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习心得

时间:2024.4.20

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不正当竞争在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它在为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带来“超额利润”的同时,却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效率,使社会正常有序的环境难以形成。正因为如此,各国政府包括国际组织在内,都通过制定和颁布法律,成立专门的部门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方式,打击和遏制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二者的调整范围存在交叉和重叠,两者在法律渊源上也具有密切的联系。但同时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在一国的经济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一、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研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首先应当研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从各国反垄断立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里要区别两个概念: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一般是指商业活动中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各种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在内的所有破坏竞争的行为,如匈牙利禁止不正当竞争法使用的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就是从广义上使用的。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则是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之外的破坏竞争的行为。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使用的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就是从狭义上使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由此可见,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排斥、限制竞争,它是在承认并允许其他竞争对手参与竞争的前提下,采取了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从事经营活动,属于竞争的范畴。垄断行为从本质上看,从根本上排斥、限制竞争,是竞争的对立物,是消除竞争,与竞争水火不容。但是这两个概念也不是绝然对立,他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使用中也有交叉。这在不同国家有关反垄断立法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中就可以发现,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规定就相互交叉,甚至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些规定。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也包含了对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我国台湾在19xx年颁布的《公平交易法》,比较完整地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

成为在一部竞争法典中全面规定各种竞争行为的立法体例的代表。正因为如此,我们常常把竞争法分为两部分,即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包含反限制竞争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行为视为其调整对象。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从立法目的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正是出于不同的理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2、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3、从行为方式上看,垄断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等)是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因而,垄断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4、从行为的救济和制裁看,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而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5、从法理的正义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体现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宽限制。

6、从立法必要性及两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关系看,反垄断法从其调整对象和担负的责任角度应该自成体系,单独立法。反垄断法是调整涉及市场支配地位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的,担负着维持企业自由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双重保护任务,需要由专门机构和专门程序来适用它。因此,它需要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那样的独特的执法体系和机构。因此,单独立法的作法更好些。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可以单独立法,但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责任法等都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7、从性质上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的合法权益。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则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

三、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

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竞争法范畴。

2、两法的立法目的(宗旨)一致,都是为促进和保护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二者的调整范围存在交叉和重叠。两法都着眼于对市场竞争中的社会冲突加以协调和规范,市场竞争关系是他们共同关注的范围,但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界限并不是绝对分明,由此出现法律适用上的竞合,如低价倾销、价格歧视等两法都可以调整。

4、两者在法律渊源上也具有密切的联系,表现在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中,他们有不少是共存于一部或几部立法之中,如澳大利亚、匈牙利、我国台湾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反垄断法解决的是有无竞争的问题,目的在于通过消除限制竞争的现象,以促进竞争自由,反不当竞争法主要是维护商业伦理和公平竞争。

5、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也存在转化和因果关系,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使竞争得到恶性发展,从而产生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将一些垄断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第二篇:经济法教学反馈 学习体会 学习心得


【教学信息反馈调查】

请真实的告诉老师本学期你学习经济法的收获、遗憾、吸引你和你觉得乏味的部分分别是什么?你期待的经济法课堂教学是怎样的?

答:这学期通过学习经济法,当中我收获了很多。首先,作为90后的年轻人,法律意识还是比较强的,但是有时在碰到具体法律事物时,却不知自己以前的法律知识能否够用。而通过听老师这一学期以来的讲解,使我充实了法律知识,防止我以后在无意间犯了法或者受了伤害而不自知。通过对经济法的学习,使我领略到了法律精神之严谨与神圣。老师的讲解通俗易懂,使得很多抽象的概念能较快被我们的脑袋吸收。这也使得我的逻辑思维能力得到很好的锻炼。另外,我还感觉到,法律能给人以勇气与尊严,学习经济法能使得人的修养得到很大提高。

人无完人,金无赤金。对于一门好的课程而言,某种程度的遗憾还是客观存在的,这与老师关系不大,主要是我个人的问题。真的,有时上老师的课,比如说讲到要约与承诺那部分知识时,好像总有某种障碍影响着我去理解,我老是混淆当中的几个概念。照理说,我应该在课下多花时间去研究,可是下课后由于各种事物的干扰,使得我研究的热情很快就没了。很不凑巧,考试就出了这方面的知识。悲剧啊。老师的备课是很充分的,但是有时我会大意疏忽,辜负了老师的劳动,我觉得这是愧对老师的。偶尔的乏味是有的,但这不能严格要求老师必须每时每刻都讲得绘声绘色、趣味横生,我们也是成年人了,应尽量减少这种要求。 我期待的经济法课堂教学:法律是教人以理性的东西。但是,如果老师在讲法的时候,能加上更多的人情世故,那就太符合我等小朋友的旨趣了,因为我们很缺人情世故的历练。有些同学是聪明人,也许他们会在学习法律后,运用法律的空子,在以后的生活工作中做一些可耻的事情。所以以学生愚见,老师若果能更注重宣传法律的威严,注重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心,那就更好了。

以上乃学生的坐井之见,唯恐有怠慢之言,拜望老师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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