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洛克的《政府论》有感

时间:2024.4.29

读洛克《政府论》通俗版有感

近日在朋友陪同下前往中关村图书大厦找几本书,无意之中看到了刘晓根编译的《政府论》,很是合心意。早已耳闻这本经典名作,读研时也曾翻阅过,只因为当时的翻译版本篇幅太长且艰涩难懂,终究只翻过几页随即束之高阁。难得有这么一群译者知晓诸如我这类人对此类书目的想而不敢的心态,以如此通俗化的形式,让我们能通读经典,而不至于让经典成为摆设。感谢作者的通俗化编辑,让我一气呵成地在大半个下午的时间将其读完,甚是爽快。为了不让其读后感觉成为过往云烟,随即写下这篇读书心得。

洛克被西方世界誉为“第一位自由主义思想家”,是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第一人。“伟大的时代需要伟大的理论家和伟大的著作”,随着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宣告世界近代史的开端,洛克的《政府论》应运而生,成为奠定资产阶级统治的理论基础。

《政府论》分上下两篇,上部分是“破”,即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这种理论以菲尔麦的《先祖论》为主要代表。洛克在上篇中,同样借用《圣经》,对菲尔麦依据的《圣经》依据,逐一攻破。

菲尔麦的基本观点主要是:人类并非是生而自由的,因此绝不能有选择他们统治者或政府形式的自由;君主享有的权力是绝对的,而且是神授的,奴隶们决不能享有立约或同意的权利;一开始亚当就是一个专制君主,其后一切的君主也都是这样。其政治理论体系的中心思想是:一切政府都是绝对的君主制,因为没有人是生而平等的。在洛克看来,支持菲尔麦这些观点的论据都是荒谬和自相矛盾的,他甚至没想到“菲尔麦作为一个英国绅士,居然会为奴隶制进行辩护”。通过引用《圣经》,洛克推翻了菲尔麦的理论基础,并证明:

第一,亚当并不如菲尔麦所主张的那样,是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明确赐予,享有对子女的支配权及对整个世界的统治权。菲尔麦在不能以充分确凿地证明父权是“无限制的,也是不可能限制的”的情况下,任然坚持父亲或一个君主对于儿女或臣民的生命、财产享有绝对的、专断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洛克认为,菲尔麦不是出于理性和论证,而是因为有直接的厉害关系,所以才如此地拥护君主制。

第二,即使亚当享有这种绝对的权力,他的继承人也无权世袭这种权力。菲尔麦在《先祖论》中提出两种君主权力转移的方法,“授予”与“世袭”,但实际上文中还能以找到一种转移方法“篡夺”。洛克从统治的基础“财产权”和“父权”不能赋予他的继承人任何统治权和支配权论证,建立在这两种资格之上的统治权是不能被继承的,更何况谁是亚当的嫡传继承人的问题根本无法解决。

因此,洛克认为,世界上的统治者不可能从亚当的个人统治权和父权得出其获得绝对统治权力的理论基础。

《政府论》下篇是“立”,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状态。人类社会最初是处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状态。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理性,也是自然法,教导全人类:人类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即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但是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二、政治社会的起源。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单靠自己的力量无法提供足够的物质,以满足人类与生俱来的欲望,以维持人的尊严。为弥补人类在单独生活时必然产生的缺点和缺陷,人们自然地走到一起,共同生活,这就是人民最初联合起来形成正式社会的原因。”自然状态的缺陷主要有三种: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制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

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他得到应有的执行。因此,人们愿意放弃其自然赋予的自由并通过社会契约同其他人联合组成共同体,结合成一个国家。将这种惩罚权力交由中间被指定的人专门行使。但是这种惩罚权力并非可随意使用,而是要按照他们授权代表一致同意的规则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起源。

三、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财产。“人们联合成为国家,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一个人只要使任何东西脱离其自然存在的状态,这个东西就掺进了他的劳动,即掺进了他自己的东西,因而这个东西就成了他的财产,他就对这一自然之物享有排他的所有权。财产权的限度,由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消耗能力作了恰当的规定。只是随着货币的出现,事物的真实价值就被人们的超过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但是只要他不曾侵犯他人的权利,他的财产范围就不算超过正当需要。而政府则以法律规定财产权。正是为了让政府保护他们的财产,人们才甘愿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把他们嫁给政治社会,由立法机关按政治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这一切,都只是出于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及自由和财产的动机。

四、法治与分权。政治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不是全能和无限制的,它不能超越公众福利需要的范围。国家应当依照既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而不是依照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政治社会的同意是法律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凡由最高权力制定的法律都是圣神不可侵犯的,任何人都要服从它并受它约束。国家权力有三种:立法权、执法权、对外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任何人的命令,只要没有公众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不具备法律效力和强制性。但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走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如果一人同时享有立法和执法权,他就会有很大诱惑利用手中的权力侵犯他人的个人权益。因此,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是分立的。

五、人民主权与解体。当委托人辜负委托时,委托人就有权收回委托。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人民不会轻易想摆脱他们旧的组织形式,相反,他们有不愿放弃旧制度的倾向。但是如果统治者滥用权力,并且这种对人民的财产破坏带有普遍性的时候,人民就会被迫揭竿而起,推翻他们的统治。

