约的缔约主张,脱胎于洛克、卢梭、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但将其推进到更高的抽象水平,他设计了一个原初状态,。

并且明确指出它纯粹是个分析的建构。

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面在其中都是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他认为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使得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是正义的,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他认为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于争议的各种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它们将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于他们自己的利益。因此,为达此目的假定各方是处于一种无知之幕的背后。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但对此桑德尔却提出了质疑:“原始状态是否真正独立于现存的各种需求和意欲呢?并且,原初状态太脱离人类环境,其描述的情境太过于抽象,以至于无法得出罗尔斯所期待的原则,或者根本就不能得到任何决定性原则”。

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正义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的后面选择出来的”。罗尔斯的原初状态需要一个无知之幕,无知之幕的各方并非一无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自然天赋、社会出身、个人价值观念、心理特征等,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正受环境的制约,他们也具有选择正义原则所必须的一般知识。罗尔斯认为,这样是以保证在选择正义原则时,任何人都不会由于自然或社会的偶然机会得利或吃亏。笔者认为无知之幕中要做到有所知而有所不知非常困难,即要达到这种客观而又知道自己所正受环境的制约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两种状态固然都是假设,但也必须符合社会所需正义产生的社会环境,如果脱离社会谈正义,又怎能保证得出的正义适用于社会呢?罗尔斯所做出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假设,为的就是要得出社会正义,他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在一个正义社会中,“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左右”。经过前面对原始状态以及无知之幕的分析,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是抽象的、超越阶级的。而且正义不像罗尔斯说的那样是“至高无上的”,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就好比说,正义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这是一种唯心史观。在马

克思看来,社会正义的内容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物质条件,并随着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而发展,脱离具体历史条件、环境的社会正义是不存在的。恩格斯曾指出:“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便,甚至也因人而异”。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主张,在充分繁荣的社会里,某些个人权利和自由——罗尔斯称之为基本自由——获得了比另一些社会基本利益更大的重要性。他们是如此重要,以至于甚至应当获得相对于其他社会基本利益的优先权。在这里特殊的正义概念采用了两条原则的形式表达这一看法。一条原则所支配的是基本自由,另一条原则支配“社会和经济的”基本利益,但前者优先于后者。这就是罗尔斯从契约论出发,假设人们都处在“无知之幕”下的原始状态,从而推出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

第一条原则:

对于和相类似的人人自由的体系相融的这个有着平等的基本自由的最广泛的整个体系,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二条原则:

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要做出这样的安排,使两者

A符合处境最差者的最大利益??并且

B附带的让官职何谓指向一切没有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的人开放。

系统来看,罗尔斯陈述了3条普遍正义原则

第一,自由平等原则。它适用于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方面。罗尔斯解释说,“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及言论和机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上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第二,差别原则。人民在收入和财富方面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但这种分配必须是对“最少受惠者”最有利。“最少受惠者”是“指拥有最低期望的收入阶层”。差别原则通过制度性的安排把人们由于自然命运降临的差异所产生的后果尽量驱除,同时安排好福利和负担的框架,调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使自然差异所造成的社会弱者与幸运者之间的不平等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

第三,公正平等机会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公职和社会职位在形式上是开放的,而且要求所有人都应该有获得他们的公平机会,以保证那些拥有同等天资和能力

并有同样意愿的人们具有相同的成功前景。此外,按照机会公平开放原则,需要从制度上做出资助安排,以保证出生于低收入家庭的成员在事实上不被剥夺同样的机会,比如:“必须为所有人建立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而不管其家庭收入的多少”。在罗尔斯看来,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就在于保证社会合作体系成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在罗尔斯构建的正义社会里,社会正义不等于人人平等。在充分保障所有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的同时必须有不平等的原则,也就是通过制度倾斜的原则来保障一部分在社会中获益较少的公民获取更多的利益与发展机会,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即实质正义。

