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经济法学习心得(案例分析)

时间:2024.5.13

经济法案例分析

1.20xx年8月22日,中方投资者某加工厂甲与日本某株式会社乙,及香港某贸易公司丙签订关于设立合营公司丁的合营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厂房出资12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乙以成套设备出资12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折合600万元人民币的港币现汇人资,占注册资本的20%,各方投资的数额均得到三方认可(但没有聘请第三人进行评定)。20xx年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由甲确认。协议约定:乙将其4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由其支付港币1100万元。试分析:(1)本案中三方签订的合营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乙与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受法律保障?为什么?

(1)合营合同合法。(1分)

《合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出资;(1分)《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合

营者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分)“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1分)在本案中,合营者的出资形式是法律所允许的。对于合营各方投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要求,《合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在本案中,外方比例为60%,符合法律的要求。(2分)

(2)根据《合营企业法》第4条和《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

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2分)本案是合营一方把投资股份转让给合营他方,而且合营企业中作为非转让协议当事人的投资者也予以确认,可以认为合营各方同意股份转让。(1分)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该转让协议还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否则转让被认为是无效的,也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障。

2.20xx年,某市市民邓某找到过去的朋友杨某合计着捞点外快,挣点钱。杨某称;现在乡镇企业搞得很红火,有的产品无销路,有的要扩大生产补充设备,我们何不来个沟通沟通从中牟利。据悉,当地有个小电器厂,由于技术力量、产品质量均不佳,已停工数月,准备将厂承包出去,杨某欲承包下来,生产紧俏电器。邓某与杨某一拍即合, 承包了某小电器厂。该电器厂是生产日光灯镇流器的。杨和邓将镇流器上的标牌全部标为上海镇流器厂出品,并冒用安全认证标志投入市场。该镇流器质量低劣,内部绝缘层过早老化,使得线圈容易击穿,造成漏电事故。某用户在使用该镇流器时因线圈击穿酿成火灾。

(1)邓某、杨某的行为构成哪类违法行为? (2)对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1)所谓假冒是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与他人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2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

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以及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均属于假冒行为。(1分)

伪劣产品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故意掩盖产品的质量状况,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1分)本案中,杨某和邓某合伙生产的日光灯镇流器就属于假冒伪劣产品。(1分)

(2)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2分)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只有通

过审查、检验批准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部门才批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2分)19xx年4月以来,我国对电子元器件,电工产品等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未经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流通。杨某、邓某严重触犯法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1. 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xx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xx年1月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两人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要求二人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遂以二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试分析:(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竟业禁止”义务。本案中,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制造各种农用机械为主,包括,]、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而王某与刘某作为该公司董事,还与他人一起经营手扶拖拉机的生产销售,显然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王某、刘某二人应当将获得的28万元收入交给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某国有酒厂20xx年全年度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销售成本4000万元,销售税金40万元。此外,还有其他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库券利息收入2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该厂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下:

(1)直接向某革命老区捐赠50万元,帮助老区建设;(2)支付增值税滞纳金20万元;(3)向有意进行联营的单位赞助20万元。 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并计算该酒厂20xx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1)该酒厂的收入总额:6000+200:6200万元(1分)

(2)现在分别训‘算准予扣除的项目:

①销售成本4000万元,可以完全扣除 ②销售税金40万元,可以完全扣除; ③国库券利息收入20万元可以扣除,但企业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不可扣除; ④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50万元不能扣除; ⑤违反税法规定而支出的滞纳金20万元不能扣除; ⑥非广告性质的20万元赞助费支出不能扣除。 (3)综上所述,该酒厂应纳税所得额为:6200—4000—40—20=2140万元 应纳所得税=2140X33%=706.2万元

2.A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某市人民政府规划批准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对某市5000平方区域的土地实施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该区域内有市政府某机关办公房,并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某椒件厂成品库房,该厂成品库房是5年前因厂房用地不够,经原市长的批准在该幅土地空地上建造了成品库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A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对该幅土地进行开发,市政府某机关进行了搬迁;但某构件厂拒绝搬迁,双方发生争议。某构件厂拒绝搬迁的理由是:首先,某构件厂是国有企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该土地归本厂使用已有5年,某构件厂当然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其次,某构件厂在该地建立成品库房,是经老市长的批准,属于合法使用。(1)A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土地实施房地产开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某构件厂对该土地是否有土地使用权?它所提出的拒绝搬迁的理由是否成立?

