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区新世纪小学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见和措施

时间:2024.4.21

颍东区新世纪小学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见和措施 《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民办教育的专门法,对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若干法律规定,这对于优化民办学校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环境、维护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从实践上来看,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切实有效的保护仍是民办教育发展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我院以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基本切入点,系统地构建学校学生权益的保障机制,以期对在校学生的权益保护有所裨益。

一、切实转变观念,提高学生工作人员基本素质,增强学生权益保护意识。

1、学校领导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切实做好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模范。为真正杜绝侵害学生权益事件的发生,学员党政领导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始终能先行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加强自身修养,做保护学生权益的表率,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和人格魅力感染全体教职工。

2、组织全体学生工作人员,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理论学习,切实提高全体学生工作人员素质。一直以来,学校都组织经常性的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利用讲座、开办培训班和宣传画报等形式,加强学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育,切实抓好教育理论的再学习,使所有学生工作人员真正认识到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引导所有学生工作人员转变观念,使之清楚地认识到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认识到传统的忽视学生个性的教育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在教育工作中,发扬爱心,坚持耐心,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努力将“保护学生权益”由法律的规定内化为教师的基本素质、外化为教师的自觉行动。

3、注意加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学校一改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除了坚持对学生加强遵守法律法规、公共道德的教育外,还重视学生的法律地位,有意识地向学生灌输作为一个公民、作为一名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使学生明白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逐步培养学生独立健康的人格,引导学生学会自我保护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全面的法制观念,做一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切实履行学校的法定职责,构建在校学生合法权益保障的校方保障机制。

具体来说,我院在学生日常教育管理过程中坚持实施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及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制度。

1、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我院实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奖学金制度。学生工作部成立奖学金审核小组,负责审核奖学金评定工作,上报学校批准。 1

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评定,经审核批准后颁发。其中一等奖占全班实际在册人数的2.5%,二等奖占全班实际在册人数的8%,三等奖占全班实际在册人数的12%,奖金分别为500元、250元和150元。为合理测评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奖学金的评定综合考虑学生的考试课程、考查课程成绩和德育素质成绩及体育素质成绩,并按一定的比例核算学生综合素质成绩总分。

2、学校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努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新生入学时开设“绿色通道”,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按时报到。入学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通过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为解决学生实际困难的辅助手段。并积极为学生开辟勤工助学岗位,广泛联系企业和社会团体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目前,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上海荣昱实业有限公司联合设立的“印工奖学金”,便是对学校优秀学生的强有力的奖励和资助。

3、为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校风校纪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几类行政处分。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其悔改表现情形,可从轻或免除处分。对于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后仍无悔改迹象的学生,本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原则,可从重处分。对学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都进行的严格的界定,以便在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过程中有章可循。

4、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规范学生违纪处理程序和校内申诉制度。

学校设置学生校内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团委、监察处、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 2

查询和调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建议提交学校,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如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施行与民办教育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院在校学生的权益意识日渐萌发并逐步增强,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与积极性有了显著的提高。因而,学校十分注意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将教育教学活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从多维的视角探讨学生权益保护的路径问题,系统地构建了学校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并能注意引导学生逐步形成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法治观念,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校方和学生这两大主体共同努力合作,达到构建和谐校园,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

颍东区新世纪小学

20xx年9月1日

3


第二篇: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指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7条中作出了进一步说明,不但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而且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28条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一是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进行广告宣传,自主选择招生对象,不受学校所在地的影响,不受招生对象户口所在地的影响。只要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双方自愿,学校即可行使招生权,学生同时可实现受教育的选择权。从总体上看,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大于公办学校。二是自主确定招生标准。民办学校在可自主确定招生标准这一点上有别于公办学校。公办中小学要满足其服务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不能进行考试、考核选拔,也不能确定其他的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招生标准。民办学校则可以根据其办学宗旨和发展要求,在不违背公共道德、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确定被招收对象的条件。三是自主确定招生方式。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方式,如可以选择网上招生、面试招生、联合招生等。另外《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提到,政府有关部门有保障民办学校招生权的义务。

1.在出台有关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的意见或办法时,必须首先强调依法行政。不能以规范招生行为为借口,对民办学校实施歧视性政策。规范招生,必须首先考虑如何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制订具体的管理规定中,要做好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扶持和提供服务的工作,真正认识到民办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真正担负起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工作职责”。

2. 在招生的范围上,民办学校招生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已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为省级示范小学、初中和省级重点高中的民办学校,可以面向全省招生。同意面向全省招生的民办学校,应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公开的渠道向社会公布。实行跨县、市招生的民办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其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需报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招生。

3. 在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上,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但对民办学校来说,不受此要求限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原则上提倡用面谈的方式,也可以用电脑派位等方式确定招收对象。

4. 在招生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上,应采取备案制。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并实施。但收费标准应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也可以采取政府指导价下的“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经备案后,学校方可按确定的方案实施招生。对民办学校招收的已被当地高中段学校录取的学生,

要在尊重家长选择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由家长自己决定子女去哪所学校就读,而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5. 在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迁移方面,建议到学校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b@2中心办理。改变现在由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签发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做法,在学校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b@2中心设立窗口,专门负责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迁移工作,这样可以提高对广大家长和学生服务的质量。同时,作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留对不及时办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迁移手续的有关部门和人进行处分的权力,以便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尤其是民办高中)跨地区招生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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