洛克的《政府论》成为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进行辩护的理论基础,对英国的政治、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私有财产圣神不可侵犯、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念在西方世界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政府论》至今被学者们视为可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相媲美的政治学经典


第二篇:读洛克《政府论》有感12.11


读洛克《政府论》有感

——对我国政府建设的启示

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伊凡

学号:2106902025

当我们在前人浩瀚的思想宝库中探寻之时,最不能让人忘怀的学者之一,即是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约翰〃洛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传统的政府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业已成为我国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取向。在这个建设与探索过程中,必须有面向未来的眼光和博采广纳的胸怀。

在1690年出版的《政府论》中,洛克以“自然状态”为历史前提,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详细论证了国家权力的来源,精心设计了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需求的政府模式。其重要理念包括:

政治学名篇《政府论》将生命、财产、自由等作为人们天赋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并以此为基石创立起他的宪政理论。他的宪政理论向人们明确展示了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什么,政府与个人之间应是怎样的关系等等。洛克通过将自然权利作为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权限,为现代国家的性质和国家的职能的确立提供了理念上的指导,有力地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它所确立起来的权利政治观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思维模式。

第一,政府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洛克从“自然状态”、“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等概念出发,深刻分析了政府权力的形成 1

过程。他认为,人类社会本来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们依照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行事,他们作为个体享有最大的独立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xx年版,第5页)。然而,“自然状态”存在三大缺陷: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有些人由于偏见或者无知,拒绝接受自然法的约束。二是缺乏一个有权按照法律来判决争议的公正裁判者。三是缺少一个支持正确判决的公共权力。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便相互订立契约,把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变私权为公权,并使公权在公共意志之下运行。政府也就由此而产生。

第二,政府的职能在于保障人民权益。洛克认为,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一种先于政府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政府权力的行使绝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而应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天职。他说:“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当这一权力为人人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时候,它的目的和尺度既然在于保护他的社会的一切成员——即人类全体,那么,当它为官吏所有的时候,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以外,就不能再有别的目的或尺度”(同上,第108-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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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政府权力必须受限制。洛克指出,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来进行统治,是与人们组建政府的目的背道而驰的,“如果没有关于权利和财产的经常有效的规定来保障他们的和平与安宁,人们就不会舍弃自然状态的自由而加入社会和甘受它的约束”(同上,第86页);但是他认为,统治者在野心和奢侈的怂恿下,却经常想要保持和扩大已有的权力,“不去做人们当初授权给他时要他办的事情”(同上,第70页)。所以,人民应当对政府的行为时刻保持警惕,并设法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力。

第四,政府必须严格依法行事。洛克认为,政府应根据法律来进行统治,政府的权威直接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他说,“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同上,第85页)。洛克强调公民在执法、守法方面应该一律平等,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不能置身于法律之外,“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同上,第59页)。

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演变的重要成果,洛克在300多年前提出的关于政府权力来源、政府职能、政府行为的论说,反映了商品经济发展对政府建设的一般要求,对近、现代各国宪政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政府论》中的一些论断,对我们今天要建设的“服务型政府” 3

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其一,政府应当是民主政府。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的让渡,必须以“公民本位”作为自身运转的轴心。具体而言,服务型政府制度框架下,公民本位具有“对象性特征”,即政府必须以实现公民利益最大化为运转目标,同时还具有“主体性特征”,即政府必须保障公共意志在公共事务中的支配性地位。在政府向公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公民需要什么,政府才能提供什么,而不是由政府出于主观意志想提供什么就提供什么。因此,完善民主制度,实行民主政治,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根本前提。

其二,政府应当是法治政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对各种经济社会关系真正起调节作用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体系。历史反复证明,政府的权威来源于法律的权威,没有法律的权威也就没有政府的权威,政府有没有执行力和公信力,最重要的是能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切实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制度基础。

其三,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矛盾的多样化,决定了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必然与社会和公民的需求发生冲突、碰撞。缓解这种冲突、碰撞,根本出路在于准确把握和限定政府行政权力的渗透,扩大社会发挥作用的空 4

间。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把政府不该管的、管不了的事项转移给社会,只有这样才能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因此,有所为有所不为,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原则。

其四,政府应当是透明政府。在现代社会,作为权力所有者的公民,对作为受托者的政府的施政行为,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消除公民与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实现政府行为的公开透明,是世界各国公共行政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今年5月1日起,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国政府在增强自身工作的透明度方面,迈开了前所未有的步伐。条例的实施,将会对克服暗箱操作、滥用裁量权和行政不作为等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因此,让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保障。

其五,政府应当是廉价政府。财政收入来自于人民,应当服务于人民。行政运行成本越高,就意味着为老百姓服务的资源越少。目前,我国的行政成本居高不下,以20xx年为例,我国预算内行政管理费用占财政支出的18.75%。同期,这一比例在发达国家日本为2.83%,英国为4.1%,法国为7.5%,最高的美国也仅为9.9%(陈宪:《政府既要廉洁还要廉价》,北京青年报,20xx年5月10日)。我们只有通过改善政府管理结构和方式,重塑政府业务流程,加速降低行政成本,给社会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和尊重。因此,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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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现在的关键是把这一理念真正体现在制度设计和法规制定中,落实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中,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和实惠——这才是我们要为之履行的重要职责。

参考文献:

叶启芳,瞿菊龙译.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

20xx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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