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时间:2024.5.8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姓名:姚采 学号:3100102111 院系:化学系 孟德斯鸠身处于法国封建主义从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代,路易十四当时为实现称霸欧洲的雄心,采用极端的专制主义压迫人民、资产阶级来筹集经费发动战争。在路易十四晚期战争连连失利,由于饱受苛政和战争的困扰,民众生活饥寒交迫,农民起义此起彼伏,资产阶级与贵族的矛盾日益加深。由于身处于历史洪流湍急的时代,孟德斯鸠便开始对这一切罪恶的源泉——政治制度的研究,企图通过良好的政治制度与法律的建立来构造出一个和平的社会。他对社会政治制度作了广泛的调研以及对法律进行了充分的考究,包括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分析古希腊,古罗马的兴衰与政治制度的关联,历时20余年,《论法的精神》终于在1748年出版,它把许多国家政治制度带出了黑暗,引领进了黎明。

《论法的精神》开宗明义地讲,法是从客观存在物的本质中推导处理的必然关系[1],是处理与协调人与客观存在物之间关系。所以所立的法律必须要起到协调这些关系的作用,而这些关系与国家的政体选择以及自然状态,譬如与气候的冷热,土壤的品质,国土的面积,人口的多少,人民所从事的活动,风俗习惯、宗教等息息相关,所以在立法时便要考虑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特殊性,同时还要考虑法律内部之间的关联性,这便构成了“法的精神”。

政体形式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划分,那么人所面对的关系便截然不同,所以维护统治的法律形式便不同。孟德斯鸠在洛克的《政府论》分权的基础上保留立法权的概念,认识到洛克的执行权、对外权实际上就是行政权,但是这些权力缺少监督,便创造性地划提出司法权的概念,并且把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并且通过假设这三种权力中某些权力落入一个集团的情形,通过古罗马以及古希腊的政治实例进行证明,推演出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共和政体。 在封建专制社会中,独裁者由于其财富以及军事力量在局部区域取得优势便可以采取压迫统治,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君主掌握着国民的生杀大权,他的话便是法律,便是规则,他按照他的心意进行治理国家,处理刑案。但是由于官员很难准确把握君主的心思,所以官员们都是按照自己对君主的理解进行判案、治理国家。历史证明,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这样的制度以及治理模式是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其一,在自然状态下,人人生而平等,而专制主义只有君主独享尊荣,而民众却饱受奴役,这显然与此原则相违背。其二,生存权是每个公民的固有权利,而封建专制政体赋予君主以生杀大权,显然违背。其三,统治者为防止民众暴动推翻统治,总是会采取愚民政策,重农抑商政策来防止精英团体的形成,防止出现公民们财富的累积导致局部力量大于人民的情况,而前者对于一个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是非常致命的,后者使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失去了推动力。其四,君主统治的原则无疑是恐怖,恫吓人们遵守

他的教导,为他工作,人民在其中处于被奴役的状态。在中国封建时期,人民总是通过暴动推翻一个统治者的统治而拥入另一个统治者的怀抱,而如何设计政体保障人民权力这个问题依旧存在,暴动只是摧毁了问题却没有解决它,这也是中国每个朝代都是那么短命的原因。

所以为了尽量避免封建专制缺陷,人民企图设计一种政体来保障自身的基本权力,但是由于设计者的历史局限性以及当时封建专制政体既得利益者的强烈反对,不得不产生妥协,君主政体至此诞生。君主依旧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但是由于立法权归还给人们,君主不再拥有 “朕即国家”的权力,也不再拥有对人民的生杀大权,其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畴内运行权力。君主治理国家的原则是荣誉,君主通过给个人颁布相应的荣誉来激发其为君主服务的热情,但是人人生而平等依旧是一句空话。而且官吏们手中握着极大的权力,基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的定论,官场腐败之风必定盛行,纵使监察机构会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叫官员监督官员又有何用,人民依旧处于被压迫的状态,毕竟行政权与司法权依旧掌握在官僚集团的手中。而且君王们还会千方百计利用法律来为自己寻求更多的利益,甚至如果立法机构与君王同流合污,人民群众依旧难逃专制政体的摧残,君主政体也逐步被专制政体所取代。