正是在对“正义原则”有了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罗尔斯推迟了关于正义原则对功利原则优先性的观点。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一大任务就是要实现社会稳定,对自由体系和广泛的社会资源进行正义的分配。他希望每个人自由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又照顾最少收入者利益,力图最大限度消除经济上的不公平现象,以保持社会的公平公正,进而使个人和社会统一起来,达到自由、平等、和谐的理想社会境界。但是,任何原则的实现都是有条件的,即使在罗尔斯针对研究的社会制度下也无法实现其理想的社会境界。

总之,正义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后面选择出来的。这样就足以保证在选择正义原则时,任何人都不会由于自然或社会的偶然机会得利或吃亏。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也是公正的,这可以称为“作为公正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即正义原则是在公正的原始地位上取得一致同意的

研读罗尔斯的著作不难发现,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将所谓“社会利益”(其口号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置于正义之上是一种本末倒置的错误。即便是“最大多数人”,若以这部分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正义的尺度,都是与正义的原初含义相违的。功利不是首要价值,正义才是首要价值,正义是至高无上的。罗尔斯认为,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笔者以为,罗尔斯对传统正义观的重申是有其深远意义的。正义概念必须具

备一种绝对的,彻底的品格。正义既然立足于启蒙学者们人生而平等的基本观点,那么,正义就应当是适用于社会中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功利主义正义观表面上更重实际,也因此而世所公认,但据罗尔斯的学说,保障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因此而抛弃社会中少数弱者,这样的主张在根本是非正义的。但是,罗尔斯的正义至上论虽然在纯理论的水平上是无懈可击的,企图将其实际操作则会困难重重。在某一个具体历史时期,当资源尚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要时,我们面临的是不可能均等满足所有社会成员需要的严峻现实。笔者以为,罗尔斯正义至上论对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的指导意义是:某一地区或者某一部分人(况且我国尚未达到最大多数人)的富足只是一种可以接受的现实,“先富”是没有充足的正义理论为其支撑的,只有“共富”才是符合正义的,而这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也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优越性所在。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xx年版。

2、石元康:《罗尔斯》,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3、何怀宏:《公平的正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

4、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历史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xx年版。

5, [澳]乔德兰.库卡塔斯、菲利普.佩迪特:《罗尔斯》,姚建宗译,黑龙江 人民出版社,19xx年版。


第二篇:罗尔斯 正义论


社会公平与教育公平的理想_____-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教育公平观

正义的乌托邦______罗尔斯《正义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正义是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主要探讨“法律被严格服从”“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理论,建构正义的乌托邦。

一,罗尔斯的生平

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 (February 21, 1921 – November 24, 2002)

1,19xx年出生于马里兰的巴尔的摩。John Rawls was born in Baltimore, Maryland.

19xx年,进入普林斯顿大学,期间,对神学产生浓厚兴趣,一度想成为一名圣公会牧师。 Upon graduation in 1939, Rawls attended Princeton University, and was elected to the The Ivy Club. During his last two years at Princeton he “became deeply concerned with theology and its doctrines”. 19xx年,大学毕业,进入美国军队,曾在南太平洋参加二战。19xx年退役,回到普林斯顿攻读道德哲学的博士学位。In 1943, he completed his Bachelor of Arts degree and joined the Army. During World War II, Rawls served as an infantryman in the Pacific.

19xx年获得博士学位后,留校任教,然后到英国牛津访学两年,期间结识伯林与哈特。

After earning his Ph.D. from Princeton in 1950, Rawls taught there until 1952, when he received a Fulbright Fellowship to Oxford University (Christ Church), where he was influenced by the liberal political theorist and historian Isaiah Berlin and the legal theorist H.L.A. Hart.

回到美国后,先后任教于康奈尔大学与麻省理工,19xx年进入哈佛大学,并一直在该校任教40年。After return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he served first as an assistant and then associate professor at Cornell University. In 1962, he became a full professor of philosophy at Cornell, and soon achieved a tenured position at MIT. In 1962 he moved to Harvard University

7,19xx年,患中风,坚持完成《万民法》,20xx年去世。Rawls suffered the first of several strokes in 1995, which severely impeded his ability to continue working. Nevertheless, he was still able to complete a work entitled The Law of Peoples, which contains the most complete statement of his views on international justice, before his death in November 2002.

