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24.4.20

温州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危害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海洋环境污染。

1.2 编制依据

(一)国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政发【2005】12号)、《浙江省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政发【2005】113号)和《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

(二)国际公约。《19xx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xx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经19xx年议定书修订的19xx年国际防止造成船舶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xx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适用于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发生在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适用于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尽最大努力抢救遇险人员,并确保营救人员自身安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科学制订应急方案,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健全应急机制,实现应急反应的快速高效。

(2)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市政府对全市海上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各类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建设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规范采取非常措施的权限。

(3)预防为主,资源共享,加强协作。坚持预防为主,对可以预见的海上突发事件做好应对准备,适时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做到应急反应前移,尽量减少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并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5 海上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以下11类:船舶人员遇险事件、船舶火灾(爆炸)事件、海上污染事件、船舶医疗援助事件、航空器坠海事件、航空器海面迫降事件、船舶碰撞进水事件、船舶触礁搁浅事件、船舶失去动力事件、船舶失踪事件和船舶保安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海上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管理机构、专家组、应急指挥系统、指定搜救力量等组成。

2.1 领导机构

市海上搜救中心是全市海上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温州海事局局长担任,其他副主任分别由其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市海上搜救中心由温州海事局、温州军分区、海军91765部队、海军91916部队、市边防支队、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驻温海警第二、第三大队、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温州永强机场、温州海关、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外办、市台办、市委宣传部、市港航管理局、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温州航标处、市无管会、温州电信分公司、浙江移动温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温州分公司、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瑞安市、乐清市、永嘉

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政府组成。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实际需要,承担海上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应急工作。

2.1.1 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工作经费预算。

(2)负责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海上救援力量。

(4)响应相邻地区要求的应急合作、应急联动。

(5)承担市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6)承担船舶海上保安报警的接收及联络工作。

(7)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8)组织海上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9)组织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10)完成市政府、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温州海事局:承担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设施等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海上搜救;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海上船舶保安事件报警的接收和联络工作。

(2)温州军分区:负责协调驻温陆、海、空军部队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灾情信息,提出抢险救灾建议;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军分区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3)海军91765部队、海军91916部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等工作;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舰船、飞机和官兵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4)市边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等工作;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指挥船艇和官兵参加海上搜救行动;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5)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驻温海警二、第三大队: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船舰和官兵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6)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海上搜救力量(资源)的保障工作;贯彻国家有关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7)市发改委:负责海上搜救资源保障的协调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专项经费的安排、支付和监督管理。会同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搜救基金的建立和使用方法;对必要的搜救经费给予支持。

(9)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海上搜救所需的海洋水文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10)市交通局:会同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协助调用、利用事故海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参与搜救。

(11)市公安局:参与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公安边防部队和船艇参加海上搜救活动;负责重大搜救活动的道路交通管制;负责船舶海上保安事件的应急处置。

(12)市消防支队:参与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

(13)市环保局:负责入海口以内环境污染事故的监督,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安全影响进行评价,对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

室和有关部门拟订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方案,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提供与海洋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14)国家海洋局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海上搜救需要,负责提供事发水域风、浪、潮等水文气象实况和预报;对事故引发的海洋环境污染进行监测;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机制方案,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提供与海洋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15)温州永强机场:负责提供航空器的海上遇险信息和搜救技术的支持,参与航空器的海上搜救工作。

(16)温州海关:协助做好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工作;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海关船艇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1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温州沿海中短期气象预报(48小时内的大风、天气状况)、热带气旋信息、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和海上搜救的气象技术支持。

(18)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海上紧急医疗救援以及设备设施的支持。

(19)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获救中国籍人员的安置、遣返和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20)市外办:负责协调获救外籍人员的善后工作。

(21)市台办:负责协调获救台胞的善后工作。

(2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海上搜救有关信息对内对外的宣传报道和对媒体现场采访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23)市无管会:负责协调海上搜救无线电管理和海上搜救通信新技术应急的支持工作。

(24)温州电信分公司:根据海上搜救工作的需要,负责协调海上搜救陆域段的应急通信保障。

(25)市港航局:负责提供港口的水文资料信息;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有关船舶参加海上搜救活动并提供应急抢救的泊位码头;应急情况下,指派引航员参加救助并提供技术支持。

(26)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安排救助值班船和救助力量;负责为海上搜寻

救助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组织、协调和指挥;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船舶参加海上搜救活动。

(27)温州航标处:负责提供所辖区域的航标资料信息;负责依法应急设标工作;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28)温州港务集团:应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组织有关船舶参加海上搜救活动并提供应急抢救的泊位码头。

(29)浙江移动温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温州分公司:根据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海上搜救陆域段的应急移动通信保障;提供海上船舶、人员失踪移动通信的定位技术支持。

(30)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瑞安市、乐清市、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地方搜寻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应急力量不足时,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参与或支援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2.2 管理机构

市海上搜救中心在温州海事局设立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搜救值班和海上应急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管理,其日常运行管理由温州海事局承担。

2.3 专家组

专家组由航海、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石化、环保、海洋、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联络方式见本预案附录C。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1)提供海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3)提供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咨询。

2.4指挥系统

市海上搜救中心有关领导和成员组成海上应急行动现场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船(员),服从省海上搜救中心指挥。

2.4.1现场总指挥部

现场总指挥部设现场总指挥、现场常务副总指挥、其他副总指挥,并依次替代。现场总指挥部视应急处置需要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后勤保障组和现

场应急行动组、监测监视组、警戒警备组、善后处理组等。

现场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1)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2)负责本地救助力量的协调工作,指定指挥船(员);

(3)负责与现场事故船舶的联系,并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4)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5)负责救助现场的监测、监视;(6)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7)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的意见或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8)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9)根据险情发展,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群众的疏散和保护工作;(10)配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2.4.2 现场总指挥部工作组

(1)信息处理组。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人员和温州海事局总值班室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和现场搜救进展信息的汇总,按险情报告制度及时做好情况的报告、上报、通报工作并发布航行警告,承办上级领导、省海上搜救中心、现场总指挥部应急指令的下达、记录和督办。

(2)评估判断组。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由相关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应对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评估,对险情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判断,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3)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和温州海事局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温州海事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与通信管理、交通等部门联系,保障各级指挥之间的应急通信畅通和网络正常运行,保障应急人员、物质的交通运输畅通,解决指挥部工作人员的餐饮和休息场所等。

2.4.3 现场总指挥部行动组

现场总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参照各应急反应方案,成立各应急行动工作组,以保障应急行动的顺畅和高效运行。

2.4.4 现场指挥船(员)

现场指挥船(员)由现场总指挥部指定,被指定为现场指挥船(员)的船舶(人员),应按照现场总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现场各种力量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船(员)主要职责是:(1)执行现场指挥部或直接来自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应急指令;(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3)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行动效果、结果;(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措施或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等。

2.5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海上救助力量包括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专业搜救力量,市、县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公安、边防、武警力量,政府部门所属的公务救助力量,以及其他可投入海上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救助力量。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是:(1)服从海上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2)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船(员)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3)参加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浙江省搜救中心和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习。

2.6 应急组织机构框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及时收集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根据预警信息及等级,采取相应措施,提前做好应急反应方案和应急准备工作。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建立全市海上突发事件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平台,构建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与海事、气象、海洋与渔业、水利、环保、地震等部门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互联,及时获取海上有关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寒潮大风浪、风暴潮、海雾、洪峰、海啸等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实时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搜救中心值班室负责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的收集。海事、气象、海洋与渔业、水利、环保、地震等部门负责为海上搜救中心提供即时的海上预报预警信息。搜救中心值班室对接收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对应的应急准备措施。

3.2 预防预警行动

根据本预案和市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等级,积极采取预防和应急措施。 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负责及时向船舶发布安全信息,防止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尽量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3.2.1 海上预报预警发布

搜救中心值班室收集的预报预警信息,经值班室负责人确认,通过相关部门向海上船舶发布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2.2 搜救力量应急待命机制

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待命机制。应急人员、船艇、飞机、车辆等根据可能引发的海上突发事件信息,适时进入应急准备阶段。

3.2.3 预警等级与应急准备

(1)I级预警(“红色”预警)

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接收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红色”预警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搜救值班负责人及相关的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进入应急指挥岗位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元的指挥员、救援人员进入岗位待命,船艇、车辆、飞机等备车待命,应急通信设备进入守听状态。

(2)II级预警(“橙色”预警)。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接收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橙色”预警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在工作单位应急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元的指挥员、救援人员在船艇、车辆、飞机等停泊所在地待命,搜救船艇、车辆、飞机等处于随时出击的待命状态,应急通信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3)III级预警(“黄色”预警)

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黄色”预警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负责人在单位待命,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在单位所在地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元的指挥员、救援人员在单位所在地待命,船艇、车辆、飞机等进入半小时出击待命状态。

(4)IV级预警(“蓝色”预警)

当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蓝色”预警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保持双人在岗守值,搜救值班负责人在单位所在地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位保持24小时值班;指定搜救力量单元指挥员、救援人员在单位

所在地待命,船艇、车辆、飞机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 险情分级与险情报告

4.1 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生命安全、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特大险情信息、重大险情信息、较大险情信息、一般险情信息四级。

4.1.1 特大险情信息----(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5)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人员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7)造成船舶溢油50吨以上的海上突发事件。

(8)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9)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险情信息----(II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或海上保安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造成船舶溢油10吨以上、50吨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险情信息----(III级)

(1)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突发事件。

(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造成船舶溢油5吨以上、10吨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7)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4 一般险情信息----(IV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5)造成船舶溢油5吨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6)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4.2 突发事件险情信息报告

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按照险情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遇险信息分析与核实

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报警后,应通过以下途径对遇险信息进行核实分析:(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5)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6)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寻;(7)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8)派出船舶、飞机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9)向海事卫星地面站核实;

(10)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11)其他途径核实。

5.2 先期处置

接到海上突发事件报警后,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启动本预案,自动承担应急指挥职责,同时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请示应对决策。

实施应急反应行动时,负责指定现场指挥船(员),实施有效的现场应急指挥和协调。

5.3 救援力量指派原则

(1)优先指派专业救助力量的原则。

(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的原则。

(3)渔船突发事件优先指派附近作业其他渔船、渔政公务船施救的原则。

(4)军地协作原则。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险情时,请求驻温部队支援。

(5)依靠中国海上搜救网络资源的原则。一旦出现本搜救责任区因搜救力量不足无法排除险情时,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和相邻地区海上搜救中心支持。

5.4 应急响应与行动终止

5.4.1 应急响应

辖区发生任何海上突发事件,市海上搜救中心都必须积极响应,启动本预案。

5.4.2 行动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应急行动可予终止:(1)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2)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3)受天气海况和现有搜救力量等客观条件制约,应急反应行动无法进行或继续;(4)经全力救助无结果,并经科学评估后认定进一步的应急反应行动已无必要。

5.5 紧急处置

5.5.1 紧急处置的任务

(1)按照突发事件级别通知搜救中心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通过船舶报告系统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方式。

(6)建立指挥体系和指定现场指挥船(员)。

(7)事故救助现场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温州海事局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

(8)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9)在进行具体应急反应行动时,应根据海上突发事件情况,按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救助。

5.5.2 应急指令内容

在协调应急力量时,发布的指令内容应包括:(1)海上突发事件种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2)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以及救助要求。(3)气象、海况;(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船(员);(5)通信联络要求;(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7)其他救助所需的信息;(8)指令具体内容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确定。

5.5.3 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机构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2)当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3)协调公安部门维护治安;(4)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交通、物资等支持和保障。

5.5.4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船(员)任务

市海上搜救指定力量、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的专业救助力量,应及时将值班待命船艇的名称、位置、联系方式、联系人以及临时调用的动态信息及时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备案。

参与救援的力量及现场指挥船(员)应严格执行搜救指挥机构的指令,按要求及时向指挥机构报告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现场及救助进展,并及时提出有利的应急行动建议。

5.5.5 搜救力量协调与指挥

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力量,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指挥和协调。

东海救助局专业救助飞机、船舶的调用,由省搜救中心统一协调,现场救助由现场指挥船(员)指挥。

军力参与海上救助,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视协调力量多少,分别由市、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协调。

参加救助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并听从现场指挥船(员)协调。

5.6 应急通信

通信方式具体根据参与应急救援的力量临时由现场指挥船(员)确定。

5.7 医疗援助

市海上搜救中心与市急救指挥中心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市卫生局提供以下医疗援助:(1)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移送任务。

5.8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协调专家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参与人员进入和离开突发事件现场应进行登记和医学检查,实施医疗救助待命,及时抢救伤员。

应急行动防护装备不足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或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请求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9 遇险人员及周围群众安全防护

在应急反应行动中,应根据事件现场气象、海况等,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和周围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必要时告知遇险人员和周围群众可能存在的危害,发放防护器材、装备、药品,并做好秩序维持。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发生海上突发事件,应充分考虑可能次生、衍生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由专家组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危害进行评估,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周围船舶、设施、群众的防护和疏散工作。

5.10 社会力量动员

市海上搜救中心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范围等,协调当地政府部门进行社会动员,以保障周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参与或支援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5.11 评估与决策

针对不同的海上突发事件,在不同时段和反应阶段,按照相关的应急反应方案要求,组织专家或利用搜救辅助决策系统、溢油漂移软件等,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应急反应行动方案实施效果、投入力量等进行评估。

当应急行动结束后,对整个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进行评估总结,为应急机制、救助力量建设提供决策,为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5.12 信息发布

5.12.1 信息发布原则

(1)坚持公开、透明。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发布信息,凡不涉及保密的内容,均可以公开。

(2)坚持正确的导向。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信息。

5.12.2 信息发布规定

拟订信息发布方案,采用适当方式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组织报道。 新闻宣传部门要配合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主流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的发布工作。

5.12.3 信息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5.13 海上应急反应流程图示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情况,由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具体实施。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工作。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负责安置。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市民政府局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6.1.4 监视监测

海上突发事件引起海上污染,由海洋与渔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启动海洋环境应急监测系统,实施污染水域的监测监视,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市海上搜救中心。

6.2 保险与理赔

6.2.1 保险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助的征调力量造成损失由政府予以补偿。保险公司应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介入海上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6.2.2 理赔

油污损害的索赔与赔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上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反应方案执行。

6.3 总结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III级和部分社会影响较大的IV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总结评估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传递

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应配置各种日常通信和应急通信所需的通信联系设备,确保全天候值守和信息畅通。

利用公用电信网、无线通信网、海岸电台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建立通信联系,满足信息传输。

利用邮电公用通信网、无线通讯网,保障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与各成员单位迅速取得联系、互动。

海上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船(员)与突发事件单元、应急力量、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视实际情况临时确定。

7.2 应急力量和装备

市海上搜救中心收集全市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应急专家队伍信息库。

市海上搜救中心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建立全市指定搜救力量信息库,并定期更新。

7.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应建立市海上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道路交通和营运船舶交通保障。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4 医疗保障

市海上搜救中心与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的任务。

7.5 治安保障

海上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陆上交通管制由温州市公安局负责。 海上突发事件现场水上交通管制由温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边防支队等部门负责。

7.6 资金保障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列入市财政局年度财政预算,并由审计、财政部门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7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7.8 宣传、培训与演习

7.8.1 公众信息交流

市海上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主流媒体向公众宣传海上搜救等安全知识,并利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宣传海上搜救知识和解答公众关心的相关问题。

7.8.2 培训

市海上搜救中心及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搜救值班人员、应急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安全保护等知识培训。

7.8.3 演习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定期举行海上突发事件单项演练。

承办省搜救中心组织的海上单项演习,一般为每5年1次。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派艇和人员参与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海上突发事件综合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

本预案中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包括船舶保安事件。

(2)“客船”是指载客12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客滚船、客渡船和高速客船等。

(3)“人员遇险突发事件”是指在船舶、设施等工作人员和旅客失踪或船舶、设施等发生事故、故障或自然灾害等危及人命安全而需要立即采取救助的突发事件。

(4)“火灾或爆炸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火灾或爆炸需要外部力量救助的突发事件。

(5)“污染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因事故、自然灾害、操作不当、故意排放或抛弃油类、有毒货物等造成海域环境危害,需要外部力量干预的突发事件。

(6)“医疗援助突发事件”是指在船舶、设施工作人员、旅客因受伤、急病、中毒等,需要外部临时接应伤病员、提供医生或医疗设备、或提供医疗指导的突发事件。

(7)“航空器坠海或迫降突发事件”是指航空器飞行途中发生故障、事故等原因迫降在海上或坠入海中,需要立即搜寻救助的突发事件。

(8)“船舶碰撞进水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碰撞破损导致船舱大量进水,可能致有造成船舶沉没、人员遇险急需外部力量救援的突发事件。

