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法制史》有感
通过一个学期系统的学习,我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第一,学习中国法制史,掌握其基本知识、发展线索和规律,可以更好地加深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理解,增强法制观念。法制史与法理学同为基础法学,两者关系极为密切。法理学是对法的历史和现实的高度抽象和概括,离开了法制史的基本知识,法理学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二,学习中国法制史,获得法制方面的国情教育,使我们能更主动、更自觉地为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努力。“观今宜鉴古”,中国古代的法制,为现实法制建设提供了许多非常深刻的历史经验教训;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法律制度,更是我们现实法律制度的直接。因此,学好中国法制史,了解中华民族为人类法律文化所做出的杰出贡献,掌握法律制度的发展线索和规律,不仅可以增强我们的民族自豪感、更能促使我们自觉地为今天的法制建设而发奋努力。
第三,学习法制史,还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现行各部门法学的理论和知识,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贯彻 1
执行法律。尽管中国古代的法典是以刑为主,但细加分析,又不难发现其中也包含有行政法、经济法、民法、诉讼法方面的内容,特别是从清末开始,中国在向西方学习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更是制定了大致完备的各种部门法典,这些遗产无疑将成为我们现行的各种部门法的知识元素,所以学好中国法制史,会帮助我们加深对现行各种部门法的理解。
二、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中国法制史属于边缘学科,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这种特点使其学习方法有别于其他部门法。
第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几个阶段。“中国法制史”教材在编写上以朝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历史发展顺序分为17章。如按社会性质来分,又可以分解为四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即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新民主主义时期。掌握这四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并进而弄清楚每个阶段都具体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再进一步找出作为这一阶段法律制度的一些共性特点,是学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首先应该注意的一点。 从纵向上弄清每个朝代的更替顺序,弄清每个阶段,并找出一些阶段性的共性特点,既可以使书由厚变薄,又能防止对具体法律制度的张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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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掌握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前面提到过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拥有一定的共性特点,下面再具体谈如何寻找这种共性特点:首先要明确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经济基础之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惟有如此,才能真正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变化的原因和在当时所起的作用。如夏、商、周三代的法律制度处于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不同发展时期,但却拥有宗法等级制度支配一切、法律规范不公开、由奴隶主阶级秘密掌握、刑罚严酷等共同特点。之所以会出现这些共同特点,归根结底是由奴隶主无偿占有奴隶人身及土地王有等经济基础决定的。明白了这点之后,就不会犯某些考生那种把奴隶制的法律作为地主阶级意志来分析,或者把封建性质的法律说成是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错误。 第三,掌握每章的学习线索和主要内容。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是个动态的过程,“中国法制史”教材在每一章的结构安排上也遵循了这一动态过程的顺序,把每一章的内容都分为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概况、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几个方面,这种结构安排,不仅为我们学习每一章的基本内容提供了一个最好的线索,使每章杂乱的内容被科学地划分为立法概况、法典的主要内容和司法制度三大块,还便于我们把各章之间相互比较。这有助于了解每一朝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不同朝代之间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变化。 3
第四,牢记那些容易混淆的内容。中国封建法制陈陈相因的特点,使教材中的某些内容较为相似,极易混淆,如汉代的法律形式是律、令、科、比,唐代的法律形式是律、令、格、式,稍不注意,便可能张冠李戴;再比如中国封建社会每个朝代都制定有若干部法律,有的冠以朝代名称,如北齐律、北魏律、明律等,一般不会搞混,有的则不好识别,如汉代就先后颁布过约法三章、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傍章律、沈命法、左官律、酎金律等,对于这部分内容,只能牢记。否则便可能如某些考生那样把《左官律》回答为秦朝的法律。内容记住了,但是,如果朝代弄错了,实在可惜。 第五,把握重点,兼顾全局。“中国法制史”教材共分17章,但根据各章的内容和历年的考试试题情况来看,又可划分为重点章节和非重点章节两类。重点章节依次为二、四、
五、七、十、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十七等10章,每份试卷所考核的内容,大体重点章节占65%左右,特别是论述题,也大都出现在这些重点章节里,所以对这些章节的内容必须仔细认真阅读,真正掌握精神实质。对一些必须掌握的问题自己试着习作,这样既能增强记忆,又能锻炼写作能力。但需提醒的是,对于那些非重点章节也不应置之不理。非重点章节并非不考,只是在整个试卷中所占比例略小而已。非重点章节丢分太多,又往往是某些考生最终成绩不理想或不及格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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