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鸡湖双百人才政策

时间:2024.4.20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 文件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苏园工〔2010〕107号

关于实施苏州工业园区

“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

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人才强区战略,全面推进二次创业,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对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推动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央《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支撑和引领作用的若干意见》(苏发〔2009〕6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 -1-

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现就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将苏州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国际化、现代化、信息化的创新型、生态型新城区的战略目标和“二次创业、转型升级”的发展主题,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以纳米技术为引领,以电子信息制造、机械制造、现代服务业三大主导产业,生物医药、纳米光电新能源、软件与动漫、融合通信和生态环保五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为主阵地,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力争从20xx年开始,用五年时间,每年重点引进和培养“千人计划”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人才、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姑苏领军人才、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国际型学科领军人才、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等各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200名,高技能领军人才200名。在“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引领下,将园区打造成高层次人才的聚集地,力争五年内硕士和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总量增长两倍,各项人才指标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名列前茅。通过产业吸引人才,人才引领产业,努力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与人才结构优化的良性互动机制,把苏州工业园区建设成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首选地和智力经济特征明显的国际化人才高地。

二、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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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主要包括深化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鼓励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鼓励科教领军人才创新工程、鼓励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和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重点加强纳米技术领域高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每年引进纳米技术相关人才3000人以上,每年确保落实纳米技术人才扶持经费 5000万元以上。

对入选国家和省市各级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园区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加大扶持力度,进行政策和经费配套。

1.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

深化完善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围绕园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五年内每年评选和引进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含成长型项目和孵化项目)100名,其中纳米领军人才不少于40名。鼓励和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做大做强企业,五年内重点培育10-20家旗舰型高科技企业。

对入选的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领军型项目、成长型项目、孵化项目,按照三个层次分别给予项目启动资金、风险创业投资、跟进风险投资统贷平台支持和项目贷款担保等专项资金资助,以及项目资助配套、租用办公用房、租用住宅、购买住房补贴和按园区居民待遇安置家属等重点支持,具体措施按照《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苏园管[2007]15号)和《关于<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 -3-

见>的补充意见》(苏园管[2009]57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2.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

按照中组部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建设要求,启动实施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充分发挥苏州工业园区作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功能,进一步引进和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到苏州工业园区创新创业,五年内每年引进各类海外归国人才600名,其中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20名。

对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及其创办的企业,给予安家补贴、个人工作补贴、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培训发展和出入境便利、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通关便利、“千人计划”配套补贴等人才激励和扶持措施,以及办公用房和贷款优惠、紧缺高层次人才薪酬补贴、上级科技项目配套、研发设备加速折旧、“千人计划”项目扶持等创业激励及优惠措施,具体措施按照《苏州工业园区鼓励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实施。

3. 科教领军人才创新工程

为充分发挥科教创新区在园区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鼓励一批重点学科领军人才到科教创新区实施教学科研工作,加强企业与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教育、科研、学术领域的竞争实力,启动实施科教领军人才创新工程,即在五年内,科教创新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每年引进20名国际 - -4

型学科领军人才,选聘20名园区企业家担任兼职教授进行学科教学和科研活动。

对经认定的国际型学科领军人才和企业家兼职教授给予经费支持,具体措施按照《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教领军人才创新工程实施意见》(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实施。

4. 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

为大力推动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型经济的发展,聚焦总部经济、金融、物流、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鼓励各类高端服务业人才到园区工作,决定启动实施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即在五年内每年引进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30名。

对经认定的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给予经费支持,对在高端服务业企业工作的其他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在薪酬补贴、培训补贴和人才优租房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扶持,鼓励园区高端服务业企业在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内高校设立奖学金,具体措施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优惠政策意见》和《苏州工业园区鼓励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见附件

3)的有关规定实施。

5. 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启动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程,五年内建成一批国际水准的公共实训基地,引进一批国际职业资格认证体系,每年重点培养200名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训认证2000名高级技工, -5-