(9)“船舶触礁搁浅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触礁或搁浅进而可能导致断裂沉没或翻沉危及人员安全,需外部救援的突发事件。

(10)“船舶失去动力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在大风浪中失去动力或在港内、航道、岛礁区等复杂水域失去动力可能导致船舶翻沉或触礁搁浅等险情,需要外部救援的突发事件。

(11)“船舶失踪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被劫持、自沉、大风浪中突然翻沉、事故沉没或因通信故障而失去联系,需外部救援或核实的突发事件。

(12)“其他突发事件”是指除上述以外,经常发生且严重危及人命或海域环境安全,需要立即救助的突发事件。

(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附件

(1)船舶人员遇险突发事件反应方案;(2)船舶火灾(爆炸)突发事件反应方案;(3)污染突发事件反应方案;(4)医疗援助突发事件反应方案;(5)航空器坠海突发事件反应方案;(6)航空器海面迫降突发事件反应方案;(7)船舶碰撞进水突发事件反应方案;(8)船舶触礁搁浅突发事件反应方案;(9)船舶失去动力突发事件反应方案;(10)船舶失踪突发事件反应方案;(11)船舶保安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

8.3 附录

(1)附录A: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领导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2)附录B: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现有岸基搜救力量布局。

(3)附录C:专家组名单及联系方式。

(4)附录D:市搜救中心成员及相关单位值班联系表;

(5)附录E:海上遇险报警、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5)附录F:沿海县(市、区)、乡(镇)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6)附录G:《海上险情报告表》;

(7)附录H:《污染事故报告表》;

(8)附录I:《油污索赔取证与记录》;

(9)附录J:《温州市沿海污染敏感区分布图》。

8.4 预案管理

8.4.1 预案修订与完善

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经演习、实战检验发现重大缺陷或辖区搜救力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对预案应及时进行修订。预案附录中成员、通信地址及搜救力量布局每年进行一次更新。

8.4.2 预案报备

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制订或修订预案时,在结构上应与《省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一致,并与其预案相衔接。

8.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海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市海上搜救中心每年举行一次各成员单位领导和有关代表参加的例会,对海上搜救工作进行总结,对搜救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和船舶进行表彰,根据实际搜救情况,对成员单位补助适当的燃料费用。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海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法办。

8.6 解释部门

本应急预案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船舶人员遇险突发事件反应方案

1 目标

在海难事故中,为拯救人员生命, 避免遇险人员伤亡,尽最大努力救助遇险人员和搜救失踪人员。

2 适用范围

对海难事故中船舶、人员遇险突发事件所采取的应急行动。

3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成员的组成和职责

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工作组参照本预案第2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有关规定,针对船舶、人员遇险海上突发事件特点,特明确现场指挥部以下工作组的成员和职责。

3.1评估判断组:

组成:由温州海事局、市气象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局等人员组成,组长由现场总指挥指定。

职责:通过现场的观察和掌握的相关信息,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3.2 船舶人员遇险应急行动组分为:

遇险人员转运小组、搜寻救助小组、医疗救护小组、后备小组,各小组长由现场指挥指定。

3.2.1 遇险人员转运小组

组成:由温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驻温海军部队、温州边防检查站、市交通局、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市港航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调动并落实转运遇险人员所需的船艇、车辆等交通工具,并在遇险人员转运过程中具体指挥,维护转运秩序、稳定人员情绪等等。

3.2.2 搜寻救助小组

组成:由温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驻温海军部队、温州边防检查站、市交通局、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市港航局、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市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确定海上搜寻的范围和方式,对落水或失踪人员进行搜寻、救助和转移等。

3.2.3 医疗救治小组

组成:温州市卫生局及相关医疗部门组成;

职责:落实每一海上突发事件具体医疗救护单位,并负责受伤和获救遇险人员的救治、护理等工作。在需要医护人员随船进行救护工作时,负责指定随船救护人员和医疗用品的调集。

3.2.4 后备小组

组成:由温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驻温海军部队、市边防检查站、市交通局、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市港航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应急反应全过程所需人员及资源的运输,死亡人员的善后等工作。 4 应急反应

4.1信息处理

4.1.1 除《海上险情报告表》中应了解信息外,应进一步了解和核实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船舶的损坏程度(具体损坏的部位,船舶是否进水,有无自航能力,有无沉没的危险);

2 船体结构和总布置情况;

3 事故地点当时的气象、海况、潮汐、周围环境(事故现场风力风向情况、能见度情况、是否受恶劣天气的影响,现场水流和潮汐情况,周围有无浅水区,是否为通航密集区,附近有无码头、陆地、岛屿);

4 附近其他船舶情况(附近锚泊或在航船舶的船名、种类、大小及其联系方法,有无实施救助的可能等);

5船上已采取的自救措施及取得的效果(自救的具体措施,获救的人员数量,失踪人员的数量);

6 需要外界何种援助(医疗援助,转运人员的援助,搜寻失踪人员的援助,药品、食品的提供);

7 船上可使用的救生艇筏及可载客定额(救生艇筏的准备情况,人员的转移安排);

8 事态的可能发展趋势(伤亡、失踪人数的继续增加,船舶沉没的可能性,); 9 遇险船舶的装载情况,客滚船应特别注意有关车辆和危险货物的情况(有无弃货的需要,船舶剩余浮力的掌握,调整配载或加固货物的措施);

10 遇险人员情绪(有无船员或旅客出现过激行为,船上秩序的维护情况); 11 岸基可调用能力的落实(医疗队伍的召集,转运船舶的调用情况,救援物资的准备)

4.1.2 对人员遇险事件评估应考虑到:

1 遇险人员数量,事故地点气象海况、风力、潮流对救助的影响;

2 可能调用的转运船舶、医疗救护人员数量,可能调用的救援物资的数量; 3 到达事故现场所需要的最短时间,最快到达现场实施救助力量的数量; 4 采用船舶现有救生艇筏转运的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5 救助落水人员施救措施、方法的可行性及可能达到的效果;

6 失踪人员的搜寻方式、范围及投入的力量、规模和可能持续的时间; 7 事发船抢滩、冲滩或固定于安全水域的可行性;

8 引发其他事件的可能性。

4.2 行动和措施

4.2.1 救助力量的调用

1 组织、调用本预案附录B就近救助力量,迅速投入应急反应;当事发海域远离大陆时,可借助中国船位报告中心的信息,协调航经事发海域附近的商船在最短时间内投入搜救行动;

2 根据风浪、周围海况、遇险人员数量选派合适的船艇、飞机转运遇险人员; 3 根据搜寻范围、方式调用船艇、飞机搜寻失踪人员;

4 调用合适的飞机空投救生设备、食品和饮水等;

5 优先调用航速较快的转运船舶;

6 前往救助的船舶,应尽可能携带额外的救生设备。

4.2.2 指导遇险船舶自救

4.2.2.1 对所有遇险船舶

1 充分发挥船舶领导的作用,稳定船舶遇险人员情绪。对客船特别要做好旅客情绪的安抚工作,对个别情绪过激的人员可采取果断手段给予控制;

2 按船上应急反应部署,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发展,为外部救援争取时间;

3 组织船员作好救生艇筏施放的准备工作,作好随时弃船的准备;

4 搜集船方、船员及旅客可用的通信联系工具,专人保管和合理使用; 5 清点核对人数(客船分成船员和旅客),做好转运人员前的准备工作; 6 发现人员落水,安排专人对落水人员进行盯视和有效搜救,抛下救生圈(白

天尽可能抛下带烟雾信号的救生衣、晚上抛下带应急灯的救生衣),若情况特殊也可以向落水者附近水面抛漂浮物(如木板、泡沫、纸箱等),以便落水者发现,也能指示或扩大搜救目标,便于寻找;

7 若有风浪尽可能调整航向(如撒镇浪油、放下一定量的锚链或缆绳,对于渔船还可用海锚、网具)减轻横摇以避免引起人员(尤其是客船的旅客)恐慌造成险情急剧恶化;

8 选择浅水区抛锚或合适地点抢滩;

4.2.2.2 客船

除以上情形外,对客船的指导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利用广播反复播放安定人心的通知;

2 向旅客提供适当的船舶遇险信息;

3 派人维持旅客秩序和保持逃生通道畅通,引导旅客到安全的区域;

4 检查客舱,清点人数,组织抢救受困的旅客(如被火场、进水围困,或门窗变形被困,等等);

5 发挥旅客中的军人、干部、干警、医生和团体领队在抢险、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6 阻止遇险人员跳海,禁止旅客携带包裹,做好对老、弱、病、残等旅客的特别照顾工作;

7向旅客宣传使用救生设备的相关知识,指导旅客穿好救生衣等,引导旅客做好弃船前的准备工作;

8 弃船时派专人指导旅客安全登乘艇筏,弃船后将救生艇筏集结在一起等待救援。

4.2.3 搜救中心救助措施

4.2.3.1 遇险船上人员的转运

1 救助船直接并靠遇险船,将旅客和船员转移到救助船上,转运到安全地点; 2 用救生(助)艇或其他合适的小艇将遇险船上的遇险人员接下来,转运到救助船上再转移到安全地点;

3 当救助船无法并靠或无法利用救生(助)艇、合适的小艇转载的遇险人员时,可用救生裤救助的方法,转移遇险人员;

4 直升飞机吊运难船上遇险人员到安全地点或吊运到救助船上。

4.2.3.2 落水遇险人员的救助

1 救助船放下救生(助)艇并将艇驶停在遇险人员上风适当位置,向遇险人员投放可浮救生环,遇险人员抓住救生环后拉到艇边后救上水面;

2 救助人员穿上救生衣,系上安全系绳,携带救生圈下水将昏迷、失去自救能力等遇险人员救起;

3 当海面有大群落水遇险人员时,在救助船下风放出大量浮索至水面,并以极慢的速度在浮漂者上风处回转,使漂浮者抓住浮索救上水面;

4 救助船在两舷张挂好救生软梯和救生网或在船舷两侧自船艏至接近水面处各系一条可浮缆绳,在其上系缚若干可以绑系救生艇或筏的小绳救助落水人员或水面上的艇筏;

5 救助船用吊杆、吊货盘或吊货网兜等救助落水人员;

6 直升飞机用吊篮直接从水中将落水人员救起。

4.2.3.3 遇险失踪人员的海上搜寻与救助

参照《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

1 确定海上搜寻基点;

2 确定海面搜寻区域和可能的范围;

3 确定海上搜寻与救助方式;

4 采用潜水员进行水下搜索;

5 用飞机向落水人员空投自救的救生艇筏、食品饮水等待救助船舶或飞机救助;

平行航线搜寻方式:适用于两艘及以上船舶参与救助,海面平行搜寻时最初航向通常应与遇险船的飘流方向一致,搜寻速度一般以慢速船的最大船速为限,并按1.5倍雷达观测距离的船舶间距(一般是4海里)要求各船成一列横队进行搜寻。当搜寻的目标是较小的艇、筏、落水人时,搜寻船的间隔应缩小。能见度不良时,应减速、缩小间距进行搜寻,无雷达或其性能欠佳的船舶应配置在他船后面搜寻;

扩展方形搜寻方式:一船先抵达现场时,其抵达搜寻基点后所进行的搜寻应以扩展方形的方式展开;

扇形搜寻方式:用于可能遇险范围较小、搜索从基点开始,所有转向都是向右120度,完成第一次搜寻后,向右转30度后,重新进行这一方式的搜寻;

船舶航空器协作搜寻方式:用于飞机和船舶的联合搜寻。

4.3 难船处置

1 需要医疗救助的船舶,同时启动《医疗援助海上突发事件方案》

2 失去动力的船舶参照《船舶失动力海上突发事件反应方案》执行;

3 船舶沉没、破损等引起的污染参照《污染海上突发事件反应方案》执行; 4 船舶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触礁等海上突发事件后的难船处置参照相应的方案执行。

5 应急反应行动中注意事项

1 及时将获救情况,如载有脱险人员的船舶名称,航行目的地,脱险者的人数、姓名、身体状况,是否需要医疗等,向现场指挥报告;

2 对在救生艇筏上的人员救助,救助船艇应尽可能将其置于下风舷;

3 遇险人员获救后,应注意对获救人员的照顾与管理,及时抢救、转移受伤人员,防止受伤人员因延误抢救时机而死亡;

4 落水遇险人员救到救助船上后,应采取低温状况下的保护措施,确保获救人员不因低温而伤亡;

5 客船的指导自救重点置于对旅客秩序维护和情绪稳定上,油船及液化气船指导自救的重点置于灭火和防止爆炸,控制油料外泄方面;

6 客船弃船应特别注意旅客的有序撤离,防止因混乱造成人员落水或伤亡,渔船、货船弃船应特别注意最大限度地与搜救机构保持通信联系并将遇险情况及时准确地向搜救机构报告以便及时有效地展开救助;

7 对被困部位遇险人员的抢救,在实施气割等作业前应做好防火防爆等工作,确保施救人员和被救人员安全;

8 搜寻救助工作中要准备充足的低温保护设备,确保落水被救人员不因低温而死亡;

9 搜救人员应注意个人的安全防护,防止施救人员伤亡;

10 应充分考虑气象、海况对转载和搜寻救助工作的影响;

11 船舶弃船前,应关闭所有舱室的孔道和通风口,切断所有油路、电路,

停止动力装置的运行,避免或减轻沉船造成污染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12 有秩序地转移事发船上的遇险人员,抢救和转移伤员;

13 当由非专业救助船担任临时现场指挥船时,一般选择第一艘抵达现场且有较完善通信设备的船舶承担该任务,白天悬挂国际信号旗“FR”;

14 救助船接近现场时必须开启雷达,保持良好了望,白天使用烟雾信号,晚上使用探照灯照射海面,并鸣汽笛,以便发现遇险船(人员)或被遇险船发现;

15 救助船在救助行动中仍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

16 应充分考虑遇险人员所需的救生、保温设备及食品、饮用水和药品器材; 17 充分召集、指导事发现场渔船参与救助;

18 应急行动应视现场险情和施救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反应措施。

附件2:

船舶火灾(爆炸)突发事件反应方案

1 目标

针对船舶发生火灾(爆炸)事件迅速做出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避免或减少因船舶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

2 适用范围

该方案适用于船舶发生火灾(爆炸)海上突发事件采取的救助行动。 3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成员的组成和职责

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工作组参照本预案第2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有关规定,针对船舶火灾(爆炸)事件,特明确现场指挥部以下工作组的成员和职责。

3.1 评估判断组

成员:由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港航局和温州海事局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组长由市消防支队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职责:对船舶火灾(爆炸)趋势、施救效果、火灾(爆炸)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评估,做出判断,提出建议。

3.2 应急行动组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行动组由现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指定分成消防小组、医疗小组、后备小组、监护小组,各小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指定。

3.2.1 消防小组

组成:由市消防支队、市港航局、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温州海事局等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船舶火灾的降温、控制火势、隔离火源或孤立火灾区域、抢救火场遇险人员、扑灭火情、清理火源和爆炸源、测氧、测爆和测毒,防止爆炸或再次发生爆炸等工作。

3.2.2 医疗小组

组成:由市卫生局及相关医疗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落实每一海上突发事件具体医疗单位, 并负责因火灾爆炸和救助过程中伤亡人员的救治、护理等工作。在需要医护人员随船进行救护工作时,负责指定随船救护人员和医疗用品的调集。

3.2.3 后备小组

组成:由温州海事局、市交通局、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市港航局、市民政局等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人员和抢险物资的运输、事发船舶拖带和护航及固定、死亡人员的善后等工作。

3.2.4 监护小组

组成:由温州海事局、市边防支队、市海洋与渔业局组成。

职责:负责事故地点通航秩序的维护,船舶的调度等工作。

4 应急反应

4.1 信息处理

4.1.1 除《海上险情报告表》中了解的信息外,还应进一步了解和核实的信息

1 事故地点和经纬度(港区水域、锚地、码头停泊、主航道等);

2 船员人数、旅客人数、是否有人员受伤和需要医疗援助和人员撤离(核查船员人数、伤亡情况,人员是否需要撤离);

3 火灾部位(机舱处所、货舱处所、货泵舱处所、客舱、生活起居处所、工作间、物料间);

4 火灾类型(普通火,油类火,电气火,可燃气体失火);

5 火势情况(是否还在蔓延,是否已得到初步控制);

6 所装货物种类和数量(货物名称,船舶货物积载情况,燃料油数量和种类,所装危险品的数量和名称,货主、托运人的联系方式和方法及紧急处理的相关信息);

7 需要何种援助(是否需要医疗救助,是否需要增派消防救助力量,需要何种消防设备增援,如冷却剂、消防水、泡沫、干粉等,是否需要增派拖轮,是否需要护航或引航);

8 气象、海况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事故现场风力风向情况、能见度情况、是否受恶劣天气的影响,现场水流和潮汐情况);