二,罗尔斯的主要思想

正义是原初状态下人们在契约的基础上自愿的选择

正义的客观环境

各方的主观动机和理性

知识的限制——无知之幕

无知之幕+相互冷淡胜过仁爱+知识的假设

1,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

(1)原初状态的提出,如同霍布斯提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假设状态。

The original position is a hypothetical situation developed by American philosopher John Rawls as a thought experiment to replace the imagery of a savage state of nature of prior political philosophers

like Thomas Hobbes.

(2)在这种假设状态中,公民之间有自由而公平的合作。

As a thought experiment, the original position is a hypothetical designed to accurately reflect what principles of justice would be manifest in a society premised on free and fair cooperation between citizens, including respect for liberty, and an interest in reciprocity.

(3)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

意思就是在人们商量给予一个社会或一个组织里的不同角色的成员的正当对待时,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个幕布下,约定好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会在走出这个幕布后将在社会/组织里处于什么样的角色,然后大家讨论针对某一个角色大家应该如何对待他,无论是他是什么人。

Let us hypothetically imagine that the deliberating in this original position are surrounded by a veil of ignorance. That is, they are ignorant of any specific traits they may have as individuals.(无知之幕)

(4)无知之幕(续)

所有的参加者都处在无知之幕背后,他们对他们的特性、能力、宗教信仰及个人的历史一无所知。他们不知道他们所处社会的经济条件和政治状况,不知道他们的社会身份或阶级地位。他们有对社会的一般的理论知识,但知道他们是理性的,并且不管他们的环境和生活计划如何都将追求基本的善。

They would not be like the proverbial creature from Mars: they would be fully familiar with the general psychological, sociological,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knowledge that every mature and sane human being possesses.(并非白痴

不管他处在什么时候,每个人都不能不为所有人选择。

选择的目的是避免最坏的结果

无知之幕既然是不可能存在假设或神话,为什么还要提出来?

2,罗尔斯思想的出发点:两个小孩如何公平地来分配同一块蛋糕?

Imagine two children with a piece of chocolate cake in front of them. They wish to divide it fairly. Neither of them is to have any more than the other. What procedure should they use to insure a fair division?

那么,是否能够在社会成员中公开地分配社会资源呢?

Is there any way of fairly apportioning social resources among members of society?( yes for Rawls.)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

完全的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在这样的程序场合,首先,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实体标准;其次,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可能的。

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审判程序正是为探求和确定这方面的真实情况而设计的,但看来不可能把法规设计得使它们总是能达到正确的结果。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作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则可能逍遥法外。在这样的程序场合,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它的基本标

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

假设公平的赌博是那些没有得利期望的赌博,赌博活动自愿进行,没有人欺骗;赌博的程序是公平的,在公平的条件下自由地进入。这样,这些背景的假设就确定了一种公平的程序。在这样一种公平程序中进行的赌博,不论最后一次赌博后的现金分配怎样,其结果总是正当的。换言之,在这样的程序场合,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实体标准,而只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 ,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的遵守,其结果也总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后果。(对于三种程序正义的分析,详参[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xx年版,第85页以下)

3,罗尔斯对人的三个基本预判(人是什么动物?)

(1)人是有理性的

尽管人没有假定的高尚与自我牺牲动机,但是每一个人仍然是整体世界中的一个微观世界。 Without assuming noble or self-sacrificing motive, each individual has, nevertheless, become a microcosm of the whole.

(2)尽管没有集体利益或公意,但是,我们仍能够说每一个人拥有一般的或普遍的人类愿景。 Although there are no collective interests or general will, we can still say that each person possesses a generic or universal human perspective.

各方被假定具有一种能建立正义感的能力

(3)人们是相互冷淡的

每一个人看待社会的一些方式目的,也会被其他观察者所接受。 Each participant looks out onto the society that is being formed with concerns and objectives that would be accepted by every other observer.