为了摆脱立法机构与君王同流合污的噩梦,为了我们的平等,为了摆脱君王们桎梏的锁链,呼吸自由的空气,我们必须要将这三种权力回收,这导致共和政体的诞生。马西利乌斯(1280-1343)说“人民是一切政治权力和法律的源泉,在人民的权力中就有权选择统治者的权力。合法的政府权威的唯一来源是人民的意志或者同意,人民才是法律的宣誓者”[2]。而实现这一政体的前提或者说是原则则是人民的政治品德,人民应该具备参与政治建设的热情以及保护自身权力不受侵犯的意识,否则很容易导致人民的权力被私人利益集团窃取。由于国家权力过于强大,私人很难具备与国家权力对抗的能力,我们就必须设计政治制度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进行相互制衡,而且必须积极制衡。在孟德斯鸠看来,立法机构可以在立法的层面上规定行政机构的行事规章,但是行政机关必须对立法机构所通过的法案具有否决权,但无创议权,而且拥有立法机构会议召集地点、时间的决定权。但是相对于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相对显得弱小,所以给予司法机构对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的监督权,但是司法机构的权力范围为立法机构所限制,其必须按照立法机构所设计的法律进行监督,判决。如此在良好的政治制度下,这三种权力相互制衡,人民的基本权力可以得到保障,但是政治制度只是法律的框架,并没有赋予法律实在的内涵,那我们该如何制定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呢?

政治制度是法律的框架,体现的是法律的普遍性,但是由于人生存环境各异,那么法律就必须要有特殊性,要与人生存的环境息息相关。所以在制定法律时就必须考虑这个国家的特殊自然状态,若这些自然状态致使人民偏离共和政体,我们必须制定出相

应的法律进行规避。譬如在北方饮酒可以促进人的血液循环,但是在南方饮酒完全没有必要,并且很容易使人精神恍惚,所以在制定酒的税收时,便可以在南方增加酒税。所以可以引出一条,在民生方面在中国各个省可以独立立法,这样各省可以制定出符合各自实际情况的法律。在中国,东部各省与中西部差距较大,特别是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发展水平更是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准,这导致他们的发展超出了法律制定的进程。譬如 20xx年的丰田汽车只在浙江进行了赔偿,在全国其他地方并未赔偿。 法律必须与人口数量相关。人口过多以致土地资源不足以养活时,那么计划生育政策就必须要实行,避免发生饥荒。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力,但教育资源有限,所以教育法规就必须与人口数量相挂钩。

法律必须要因时制宜,要与人民生活水平相配套,特别是现下日新月异,新思想新发明涌动的时代。譬如当汽车发明出来时,便要开始增订交通安全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等,避免发生消费者无法可依的局面。我国经历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全国各大地区都身处于历史湍急的洪流中,各个地区飞速发展,但是法律却依旧是十年前,甚至是二十年前的法律,这必将导致无法可依的局面出现。所以在中国为防止法律与现实脱节,就必须要增加立法机构的开会频率。

在论述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时,有必要先对自由的概念进行阐释。对自由,孟德斯鸠是这样解释:“你可以做法律所允许你做的事情,不强迫你做法律不要求你做的事情。”但是宗教则会要求你做法律不要求你做的事情,其道德底线远远要高于法律所允许的。所以当一个国家宗教越严苛,法律便可以制定地宽松些,但是当宗教比较宽和,那法律决不能下调自己的底线。此外法律必须与风俗相协调,对于好的风俗,在法律制定时可给予参照,否则凭空产生的法律群众很难接受,对于不良习俗,法律必须给予引导、纠正。

《论法的精神》由于著者的历史局限性,在论述上存在一些瑕疵,举例不充分,甚至得出共和政体只适用于小国家的结论。但是在哲学层面上,它已经把法律的精神进行充分论述,讲述了各种政治制度内在弊病的普遍性以及具体法律施行要考虑国家生存环境的特殊性。而且在特殊性中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的概念非常明确的表述了出来,而这是任何国家立法的准则!孟德斯鸠讲述的是法的精神,立法的原则! 虽然出版后距今已逾200年,当今时代环境、人民生活水平、社会生产力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但是就法的精神而论,其论点精辟,其讲述的立法原则也深合我国时下现状,我国政治制度建设有必要从中找寻给养。对个人启发而言,我从《论法的精神》中不仅看出法的精神,也看出著者论述严谨,潜心考究,甘于坐“冷板凳”,费二十余年之功方才成此鸿篇巨著,从中也看出著者坚毅、持之以恒的性格品质,值得我辈学习,效仿,特别是在中国现在追名逐利的社会。

参考文献:

[1]. 孟德斯鸠的“精神”,张千帆,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xx年1月

[2]. 《政治学说史》列奥.施特劳斯著,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20xx年,110

[3].《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著,孙立坚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xx年

[4].《论法的精神下》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xx年北京


第二篇: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090902班 李菲 20xx2533

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影响深远。《论法的精神》是他的集大成的作品。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笔者试图在浅读这部著作之后,用自己的视角来浅析这部著作中的一些观点,并写出自己在读后的一些真实的感受,希望对他人有所启迪。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法学著作。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读了这部著作觉得受益匪浅。

本著作共分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阐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著者在第一卷中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紧接着他又在书中阐释了各个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将民主政体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然后又分别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详细地阐释。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专制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他在这一章节中说民主政治的国家有一种强悍的原动力——品德。并且称民主国家中的执法的人要遵从法律并且承担责任。这些都在证明着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之处,他能够准确的总结民主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调节的范围比如品德。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

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其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在这一卷的章节中著者详细阐释了国家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其次他还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要求人们做应该做的事,不强迫人做自己不需要做的事。这一解释恰好契合了现代国家

中立法时遵循的自由的理念,让我读了之后不禁要感叹伟人具有如此强大的智慧,思考问题竟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关于三权分立的阐释,孟德斯鸠也说自己总是离不开罗马,他在说三权分立的时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罗马,不仅仅论述了罗马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还说明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如何划分,并说四种东西影响了罗马的自由与民主:一是贵族独占了宗教、政治、民间和军事上的一切职位;二是执政官拥有过大的权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发挥任何作用。①其后他又详细地论述了罗马的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方面的具体制度。这些就是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留给我们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三权分立制度,让后世的人受益匪浅。

在第三卷中作者引入了一个十分新颖的关系即法律与地域和气候的关系。这在我们看来甚至是有点可笑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观点。首先他说明了气候对人的影响例如对人的性格、人们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对于人民的信任等等。并在其中批评了印度人由于炎热而追求“不动”,认为这种懒惰不利于国家的发展,而立法者也总是无法克服这种气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这一观点我一时不置可否。但是在我看来气候固然是会有一些影响但不能断然的下结论认为气候会有如此之大的影响,这样的观点有些主观和片面。另外作者还提到了中国,他给予了中国君主鼓励耕织的举措以高度的表扬,认为这种制度可以鼓励人们进行劳动从而避免了懒惰这一问题。另外作者还认为气候会影响人的性格、饮酒习惯、疾病、两性关系甚至在立法方面都有影响。

在这一卷中我觉得有一章让我觉得很奇怪但又忍不住细细读了,那就是第十八章 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是人文科学中的东西,而土壤则源于自然,是天然形成,二者究竟有怎样的关系呢?让我十分费解。首先他纠正了大家的传统观念即土地肥沃的地方应该有更多的人居住,他认为越是肥沃的地方就越是会有人来侵略所以很多人会选择贫瘠的地方居住。另外作者还认为贫瘠的土地会让人更加灵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气,会在战争中表现得更加的勇猛。他还说精于法律与各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务和航海的民族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为生的民族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民族要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识要多得多。②我不得不说看过了这些记述之后我确实认同了孟德斯鸠的观点,这一次是伟人的独特的观点与思考问题的角度让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论述了贸易、人口、货币、宗教与法律的关系。这些几乎涵盖了所有影响法律制度的因素并且还进行了详细地论证,举出了很多实例来证明他的观点。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宗教的论述。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并非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他认为一些宗教的教义可以教化臣民,不应该完全放弃,应使其与政治相结合。例如他说基督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民族都享有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律。因为,除基督教之外,这些

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③固然我们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是他只看到了宗教的表象而未能深刻认识到宗教的本质是唯心的,与法律的本质是想背离的。这样的观点也使孟德斯鸠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在第六卷中作者从欧洲的立法实际和法律发展等方面论述了正确的制定法律的方法。如他详尽的记述了罗马法中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新西兰民法的起源与变革等等。最后也是在证明着自己的观点即三权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关制定方法。

其实纵观全书我们不难看出来,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摒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趋向于将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结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脱离宗教。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的这部巨著给世人带来的影响之巨大。《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更给后世留下一笔无可估量的财富,让后世的人们不禁感叹伟人的智慧与思想是如此之伟大。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也将永垂不朽!

①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二卷第十一章第十四节

②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三卷第十八章第八节

③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五卷第二十四章第一节

参考文献:《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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