9 船舶处于何种状态(在航,锚泊,滞航);

10 船方已采取的行动、措施和效果(是否已启动船上消防设备,是否已对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是否已对人员撤离做出安排,船上救生设备是否已准备就绪,船舶自救的效果,其他船舶援助的效果);

11 船舶概况(货舱的数量,船体材料,首吃水,尾吃水,平均吃水及吃水变化情况);

12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及通讯联系方式(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13 事发地周围船舶情况及联系方法(有无过往或锚泊船舶,船舶能否提供救助,能提供何种救助,便捷联系的方法);

14 事故初步原因(初步确定的起火原因,最初起火位置);

15 事发地周围环境(是否在通航密集区,通航管制区,桥梁,危险品作业区,渔业区,生态保护区,水上娱乐区等);

16 船舶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及可用情况(可用消防泵数量和排量,其他固定灭火设施可用情况,移动灭火器材的可用情况);

17 船舶的结构和总体布置情况;

18 其他搜救行动的准备(其他可能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如油污染事件等等)。

4.1.2 油船还需进一步了解和核实的信息

1 所装油品种类和数量(油品的正确技术名称或联合国编号,货物数量,货

油空档高度或油位深度,船舶货物积载情况);

2 油船的结构和总体布置情况(是否双层底,货油舱的数量和载货情况,货泵舱的位置和数量,隔离舱的位置和数量,压载水舱的位置和数量,货油管系图等);

3 油品的理化特性,包括闪点、挥发性、爆炸极限等(详细情况应参阅《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技术资料);

4 货主、托运人或收货人及其联系方式方法、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等等。

4.1.3 化学品船还需进一步了解和核实的信息

1 所装化学品种类和数量(化学品的正确技术名称或联合国编号,货物数量,货物积载情况);

2 船舶配备的防护用品情况(船上防护用品的可用数量,发放的情况); 3 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包括闪点,爆炸极限,危害性等(详细情况应参阅《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技术资料);

4 货主、托运人或收货人及其联系方式方法、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等等。

4.1.4 液化气船还需进一步了解和核实的信息

1 液化气种类和数量

2 液化气船的水雾喷淋系统的可用情况;

3 液化气的货物成分,密度,货物温度,爆炸极限,饱和蒸汽压力,液体比重等特性(详细情况应参阅《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技术资料);

4 液化气船的结构和总布置情况(液化气船的类型,管线的损坏情况,货舱区域的应急截止阀的数量、位置及可用情况);

5 货主、托运人或收货人及其联系方式方法、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等等。

4.1.5 客船还需进一步了解和核实的信息

1 客船种类(高速客船、客滚船、客渡船、普通客船);

2 旅客数量及目前的安全状况(是否有旅客受伤,是否需要医疗援助,旅客的疏散和撤离情况);

3 船上救生设备情况(救生设备的种类、数量及可用情况),等等。

4.1.6 相关信息的获取

在收集和核实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及时与船东、管理人、经营人联系,尽可能提供船舶防火控制图、船舶总布置图、管系图,船舶稳性计算书等船舶资料和技术支持;并与货主、托运人联系,获取船载货物的有关信息,提供技术支持。

4.2 评估和判断

根据所得到的信息,现场指挥部应对下列项目(但不限于)进行评估,并做出专业性的判断:

1 是否需要撤离有关人员;

2 火灾的可能规模及扩展趋势(火情是否得到控制,火势是否已无法控制,是否可能发生爆炸或再次爆炸,是否引发新的险情,人员的伤亡情况);

3 船舶自救的可能性;

4 可能导致其他事件的情况(是否会影响正常通航秩序,是否会造成其他的环境损害,是否会影响港区的安全,是否威胁救助人员自身的安全);

5 实施救助的可行性、附近船舶施救的可能性;

6 调用何种专业扑救队伍及所到达的时间;

7 对人身安全、公众健康的影响;

8 对环境构成的威胁;

9 气象、海况对施救行动和效果的可能影响;

10 是否需要指派总指挥部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协助;

11可能引发其它事件的防范措施,包括疏散周围船舶、人员、财产和物品等的必要性;

12 是否需要将事发船移至安全或影响较小或指定的地点;

13 船舶自航和拖离、护航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4 船舶抢滩、冲滩或固定于安全水域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5 对辖区救助力量进行客观评估,是否需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及相邻省市搜救机构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和技术力量等支持。

4.3 行动和措施

4.3.1 救助力量的调用

组织和调用适用的救助力量的原则详见本预案4.3.5和附录B。针对船舶火灾爆炸事件,根据评估结果,首先应调用航速快、适合人员转运的船舶,转移和抢救遇险人员;对可采取扑救的船舶和设施,应根据失事船舶船种特点和火势大小、火灾类型等,迅速调用合适的扑救力量。如可行,还可调用和选择事发船邻近的船舶担任指挥和救助工作。

4.3.2 对事发船的指导

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和现场指挥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导船舶自救,并提出相关指导性建议,包括但不限于:

1 与遇险船舶保持必要的通讯联系,稳定船员情绪;

2 收集船舶可能的通讯工具,统一保管和使用;

3 停止所有货物装卸、加压载、洗舱、加燃料等作业;

4 切断火灾区域的油路和电路,封闭门窗、通风孔及其他处所开口; 5 根据火灾不同类型,选择合适的消防设施和设备,扑灭和控制火势; 6 对火灾临近处所的冷却和隔离;

7 对火灾(爆炸)部位其他可燃物质或助燃物质的转移、清理和处置; 8 船舶停车或低速航行,在可能的情况下驶往指定的区域;

9 调整船首向,使火灾部位处于下风;

10 择地抛锚或抢滩;

11 弃船准备工作、伤亡人员的安置和人员撤离的安排;

12 对失火的吨位较小的商船、渔船等,应将人员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带,包括救生艇筏等;

14 一线消防员及时替换。

对油船的指导还包括但不限于:

1 船上干粉系统储存量的掌握和使用;

2 启用油船的专用消防设备和设施,包括喷淋装置和惰性气体装置。 液化气船的指导还包括但不限于:

1 启动液化气船的水雾喷淋装置,货舱区域应急切断;

2 密切关注火情,随时测氧、测爆和测毒,及时疏散和撤离人员;

3 船上干粉系统储存量的掌握和使用。

化学品船的指导还包括但不限于:

1 妥善处理隐含危害性的货物;

2 船舶所配备的防护用品的发放和正确使用。

客船的指导还包括但不限于:

1 稳定旅客情绪;

2 组织船员维护船上秩序,做好旅客疏散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3 清点旅客人数,检查旅客房间;

4 通过广播,发布火情及相应的应急须知(包括救生衣的穿着,艇筏的乘坐,逃生路径的安排),并对救生衣的穿着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5 转移旅客至安全地带(紧急时转移到救生艇筏等)。

4.3.3 外部救援行动

根据评估的结果,采取以下的救助行动:

4.3.3.1 火势能得到控制并被扑灭

1 组织施救力量,及时协调专业救助队伍及社会救助力量(消拖两用拖轮等)到达现场;

2 迅速救助和转移遇险人员,包括伤亡人员;

3 客船应迅速转移旅客;

4 隔离和孤立火源或火灾区域;

5 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火势蔓延,直至火被完全扑灭;

6 清理火灾和爆炸区域,防止复燃和爆炸及再次爆炸;

7 对失事船舶附近水域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

4.3.3.2 火势可能无法控制

1 组织施救力量,及时派遣专业救助队伍及社会救助力量(消拖两用拖轮等)到达现场;

2 迅速救助和转移所有人员;

3 继续扑救火情,延长造成严重后果的时间;

4 封闭全船门窗、通道、通风透气、测量口,切断所有油路、电路,停止动力装置的运行;

5 如危及周围人员、财产安全,条件允许时,选择合适的安全水域,将事发

船舶驶往或拖带护航至安全水域,或协助其抢滩、冲滩;

6 如失火船舶不能被拖离或驶往安全水域,应将事发地周围可能涉及的船舶、人员、居民安全撤离并转移相关物品和财产;

7 对火势进行有效的监控,划定警戒区域,进行警戒或交通管制,保证航道安全和畅通。

4.3.3.3 火灾可能引发爆炸

1 尽量控制火情,定时、定点检测易燃和易爆气体浓度和含量;

2 组织施救力量,及时协调专业救助队伍(消拖两用拖轮等)到达现场,迅速转移所有人员;

3 如有可能,在弃船前,封闭所有门窗、通道、通风透气口、测量口,切断所有油路、电路,停止动力装置的运行;

4 划定警戒区域,进行警戒或交通管制,对火势进行有效的监控,保证航道安全和畅通;

5 应将事发地周围可能涉及的船舶、人员、居民迅速安全撤离,转移相关物品和财产;

6 如有可能应将事发船拖带护航至适合的安全水域。

4.3.3.4 爆炸可能引起火灾或再次爆炸

1 组织专业人员对可能爆炸部位或区域进行测氧、测爆;

2 组织施救力量,及时协调专业救助队伍及社会救助力量(消拖两用拖轮等)到达现场,迅速救助和转移遇险人员;

3 如时间允许,在弃船前封闭所有门窗、通道、通风透气口、测量口,切断所有油路、电路,停止动力装置的运行;

4 尽可能迅速转移可燃或助燃、易爆物品,尤其对爆炸区域内的该类货物; 5当危及周围人员、财产安全,条件允许时,选择合适的安全水域,将事发船舶驶往或拖至安全水域;或撤离疏散附近区域的船舶、人员,转移财产、物品;

6 划定警戒区域,密切监视火灾和爆炸的事态,实行交通管制,保证航道安全和畅通。

4.3.3.5 火灾(爆炸)引发的其他事件的处理

因船舶火灾、爆炸引发人员伤亡、人员遇险、污染事故等事件按照相应的海

上突发事件反应方案执行。

5 难船处理

5.1 漂浮且碍航的难船应尽快自航、拖离和护航至指定的安全水域;

5.2 沉没且碍航的难船应及时设置警戒标志,发布航行警告,并依法组织打捞。

5.3 漂浮但暂不碍航难船自航、拖离和护航至适合的安全水域;

5.4 沉没但不碍航难船由船东自行处置。

对难船还应选择合适的地点或泊位及时卸驳货物,尤其对沉没的油船、液化气船、散化船还应及时抽驳货物,以切断污染源,消除隐患。

6 救助行动中注意事项

1 外部施救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助行动;

2 应急行动组接近、靠拢事发船时,应从事发船的上风位置接近,并选择合适的部位靠拢事发船;

3 在船方或其管理人的协助下,应急行动组人员在登船前应了解事发船的结构和布置,要有熟悉船舶的船方或管理人陪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登船;

4 进入相关场所前,应测氧、测爆、测毒,在施救过程中,也应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时定点测氧、测爆、测毒工作;

5 注意事发船的稳性和剩余浮力的变化,及时组织后备小组采取排水等措施,避免因扑救不当造成沉没等其他损失;

6 根据失火部位,选择最近、最有利的灭火路线;

7 在特殊灭火剂(如二氧化碳)使用时,应注意人员的及时撤离;

8 及时抢救和转移受伤人员,防止受伤人员因救助迟缓而死亡;

9 气象、海况对火情和整个施救行动的影响;

10 在弃船前,应关闭所有舱室的孔道和通风口,切断所有油路、电路,停止动力装置的运行,避免或减轻污染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11 在采取具体的扑救行动中,应急行动组、现场指挥和救助人员有权根据事态的发展采取有效的行动,甚至对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指令进行适当的调整,使之更符合实际,但该调整或将要采取的措施应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

12 在选择水域监控油船火情时,应考虑到对事发船的进一步处理的可操作

性,如水深、底质、水底的坡度、波浪等因素,以便日后的打捞、油品的卸驳等;

13 对油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施救时,施救人员应注意个防护,穿着和行动要防止静电产生,防止人员中毒或受到伤害。

附件3:

污染突发事件反应方案

1 目标

针对来自船舶、海上设施发生的污染事件,迅速组织力量控制污染,并尽可能回收、清除污染物,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充分考虑港口、水域、地理和资源环境等因素,利用现有设备、器材及人员,对船舶、设施等事故及其它溢漏污染事故做出最快、最有效的反应,将污染对人身和环境的损害降至最低程度。

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温州海区船舶和设施发生污染海上突发事件所采取的应急行动。

3 各级指挥部有关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

指挥部的工作组及其成员参照本预案第2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有关规定,针对污染海上突发事件,特明确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如下:

3.1 评估判断组

成员:由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和温州海事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职责:对现场险情趋势、现场抢险效果进行分析、预测、判断,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2 监测监视组

成员:市环保局、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和温州海事局等有关人员组成。

职责:对污染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监测监视,并提供现场信息。

3.3 应急行动组

包括围控小组、回收小组、后备小组、消防小组和医疗小组。

围控小组由救助局、港口水域专业应急队伍、企事业单位应急防治队伍、

污染防治公司(清污公司)等组成。其职责为切断污染源,把污染物围控在一定范围内,保护敏感区域。

回收小组由港口水域专业应急队伍、企事业单位应急防治队伍、污染防治公司(清污公司)等组成。其职责为回收污染物并处理污染物,正确使用化学分散剂,处理无法回收的污染物。

后备小组由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温州海事局、市交通局、市港航局、温州港务集团及各码头公司等组成。其职责为负责提供作业人员的防护器材,人员和物资的海上运输、失事船舶拖带和护航及固定等工作。

消防小组由公安消防部门等组成。其职责为负责现场的防火警戒,严禁现场明火作业,消除火灾隐患,需要时进行伤员转移。

医疗小组由市医疗单位人员组成。其职责为负责人员受伤时急救,指导现场人员作好防护工作。

3.4 其他工作组

本方案还应成立信息处理组、新闻发布组、后勤保障组、警戒警备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

3.5 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的等级、性质、影响范围确定启动响应的工作组。 4 应急反应

4.1 信息处理

4.1.1 除《污染事故报告表》外,还应进一步了解和核实以下内容:

1 船舶的种类、总吨和载货量,船舶始发港、目的港;

2 事发地周围船舶及其联系方法;

3 是否有人员受伤和需要医疗救助和人员撤离;

4 船舶受损情况和船员人数,船舶的结构和总体布置;

5 视情要求船方、货主提供所装化学品的理化性质、人员防护要求等信息; 6 其他的援助请求。

4.1.2 污染事故初始评估和报警

1 核实事故的真实性;

2 是否可能引发火灾、爆炸;

3 对人身伤害进行初步分析判断;

4 污染物进一步溢出的可能性;

5 预计将受污染物威胁的地区;

6 根据初始评估,视情向有关单位、部门报警。

评估的依据来源于船舶的污染事故报告、气象水文报告、环境敏感区分布图以及船公司和船舶代理等的信息。

4.2 污染物的监视与监测

总指挥部成立后,监视监测组应迅速形成具体的应急监视监测方案,派出巡逻艇对现场附近水域进行监视,必要时调用直升机到现场监视取证;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对污染的水域、大气及资源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总指挥部。

4.3 信息的进一步评估及决策应考虑的内容

1 现场的交通管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 是否需要撤离人员及人员伤亡情况;

3 根据当地当时的潮流、风向、风速等,利用溢油模型和船舶跟踪、飞机监视等手段,预测污染物漂移扩散的方向、数量和范围;

4 确定污染规模、污染物的回收方式和处理方法以及可行性、所需的救助力量;

5 需要船方何种协助;

6 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可能性;

7 污染对人身安全、公众健康的影响以及现场作业人员的防护措施; 8 可能受到威胁的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以及需要保护的优先次序; 9 可能引发其它事件的防范措施;

10 如何处置事故船,如是否需要将事发船移至合适的水域;

11 是否需要由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及相邻省市搜救机构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技术等支持。

4.4 海上污染物处理方安决策流程图

4.5 根据决策采取相应行动

4.5.1 对船舶的指导

船舶在海上发生污染事故时,督促事故船舶船长立即启动《船舶油污应急计

划》/《船舶海洋污染应急计划》,船长、轮机长分别指挥动员甲板部、轮机部船员按照分工,分头行动。船长在指挥和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立即查清发生溢出的部位,迅速确定事故范围和种类,根据掌握的情况估计险情。

2 船长首先应确保人员和船舶安全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逐级上升。救人第一,当发现有人被困,受到窒息、中毒、火势、浓烟、落水等威胁,有生命危险时,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应首先抢救被困人员。

3 负责报告的人员,按“报告”程序和规定报告就近的港口主管机关、船东、代理等,有新情况时,及时补充报告。

4 视请指导船员作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展开自救的人员必须穿着防护服,戴防毒呼吸器,其余船员尽可能处于上风位等安全场所。