反对功利主义者对人性理性加仁爱的假设。

小结:在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后,选择一种社会。

罗尔斯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在此,契约的目标并非是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正义原则)。罗尔斯的契约论是完全与社会历史分开的。他认为,订立契约的“原初状态”纯粹是一假设的状态,我们可以合理地设置原初状态的条件,使一个人任何时候都能进入这种假设状态,模拟各方进行合理的推理而作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这些选择是在无知之幕后进行的。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

4,在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后,应该选择什么样的社会?

讨论:如果是你做这样的选择,你会选择什么样的社会?为什么?

自由讨论时间:3分钟

(1)你会选择一种纯粹的资本主义社会吗?

Capitalism rejected—because unrestrained capitalist competition causes a sharply unequal distribution of wealth, each of us, having no clue as to our natural abilities or place in society, would fear ending up at the bottom of the heap.

追求最大伤害的最小可能性。

(2)你会选择一种所谓的公平竞争吗?

Fair competition rejected—(1)所有的补尝计划都不可能完全做到机会平等;(2)补尝计划虽然能使我们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但结果仍然有输有赢。

(3)你会选择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平等吗?

Strict equality rejected—the idea of mediocre physicians receiving strictly equal rewards for their services would be unattractive even to society’s weakest citizens. Higher quality medical care would be worth higher salaries for its providers.

绝对平等对谁的最终利益都没有好处。

结论1 关于分配资源的计划应该从所有社会成员的角度来细察,包括最小受惠者。

Proposals for the apportionment of resources would have to be scrutiniz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ll members of society, including its least favored.

结论2 我们不会接受一种社会现实——其中,一些个人拥有大量财富,而其他人则被迫从垃圾中寻找残渣冷汁。

We would never accept a society reality in which some individuals possessed vast riches while others were forced to scrounge for scraps amid the refuse.

结论3 我们应该拒绝一种安排:它允许一些人享有财政补贴,而这种补贴并不能服务于我们所有人的利益。

We would reject an arrangement that allowed some to enjoy financial good fortune if that good fortune did not serve the benefit of us all.

结论4 社会政策应该为贡献一般福祉的个人创造一种奖励机制。这种奖励机制

(1)能够使这种个人贡献得以延续。

(2)也能够使这个社会的最小受惠者接受。

This would represent the optional point that social policy ought to strive for: creating the level of reward for individuals who contribute to the general welfare so that (1)the contributions could be expected to continue and (2) the rewards would be accepted as justified and worthwhile by society’s weakest members.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主要涉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这个原则涉及到地位、收入、财富包括权力的分配。

罗尔斯的两个优先规则

第一个优先原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

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形(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也有两种情形(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少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总的观点

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正义论,62)

三,关于罗尔斯思想的总结

Summary(1/9)

(1)人类是理性的、文明的、自利的个人集合体。他们的权利与福利应该成为社会政策的核心关注对象。尽管人类必须在一起过商业、共同体和道德生活,但是,一个人不必为另一个人的利益牺牲他/她自己的利益。

Human beings are rational, enlightened, self-interested individuals. Their rights and welfare ought to be the central focus of social policy. Although they are bound to each other in commerce, community, and moral life, the interests of one individual should not be sacrificed for the interests of another.

(2)私人企业与私人财产是基本的,必要的。不仅他们持有相当可观的社会财富,而且他们对个人自由与自主也是不可或缺的。

Private enterprise and private property are basic and necessary. Not only do they hold out the promise of considerable social wealth, they are also indispensable for individual freedom and self-determination.

(3)然而,市场机制不论具有何种明显优势,其本质上对于社会资源的分配不是一个充分的向导。它在分配资源时经常不考虑公平、道德沙漠与人的尊严。

Nevertheless, the market mechanism, whatever its palpable advantages, is in itself an insufficient guide to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resources. It often fails to take fairness, moral desert, and human dignity into account.