新增10000名具备高级技工水平的高技能人才,实现高级技工水平及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3%以上,使园区技能人才比例达到或超过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推动产业升级转型。

对经认定的紧缺高技能人才提供培训补贴和认证补贴,对职业技能竞赛优胜者授予“苏州工业园区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薪酬补贴,并按照紧缺高层次人才标准落实户口迁入、子女入学等政策,具体措施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优惠政策意见》和《苏州工业园区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意见》(见附件4)的有关规定实施。

三、保障措施

1.科学规划,明确人才工作的战略目标。与中国人民大学合作,编制《苏州工业园区十二五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建立科学的、系统的、全面的十二五期间人才开发体系。“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是十二五期间人才工作的重点内容,旨在围绕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采用人才、项目、基地一体化引进的模式,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优势资源向高端领军人才汇集,吸引和聚集一批世界水平的高端领军人才到园区创新创业,形成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高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业“三高联动”的局面,持续推动园区的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2.调整优化,加大人才政策的磁吸效应。深化落实《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优惠政策意见》(苏园工 - -6

[2006]136号文发布,苏园工[2008]141号修订),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在购房补贴、优惠租房、薪酬补贴、培训补贴、博士后补贴、专项补贴、落户入学、出入境便利、人民币汇兑、后勤服务等十个方面给予重点政策支持,全方位保障“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的顺利实施。

3.综合协调,提升人才服务的整体水平。合理整合园区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中心、培训管理中心、一站式服务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优租房管理中心等部门人才服务业务,适时成立虚拟的“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服务中心,优化工作流程,开通“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服务网站和0512-67068000 电话服务热线,提高人才统计和人才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建立覆盖全区、突出重点的人才信息和政策的定期发布制度,努力为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功能齐全、水平专业、标准规范的全过程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塑造园区“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的服务品牌。

4.搭建平台,推进人才载体的规划建设。结合园区重点产业发展,以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为龙头,加强各类功能园区的布局规划与建设,重点加快推进“中国纳米技术产业创新基地”的建设,五年内将园区打造成中国纳米技术发展的人才高地,成为国内外纳米技术人才的聚集地。推动中科院纳米所的科研发展和成果产业化步伐,大力引进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外资企业研发中心,扎实推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建设。根据产业人才载体的分布,进一步完善人才优租房机制。 -7-

5.创新方法,拓宽人才引进的各种渠道。围绕园区二次创业的人才需求,不断提升园区海外招聘、异地招聘和校园招聘三大人才招聘品牌的内涵,针对园区新兴产业的紧缺和高层次人才,根据企业要求量身定制个性化的招聘解决方案。充分发挥园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对海外引才优势,以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为抓手,通过举办海外招才引智活动,海外高层次人才园区行和设立海外留学人才联络点等多种途径,加强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的深层次合作,重点吸引达到国家“千人计划”要求的高层次人才来园区创新创业,并积极探索和实施国际人才柔性流动新模式。

6.突出重点,加大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扶持培育。加大对已落户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培育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在企业管理、专业技术、市场开拓、融资能力等多方面着重培养企业领导人的创新管理能力和领导力,抓紧培育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中的小巨人企业和上市科技企业。探索建立科技创新企业与金融服务机构的合作机制,搭建创新创业融资服务平台。

7.创新机制,推动产学研一体化。构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推动多元化的大学和科研院所与企业的技术合作,通过工程中心、产业技术育成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促进产业升级发展。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在科教创新区内建设大学科技园等产学研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鼓励高校教师利用科研成果创 - -8

办企业或以技术入股、柔性就业等形式到园区企业进行联合技术攻关、委托研究、技术转让等合作,鼓励高层次领军人才到园区内高校和科研院所担任企业家兼职教授。

四、其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苏州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附件:1.《苏州工业园区鼓励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

实施意见》

2.《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教领军人才创新工程实施意见》

3.《苏州工业园区鼓励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

4.《苏州工业园区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意见》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人才 计划 意见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 20xx年8月11日印发