5 要求船舶提供一个或多个可靠的通信渠道和保持通信的有效性,及时将现场的详细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6 在油轮、散化船碰撞情况下,应要求碰撞的其他船舶尽快熄灭火种,同时劝其离开,到无污染气体出现的区域。

7 向周围其他船舶发出应急报警信号(应注意气体扩散),并在船舶之间、船舶与海岸电台之间连续依次联络。

8 船舶择地抛锚或离港驶抵合适的水域。

9 在总指挥部具体措施实施之前,由事故船舶全面负责污染的控制工作,制止一切不利于控制污染工作的行为。

4.5.2 外部的应急行动

1 警戒警备组迅速前往出事地点,实行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设置警戒区域,撤离无关人员。如事态严重,将事故情况告知现场周围的单位和群众,并做好随时撤离的准备。

2 回收小组携带围油栏、回收设备和堵漏设备等以最快的速度赶往现场开展污染物控制和清除工作,并根据指令对环境敏感区进行保护。

3 通知可能受危及的敏感区域及附近单位组织力量做好防污染应急准备,并指导其采取相应的自救、防范措施。

4 后备小组现场待命,进行海上后援物资的运送,并将溢漏船舶拖带到安全

水域,以有助于污染物围控,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5 污染事故调查由善后处理组负责,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取证。

6 消防小组随消防船赶赴现场实施警戒,禁止现场明火作业,消除火灾隐患;需要时进行伤员转移或人员撤离。如发生火灾,参照“火灾(爆炸)海上突发事件方案”行动。

7 医疗急救小组赶赴现场待命,在人员受伤时进行急救;指导现场人员做好防护工作。如有人员伤亡,参照“医疗援助海上突发事件方案”行动。

8 信息处理组及时报告污染事故的进展情况。

9 新闻发言人视情向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并及时通报有关清污 进展情况。 10 在应急行动过程中,如发现实施的方案不能达到预期目标,应及时调整应急方案;当现有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时,及时增派人员和设备,或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邻近省市请求资源支持。

4.5.3 溢油和化学品污染的控制和清除

4.5.3.1 溢油的控制、清除和处置

1 切断溢油源

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后,首先以果断的措施切断溢油源,关闭产生溢油事故的各种阀门,堵漏或将破损油舱内剩下的油转移到该船其它舱内或过驳到其他船上。

2 溢油的围控

对于非持久性油类,如航空煤油、汽油、柴油及某些轻质原油蒸发速率极大,一般不采取回收方式。因为这种油经过一定时间,大部分会挥发掉。但为防止其向附近的敏感区扩散,可利用围油栏拦截和导向,并根据《消油剂使用规则》立即做出是否使用消油剂的决定。若经预测和实际观察,溢油总的趋向是向外海扩散时,可不采取防治行动,但需要严格监视溢油的动向。

对持久性油类,只要海况允许,根据具体情况立即布放一道或数道围油栏进行围控,防止溢油继续漂移扩散。布放时应:

●将船上继续可能外溢的油围控住,在船一侧设置围油栏,并密切注意溢油是否有可能因破口不明、或潮流变化而导致另一侧也出现溢油,迅速调整围油的方向与位置。

●溢流到海上的油,对厚度较大、成片的溢油尽可能围控,并尽快回收。

●对已经漂移扩散的碎片油污,在下风向设置围油栏,使用多艘作业船,拉住围油栏的两端边航行边进行围控。

●若天气恶劣,无法布放围油栏,此时应做好溢油监视监测预报,掌握溢油的去向。当天气变好、海流变小时在下游方向再布放围油栏,最大限度地减少漂移到岸线的溢油量。

3 海面溢油的处理

尽可能依靠机械的方法将围控的浮油回收,回收时可用浮油回收船、撇油器、油拖网、油拖把、吸渍材料以及人工捞取等。对于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回收:

●对类似大庆、胜利等产地的含腊高的原油的清污作业,优先考虑采用收油网进行回收。用两艘小拖船(拖轮)分别拖收油网的收油臂收集海上油块,或是将围油栏围着的油块往油网里赶;油网收满后,拖到浅海风浪小的海域集中,用船吊吊起倒入敞口驳(泥驳);如还有流动性,可考虑用强力潜水泵打入驳船。

●对类似中东原油或成品油类,则用常规的撇油器或回收船进行回收,装入油囊、油轮或油驳。

●对于已经飘散,围控困难且威胁到环境敏感区域的油污,可使用消油剂,但必须经总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批准。在环流小的浅水区域、潮间带、产卵区、电厂冷却水吸水口和对于溢出超过三天的溢油,不能使用消油剂。

●在天气良好,海面较平静情况下,如溢出的大片油污离海岸及设施、生态敏感区等较远,可采用现场点火燃烧的方式消除溢油,但需要在溢出后1-2天内,油包水状液含水量小于30%时进行。现场燃烧时必须加强安全警戒,防止船舶进入燃烧现场。

4 岸线清除作业

清除重度污染物及浮油,可用围捞浮油的人工方法收集浮油,也可用吸附材料吸收;重度污染物、沙石等可先集中堆放再做进一步处理。

清除中、轻度污染物,搁浅于岸线的油及被油污染的海滩泥沙,可用收集污染沙石及污染物进行集中填埋或对沙滩、岸边用分散剂或热水清洗,并围控回收污水的方法。

5 回收油和油污废弃物的处理

由于回收的油和油污废弃物含有大量水、泥沙、碎石等杂物,须进行妥善

处理,以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处理方法参考如下:

油和碎石类型分离方法处理方法

液态:

1、非乳化油

2、乳化油 1、重力分离水与油

2、破坏油的乳化态释放出水,运用下述方法:

(1)加热;

(2)应用化学法破乳

(3)与沙子混合。 1、回收的油作为燃料油或送到炼油厂作原料;

2、燃烧;

3、将分离出的沙子运回沙滩原处。

固态:

1、油混有沙子

2、油混有鹅卵石或扁卵石

3、油混有木头、塑料、海草及吸油材料

4、沥青球 1、在暂存期间从沙石中滤出液态油,再加以收集;

2、用水或溶剂冲洗,从沙石中萃取;

3、筛出固态油。 1、把回收的液态油作为燃烧或炼油的原料;

2、直接处理;

3、用无机物材料固定;

4、耕作或混和于土壤中,让油自然降解;

5、焚烧。

1、暂存期间从沙滩沙石中滤出液态油,再加以收集;

2、用水或溶剂冲洗,从沙滩沙石中萃取油。 1、直接处理;

2、焚烧。

1、暂存期从碎石中滤出液态油,再加以收集;

2、从碎石中用水冲洗出油。 1、直接处理;

2、焚烧;

3、将混有海藻和吸附材料的油耕作或混和于土壤中,让油自然降解。

用筛子从沙子里分离出油 1、直接处理;

2、焚烧。

4.5.3.2 化学品的控制和清除

参照《国际危规》、《MARPOL73/78公约》及相关化学品数据库中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船舶的液货舱舱室分布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于化学新产品可根据货主或船方提供的货物理化性质的信息材料进行处理。

1 做好人员防护工作

●做好受污染区域内人员(除与抢救行动相关人员外)的安全防护,其余人员应尽快撤离现场,

●行动小组人员穿着防护服,戴正压式呼吸器,戴抗渗手套,并尽可能处于上风位。

●视情做好将受污染物影响区域的人员的撤离工作。

2 切断污染源

●根据事故船舶货舱的分布及同一船舶所载货物的不同,关闭相关阀门、堵住破损处、船内转驳、驳往他船或岸上储罐;

●视情将事故船拖至合适水域等措施。

3 围控回收

●据现场情况,尽可能用围油拦和各种拦栅等控制水域污染物,讯速利用机械回收设备进行回收。

●若因各种原因,无法布设围油栏,应利用船舶等对污染物进行导向,以避开对敏感区及岸线的影响。

●若无法对污染物进行导向,应按优先次序对敏感区域进行保护。

4 污染物的处理

●对无法回收的污染物,可考虑使用相应的化学处理剂进行稀释、分散、中和处理。

●对易挥发及产生化学反应的化学品,可用相应的抑制剂处理或用化学泡沫覆盖。

5 岸线的处理

对于漂移到岸线的污染物,根据岸线的地理环境和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可采

取铲刮、清扫、冲洗、焚烧等方法进行处理。

4.5.3.2.1 针对几种常见危害性的化学品的处理

1 对于有毒化学品

●因毒性气体会经呼吸道、消化道、皮肤等进入人体,行动小组人员应穿着全封闭防护服,戴相应防毒面具或正压式呼吸器,戴抗渗手套,并尽可能处于上风位。

●随时监测空气中的氧气和毒气含量,并用雾状的消防水向大气喷洒,以稀释大气中毒气浓度。且应据风向,判断含毒气空气的扩散方向,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单位和居民,做好防范工作及撤离准备,限制工农业和居民用水。

●根据化学品的特性和流动方向,布设围油栏围控,监测水中毒性物质的含量,并随时将污染信息对周围相关单位(养殖区、农业、工业取水口、游乐场所等)通报,直至经评估小组评估、判断后,认为无危险性止。

2 对于易燃性化学品

●切断事故船舶电源,严防静电的产生,使用防爆型的器材和设备。

●监测现场空气中可燃气体和氧气的含量,用消防水喷洒事故现场空气及对泄漏的化学品喷洒抑制剂或用相应的化学泡沫覆盖,以减少可燃气体的挥发量,并作好随时启动火灾应急方案的准备。如果存在发生火灾、爆炸的可能,且采取措施后,仍未能消除隐患,则应考虑将船舶拖离至安全水域。

●如果采取施救措施后,经评估和判断,无火灾、爆炸的可能,则立即投入清理、消除污染物的工作。

●在事故船拖离现场后,对于水面污染物,根据当时的气象、周围环境,也可考虑采用定点焚烧的方法,清除污染物。

3 对于污染性化学品

●根据化学品的理化特性,泄漏物若是类油物质,则可按油类物质采取措施。 ●如果泄漏的化学品比水重,污染物将会沉降或溶于水中,无法采取围控打捞的方法回收,则需采用处理剂喷洒处理使其沉降、分散、中和,或采用水底打捞沉降物的方法,进行清理。

●回收的化学品及含水、杂质的化学品废弃物等,应考虑其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的方法,以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岸线。

4.5.4 沉船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船员在弃船前应尽可能关闭有关舱(柜)管子的阀门,填塞有关舱(柜)通气孔,并在事故报告中说明存量、有关舱室及通气孔的位置。

船舶沉没后,在发生沉船水域设置围油栏并回收污染物,或利用有关设备尽快抽取沉船剩余货物。

4.6 应急行动中的注意事项

1 不同的化学品尽管有其独特性,但大多数都同时具有毒性、易燃性和污染性等特性,在采取措施时应综合考虑。

2 根据污染物的理化特性,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

3 现场应落实各项防火防爆措施,所有船艇及动力工具必须具备火星消除装置,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4 在污染物溢漏的初期,是油气或化学污染物蒸发量最大的阶段,所有船舶、清污和救护人员应尽量处于污染物的上风,关闭船上不必要的进风口,消除所有可能的火源,采取措施防止易燃气体进入居住舱室和机舱处所。

5 在大规模溢油/化学品溢漏的初期,禁止任何人和船舶进入漂浮污染物区域内,清污工作在漂浮污染物的边缘地区,在污染物经过一定时间的自然挥发后,方可进入漂浮污染物区域内进行清污作业。

6 指挥人员应密切注意污染物和清污作业的动态,严禁在危险的条件下进行清污作业。

7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伴有其他险情发生,参照相关应急方案采取行动。 5 应急反应结束

5.1 结束的条件

1 污染源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已经回收/消除;

2 污染物已经漂散挥发,无继续清污的必要或可能。

5.2 结束时的工作

1 检查参加单位出动及配合情况;

2 清点动用的器材、设备及回收情况,将设备和器材进行清洗和维修; 3 清点、归还临时调用的设备、器材;

4 对清除效果进行评估;

5 总结经验,提出对应急反应的修改意见;

6 撰写总结报告。

6 污染损害场所的恢复建议

环保部门组织制定污染损害场所的恢复方案,跟踪监测方案,提出所需经费预算等建议。

7 索赔取证和记录

7.1 污染损害索赔取证和记录

索赔方提出的污染损害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污染损害报告书。主要内容有:受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旅游资源、生物资源、各种设施、设备、器具等)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位、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2 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鉴定。

3 尽可能提供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照片、录像、标本,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和材料。

7.2 清污费索赔取证和记录

我国法律规定,凡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海事局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1 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2 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3 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4 清除效果报告及情况报告;

5 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8 敏感区域

8.1 敏感区域的保护原则

1 一旦发生污染,首要目标是保护重要区域和控制污染扩散,以减少污染损害的程度,其次是清除污染物。

2 通知敏感区保护目标,首先动用本单位的防护能力,进行有效防护和控制。

3 如果本应急计划现拥有的设备、材料和人力不足以对所有敏感资源提供全面保护,则必需按优先次序,首先保护最重要的区域。

8.2 敏感区域保护的优先法则

现场指挥必须综合考虑各种有关因素,根据现场情况和人力、设备的供应情况决定各种资源的优先保护次序。

确定优先保护次序时应考虑以下多种因素:

1 该区域对污染的敏感性,易受损害的程度;

2 保护某种特定资源的实际效果;

3 清除作业的能力和可能性;

4 季节性因素影响的程度。

对敏感区和资源优先保护的基本次序为:

1 生态自然保护区

2 水产资源

3 工业用水取水口

4 公众娱乐场所

5 岸线

8.3 敏感区域分布图(见附录J)

9 污染的监视监测方式和内容

9.1 污染监视方式

1 卫星遥感

采用卫星遥感图象数据的主要益处是卫星的资源共享和商业化服务。目前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已日趋成熟,其技术特性基本能满足溢油监视的要求,使用这种监视方法监视面积大,可以监视到全球任何一个地点的信息。

2 直升机监视

直升飞机监视面积大,但受天气的影响较大。直升飞机不能长期监视,报警的及时性受到一定影响。

3 海面巡逻

用巡逻艇监视方便、费用较低,但受天气影响,监视面积较小。

4 岸边监视

通过海岸交管站雷达、远程望远镜或CCTV监控系统监视,缺点也是监视范围局限性较大,分辨率较低。

9.2 应急监视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

1 事故现场观测:事故船舶等设施的状况、准确地点、水深、污染物溢出方式、种类、通过指定点的宽度、厚度和浓度、采集实样、录像、摄影、现场污染情况描述等;

2 污染物鉴别及其理化性质的分析;

3 跟踪污染物扩散范围及趋势;

4 岛礁、海滩和渔业资源受污染的情况等;

9.3 监测项目

1 气象要素:风向、风速、气温、气压等;

2 水文要素:水文、盐度、水深、表层海流、水色、透明度、海况等; 3 水质:溶解氧、化学需氧量、PH值、油类/化学品的含量等;

4 底质:沉积物类型、氧化回原电位、油类/化学品的含量等;

5 生物:浮游生物、鱼类试捕(含底栖生物);

6 大气:含氧量、可燃气体含量、有毒气体含量。

附件4:

医疗援助突发事件反应方案

1 目标

对急病、受伤、中毒的船上人员或海上遇险获救人员迅速做出反应,采取针对性医疗和护理措施,防止或减缓伤、病情恶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海上医疗援助突发事件的应急救助行动。

3 指挥部工作组成员的组成和职责

指挥部的工作组及成员由各级指挥参照本预案第2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有关规定,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针对船舶医疗海上突发事件,特明确现场指挥部以下工作组的成员和职责。

3.1 评估判断组

由市卫生局及医疗单位、市气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温州海事局等单位组

成。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组长由市卫生局的人员担任。

职责:对现场人员病情趋势、治疗和护理效果进行评估,作出判断,提出建议。

3.2 应急行动组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行动组由指挥部/现场指挥指定分成医疗小组和接应小组。 职责:医疗小组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市医疗单位、事发地就近的医疗单位和温温州海事局等单位组成,负责伤、病员和遇险获救人员的医疗咨询、现场及转运期间的医疗和护理。

接应小组由专业救助单位、驻军和市交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港航局、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负责运送医生或药品、医疗器械上船或接应受伤人员到岸上治疗。

4 应急反应

4.1 除《海上险情报告表》中了解的信息外,应进一步了解和核实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当前船舶所处位置(经、纬度);

2 航向、航速;

3 现场的气象、海况;

4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通讯联系方式;

5 船、岸联系方式;

6 伤、病员的人数;

7 伤、病员姓名(船员还应标明在船职务)和国籍;

8 性别;

9 年龄;

10 第一次发病时间;

11 发病过程(缓、急);

12 病人主诉;

13 病情症状;

14 以往的重要疾病、受伤和手术的病史;

15 疾病的家族史;

16 是否发生短暂的意识丧失,如有,描写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及程度; 17 船上是否有医生,是否有人接受过医护培训;