(4)私人财产尽管重要,但它不是绝对的权利。它是在一种共同的社会生活背景下被拥有的,因此,为了达到重要的社会目标,它可以被调整和限制。

Private property, for all its importance, is not an absolute entitlement. It is held in the context of a common social life and, hence, may be adjusted and limited to foster important social objectives.

(5)我们对于社会中弱势成员的责任是基本而不可避免的。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对于其弱势成员的帮助与关心是一种道德必然——并不仅仅是一种个人慈善行为。

Our responsibility for society’s weaker member is basic and unshirkable. Beyond the shrewd counsel contained in the adage “united we stand, divided we fall,” society as a whole is morally bound to its less fortunate fellows—and not only as a matter of personal charity.

(6)出生和天赋的优异并不是应得的,它们不是通过个人努力后获得的。

(7)私人商业是逐利的组织,他们不一定追求公共福祉。私人商业必须被监管,而且必要的话,

应该受到限制,以保护公众免受其贪婪的伤害。

Private businesses are profit-making organizations; they do not necessarily seek the general good. Private businesses must be monitored and, if need be, restrained so as to protect the public from their potential rapaciousness and greed.

(8)能够跨越党派利益、并且拥有整体社会视角的唯一机构是政府。政府不是敌人。

The only institution that transcends sectarian interests and possesses a total social perspective is government. Government is not the enemy!

A series of large-scale social programs

(9)失业保险;养老金;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医疗计划;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的救济;对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者的教育支持;公平雇佣;为低收入者提供低价住房;商品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标准;劳动时间、条件、争议、最低工资的标准;环境保护法;累进所得税制。

五,对罗尔斯的批评

1,社群主义者的批评;

2,自由主义者的批评

1社群主义者对罗尔斯的批评

Michael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1982)

第一,关于人的概念,罗尔斯的理论以一种全新的方式重新表述了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关于人的基本概念,即抽象的、不带任何价值观与善恶观的个人。个人先于社会,先于道德,是自由选择的主体。

第二,非社会的个人,罗尔斯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讨论忽略了人是社会的动物,忽略了社会对个人价值观的影响,而以非社会的个人作为构建理论的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承继了社会契约论的传统。

第三,普遍主义,罗尔斯的理论反应了自由主义一贯的普遍主义传统,即认为自由主义的结论具有普世意义,可以适用于不同文化与地域。而在社群主义看来,自由主义这种普遍主义立场忽略了文化的特殊性,忽略了不同的文化代表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社会形式与制度,这些不同文化与制度都有其自身的价值。

第四,主观主义,罗尔斯的理论继承了自由主义的一贯传统,强调个人追求自己所选择的善。在这种信念背后是一种道德主观主义与怀疑主义的哲学立场。这种立场否认客观的善恶标准,将善恶的评价变成为完全主观的事。

第五,反完美主义与国家中立的观念。它不寻求以某种理想引导人们的个人生活,引导人们追求善的目标,而主张国家有意识地忽略这些理想。在最极端的意义上说,国家在公民所持的各种不同的善的观念中持一种中立的态度。国家不对公民应该过何种生活作出判断,相反,它仅仅试图提供一个中立的框架,个人可以在其中作出自己的选择。

罗尔斯对社群主义者的回应

对社群主义的批评,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作了回应。《政治自由主义》在很大程度上从《正义论》的立场后退了。他调整原则的顺序把机会平等原则置于补偿原则之前。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的正义概念是全面的、涉及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概念。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则强调,他所提出的作为公正的正义概念仅仅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不是全面的道德或宗教概念。

罗尔斯自己的表述最清楚地表达了他的新观点:“作为政治概念的正义仅仅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适用于作为一个统一的社会合作框架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制度;这一概念的提出并不依赖于任何宽泛的、全面的宗教与哲学教义;它可以被解释为在一个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根本中隐合的若干基本观念。”

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

如果要防止国家成为某一种人中饱的私囊,却采取强化国家、扩大其功能范围的做法,只会给腐败造成更多的机会,使国家成为官吏们捞取各种好处的更有价值、更为诱人的目标,因此,就是温和地说,这种强化国家的办法也是糟糕的办法。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xx年版。