共印:22份

附件1

苏州工业园区鼓励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

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

为加快苏州工业园区作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和苏州市《关于加快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1010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0]61号),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获得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和园区各类人才奖项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如国家“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苏州市“姑苏人才计划”和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含成长型项目和孵化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创办企业专指符合第一条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最大个人股东,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苏州工业园区的企业。

第二章 人才激励和扶持措施

第三条 (“千人计划”人才安家补贴)

对通过在园区的工作单位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创新 - -10

创业人才,可参照园区科技领军人才享受100万元安家补贴。

第四条(“千人计划”人才配套补贴)

对通过在园区的工作单位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150万元配套补贴。

第五条 (个人工作补贴)

在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创新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在苏州工业园区内购房后,按照其个人当年度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与安家补贴不重复享受。对符合《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苏办发[2010]58号)适用对象的人才,可享受该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第六条 (年金制度)

鼓励园区企业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单独拟定、报备、实施年金制度。

第七条 (租房补贴)

新进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创新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可以优先租住苏州工业园区人才优租房,享受比市场价优惠三分之一的优租房价格。

第八条 (子女教育补贴)

在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创新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不限国籍和户口,享受区内地段生同等待遇。每名在园区国际学校上学的子女享受教育津贴1万元,分两年等额发放。

第九条 (培训发展)

在苏州工业园区创新创业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和留学生企业创业团队成员,可享受园区有关部门组织的企业经营、管理和融资等方面的免费培训。

第十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在苏州工业园区创新创业的拥有外国国籍的“千人计划”入选者或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一条 (外国人居留许可)

在苏州工业园区创新创业并获得国家、省、市及园区领军人才称号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为2~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二条 (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在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创新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取得《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可享受《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益。

第十三条 (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通关便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规定,协助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进行身份认定,获得进出境教学、科研用品免税验放和通关便利。

第三章 创业激励和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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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千人计划”项目扶持)

入选“千人计划”人才在园区创办的高科技企业,经审核,可参照享受《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苏园管[2007]15号)规定的鼓励政策。重点支持“千人计划”人才所创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申报国家重大专项等项目。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和贷款优惠)

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在苏州工业园区创办的企业,经审批,租用管委会提供的科技载体作为自用研发用房的,可享受房租优惠;按照《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可获得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紧缺高层次人才薪酬补贴)

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规定,对在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所创办企业工作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优先给予薪酬补贴。

第十七条(上级科技项目配套)

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所创企业获得部、省、市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园区科技发展资金中按规定优先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允许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所创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 -13-

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及其创办企业已享受苏州工业园区本意见以外的其它同类别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适用本意见。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会同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由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经组织人事局审核后报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所需经费从园区人才专项经费和园区科技专项经费中分别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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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教领军人才

创新工程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科教创新区在园区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鼓励一批重点学科领军人才到科教创新区实施教学科研工作,加强企业与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教育、科研、学术领域的竞争实力,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启动实施科教领军人才创新工程,即在五年内,科教创新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每年引进20名国际型学科领军人才,选聘20名园区企业家担任兼职教授进行学科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一章 国际型学科领军人才

第一条 在五年内,每年对20名左右科教创新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引进或短期聘用的国际型学科领军人才给予重点支持。每年按不超过高校、科研院所实际支付给入选者薪金总额(含个人所得税)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聘用合同期限且最高不超过五年。

第二条 国际型学科领军人才遴选必须优先保证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发展学科、重大攻关项目、重点实验室对人才的需求。包括长期工作和短期合作的海内外知名学者、杰出人才。

第三条 引进到科教创新区长期工作的国际型学科领军人才,应具有博士学位,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获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3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一般应在海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的创业人才或是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2. 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过重大课题(项目)研究的全过程并做出显著成绩;

3. 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战略构思,能带领一支队伍在国际科学前沿从事研究并做出具有国际水平的创新成果;