18 船上有无治疗所需的药品、器材;

19 病前服用药物的名称、剂量和方法;

20 是否服用酒精及非治疗药物;

21 处置或服药后的效果;

22 病情的发展趋势;

23 船员是否来自疫区,上两个航次所到国家和地区;

24 遇险获救人员病情、症状;

25 请求医疗救援要求,等等。

4.2 海上医疗援助海上突发事件的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伤、病员或遇险获救人员的病情以及依靠船上医护力量组织自救的可能性; 2 可能引起的后果及各相关方反应;

3 当地的医疗力量能否满足船方医疗救助要求;

4 是否有能力、有可能将船上伤、病员或遇险获救人员接到岸上治疗,或运送医生、药品和医疗器械上船;

5 海上医疗救助规模;

6 病人是否为疑似传染病,等等。

5 应急行动

根据评估意见,海上医疗援助行动分为:接应伤病员上岸治疗、指派医护人员到现场处置、运送药品和医疗器械上船、医护人员指导船上自救、搜救中心值班员初步指导船上对遇险获救人员的应急处置等五类。

5.1 接应伤病员上岸治疗

适用于病人伤势或病情严重危及生命,利用船上医护力量不足救治病人,而当地医疗力量能够满足船方救助需求,且有能力出海接应等情况。

1 值班员接报后,立即逐级上报总指挥部总指挥;

2 指挥部下达命令,通知接应船艇或飞机所在单位做好出航备航准备。船艇或飞机调用原则见本预案4.3.5和附录B。

3 通知参与接应的医护人员所在单位备妥相应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赶赴船艇或飞机停泊地会合。

4 通知事发船舶全速驶往接应海域,做好接应工作及伤病员撤离船舶前的准备工作;

5 通知医疗单位救护车在码头或机场待命,伤病员运抵后,立即送往医疗单位抢救。

指派医护人员到现场处置和运送药品、医疗器械上船参照接应伤病员上岸治疗方法执行。

5.2 医护人员指导船上自救

适用于病人病情较为稳定,暂无生命危险,船上仅需医生指导或病人虽有生命危险但接应伤病员上岸治疗条件不具备等情况。

1 值班员接到报告后,立即逐级上报指挥部总指挥;

2 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实施医疗咨询;

3 市海上搜救中心将船方请求通报温州市卫生局;

4 市卫生局指派合适医生按时抵达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

5 由医生向船方提供医疗咨询服务。

5.3 搜救中心值班员指导船方做好遇险获救人员的初步应急处置

适用于医护人员尚未抵达事发现场或搜救中心值班室,而船上又无人精通《船上医护》等情况。

搜救中心值班员接到报告后,可应船方要求,按《船上医护》相关内容,向船方提供遇险获救人员的初步应急处置咨询意见。

6 海上医疗援助行动中应注意事项

1 搜救中心值班室及时将医疗援助进展通报事发船舶,稳定伤、病员情绪; 2 接应船艇或飞机及时与事发船舶取得联系,商定撤离伤病员具体方式; 3 注意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和操作安全;

4 注意病人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

5 接应小组人员与搜救中心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

6 维持靠泊码头、机场良好秩序,确保接应船艇或飞机顺利靠泊并转移病员; 7 对外籍船员,要求医疗单位派英语水平较高的医护人员参加救助;

8 当病人为疑似传染病时,援助行动应事先商请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后再行决定。

附件5:

航空器坠海突发事件反应方案

1 目标

针对航空器坠海突发事件,迅速有效地组织搜救力量搜寻救助幸存者、打捞航空器残骸以及遇难人员遗体、遗物,防止事态扩大,保障社会安定。

2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航空器坠海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也适用航空器迫降过程中造成的爆炸、解体等其它恶性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

3 各级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各级指挥部的工作组及成员由各级指挥参照本预案第2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针对航空器坠海海上突发事件,特明确现场指挥部以下工作组的成员和职责。

3.1 警戒警备组

成员:由温州海事局、市边防支队、海警二大队、海警三大队、市公安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民航温州永强机场等单位组成,组长由现场总指挥或现场指挥指定。

职责:其职责是负责对确定的水上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维护获救人员接收地点和遇难者遗体、遗物及航空器残骸集结地点的秩序。

3.2 评估判断组

成员:由民航温州永强机场、东海救助局温州救助基地、温州海事局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其它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组长由民航温州永强机场安全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职责:对航空器坠海的可能区域、航空器残骸和黑匣子的扩散范围、可以采取的施救方法、施救的效果及其持续的时间等进行评估和判断,提出相关建议和计划,必要时可到事故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3.3 应急行动组

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应急行动组由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指定分成搜寻救助小组、后备小组。

3.3.1 搜寻救助小组

成员:由民航温州永强机场、温州海事局、温州市港航管理局、温州港务集团、东海救助局温州救助基地等单位组成,组长由现场总指挥或现场指挥指定。

职责:包括迅速确定航空器坠海地点或区域,搜寻和救助幸存人员,努力寻找和打捞遇难者、残留物等工作。

3.3.2 后备小组

成员:由民航温州永强机场、市港航局、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市卫生局及相关医疗单位等单位组成,组长由民航温州永强机场的有关安全部门人员担任。

职责:负责人员、技术设备、资源的运送,航空器的拖带、护航及固定工作,维持航空器的漂浮,遇难者、遗物、航空器残骸等运输工作,获救人员的紧急医疗、护理和运送。

4 应急反应

对航空器坠海突发事件的反应详见《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第二卷任务协调有关内容。

4.1 信息处理

4.1.1 信息收集

针对航空器坠海的海上突发事件,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收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确认收到遇险信息是否真实;

2 遇险或事故伤亡的性质;

3 所需援助类别;

4 航空器的识别、呼号和名称、型号、机号、航班号、航空器所属公司; 5 航空器颜色和特殊标记;

6 航空器上剩余的油料数量和品种;

7 航空器上人员的经验、培训情况、习惯、身体状况等;

8 航空器的性能及适航性(包括助航设备的种类和状况);

9 所携带的救生设备等信息(救生衣、救生筏的颜色、救生衣指示灯的颜色

和工作时间等,包括救生筏及航空器上的紧急滑梯等有关信息);

10 同民航温州永强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民航温州空中交通管理站的通信联系方法;

11 最后一次与航空器联系的时间、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12 遇险航空器最后一次报告的位置;

13 该航空器所携带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或紧急示位发信机(ELT)的工作频率、发射范围和持续工作时间;

14 遇险航空器最后一次拍发(盲发)的航空器高度、航向、地速、风向、风速、预计接水时间;

15 报告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16 遇险航空器的计划航线;

17 偏离计划航线的原因(导航设备故障、试图避开危险或驶往安全地点); 18 航空器航经地区的天气状况(冷暖峰、风暴等的移动和强度等)。 对航空器坠海的海上突发事件还应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坠海的确切地点或区域;

2 坠海所造成的损害和扩散区域;

3 坠海区域的气象、海况;

4 来天气的情况;

5 海区域的水深情况;

6 害物质的泄漏情况(包括航空煤油、润滑油、液压油和所装危险货物的泄漏,等等)。

4.1.2 相关信息的获取

在收集和核实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及时与航空公司联系,仅可能提供遇险航空器防火控制图、总布置图等遇险航空器资料和技术支持,掌握遇险航空器的易损部位分布图和使用易损部位出逃的操作方法,遇险航空器外部入口分布图和使用外部入口进入的操作方法;并与起飞机场联系,获取乘客名单,货物种类与装载情况。

4.1.3 信息评估和决策

评估咨询组对所有核实和汇总的信息应对以下内容做出科学的评估,并提出

相关建议,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决策,以便采取针对性的行动和措施。

1 坠海位置;

2 航空器坠海后可能造成的损坏程度;

3 航空器上人员幸存的可能性;

4 幸存者和救助人员承受精神创伤的能力;

5 幸存者在遇险后可能进行的活动;

6 幸存者最有可能所处的位置(基准点);

7 确定搜救范围和每一搜救单元(船舶和航空器)的搜救区域和方式; 8 对海洋环境及周围事物的影响;

9 采取何种搜救行动以及搜救行动能取得多大的效果;

10 航空器坠海的扩散区域;

11 该搜救行动对搜救人员本身会带来的危害;

12 救助设施能否应付天气情况;

13 遇险航空器是否已提供充足信息

4.2 应急行动

4.2.1 搜救力量的调用

组织和调用救助力量的原则详见附录B的有关内容。针对航空器坠海的海上突发事件,迅速调派邻近的船舶和航速快的船舶及直升飞机赶往可能坠海区域,或指定坠海区域邻近的船舶赶往失事海域参加搜寻救助工作。

4.2.2 行动和措施

搜寻和救助坠海航空器的遇难人员、航空器坠海造成的火灾爆炸、水域污染的海上突发事件参照相关海上突发事件反应方案执行。

针对航空器坠海的海上突发事件,还应采取以下的行动:

1 标绘航空器坠海地点及附近海域的示意图;

2 确定每一个参加搜救行动的船舶和航空器的搜寻区域和方式;

3 划定警戒区域和通航水域并对警戒区域和通航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4 确定幸存人员的接收和医疗地点;

5 确定航空器残骸、遇难者遗体、遗物的集结地;

6 划定遇难者家属的凭吊区域;

7 调集各种定位设备(如旁测声纳、DGPS等)探寻黑匣子;

8 确定潜水作业区域组织打捞黑匣子;

9对所确定的搜救区域可以采用布置围油栏的方法,以防飞机残骸、遇难者遗体、遗物的漂失。

4.2.3 靠外部力量救助几种常见方法

靠附近船舶或岸基派出的船舶进行施救和航空器施救。

4.2.3.1 靠附近船舶或岸基派出的船舶进行施救

船舶收到遇难信息后应采取下列紧急行动:

1)确认收到遇难信息;

2)如可能,收集4.1.1提到的遇难航空器信息;

3)驶往现场援助遇难航空器的船舶应备好下列设备:

.救生和救助设备(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救生圈、便携式VHF电话、抛绳器、浮式救生绳、救生篮、担架、导航员梯、消防设备、照相机、望远镜等)

.信号设备(信号灯、探照灯、手电筒、信号枪、浮式VHF\UHF示位信标浮灯、烟雾发生起器、浮灯、火焰和烟雾浮、染色标记、扬声器等)

.医疗援助设备(担架、毯子、医用物品或药品、衣服、食品、遮蔽物等)

4.2.3.2 靠航空器救助

航空器收到遇难信号后,应立即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确认信息的可靠性;

2)如可能,收集4.1.1提到的遇险航空器信息;

3)落实好搜救行动受需设备(望远镜、国际信号规则、烟火等信号设备、VHF\UHF示位浮标、灯浮、消防设备、照相机、医疗急救物品、扬声器、投放书面信息的容器、气胀式救生筏、救生圈和救生衣、便携式VHF电话等)

4)制定自己的搜寻计划;

5)制定救助计划;

5、航空器坠海现场的特殊要求:

1 除非为了寻找幸存者,不应破坏和随便打捞飞机残骸及其周围物品。因为不仅其残骸可能引发危险,而且飞机结构件、发动机、碎片等的分布位置对事故的调查非常重要;

2 制造航空器的复合材料和可能存在的危险物品会给救助人员带来意外的安全隐患;

3 为协助调查,应拍摄坠机现场及残骸打捞前后的照片;

4 移动尸体前应拍摄照片;

5 保存每一位幸存者的初步医疗记录;

6 接受获救人员的地点应备妥相应的医疗和救护人员及救护车辆;

7 获救人员和受伤人员应及时送往指定的接受地点,以便得到进一步的治疗和护理;

8 所发现和打捞上来的飞机残骸、遇难者遗体、遗物等应及时备送往指定的集结地点,以便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

9 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遇难者家属的凭吊区域和通行时间;

10 对于军用飞机,应特别注意不要接触危险物体或出动弹射座椅; 附件6:

航空器海面迫降突发事件反应方案

1 目标

针对航空器海面迫降事件,迅速有效地组织力量,协助遇险航空器在最有利的海面上降落,组织搜寻力量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态扩大,保障社会安定。

2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航空器海面迫降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助行动。

3 各级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各级指挥部的工作组及成员由各级指挥参照本预案第2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针对航空器迫降海上突发事件,特明确现场指挥部以下工作组的成员和职责。

3.1 警戒警备组

成员:由温州海事局、市边防支队、温州市公安局、海警二大队、海警三大队、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保护局等单位组成,组长由现场总指挥指定。

职责:负责对确定的水上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维护获救人员接收地点和遇难者遗体、遗物及航空器残骸集结地点的秩序。

3.2评估判断组

成员:由民航温州永强机场、温州海事局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其它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组长由民航温州永强机场的技术人员担任。

职责:对航空器迫降的可能区域、迫降的后果、可以采取的施救方法、施救的效果等进行评估和判断,提出相关建议和计划,必要时可到事故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3.3应急行动组

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应急行动组由现场总指挥部/现场指挥指定分成搜寻救助小组、转运医疗小组、后备小组和通信联络小组。

3.3.1 搜寻救助小组

成员:由民航温州永强机场、温州海事局、市港航局、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等单位组成,组长现场总指挥指定。

职责:包括迅速确定航空器位置,营救和转移航空器上人员,搜寻和救助失踪人员,努力寻找和打捞残留物及遇难者遗体等。

3.3.2 转运医疗小组

成员:由市港航局、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温州海运有限公司、市卫生局等单位组成,组长由市卫生局的专业人员担任。

职责:负责受伤人员医疗、护理和运送等工作。

3.3.3 后备小组

成员:由民航温州永强机场、市港航局、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等单位组成,组长由民航温州永强机场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职责:负责人员、资源的运送、航空器的拖带、护航及固定工作,维持航空器的漂浮,航空器开口和切割及消防保护等工作,遇难者、遗物、航空器残骸的运输等工作。

3.3.4 通信联络小组

成员:民航温州空中交通管理站、温州电信分公司、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温州市无线电管理处、温州海事局。根据需要可邀请其它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组长由民航温州空中交通管理站技术人员担任。

职责:负责遇险航空器与市海上搜救中心及海上船舶之间的联系等工作。 4 应急反应

对航空器海面迫降突发事件的反应详见《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第二卷任务协调有关内容。

4.1信息处理

4.1.1 信息收集与交换

针对航空器迫降的海上突发事件,海上搜救中心应收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航空器的计划航线;

2 航空器计划迫降的位置;

3 计划迫降位置的海况(风、海流、海水温度、危险的海洋动物等); 4 航空器上剩余的油料品种、数量;

5 航空器航经地区的天气情况(冷暖锋、风暴等的移动和强度等) 6 航空器的性能及适航性(包括助航设备的种类和状况);

7 航空器最后一次拍发的航空器的高度、航向、地速、风向、风速、预计迫降时间;

8 该航空器计划迫降的海面附近是否有船舶;

9 迫降原因;

10 航空器呼号、名称、型号、机号、航班号、航空器所属公司; 11 同民用机场应急救援中心或空中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方法;

12 航空器颜色和特殊标记;

13 航空公司或航空管理部门已采取的措施;

14 航空器上的人数、构成、国籍以及货物种类与装载情况;

15 航空器上机组人员的经验、培训情况、习惯、身体状况等;

16 航空器的易损部位分布图和使用易损部位出逃的操作方法;

17 航空器外部入口分布图和使用外部入口进入的操作方法;

18 航空器上所携带的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筏等的数量、救生衣指示灯的颜色和持续工作时间以及救生筏中的干粮、淡水、药品等的数量);

19 机载信标机的工作频率、发射范围和持续工作时间;

20 航空器大小以及所载的行李和货物等。

21 所需援助类别等;

为便于航空器迫降,降低和减轻对航空器和人员的损害,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或其指定的船舶和人员应将下列迫降区域的信息(但不限于)迅速传递给遇险航空器驾驶人员:

1 计划迫降海面的风向、风力;

2 主涌和次涌的涌向、涌高和波长;

3 海面能见度;

4 存在的渔网或其他障碍物情况;

5 鲨鱼或其他危险海洋生物的情况;

6 所设置的信号等。

在航空器迫降后还应进一步收集以下相关信息,但不限于:

1 迫降位置及其附近水域的水深;

2 气象及海况(风向、风速、气温、流向、流速、水温、水上水下能见度、涌浪等);

3 有害物质的泄漏(包括航空煤油、润滑油和液压油的泄漏);

4 施救船舶的数量和大小;

5 潜水员的数量和技能;

6 可用的浮吊和拖轮;

7 医疗人员和设施的数量。

8 航空器内部人员可能所处的位置及幸存者的数量;

9 航空器的结构和稳性情况:

10 水线以上暴露部位及变化趋势;

11 航空器的易损部位分布图和外部入口分布图及其操作方法;