(1)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该幅土地符合房地产开发的原则,并按照市政规划进行。(2分)同时,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出让金。(2分)

(2)某构件厂对该幅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1分)它所提出的拒绝搬迁的理由不能成立。(1分)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①划拨。②采用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3分)某构件厂仅有市长同意占地建库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

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xx年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xx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

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本案是否适用新《合同法》?

3.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

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1.我国于19xx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三百三十九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3分)

2.本案适用新《合同法》。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19xx年10月1日,本案当事人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间是19xx年10月15日。(2分)

3.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2分)

4.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3分)


第二篇:电大经济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1分) 李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29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李某回家后调试彩电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李某左眼炸伤,花医药费5000元,李某找到货大楼要求赔偿,经查属电视机质量问题和李某长时间收看引起爆炸。百货大楼不同意购同意退货,要赔偿找生产厂家。李某欲向法院起诉百货大楼。

问: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1.法院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责任,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李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医药费5000元。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10分)

某养猪厂担负向司”。

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公司是独立的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并以其独立的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财产承担责任。公司的至该副食商场。1997财产均来自股东的投资,公司一旦成立,股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东就丧失了财产所有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权,而取得股权。股东个人无直接处分公司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财产的权利,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也不得抽一个月的运输合同,约回出资。只有当公司终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止时,股东才有可能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因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此,不能将公司财产和杀的生猪50头,于8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混为一谈,也不能要求点前送到某副台商场。公司股东超出其投资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数额而以其他财产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在本案中,张某具有双重身份,张某既是公司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的股东又是公司的债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权人。

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2)张某作为场,经检验,该批猪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在公未变质,但已不太新司解散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受偿,只有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在公司财产满足全部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债权人的债权以后,才能就剩余部分对公司万元,要求郑某承担,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分配;张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他对公司的债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这一部分财产不属于公司财产的范围。在公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司法中,由于公司财产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与股东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所以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张某对于公司的债权,应当与公司其他债权责任。

人一起参与分配。 问:1.郑某没有按约(3)法院对本案的处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理,首先就公司解散的什么?

财产对包括张某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2.本案应如何处清偿,然后,就剩余部分财产对公司股东按理?

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1)《中华人

2.19xx年5月某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根据省领导的指示办司的是指依照本法在理了下列业务: 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1)向本省人民公司”。《公司法》第政府提供一笔1亿元20条规定,“有限责的贷款用于省内公路任公司由2个以上50建设。(2)为省内重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点国有企业机械公司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工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商银行借款的5千万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元提供担保。(3)向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

本省某商业银行提供

1

贷款以调整银行体系贷款的结构。(4)买进政府债券2亿元。(5)买进部分外汇。 试分析:上述各项业务哪些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职能?哪些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范围? (1)向本省某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调整银行体系贷款的结构和买进部分外汇,属于中央银行的职责。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的调控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结构,买进外汇可以达到增加或者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以上两项都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措施。 (2)向本省人民政府提供贷款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尤其中央银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等于用增加货币发行的办法筹集购买债券的资金,意味着增加货币发行量,将会造成货币的贬值和通货膨胀。

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3.北京市某食品商店(以下简称甲方)与该市某食品厂(以下简称乙方)于19xx年12月10日签订元宵购销合同。合同约定,20xx年2月10日乙方向甲方出售元宵200公斤,由乙方送货至甲方并结清货款。1月15日乙方将合同约定的200公斤元宵送到甲方。由于距元宵节尚有近一个月的时间,元宵难以马上销售,且元宵又不易保管,甲方遂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 试分析:(1)甲方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是否有法律依据?依据是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 (1)甲方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是有法

律依据的。我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按该项规定甲方可以拒绝接受乙方的履约。因为乙方的提前履行,会给甲方造成增加保管标的物的负担,加大其不必要的成本,损害甲方的利益。 (2)《合同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上述规定,本案可以做如下处理:乙方将元宵拉回,其费用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4.19xx年7月,某市煤气公司通过媒

体并在营业厅内发出(1)煤气公司的通告,通告规定,凡由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该煤气公司用户,安装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煤气灶具和煤气热水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器,必须购买煤气指定行为。

的M牌产品。否则一律不予通气。不少用户(2)由于这类行在通告发布前已经根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据自己的意愿购买了主选择权,排斥了处于其他品牌的灶具及热平等交易地位的经营水器,请求煤气公司予者,限制了竞争,是一以检验并准予使用,均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遭到拒绝。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试分析: 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1)煤气公司的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违法行为?(2)这类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行为为什么应被法律他经营者的公平竞所禁止。(3)这类违争。”

法行为应由什么执法(3)这种不正当机构予以查处?(4)竞争行为应由公用企执法部门对煤气公司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的违法行为应做何处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理?

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

2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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