个人权利不可侵犯—立论基础

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人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如果能做些事情的话)。个人权利为国家留下了多大活动余地,国家的性质,它的合法功能及其证明(如果有这种功能的话),就构成本书的中心内容,而一系列广不同的论题亦将在这种探讨中涉及。 最弱意义国家

我们有关国家的主要结论是:可以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为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都将因其侵犯到个人不能被强迫做某些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正确的,同样也是有吸引力和鼓舞人的。由此引出两个值得注意的结论: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 反对分配模式,坚持持有正义

如果世界是完全公正的,下列的归纳定义就将完全包括持有正义的领域:

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

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这个持有是有权利的。

3除非是通过上述1与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

任何模式(分配模式)要么是不稳固的,要么是被权利体系满足的。

如何看待贫富悬殊和社会差异?

按照持有正义的权利观念,一个人不能仅仅根据一种分配的外观或诸如此类的事实,就决定国家是否必须做些什么以改变这种状况。改造与否的问题依赖于分配是怎么来的。有些产生这种贫富悬殊结果的过程是合法的,各方对他们各自的持有是拥有权利的。如果这些分配事实确实是由合法过程产生的,那么它们本身就是合法的。这当然不是说它们就不可以改变,而是要在不侵犯人们权利的条件下才能做这种事。

打破社会统一评价,建立乌托邦

一个社会要避免悬殊的自尊差别,最有希望的途径是在这个社会中没有对诸方面的同意权衡,相反,那里有许多不同的方面,不同的人对各个方面有不同的权衡。??这种对统一的社会评价的打破,将不可能通过消除某些重要的方面的集中努力来达到。而且,这种努力越是得到集中和广泛的支持,就越是使某一个方面引人注目地成为普遍同意的奠定人们自尊的基础。 多种自由选择、加入和退出的共同体

四、教育公平的理念与实践

(一)探寻教育公平的理念

教育公平不可能独立于社会公平。没有社会公平的保障,教育不可能公平,或者不可能有根本的公平。

(二)落实教育公平的原则

平等原则

差异原则

机会均衡原则

教育公平是公共基础教育领域中的主导价值

机会平等原则——英才统治

机会的平等仅意味着一种使较不利者在个人对实力和社会地位的追求中落伍的平等机会。 处理好公平和自由之间的关系

大体看来,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领域,以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为目的,公平和自由两价值是统一的,没有根本冲突。

但是,具体看来仍有很多问题。如家长都希望孩子在学校中享受更好的教育,他们希望孩子读小班,更多地学习英语课和艺术课,有更好的老师和更长的学习时间

在基础教育公立学校中,在物质资源分配、师资配置、课程设置等方面,公平是最重要的价值导向。

即便是为了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而开设多种课程,这些课程的开设也必须严格地满足下列条件:

课程必须向每一个有兴趣、有能力的学生开放;

课程开设不影响或削减其他学生的学习机会;

课程的开设不会影响其他学生的自尊,不会使没有接受课程的学生在心理上处于明显劣势; 课程不以盈利为目的。当对其他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不会产生直接或明显的影响或剥夺时,自由原则或满足个体需要原则才是最重要的。

(三)向弱势群体倾斜的补偿教育

对教育资源的分配就不仅仅或不一定主要根据它们将产生的在培养能力方面的效果来估价,而且也根据它们在丰富公民(在此包括较不利者)的个人和社会生活方面的价值来估价。随着一个社会的进步,后一种考虑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四)培养具有正义感的人

正义是一种信念,是一种作为公民的信念

(五)推进教育公平的历史性和阶段性

对教育公平认识的第一个层次是,有能力者受教育,不能者止,只有有才能的人才可以享有优先受教育的权利。它是一种最基本的和最为人们所熟知并接受的公平观,是一种机会的均等,“机会向才能开放”,简单地说考试面前,人人平等,按照统一的标准选拔人才,废除了出身因素与等级观念,无疑具有进步意义。