12 空气、危险物及燃油的泄漏情况;

4.1.2 评估和决策的内容

根据所得到的信息,各级指挥部应对下列项目(但不限于)进行评估,并做出决策:

1 航空器迫降的可能区域和概位;

2 航空器在迫降过程中可能受到的损害、损坏及其程度;

3 航空器在水面漂浮的持续时间;

4 航空器上人员可能受到的伤害;

5 对海洋环境及周围事物的影响;

6 采取何种搜救行动以及搜救行动可能取得的效果;

7 确定搜救范围和每一搜救单元(船舶和航空器)的搜救区域和方式; 8 搜救行动对搜救人员和环境所产生的危害;

9 划定警戒区域和通航水域并对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10 确定获救人员的接应地点、漂浮物品和遗体的集结地点。

4.1.3 通讯联系方式

搜救中心或船舶与航空器的联系尽量采取直接沟通的方式进行,与航空器的应急通讯在4125KHz或5680Khz的频道上进行。紧急情况下,飞行员通常会将有关情况和意图通知民航温州空中交通管理站,民航温州空中交通管理站应立即把情况告知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搜救中心应把海面上的船舶分布情况告知飞行员,同时把遇险航空器的情况告知该区域里的船舶,以协助迫降和救助。

4.2 应急行动

4.2.1 救助力量的调用

组织和调用救助力量的原则详见本预案附录B的有关内容。针对航空器迫降的海上突发事件,应及时指定船舶为航空器指示方向和区域,并参加搜救工作;迅速调派邻近的船舶和航速快的船舶及直升飞机赶往迫降区域参加搜寻和救助工作,同时,增派合适的船舶运送和转移人员,提供相关的技术力量、设备和指导。

4.2.2 行动和措施

搜寻和救助人员、因航空器迫降造成水域污染的海上突发事件参照相关海上突发事件反应方案执行。无论何种原因,在航空器迫降过程中导致航空器爆炸、解体等恶性事故,参照《航空器坠海突发事件反应方案》执行。

由于航空器及其航空器迫降的特殊性,应针对以下情况采取相应的行动。

4.2.2.1 遇险航空器迫降到水面前的几种援助措施

4.2.2.1.1 搜求中心的迫降援助

1 通过各种手段,如通过航空器、测向仪或雷达获得航空器的最新位置;

2 警告遇险航空器附近船舶,如可能,要求他们在4125KHz或3023Khz频道上守听;

3 向遇险航空器提供离它最近的船舶的船位、所驶航向、海况信息以及迫降方向;

4 要求遇险航空器与被选中的船舶在4125KHz频道或其他合适频道上进行通信联系;

5 如果时间允许,通知救助船舶如何援助遇险航空器。

4.2.2.1.2被指定船舶的行动

1 被指定的船舶应尽一切努力与遇险航空器建立直接有声联络,还应准备在失去联络的情况下的联络程序;

2 确定航空器的位置。船舶一般是通过雷达、发射导航信号或通过岸基援助来获得航空器的确切位置;

3 给遇险航空器提供援助:

(1)船舶根据雷达信号或测向(DF)方位,通过提供导航信号或航向,对遇险航空器进行援助;

(2)白天,船舶可施放黑色烟雾,或通过其他方式引起视觉注意;

(3)夜间,可以使用照明弹、探照灯、焰火信号、甲板灯或水面灯;

(4)提供气象、海况信息和建议迫降方向;

(5)沿着所选的迫降方向,标出海上迫降通道。白天船舶可以用消防泡沫标注该通道;夜间,船舶可以在遇险航空器选定的迫降方向上设置一系列的浮灯;

(6)提供靠近过程的援助。通过船上的测向仪(DF)发出导航信号、雷达援助或两者的组合使得靠近过程视觉可见;船舶通常应在靠近迫降通道的一侧;飞行员要求并且是由船舶控制雷达联络时,应给出雷达量程;

(7)提供照明,在夜间用火焰或照明弹为遇险航空器提供照明;

(8)被指定的船舶还应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清理和疏导迫降水域中的船舶;

(9)被指定的船舶和人员或发现航空器迫降的船舶和岸上人员应迅速将航空器迫降的信息向市搜救中心或有关单位报告,并迅速组织力量救助人员。

4.2.2.1.3 遇险航空器的行动

1 将应答器置于7700以表示遇险;将航空器的情况、位置和驾驶员意图通

知民航温州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

2 选择合适的降落地点;

3 通知旅客做好降落前准备(安全带和降落伞背带已系好),以防撞击; 4 确信要降落时,关闭燃油和电气开关;

5 手动开启紧急示位发信机;

6 扔掉货物和燃料以减轻航空器负荷,但要留出降落所需的足够燃料; 7 设法顺风降落,使舱门背风,背风侧更易于打开舱门、疏散旅客。

4.2.2.2 遇险航空器迫降到水面后的几种援助措施

4.2.2.2.1 靠附近船舶或岸基派出的船舶进行施救

船舶收到遇险信息后应采取下列紧急行动:

(1)如可能,收集4.1.1提到的遇险航空器信息。

(2)设法跟遇险航空器保持联系,在121.5MhzAM频道上连续 值守。

(3)通知遇险航空器下列信息:本船的船位;本船航速和预计到达出事地点的时间;遇险航空器对本船的真方位和距离。

(4)驶往现场援助遇险航空器的船舶应备好下列设备:

.救生和救助设备(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救生圈、便携式VHF电话、抛绳器、浮式救生绳、救生篮、担架、导航员梯、消防设备、照相机、望远镜等)

.信号设备(信号灯、探照灯、手电筒、信号枪、浮式VHF/UHF示位信标浮灯、烟雾发生器、浮灯、火焰、和烟雾浮、染色标记、扬声器等)

.医疗援助设备(担架、毯子、医用物品或药品、衣服、食品、遮蔽物等)

4.2.2.2.2靠航空器救助

航空器可以直接或通过民航温州空中交通管理站转发,来接收从遇险航空器发出的遇险呼叫,航空器可以在121.5MHz频道上接收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或紧急示位发信机发出的遇险信号。航空器收到遇险信号后,应立即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如可能,收集4.1.1提到的遇险航空器信息。

(2)落实好搜救行动所需设备(望远镜、国际信号规则、烟火等信号设备、VHF/UHF示位浮标、灯浮、消防设备、照相机、医疗急救物品、扬声器、投放书面信息的容器、气胀式救生筏、救生圈和救生衣、便携式VHF电话等)。

(3)制定自己的搜寻计划。

(4)制定救助计划。

4.2.2.3 救助时的注意事项

4.2.2.3.1 防止航空器下沉

1 防止舱内空气泄漏;

2 从水面以下部位向舱内补充空气;

3 在航空器周围悬挂漂浮装置;

4 使用小型充气装置或挂靠起浮装置及浮吊,防止航空器因进水减少浮力而下沉。

4.2.3.2 航空器开口和切割

航空器在迫降过程中,因重力撞击或其它原因造成所有应急门(窗)变形而不能打开,致使航空器内部人员无法逃离航空器,通常情况下只能使用合适的设施、设备并由受过特殊训练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在航空器上开口、切割救助人员或先延续航空器内部人员的生命再进行救助两种方式。

对航空器进行开口和切割时应:

1 尽快获得航空器的结构图、易损部位分布图和外部入口分布图,确定最安全开口部位和切割区域;

2 航空器的开口和切割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3 要考虑因开口、切割可能造成的燃烧和对航空器内人员的伤害。

延续航空器内部人员生命可采取下列措施:

1 救助人员不时地拍打航空器,可以唤醒航空器内部人员并给以精神鼓励,并且不断告知其救助工作的进展;

2 给航空器内部提供新鲜空气;

3 如可能并必要,向航空器内部人员提供淡水、食品和药品等。

5、航空器的处置

5.1 对漂浮且碍航或影响安全通航的航空器应尽快拖离所处的水域,避免对船舶安全通航的影响;如不能被拖离,应设置明显的危险和/或警戒标志,同时做好护航、警戒警备工作,并发布航行警告。

5.2 对漂浮但暂不碍航或不影响安全通航的航空器应拖带至适当的安全水

域安置和固定,以便对航空器进行修理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5.3 对沉没的航空器应及时设置相应的危险和警戒标志,组织相关力量依法打捞。

6 处理航空器迫降的特殊要求

1 对航空器迫降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描绘失事现场示意图;

2 应急行动组抵达迫降现场后,应对迫降现场拍摄录像或拍照;

3 除非为了寻找幸存者,不应破坏航空器的结构及其周围散落的物品,必须救捞的,在救捞前后应拍照或拍录像;

4 要保持航空器驾驶舱操纵手柄、电门、仪表等设备处于迫降时的原始状态,现场指挥应当派专人监护直至事故调查人员的到来;

5 如果必须通过切割才能救出航空器内部的幸存者,应使用不会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6 移动尸体前应拍摄照片或录像;

7 保存每一位幸存者的初步医疗记录;

8 对所打捞上来的物品和遇难者遗体等应迅速送往指定的集结地点; 9 视情确定其它船舶的通行航道和要求(如时间规定、通行方向等); 10 如有必要应确定遇难者凭吊区域和时间。

附件7:

船舶碰撞进水突发事件反应方案

1 目标

针对船舶发生碰撞进水突发事件迅速做出反应,督促、指导船舶自救和互救,迅速调用搜救力量救助,防止船舶沉没或尽可能控制险情恶化,延长船舶沉没的时间,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设施发生碰撞导致船体破损进水海上突发事件而采取的行动;船舶、设施因其它原因导致船体破损进水事件而采取的行动也可参照。

3 现场指挥部各搜救小组成员的组成和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工作组成员由现场指挥参照本预案第2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针对船舶发生碰撞进水海上突发事件,特明

确现场搜求小组的成员和职责。

3.1 评估判断组

组成:由温州海事局、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港航局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其它有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组长由现场总指挥指定。

职责:对现场险情的发展趋势、施救效果进行评估,作出判断,提出建议和意见。

3.2 应急行动组可分为抢险小组和后备小组。

3.2.1 抢险小组

组成:由温州海事局、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驻温海军、海警二、三大队、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港航局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其它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组长由现场总指挥指定。

职责:协助、指导、督促碰撞事故当事双方船舶做好排水、堵漏及对邻近舱壁的加固工作,最大可能向船方提供排水、堵漏、增加浮力等所必需的设施、装备,必要时组织力量协助排水及实施从舷外进行堵漏、焊接。

3.2.2 后备小组

组成:由温州海事局、市交通局、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局下属各医疗单位、市港航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其它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组长由现场指挥指定。

职责:负责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及事发周围水域的警戒,合理调动拖轮、货船和防污染设备等设施和人员,做好进水船舶的拖带、货物抢卸、防污染、医疗救助及可能引发其它海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准备工作。

4 应急反应

4.1 信息处理

4.1.1 除《海上险情报告表》中应了解的信息外,应进一步了解和核实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船员人数,是否有人员受伤及受伤的程度;

2 需要何种救助,是否需要提供拖轮、货船,增派船舶护航或引航,是否需要提供医疗援助;

3 所装货物种类及积载、数量和舱室分布情况;

4 碰撞受损进水部位、流量及进水情况;

5 船舶结构和总体布置情况;

6 碰撞受损舱室与相邻舱室的水密情况;

7 已采取的堵漏措施及效果;

8 碰撞事故的双方以及前来援助船舶所能提供的排水及其他援助能力; 9 碰撞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情况及对通航环境的影响程度;

10 事发地周围的船舶情况及其联系方法(必要时可以从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调取船位信息);

11 碰撞进水船舶机器、设施受损情况及操纵能力受限的程度;

12 船舶所处的状态,在航、锚泊、滞航,如在航船舶的航向、航速,如失控其相对漂移速度;

13 可能导致其它海上突发事件的情况;

14 其它搜救行动的准备情况。

4.1.2 危险品船(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还需进一步收集和核实的信息:

1 所装油品、化学品种类和数量(正确技术名称或联合国编号,货物数量,货物积载情况);

2 油品或(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包括闪点、爆炸极限、毒性、危害性和挥发性等技术资料,液化气的货物成分、密度、货物温度、饱和蒸汽压力、液体比重等特性;

3 应采取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 船舶大量进水后所产生的自由液面对船舶稳性的影响;

4.1.3 客船还需要进一步收集和核实的信息:

1 客船的种类(高速客船、客渡船、客滚船、普通客船);

2 旅客人数及目前安全状况,是否有旅客伤亡及需要提供何等级的医疗援助; 3 船上救生设备的配备情况,包括救生设备的种类、数量及可用率;

4.2 船舶碰撞进水海上突发事件评估内容

1 碰撞进水船舶自救与互救可能取得的效果;

2 搜救力量到达所需的时间及投入救助后可能取得的效果;

3 船舶稳性和船体的应力变化;

4 评估沉船或倾覆的直接危险;

5 气象、海况、距离对救助的影响;

6 船舶采取坐滩和抢滩的可能性和方法;

7 进水沉没可能引发的其它海上突发事件。

4.3 实施外部救助行动

4.3.1 搜救力量调用

1 迅速就近调用本预案及附录B中搜救力量投入救助;

2 根据气象海况等调用合适快速有效的救助船舶、飞机和堵漏、排水、焊接、漂浮装置、浮吊等设备和专业人员;

4.3.2 指导、督促碰撞事故当事双方船舶进行自救与互救

1 随时与碰撞进水船舶保持通讯联系,稳定船员情绪;

2 如在航行中,应调整航速、航向,使船舶顶风航行尽量减少横摇角度; 3 建议碰撞进水船舶采取停车或低速航行,将进水部位置于下风舷,根据船舶的稳性和应力,通过注入、排出、移驳油水等方法,合理调整船舶的倾斜度,尽可能减少受损部位的水流压力,减缓破损进水流量,以保持船舶的正浮和静水平衡;

4 督促碰撞事故当事双方船舶迅速组织船员探明受损部位及受损程度,实施堵漏,同时启用双方船舶所有的消防设施全力进行排水;

5 按照本船破损控制图的要求,迅速关闭破损部位附近各层甲板及舱室的水密装置,同时对受损部位附近的舱室进行加固;

6 建议船舶切断通过破损部位的所有电源;

7 必要时召唤周围船舶前来援助,加大堵漏、排水力度;

8 合理调整船舶的倾斜度,尽可能促使船体的受损部位露出水面;

9 做好防止或减轻海洋环境污染的相关工作;

10 提醒船舶及时将两舷救生艇放至舷外;

11 做好人员转移、撤离及防污染的应急准备工作;

12 做好弃船前的准备工作,随时准备弃船;

13 选择合适水域坐滩或抢滩。

对油船的指导、督促还包括但不限于:

1 防止舱内空气泄漏和或向舱内补充空气;

2 减少舱室惰性气体压力至零;

3 采取转驳措施,设法将破损舱中的油驳入其他完好舱室;

对客船的指导、督促还包括但不限于:

1 稳定旅客情绪;

2 维护船上秩序,做好旅客疏散、撤离工作;

3 根据客船应急反应须知,指导旅客正确穿着救生衣、艇筏的乘坐;

4.3.3 搜救中心救助措施

4.3.3.1 控制险情防止沉没措施

1 提供堵漏器具,组织人员实施从舷外进行堵漏;

2 提供大排量的排水设备,充实力量协助排水;

3 提供焊接设备,对破损部位进行补焊;

4 协助船方对受损部位邻近舱壁的加固,防止进水蔓延;

5 组织力量驳卸或抛卸货物增加浮力;

6 利用救助船舶傍靠,增加外来浮力;

7 安装漂浮装置,以抵消船舶丧失的浮力;

8 迅速调派使用浮吊,防止船舶下沉;

9 抢救受伤人员,实施对事发周围水域的警戒;

4.3.3.2 延缓船舶沉没措施

1加大堵漏、排水力度及受损部位邻近舱壁的加固力度,尽可能延长碰撞进水船舶沉没的时间,适时指挥所有抢险人员安全撤离,做好难船船员救助接应工作。遇险人员救助参照《船舶人员遇险海上突发事件反应方案》执行;

2 若事发地周围有合适的坐滩、抢滩水域且在碰撞进水船舶沉没前有足够的时间实施抢滩行动,尽可能组织力量扶正船舶,选择合适的水域实施坐滩、抢滩;

3 碰撞进水船舶实施坐滩或抢滩成功后,参照《船舶触礁搁浅海上突发事件反应方案》执行;

4 碰撞进水船舶弃船位置位于主航道或其它严重影响通航环境的区域,应责

令其驶离,对失去动力的难船,组织搜救船艇将其拖离或顶离;

5 对船载货油或燃料油进行驳卸,尽可能清除污染源;

5 救助行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 充分发挥碰撞事故当事双方船舶船员的作用,指导、督促当事双方进行自救、互救;

