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来自江苏理工学院的一名大一学生,旁听CCTV这样一个无论从案例的内容还是庭审的质量都非常高的案子,我受益良多。庄严静寂的法庭,温和而又不失威严的法官,以及两位优秀的律师的侃侃而谈使我由衷的钦佩,我当时在想什么时候中国所有的法庭都可以像今天我看到的这样,我们国家就真的做到法制社会了。第一次在书本和老师的介绍之外,亲身的发自内心的感受的法律的神圣和威严。我终于明白法律之所以神圣,不仅仅是由于法院门口武警森严的戒备和法警们严格的检查,更重要的应该是从事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法官的渊博的学识和良好的修养,律师的敬业精神和优秀的专业素质。我可以把握的感受总结会以下几点:
一、具体内容如下:
尤中泽和王宁莉自19xx年结婚后几年里,生活都较为平静。从开始简单平凡的生活逐渐发展起来,到让很多人羡慕的小康社会,,但是好景不长,从20xx年开始,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关系开始恶化,导致两人20xx年9月,尤中泽收到王宁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后尤中泽应法院的举证要求去查证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现王宁莉已于20xx年12月将自己在南京龙图营销策划咨询有限公司的50%股权,以所谓的25万转让给了自己的父亲王广杰。尤中泽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是否有权私自转让股权?转让是否属于非法侵占? 也许,世界上就会出现这样一些令人发指,不公平,世态炎凉的状况,但是在公正公义的法律之下,还是让原告人与被告人之间有一个较为好的评审结果!
第二,我很佩服原告方聘请的律师。我从小就羡慕在法庭上进行着滔滔不绝的辩论的律师,他们的风采的确让我们从心底里敬佩,我很认真倾听和观察了他们的在法庭上表现。虽然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只是他们所有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并不能完全表现出他们能力。然而从中我还是学到了不少的技巧,我很认真倾听和观察了他们的在法庭上表现。虽然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只是他们所有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并不能完全表现出他们能力。然而从中我还是学到了不少的技巧,我很认真倾听和观察了他们的在法庭上表现。虽然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只是他们所有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并不能完全表现出他们能力。然而从中我还是学到了不少的技巧,其实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在于原告尤中泽和被告王宁莉以及王广杰出资转让协议纠纷。在这个过程当中,被告王宁莉名下的出资,无论是在公司成立的时候还是在气候的转让过程当中都是以个人的名义参与其中,上述出资,都是登记在王宁莉的名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王宁莉是龙图广告公司的股东而原告尤中泽不是,因此本案原告尤中泽从《公司法》的教的容颜,骑兵没有权利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出资的效力是否有效,那么本案同时基于被告王宁莉和原告尤中泽诗夫妻关系,那么出资行为是发生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因此关于被告王宁莉名下的出资应该适用于我国法律关于双方财产的有关规定那么法律虽然也没有直接诶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在有限公司的出资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在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提到了在共同财产当中,包括一方以个人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而另一方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因此本案在双方并没有约定的条件下,法院认为,在被告王宁莉名下的35万元的出资,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给所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之下转让共有财产,一般情况之下应认定为无效,但是第三人是善意的,有偿的,应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王宁莉以及王广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女儿与父亲的关系,是父女关系,因此他也应该明确地知
道上述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在明知有上述限制的条件下仍然与被告王宁莉单方签订出资转让协议现在又不能提交在双方签订出资转让的时候得到了原告尤中泽的同意,因此法庭认为本案被告王广杰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综合以上评判,那么法庭当庭宣判如下:被告王宁莉以及被告王广杰于20xx年12月29日签订的出资转让书无效,原告尤中泽得到了公平公正的结果,露出了欣然的微笑。在这个过程当中,被告律师搬出了一系列不利于原告的所谓证据,还紧紧咬着不放,但是原告方的律师却很巧妙的避而不谈而是拿出另外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文规定,很好的绕回了本案的重点!
我想这就是律师的技巧之一吧,NO.1只就自己有利的展开辩论,对于自己不利尽量避而不谈转移视线。NO.2 准备尽可能多的证据,无论是否是重复的或是否重要因为你永远不知道对方会对那个证据纠缠不休。NO.3不要对对方所有的观点和证据都一概反驳以防上当。在对方拿出一些无关紧要的事实证据时,不要过分纠缠。NO.4尽可能的多发言要给法官一种感觉——你的理由和证据都十分充分。不管这些理由和证据是否真的有用。No.5 不管自己的胜的概率是多少,都要表现得十分自信和谦虚,彬彬有礼,说话流畅表情自然,尽量争取法官对自己的信任和好感。不要咄咄逼人过分激动,虽然这样会使当事人觉得你很卖力但是在法官面前不会有任何好处,而且容易使对方抓弱点。因为在庭审中,我发现法官经常打断双方的发言,却很少打断原告方那位女律师的发言,可见法官对她的陈述十分信服。NO.6一定要带上法条。因为法官也许会问你:带法条了么?