教育公平的第二步,所有的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教育公平观,将受教育权看作是基本的人权,将教育看作是免于无知与愚昧,提升人类尊严的最重要的工具。其背后的支撑是平等的人权观念和普遍的启蒙观——每个人都是应该受到尊重的;无知和愚昧是违反人性的。 推进教育公平的第三步,所有的儿童事实上都能进入学校享受教育权,无论贫富。为了确保儿童能享受事实上平等的受教育权,就必须制订免费教育的制度,使得儿童不因家庭条件而被剥夺受教育权。免费教育真正地保障了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使得平等的教育权从理念上走向实际操作;不是把教育看作是一种由国家赋予的福利,而是把它看作一种权利,是一种国家有义务保障的权利。

第四步,所有的学校为儿童提供质量相同的教育。它的基本要求是让学校走向均衡发展,包括校舍、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的标准化等等。这将免费教育的原则更向前推进了一步。学校数量众多,层次各异,质量肯定也有很大差距,国家必须统一制定校舍办学条件标准、仪器设备和人均教育经费、公用经费标准,以保障学校能为学生提供质量大体相当的教育,尽量减少学校教育的文化差异、地区差异、阶层差异、性别差异和民族差异。

第五步,所有的学校为儿童提供适合其能力发展的教育。它的基本要求是走向以儿童发展为本的教育,以同一种课程、同一个标准要求具有不同天赋和才能的儿童,也会造成某种不公平。因此,当学校教育保证所有的儿童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之后,就应该逐渐满足儿童的个性发展需要,为儿童的发展提供个性化的教学辅导和课程,形成一种能促进儿童天赋和潜能发展的教育。

第六步,所有具有相同努力程度和相同才能的儿童,应该达到同样的教育结果。美国总统约翰逊曾在讲演中说:“想象在100米冲刺时,两个运动员中有一个人带着脚镣。他只跑了10米,另一个就冲过了50米,那时,裁判员认定这场比赛不公正。他们怎样改变这种情况呢?仅仅是摘下脚镣让比赛进行下去,然后说现在机会均等了吗?但是另外一位运动员已领先了40米。如果让原先带脚镣的运动员先赶上这40米或两人重新开始跑,不是更公正一些吗?这就是我们为了平等要采取的果断行动。”

补偿教育

教育公平的最高境界是学校对不同背景和不同能力的儿童产生相同的教育结果,使每个人都能成为“完人”。这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状态,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情况下,所有的人都能受到高水平的教育并实现能力的充分发展。

第一种类型的不均等——投入、费用、校舍、图书馆和教师素质不均衡;

第二种类型——学生资源和种族构成不均衡;

第三种类型——学校具有无形的特点如教师期望、社区文化不均衡;

第四种——学校对背景相同和能力相同的个体所产生的教育结果不相同;

第五种——具有不同背景和不同能力的个人产生的教育不同。

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之一:增加投入

但是,随着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立法制度进一步完善,随着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进一步转换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教育投入进一步增加,义务教育达到中等水平的保障程度。在城乡提高生均公用经费和师均人头费,补齐学校的资金缺口,缩小办学条件差距,将教师财政工资、工资外收入、学校办公费用、校舍维修费用全部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建立科学、透明、管理规范、以学生数为基础的教育财政拨款体系,敦促每个区县教育经费、各个学校每年财务状况的透明化并建立公示制度。取消并严禁收取择校费、借读费、补课费。

教师和校长的轮岗

促进均衡教育之二:建立评价指标

高质量的义务教育系统应是公平而均衡的教育系统。对义务教育质量进行测评时,要注意检测男女不同性别、不同家庭收入、不同民族儿童是否能从学校教育中得到同样的进步。同时,义务教育的东西部差距、城乡差距应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应保证东西部、城乡生均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教师收入的差距小于东西部、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应将同一个县(区)的校际差距控制到最低状态,保证生均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教师收入基本相同,这些目标应成为评价和国家和地方督导基础教育系统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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