2 尽可能获取碰撞进水船舶的《船舶破损控制图》、《船舶总布置图》、《船舶稳性报告书》等重要技术资料;

3 应急行动组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入现场,并严密监视碰撞事故当事双方船舶的稳性和剩余浮力变化,适时组织人员撤离,及时提醒船长实施弃船;

4 及时抢救、转移伤亡人员,防止脱险人员因伤死亡;

5充分考虑气象、海况、潮流变化对施救行动的影响及各种救助行动可能带来的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6 实施抢卸货物和油水过驳作业时,应充分考虑该项作业可能带来的对船舶强度、船舶稳性及船舶倾斜度的不利影响;

7 实施弃船时,应指导、督促碰撞进水船舶在所有人员撤离前关闭海底阀和各油路阀门,封死各油舱甲板上的透气口,停止所有动力装置的运行,以避免或减轻污染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

8 在采取具体的施救行动中,应急行动组、现场指挥和现场指挥部均有权根据事态的发展采取有效的行动,甚至可以对总指挥部下达的指令进行调整,但应及时将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措施报告总指挥部。

6 船舶碰撞进水可能引发其它海上突发事件的处置

1 若碰撞进水船舶是客船,且碰撞进水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船上旅客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应立即启动《船舶人员遇险海上突发事件反应方案》;

2 船舶碰撞进水造成油类或其它有毒、有害海洋物质泄漏导致海洋污染,需要外部力量干预时,则应同时立即启动《船舶污染海上突发事件反应方案》;

3 若碰撞造成火灾、爆炸事故,需要外部力量干预时,则应同时立即启动《船舶火灾(爆炸)海上突发事件反应方案》;

4 若进水导致船体触底,需要外部力量干预时,则应同时立即启动《船舶触礁搁浅海上突发事件反应方案》;

5 若船舶碰撞造成人员伤亡、中毒情况严重,本应急反应方案的医疗小组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有效救助要求时,则应立即启动《船舶医疗援助海上突发事件反应方案》。

附件8:

船舶触礁搁浅突发事件反应方案

1 目标:

防止船舶沉没,确保应急处置中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2 适用范围:

船舶、设施发生触礁搁浅事故所采取的应急救助行动。

3 各级指挥部工作成员的组成和职责

总指挥、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工作组参照本预案第2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有关规定,针对船舶触礁搁浅遇险海上突发事件特点,特明确现场指挥部以下工作组的成员和职责。

3.1 评估判断组:

组成:由温州海事局、市公安局或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专家及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现场总指挥指定。

职责:通过对现场观测、分析和判断,及时对应急反应方案的实施效果作出判断,将相关的信息反馈到总指挥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3.2 应急行动组:可分为抢险小组、后备小组;

3.2.1 抢险小组:

组成:主要由温州海事局、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市港航局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对触礁搁浅船舶采取有效的堵漏、卸载、固定船体、清除污染源以及排出积水等措施,制定脱浅计划,指导船舶脱浅。

3.2.2 后备小组:

组成:后备小组主要由温州海事局、市交通局、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市港航局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应急反应全过程所需各种人员、设备及物资的运输以及对遇险船舶的拖带、护航和可能引发其他海上突发事件的处置。

4 应急反应

4.1 除《海上险情报告表》中应了解的信息外,应进一步了解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船舶触礁搁浅前后的吃水变化;

2 船舶触礁搁浅部位及船首向;

3 船舶触礁搁浅时的速度;

4 当时的气象、潮汐、流向以及海况等;

5 海底的底质特征和坡度等;

6 船舶有否发生大幅度的倾斜;

7 确定深水区位于哪一侧;

8 船体有无随风浪摇摆和拍底或异常响动;

9 事发地与陆地的距离;

10 货物的种类、数量及各舱装载情况;

11 船舶燃油、淡水、压载水的数量及分布情况;

12 是否需要人员撤离及货物的过驳;

13 船体破损进水部位、破损程度、进水量及船舶自身的排水能力; 14 主机及推进器、舵及其他机械设备受损情况;

15 遇险及伤亡人数,是否需要医疗援助和人员撤离;

16 船上已采取的自救措施及效果;

17 船舶的结构和总体布置情况;

18 事发地周围的环境(包括周围有无危险物);

19 事发地周围的船舶情况及其联系方法;

20 是否发生污染,等等。

4.2 船舶触礁搁浅遇险事件的评估内容

1 搁浅船舶脱浅的可能性、脱浅后可能的结果和可以采取的措施、需要的救助力量;

2 气象、潮汐对搁浅船舶的影响,引起断裂或沉没可能性、后果和可以采取的措施及救助能力;

3 搁浅船舶无法脱浅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4.3行动和措施

4.3.1 救助力量的调用

1 按本预案附录B组织调用就近搜救力量迅速投入应急反应。

2 针对触礁搁浅所需提供堵漏、排水设备,转运遇险人员所需的特殊水域适用的救助船艇或飞机;

3 调用脱浅所需的大马力拖轮、专业操作人员。

4.3.2 对事发船的指导

现场指挥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指导船舶自救并采取以下措施(但不限于): 1 在未查明原因之前避免盲目采取脱浅行动;

2 指导船舶稳定遇险船员情绪;

3 按船上应急反应相关规定,应迅速查明破损的部位、程度以及范围,迅速采取堵漏或排水措施,对破损进水舱室隔舱壁加固,尽可能控制险情发展,为外部救援争取时间;

4 通讯联系工具的保管和使用;

5 注意观察船舶吃水变化;

6 组织船员做好救生艇筏施放的准备工作;

7 增加对油水舱测量的次数;

8 利用船锚、抛货及调整油水使船身平衡;

9 如船舶因风浪引起拍底应考虑在大舱内注水稳固船身;

10 指导船舶利用车、舵、锚及调整油水、移动货物调整船舶纵(横)倾以及利用高潮时自行脱浅等。

4.3.3 搜救中心救援措施

4.3.3.1 脱浅

4.3.3.1.1 船舶触礁搁浅无破损处置

1 脱浅准备

●根据实际情况,用压载或大舱压水或用非遇险船舶的锚或拖轮稳固船身,防止风浪潮流将船推到更浅处和拍击造成破损;

●将搁浅船两只锚转运到舯后部抛下作为脱浅拉力的一部分;

●制订好脱浅计划;

●确定脱浅操作指挥和通信联系方式;

●选择高潮前进行脱浅;

2 脱浅措施

●调整油水,向舷外排压载水或淡水减少吃水即减少脱浅外力;

●驳卸货物、燃油;

●足够强度的缆绳带好拖轮;

●备妥难船主机;

●利用难船的车、锚和救助拖轮配合确保脱浅成功;

●脱浅后迅速自航或拖到安全地点。

4.3.3.1.2 触礁搁浅破损进水处置

1 提供堵漏器材,组织可能的船体外部堵漏;

2 提供大流量的排水设备在脱浅前进行排水支持或脱浅后进行安全保障; 3 向水密舱室补充空气;

4 安装漂浮装置;

5 用浮吊挂起船体;

6 当破损进水险情得到控制后选择在高潮前脱浅,脱浅措施同本方案4.3.3.1。

4.3.3.1.3 船舶脱浅后船舶大量进水处置

救助措施参照《船舶碰撞进水海上突发事件反应方案》执行。

4.3.3.1.4 船舶触礁搁浅造成海域污染处置

救助措施参照《污染海上突发事件反应方案》执行。

4.3.3.2 触礁搁浅船可能断裂或沉没处置

1 选择合适的救助船或飞机转运触礁搁浅船上的遇险人员;

2 向搁浅一侧的压载水舱灌水稳定船身;

3 用拖轮在深水一侧拉住搁浅船舶,防止难船进一步向浅滩推进;

4 绑系救助浮筒扶正搁浅船舶和增加难船的浮力延长驳货、驳油时间; 5 选择合适的船艇过驳货物;

6 选择合适的船艇过驳货油和燃料油,清除污染源;

7 脱浅措施同本方案4.3.3.1.1;

8 如无法脱浅,可能断裂或沉没,则组织做好警戒。

4.3.3.3 无法脱浅处置

船舶高潮满载触礁搁浅在礁石上,船舶自身无法脱浅又无法采取外部救助,可采取的措施:

1 参照《船舶人员遇险海上突发事件反应方案》,协助将遇险船上的人员安全撤离并转移到安全地点;

2 将搁浅船上的货油、燃油和滑油以及可能引起污染的其他污染物驳卸,将污染源清除完毕。

5 救助行动中的注意事项

1 应急行动组接近、靠拢事发船舶时,应选择遇险船舶合适的部位靠拢; 2 对触礁破损没有沉没的遇险船舶进行救助时,救助人员应密切注意其稳性和剩余浮力的变化,及时采取堵漏及排水措施。同时,救助船舶及救助人员应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

3 对触礁搁浅并有可能翻沉或断裂沉没危险的船舶进行救助时,救助人员切忌盲目进入舱室,采取堵漏或其他措施前应对当时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分析,应充分考虑救助人员的自身安全;

4 应充分考虑气象、海况、潮汐、潮流脱浅和其他施救行动的影响; 5 及时抢救、转移受伤人员,防止受伤人员因伤死亡;

6 弃船前,应关闭所有舱室的孔道和通风口,切断所有油路、电路、停止动力装置的运行,避免或减轻沉船造成污染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7 对可能断裂、沉没或无法脱浅的船舶重点救助人员和清除污染源。

附件9船舶失去动力突发事件反应方案

1 目标

针对船舶失去动力突发事件迅速作出反应,对事发船进行拖航、提供技术指导或采取其他措施,控制船舶失控态势,防止船舶翻沉、触礁等引起人员伤亡、海域污染、碍航等事故,或为采取其它更有效的救助措施赢得宝贵时间。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失去动力突发事件的救助行动。

3 各级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成员及职责

各级指挥部的工作组及其成员,由各级指挥参照本预案第2部分“组织机构

与职责”有关规定,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针对船舶失去动力海上突发事件,特明确现场指挥部以下工作组的成员和职责(注:本方案现场指挥部不设监测监视组、警戒警备组和善后处理组)。

3.1 评估判断组:

由温州海事局、市气象局、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救助行动技术指导和对救助效果进行判断,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长由现场总指挥指定。

3.2 应急行动组:可分为拖带小组和后备小组,组长由现场指挥指定。

3.2.1 拖带小组:由东海救助局温州救助基地、市港航局、温州港务集团的拖轮或附近可实施拖航救助的船舶组成。负责将事发船拖带至安全水域或指定地点,或者协助失控船舶摆脱险境。

3.2.2 后备小组:视需要由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海军91765部队、海军91916部队、海警二大队、海警三大队、市交通局、市港航局、温州港务集团、市卫生局、温州海事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应急行动过程中人员转移、救助资源(包括必要时提供备件)的运输和必要的警戒工作。

4 应急反应

4.1 信息处理

4.1.1 除《海上险情报告表》中了解的信息外,应进一步了解与核实的信息: 1 事发时间、地点(港区水域、锚地、通航密集水道、狭窄水道、海上); 2 气象和海况(良好、一般、较差、恶劣);

3 海面浪高、波长、海水温度、气温等;

4 恶劣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及发展趋势;

5 船舶失去动力海上突发事件的具体原因(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机械故障、控制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舵机系统故障或引起船舶失去动力的其他原因);

6 船舶有无因摇摆发生货物移动或倾斜,目前的稳性、吃水等情况; 7 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达到的效果;

8 船舶漂移的方向、速度;

9 船舶周围环境(附近水域的水深、有无暗礁、浅滩或碍航物);

10 事故船舶附近有无其他船舶;

11 船舶和船公司的救助要求。

4.1.2 船舶失去动力事件的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事故船舶的人员是否处于或将处于严重危险之中;

2 事故船舶是否严重影响通航秩序,是否对周围其他船舶、码头或设施构成严重威胁;

3 一般海况条件下依靠事发船现有力量及外部援助(指提供技术指导或派送技术人员、备件、物料等措施)恢复动力或部分恢复动力的概率及大致所需时间;

4 大风浪中对事故船舶实施拖带的可能性 ;

5 导致其它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性(污染、搁浅、触礁、沉没等)。

4.2 行动和措施

4.2.1 救助力量的调用

根据评估的结果和决策,调用适用于船舶失去动力事件的外部救助力量,如何调用救助力量详见附录B或调用附近商用船舶。在调用救助力量时,应当考虑到海上救助时可能出现的恶劣海况,优先调用抗风等级高和机动性能好的拖轮或船舶。

4.2.2 对事故船舶的指导:

1安抚、稳定遇险船舶船员的情绪(尤其是恶劣气候条件下);

2 通讯联系工具集中保管和使用,保证与外界联系通畅;

3 按规定显示失控信号;

4 船舶失控如果发生在航道或港内,船长应当机立断,采取应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控制航速,让出航道,同时用VHF报告海上搜救中心和通告来往船只。如遇险船又无法让出航道,应马上紧急抛锚,如航速过快,应抛双锚制动船舶,后再组织抢险。

5 核算稳性情况,测量各水、油舱存量,必要时合并不满舱的水、油,以减少自由液面的影响,保持恢复力矩。

6 在深水区域采用松锚链或从船头放下长钢丝缆等措施,使船艏迎风滞漂,避免谐摇;

7 浅水区域抛锚固定船位,并尽量抛一点锚;

8 配有艏侧推的船舶,可操纵侧推器使艏迎风;

9 必要时关闭有关场所门窗、通风口,确保船体水密;

10 检查加固货物,尤其是大件货物,防止移动。

11 保证船体正浮;

12 调整压载水前,应充分考虑调整期间可能造成稳性损失;

13 为事发船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协助船舶恢复(部分恢复)动力;

A.舵机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或部分液压油路故障,指导其采取应急方式操舵或隔离故障油路运行;

B.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报警连锁或操纵系统发生故障导致船舶失去动力,指导其使用应急方式操纵主机或使主机强行运行;

C.主推进动力装置部分气缸发生故障,指导其采用封缸等临时性措施维持主机运行;增压器轴承故障,可采用应急锁住转子维护主机运行;

D.电力系统故障引发船舶失去动力,指导其尽快恢复供电,必要时切除部分辅助设备的用电或利用应急电源来保证船舶航行;

E.可能时将专业技术人员或紧缺的备件、重要的物资运送到事故船舶; 14 必要时果断指导船舶做好弃船准备。

4.2.3 外部救助措施

1 因船舶失控或因救助行动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必要时发布航行警告;对其他设施可能造成威胁的,要迅速通报有关单位;

2 根据事发船的吨位大小、海况以及拖带距离,调用功率合适、性能良好、抗风等级高的足够拖轮,并明确拖带小组组长;

3 将事发船的位置、船型特征以及通讯联络方式告知拖带小组组长; 4 首先抵达现场的拖轮协助事故船舶控制失控态势;

5 按照拖带原则将事发船拖带至安全水域或指定地点;

6 事发船可能发生翻沉等严重威胁人命的情形时,实施人员遇险海上突发事件反应方案;

7 事发船因失去动力引发触礁、搁浅、污染等海上突发事件时,实施相应的反应方案;

8 事发船因失去动力而沉没的,若碍航应设标或采取其他警戒措施;

9 若失控态势无法控制或其他原因,所有人员撤离后无法实施拖带,应做好

对事故船舶的监视和警戒工作。

针对已经(或将要)严重影响通航秩序或对周围其他船舶、码头和设施构成严重威胁的失去动力船舶,实施强制拖航措施,主要步骤如下:

1 拖轮运作方式的确定:一般情况下需两艘拖轮,一艘向前吊拖,一艘旁拖代替车舵;

2 顶推与拖曳方式的决定:水域受限,如时间短,以顶为好;向同一方向移动,时间长则以拖为好;

3 带缆方式的选择:拖曳时分艏、舯、艉部带缆;顶推时分单、双、三、五缆法四种;

4 海况恶劣时,宜采取海上拖带方式。

海上拖带:

1 拖轮拖缆的准备:从细到粗分别接上直径9、22、60毫米的引缆各200米,再连上拖缆。

2 拖带双方拖缆的传递:利用抛绳设备传递;利用救生艇传递;利用浮具传递。

3 事发船拖缆的系带:在拖轮上有专门的拖钩设备,但一般船舶上没有这种设备,通常可用链条或钢丝系固在各种可靠的物体上。为了使受力能大致平均分布起见,链和钢索不要紧固地联结于一点上。若拖事发船船艏时,可连接事发船左右锚链成“V”字形与拖缆相连;

4 拖缆长度和悬垂量的掌握:大风浪时的海上拖带,拖缆要保持一定的悬垂曲度,并使部分保持在水面,悬垂深度一般为拖缆长度的6%,拖船速度愈大、或被拖轮吨位愈大,拖缆就应愈长,悬垂深度就愈大。