第三,法官的给我的印象的十分深刻。在此之前我对法官的印象都是从新闻媒体,或影视作品中,所听到的看到的都是关于法官素质低下,专业水准低,等等一些负面的印象。就算是今年的暑假社会实践中,我是在一个基层法院民庭实践的,给我留下的印象和传说中大致是一样的,使我有一种误解——以为所有的法官都是如此。但是这一次庭审却改变我的看法,法官的温和,沉静,穿着黑色的法官袍认真的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这才是我心目中的法官,就像那位法官说那些还是处于启蒙阶段的法律系的学生,榜样的力量对于我们来说是很重要的,这关乎于法律系学生对于终身从事法律的决心,也关乎于将来的执业的态度。尽管我们这一代人在很小时候就听说了现实社会的残酷和恶俗,虽然为了生活得更好一些我们都选择了向它妥协。但是我还是愿意尽量的保持自己内心的纯洁和矜持,在这个已经本来很俗气的社会能有多么不俗气就多么不俗气。不管将来做法官还是做律师或是不从事法律工作,我都希望自己像这位法官一样忠于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在我也成为中年妇女的时候,是一个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优秀的女性,而不是像我们学校的图书馆的阿姨或是我的辅导员一样——庸俗泼悍。
第四,旁听这场诉讼我亲身目睹了,民事诉讼的一审庭审的基本上全部的程序。我把庭审的每一个过程都大致记录了下来,使我对民事诉讼法的知识又重新温习了一遍。而且因为是真实的案例所以印象特别深刻,虽然在上民诉课的时候也曾经看过《中国法庭》录制的庭审但是都没有这样深刻的印象,这可能就是看百遍不如自己亲身做一遍缘故吧。最精彩的应该是在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阶段,还有法庭辩论阶段。原告方列出的大量的物证,书证以应对被告方的质疑和反驳,而且在每次对被告二的质证和质疑的时候都非常巧妙的避重就轻,挑自己证据充分的答辩,而有意避开自己的薄弱环节。而法官为了庭审的效率和当事人双方的机会均等也会恰当的时刻打断双方的发言,以免使讨论的焦点偏离主体。
总之,在这次庭审过程中我有很多的收获,这些不是在模拟法庭上可以学得到的。再次感谢两位老师给了我这一次机会,对我真得很重要
第二篇:法庭旁听记录
法庭旁听记录
(一) 刘年军、王功铁、李雪亮案件
三个被告人。案件的确有点复杂。首先,在法庭调查阶段,要对三个被告人分别进行询问,发问。前两位都很配合审判工作,如实地陈述了自己的罪行。审判人员在法庭上也不是消极的仲裁者。所以,当第三位被告人对于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点头时,审判长对他进行了一次发问。审判长指出:你的认罪态度将直接关系到你的定罪量刑。但我想说的是,李雪亮作为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民,对于这句专业术语“有无异议”是不是听成了“有无意义”?这不是没有可能。而审判长似乎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认为是在为自己的罪行狡辩。当然,李雪亮的确有狡辩的迹象,他的说法和前两位被告人完全不一样,他说他不知道刘年军到别人车上干什么,而且,他说在刘年军在别人车上时他在其它什么地方,但是前两位被告人都说,是刘年军开车,王功铁和李雪亮望风。很显然,李学亮在撒谎。
审判长这个时候拿出了作为审判长的威严。
之后的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刘年军得辩护人提出以下三点辩护意见:钢材不计入他们所盗窃的范围内;被害人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因为他们盗窃去并没有使用;属于盗窃未遂。
公诉人反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并且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虽然被告人在盗窃后并未使用盗窃来的钱财,但是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此,也就不属于盗窃未遂。钢材是在被盗车厢内的,属于被盗的一部分。因此,说钢材不计入他们所盗窃的范围内是不成立的。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三个被告人没有说什么,等着的是法律对他们的裁判。
刘年军: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王功铁: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
李雪亮: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
刘年军为什么比其他两人判处的重一些?因为他是本案件的主犯。车是有他撬开发动开走的,其他二人只是望风。除此以外,他在19xx年因为敲诈勒索罪被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所以,处罚比其他二人重是理所当然的了。
(二) 周博文、马军案件
对于这起案件的审理,不像上一起案件那么复杂。由于被告人周博文的下落不明,因此,这次庭审只是审理了马军一个人。对周博文的审理是中止审理。
被告人对于公诉人的起诉书无异议,因此,审判长宣布启用简化审理程序,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对此无意见。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效率。
辩护人主要提出以下两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很诚恳(2)被告人已经将所抢
夺来的物品返还给被害人。对此,公诉方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经过休庭,审判长宣布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的判决是: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
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个不错的消息,希望他以后能够吸取教训
人民网>>地方>>地方专题铜陵市于安徽省首创法律援助案件旁听监督制度
20xx年07月19日09:15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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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7月12日从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悉,日前,铜陵市制定了《铜陵市法律援助案件旁听监督制度》,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旁听监督主体、参与旁听案件的人员、旁听监督程序、旁听监督的评判标准、旁听监督考核与奖惩等内容均作出详细规定。这一做法为全省首创。
据介绍,该制度共14条,旨在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根据规定,全市每年将对十分之一以上的法律援助庭审案件进行旁听监督,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将安排一件以上的案件进行旁听监督。
市法律援助中心将依据该制度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在法律援助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的辩护(代理)表现、承办态度、庭审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评定。旁听监督时,参加旁听监督的人员依据旁听记录、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熟知程度、举证情况等形成旁听意见,填写《法律援助案件旁听意见反馈表》,送交安排旁听监督的法律援助机构。各法律援助机构将安排案件当事人填写《问卷调查表》,对案件承办律师的咨询接待、案件办理和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调查。年终,市司法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各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实施单位的法律援助案件旁听监督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或个人参加年度法律援助项目评先评优、省市级法律服务单位评先评优的参考依
镇江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旁听监督
王 超 陈昌琪
本报讯 5月21日,镇江市公开审理一起5名子女不赡养90岁老母亲的法律援助案,该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员对庭审过程进行了旁听。
据了解,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旁听监督,是该市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近日推出的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全程质量监督的一项新措施。近几年来,由于法律援助案件大幅度增加、办案补贴相对偏低等原因,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为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质量,该市司法局明确提出,要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建立法援案件质量评议小组,对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评议,符合要求的发放办案补贴。与此同时,他们还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征询意见。
当天,旁听人员认真听取承办人举证、质证情况及代理意见,对承办案件进行了综合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