5 起拖和加速操作:微速起拖,拖缆受力后即停车,拖缆松下后再微速动车,反复多次,渐渐加速至预定速度,防止拖缆骤然受力折断。

6 加强了望,以便及早发现来船,采取安全避让措施。经常派人看守,定期检查拖缆受力和转折、摩擦点的情况。

7 改变航向操作:应避免一次转向20?以上,大角度转向应分几次完成,最好每次转向5?-10?;

8 减速和停车操作:应逐步缓慢进行,同时被拖船应做好抛锚准备,以防不

测;

9 被拖船偏荡抑制措施:可采用降低拖速、缩短拖缆长度、固定事发船尾轴、在拖缆中部系重物增大悬垂量、改变速度和对浪的航向等均可遏制偏荡。

10 在浅水区域拖航时应防止锚链、拖缆拖底,适当缩短拖缆;

11 因恶劣天气无法实施拖带时,要寻找机会,协助事发船舶控制船位,保证船舶艏迎风,拖延时间,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等待海况好转,再实施拖带 。

4.4 救助行动的注意事项

1 对客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特殊船舶实施救助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对救助行动的特殊要求,尤其做好人员安全、防火、防爆、防毒、防污染等方面的防控措施;

2 拖带行动中拖带双方应共同商定作业方案,做到心中有数,并及时联系协调动作;

3 在大风浪带拖缆时,船舶摇晃,人员操作困难,现场协调人员要周密计划,协调各项操作指令,杜绝蛮干;

4 弃船撤离前,应关闭所有舱室孔道和通风口,切断所有油路、电路,停止所有动力装置运行,避免、减轻污染事故的发生。泄放掉空气瓶中的高压空气和锅炉当中的高压蒸汽,以防爆炸。

附件10 船舶失踪突发事件反应方案

1 目标:

针对船舶失踪事件,迅速组织搜救力量搜救失踪船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态扩大,保障社会安定。

2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船舶失踪事件应急行动。

3 各级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成员的组成和职责:

各级指挥部的工作组成员由各级指挥参照本预案第2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针对船舶失踪突发事件,特明确现场指挥部以下工作组的成员和职责。

3.1 评估判断组:

组成:由温州海事局、市气象局、市边防支队、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的专

业技术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组长由现场指挥指定。

职责:确定失踪船舶的大概范围,对失踪船舶的原因进行初步分析,作出判断,将相关的信息反馈到总指挥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3.2 应急行动组:

根据实际需要,应急行动组由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指定分成搜寻救助小组、后备小组。

3.2.1 搜寻救助小组:

组成:主要由温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边防支队、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市港航局以及船舶所在地县、乡(镇)政府等单位组成。

职责:迅速确定船舶失踪范围,制定搜寻及救助方案。发生船舶被动劫持时,负责与劫持者谈判或采取武装解救行动。

3.2.2 后备小组:

组成:后备小组主要由温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交通局以及市卫生局等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对获救人员的运送、紧急医疗和护理以及对遇难者、遗物等的运输工作。

4 应急反应

4.1 信息处理

4.1.1 船舶失踪应了解和核实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向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港口、货主、代理及船员家属等了解的信息:

(1)船名、呼号、船籍港;

(2)该航次船员人数及名单;

(3)船舶种类;

(4)船舶总吨、载重吨、主机功率及船舶尺度;

(5)船舶始发港、目的港;

(6)开航时间及船舶航速;

(7)船舶的计划航线;

(8)船舶所载货物的种类、数量,装载情况及货物价值;

(9)船体颜色、驾驶台的位置及烟囱标志;

(10)通讯及应急报警设备的配备情况;

(11)日常主、副机的运转情况及船舶的适航性;

(12)最后一次船岸联系方式、时间、通信内容以及船位、船速与航向;

(13)在船船员通信方式。

向市气象局部门了解的信息:

(1)相关时间段相关海域的风浪、天气情况;

(2)相关海域当时和未来风浪、天气预报。

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了解的信息:

(1)相关时间段内通过相关海域的船舶信息;

(2)船舶向船报中心报告的相关海域安全信息(如漂浮物等);

(3)相关时间段内相关海域的气象海况、能见度等。

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了解的信息:

(1)有关海域的示位标报警信息;

(2)其他搜救协调机构通报的相关信息。

向预抵港所在地海事/渔监机构了解相关船舶信息。

可能在VTS监控区水域的则可向交管中心了解或查实相关信息。

4.2 船舶失踪事件的评估

(1)针对船舶航行区域、海况、船况、货载情况以及船员背景,初步判断船舶失踪原因、范围以及人员幸存情况;

(2)分析失踪海域水文、岛屿情况与幸存者最有可能的去向或藏身处所;

(3)根据失踪海域气象、海况与可能调用的搜救力量,可能的搜救方式、搜救范围以及通信方式的确定与搜救可能达到的效果;

(4)考虑到气象、海况、气温水温以及离岸(岛)距离对人员生存可能的影响,确定需持续搜救的时间等。

4.3 行动与措施

4.3.1 搜救力量调用

根据评估确定船舶可能失踪的海域,就近协调专业、政府部门搜救力量

和飞机参与搜救,通过当地政府动员渔船渔民参与搜救,发布航行警告,协调过往船舶协助搜救。

4.3.2 搜救中心救助措施:

船舶被劫持而导致失去联系的搜救行动和措施

船舶被劫持,需进一步核实的信息:

1 船舶始发港及经过水域的治安情况;

2 船员背景(通过船员名单向当地公安或边防部门核实);

3 所装载货物的价值及货主情况;

4 核实被劫持后船舶航向、航速;

5 劫持团伙的相关背景材料(人数、人员持证、武器配备及语言等); 6 若船上通过手机报警,则通过电信部门测定核实船位;

4.3.2.1.2 搜救行动和措施:

通过评估,确定船舶被劫持的水域范围后,立即协调公安、边防、驻军、海关及海事等单位的搜救力量,组织谈判或采取武装解救行动。如被劫持船舶已离开本《预案》搜救责任区,则及时通报相关责任区的海上搜救机构协调处置,如进入他国或有关地区水域,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处置。

4.3.2.2 通讯中信号突然中断尔后又失去联系船舶的搜救行动和措施

4.3.2.2.1 通信中断失去联系的船舶,需进一步核实的信息:

1 最后一次联系的时间及当时的船位;

2 当时的航向以及航速等情况;

3 所装载货物的价值及货主情况;

4 通讯设施、设备的配备及工作情况;

5 环境及信号覆盖情况;

6 信号中断至报案时间段内联系的频率及次数;

7 信号中断水域气象海况;

8 与中国船报中心联系当时经过该水域的船舶信息。

4.3.2.2.2 搜救行动和措施:

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系统评估,确定船舶失踪的范围,并采取以下行动: 1 通过岸基通讯设备,继续保持连续呼叫;

2 发布相关安全信息,指令过往船舶协助搜救;

3 调用相关的搜救力量组织开展搜救工作;

4 若在VTS复盖水域范围内,利用VTS监控设备对监控情况进行回放,帮助确定失踪船舶位置;

5 若失踪船舶可能的水域超出本《预案》搜救责任区,则通报相关搜救机构或通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4.3.2.3 未能在预定时间内到港并失去联系的船舶搜救行动和措施

4.3.2.3.1 需进一步核实的信息:

1 船上通讯设施及船员通讯设备的配备及联系方法;

2 船岸联系情况,所装载货物的价值及货主情况;

3 船长的航海资历及航海技能;

4 船上助航仪器及航海图书资料的配备情况;

5 船上货物积载情况;

6 船体的质量,最近一次检验、安检及修理情况;

7 拟经过航区的通航环境,气象海况情况等。

4.3.2.3.2 搜救行动和措施:

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系统评估,确定船舶失踪的概位,并采取以下行动: 1 通过岸基通讯设施进一步联系;

2 发布相关安全信息,协调过往船舶协助搜救;

3 调用相关的搜救力量组织开展搜救工作;

4 若该位置位于本搜救责任区外,则通报相关搜救机构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并由其协调。

4.3.2.4 在约定时间内未报并失去联系的船舶搜救行动和措施

4.3.2.4.1 需进一步了解的信息:

1 最后一次联系的时间及当时的船位;

2 当时的航向、航速情况;

3 可能失踪海域的气象、海况;

4 通讯设施、设备的配备及工作情况,过去有否类似情况发生;

5 环境及信号覆盖情况;

6 所装载货物的价值及货主情况;

7 船舶状况以及货物积载情况;

8 所经水域通航环境及安全形势等。

4.3.2.4.2 搜救行动与措施

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系统评估,确定船舶失踪的概位,并采取以下行动: 1 通过岸基通讯设施进一步联系;

2 发布相关安全信息,协调过往船舶协助搜救;

3 调用相关的搜救力量组织开展搜救工作;

4 若该位置位于本搜救责任区外,则通报有关搜救机构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并由其协调。

4.4 应急反应行动中注意事项

1 搜救人员应注意个人的安全防护,特别是应对劫持船舶救助时要以人为本,以保护人命安全为第一任务;

2 失踪船舶范围的确定以及搜寻方式的确定参照《国际航空和海上搜救助手册》执行;

3 及时将搜救进展以及任何有助于搜寻失踪船舶的信息报告应急指挥部,为进一步搜救行动提供决策依据;

4 搜寻救助工作中要准备充足的低温保护设备,以保证失踪船舶上 船员在水中被救后不因低温而死亡;

5 在搜救失踪船舶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获救人员需要的医疗救助以及搜救人员可能受伤的救助,应协调医疗人员随指挥船一起参与搜救行动;

6 在搜救行动中,特别是救助被劫持船舶的行动中,对受伤的船员、搜救人员要积极抢救,并及时转移,防止受伤人员因贻误抢救时机而死亡;

7 充分召集、指导事发现场渔船参与救助,并注意保护他们的安全;

8 现场指挥应视现场搜寻救助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反应措施,并报告应急指挥部;

9 失踪船舶有关人员遇险的救助行动,参照附件1《船舶人员遇险突发事件反应预案》执行。

附件11船舶保安事件反应方案

1 目标

对船舶保安事件迅速做出反应,采取安全措施与报警船舶保持通信联系,迅速组织力量积极应对,控制或减缓事态恶化,最大限度地减少保安事件造成的危害。

2 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船舶保安事件的应急救助行动。

3 各级指挥部工作组成员的组成和职责

各级指挥部的工作组及成员由各级指挥参照本预案第2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有关规定,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针对船舶保安事件,特明确现场指挥部以下工作组的成员和职责。

3.1 评估判断组

组成:由温州海事局、市公安局、市边防支队、温州海关、市卫生局等单位组成,根据需要可请求温州驻地部队支援。组长由温州海事局总值班室主任担任。

职责:对船舶保安事件的危险性、紧迫程度以及应对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估,作出判断。

3.2 应急行动组

根据船舶保安事件性质,现场应急行动组由现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指定,分成行动小组、警戒小组、医疗小组、接应小组。

(1)行动小组

组成:由市公安局、市边防支队、温州海事局、温州海关、市卫生局等单位组成,组长由市公安局人员担任;

职责:负责谈判,负责解救被劫船舶和人质,阻止利用船舶偷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解除或捕捉或击毙武装犯罪人员、恐怖分子,消除利用船舶作为武器或以船舶为平台在海上发动武装攻击的保安事件。

(2)警戒小组

组成:由市公安局、市边防支队、温州海事局、温州海关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对发生保安事件船舶的警戒,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疏散附近船舶、撤离岸上人群等;

(3)医疗小组

组成:由市卫生局、温州海事局等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运输以及转运期间的医疗和护理。

(4)接应小组

组成:由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海军91765部队、海军91916部队和市交通局、市卫生局等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应急队伍支援、提供交通工具和应急物资运输,接应受伤人员上岸治疗。

4 应急反应

4.1 信息处理

4.1.1 船舶保安事件,应了解和核实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船舶及船员被劫持的保安事件:

(1)船员数量、人种、国籍;

(2)可用的联系船员、劫持者的通信手段及方式;

(3)船载货物特别是危险品数量、性质及危害性以及货物价值;

(4)船舶的始发港、途经航区以及挂靠港安全信息;

(5)劫持者与货主、船东、船员之间的关系;

(6)劫持者人数及劫持目的;

(7)劫持者拥有的武器、弹约数量、类型等;

(8)劫持者背景资料;

(9)船舶被劫持水域的环境以及周边搜救力量布局;

(10)被劫持船舶的船舶规范、保安信息连续记录等。

劫持船舶作为攻击武器或攻击平台保安事件:

(1)船员及恐怖分子数量、人种、国籍;

(2)可能联系船员、恐怖分子的通信手段及方式;

(3)船舶规范以及船舶保安信息连续记录;

(4)船载货物特别是危险品数量、性质及危害性;

(5)船舶的始发港、途经航区以及挂靠港安全信息;

(6)恐怖分子与货主、船东、船员之间的关系;

(7)恐怖分子的人数、拥有的武器和弹约数量、类型和威力等;

(8)恐怖分子背景资料;

(9)船舶所处水域与港口及周边重点设施之间的距离等;

(10)可能受到攻击的目标数量、危险程度等。

恐怖分子所拥有的船舶作为攻击武器或攻击平台的保安事件:

(1)恐怖分子数量、人种、国籍;

(2)可能联系恐怖分子的通信手段及方式;

(3)船舶有关数据;

(4)船舶的始发港、途经航区以及挂靠港安全信息;

(5)恐怖分子拥有的武器和弹约数量、类型和威力等;

(6)恐怖分子背景资料;

(7)船舶所处的水域与港口及周边重点设施之间的距离等;

(8)可能受到攻击的目标数量、危险程度等。

4.1.2 船舶保安事件评估

(1)犯罪人员的人种、国籍、人数对谈判成功的可能性或武装行动方案进行评估以确定谈判时机、方式方法或武装行动投入力量等;

(2)对船舶及货物进行评估分析,船舶、货物作为武器的危害程度和可能采取的措施;

(3)对船舶经过的水域环境以及国家、地区治安情况分析,以确定罪犯可能攻击的目标和应对措施等。

4.2 行动和措施

4.2.1 应急力量的调用

以市边防支队为主,就近调动本预案附录B的搜救力量参与应急行动。

4.2.2 船舶和船员被劫持保安事件船员自救指导内容

(1)指导船员利用熟悉船舶舱室结构,与罪犯保持距离以便保护自身安全;

(2)指导船员在危及安全时不要作无谓抵抗;

(3)指导船员争取与罪犯谈判,为外部救援行动争取时间;

(4)指导船员将个人的通信设备妥善管理,以保证与搜救中心保持联系;

(5)如有可能指导船员提供罪犯面貌特征以及在船上的位置、可能的犯罪行动;

(6)其他需要告知船员的事项。

4.2.3 搜救中心的救援行动

船舶及船员被劫持的救援行动

(1)采取安全的通信方法与被劫持的船员保持联系,随时掌握船上动态;

(2)通过被劫持船员或直接与劫持者通话进行宣传感化;

(3)组织谈判专家与劫持者通信谈判或由行动小组和谈判专家与劫持者面对面谈判,以和平方式解除劫持者武装;

(4)协调市边防支队或温州驻军指派武装船艇或飞机截拦,并指派行动小组武装强行登船围捕劫持者等解救人质和船舶;

以船舶作为武器攻击的救援行动

(1)与船舶武装罪犯取得通信联系,组织谈判专家通信谈判或行动小组携谈判专家登船面对面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保安事件;

(2)加强有攻击性船舶周围水域警戒,并实施交通管制;

(3)做好港口、码头、油库等单位的安全保护和应急准备;

(4)组织附近油轮、危险品船撤离驶往安全水域;

(5)指派行动小组强行登轮解除罪犯武装或击毙罪犯;

(6)必要协调公安边防或驻军击沉犯罪船舶。

利用船舶平台发动武装攻击的救援行动

(1)与罪犯取得通信联系,组织谈判专家通信谈判或行动小组携谈判专家登船面对面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保安事件;

(2)协助当地政府对可能被攻击地区的群众疏散撤离;

(3)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港口、码头和油库等重点设施的人员撤离和应急准备;

(4)协调港口、码头和相关单位将油船、危险品船撤离港口、码头;

(5)指派行动小组武装登轮或击沉船舶。

5 应急行动中应注意的事项

(1)船舶保安事件由军队、公安边防等部门的领导、专家坐镇指挥;

(2)处置时以谈判为首选,尽可能以和平方式解救人质或化解武装攻击;

(3)谈判或强行登轮以确保自身人命安全为前提,防止肓目行动;

(4)解救人质行动要以保护人质安全为首要任务;

(5)采取击沉船舶的行动时,事先做好水上人命救助的准备工作;

(6)救助人命时慎防被救罪犯再次攻击或劫持事件的发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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