4. 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做出过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成果,在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影响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等。

第四条 短期聘用到科教创新区合作的国际型学科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海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获得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

2. 取得过国际同行公认的重要研究成果,发表过多篇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等,并能够带动研究团队做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成果;

3. 以项目合作为主,确保在受聘期间能经常参加团队实质性的合作研究,能够在一些领域前沿的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实现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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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家担任兼职教授

第五条 鼓励苏州工业园区的高校、科研院所从园区企业聘请企业家兼职教授进行学科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合作,在五年内每年遴选20名左右兼职教授给予择优支持,在聘用期内补贴标准参照苏州工业园区高层次和紧缺人才薪酬补贴政策。

第六条 申请企业家兼职教授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在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具备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或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优先选聘:

1.园区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如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和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

2.学术造诣较深,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国内外行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

3.在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务。

第七条 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管委会每年向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征集“企业家兼职教授”计划的具体需求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公开征集兼职人选。

第八条 受聘的企业家兼职教授由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管委会会同聘用单位共同颁发正式聘书,在聘用期内由科教创新 -17-

区会同聘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兼职考核,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局备案。

第三章 其 它

第九条 国际型学科领军人才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三季度公布当年评定条件和范围,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申报材料。企业家兼职教授人选按照“双向选择、专家审核”的原则产生,每年定期评选。

第十条 本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会同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由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由科教创新区管委会组织评审,经组织人事局审核后报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所需经费从园区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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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苏州工业园区鼓励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

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

为大力推动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型经济的发展,聚焦总部经济、金融、物流、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鼓励各类高端服务业人才到园区工作,决定启动实施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即在五年内每年引进30名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经管委会认定的总部经济、金融、物流、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等高端服务业企业内工作的领军人才。

第二条 本意见中的总部企业是指参照苏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规字[2010]8号)文件规定认定的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园区,且符合文件认定条件的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苏州工业园区招商局负责。

第三条 本意见中的金融机构是指按相关程序认定的在园区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对园区有较大贡献的业务总部、在园区注册的对园区有重大贡献的其他金融机构或在园区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母基金等),具体认定工作由苏州工业 -19-

园区财政局(园区金融办)负责。

第四条 本意见中的物流企业是指在园区设立的按照客户物流需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进行组织和管理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的综合服务型企业,物流企业的具体认定工作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

第五条 本意见中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按《<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苏园管[2010]18号)文件规定认定的企业,服务外包企业的具体认定工作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

第六条 本意见中的文化创意企业是指在园区设立的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影视传媒、演艺娱乐等独立法人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会同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局负责。

第七条 本意见中的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应为上述独立法人企业中按程序正式任命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及相应级别人员;非独立法人企业中按程序经上级法人正式任命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为上述企业中担任高级技术职务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五年以上本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端专业人才。

第二章 激励和扶持措施

第八条 在经认定的高端服务业企业工作,且在园区缴纳个 - -20

人所得税或缴交园区公积金的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经评审,可给予30万~100万元的补贴,分三年兑现。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的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不限国籍和户口,享受区内地段生同等待遇。

第十条 对在园区总部经济、金融、物流、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等企业任职的其他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经审批,可按《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苏园工

[2006]136号)规定,在薪酬补贴、培训补贴和人才优租房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园区高端服务业企业在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内高校设立奖学金,园区按1:1比例对奖学金进行配套。

第三章 其 它

第十二条 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三季度公布当年评定条件和范围,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本意见和苏州工业园区已出台的其它人才政策可选择从高适用,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会同苏州工业园区招商局、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园区金融办)、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由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1-

负责组织实施,分别由招商局、财政局(园区金融办)、经发局、社会事业局、科技局组织评审,经组织人事局审核后报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所需经费从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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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苏州工业园区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

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6]27号)以及苏州市《关于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苏办发[2006]82号)的通知要求,加快建设区域人才高地,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加快园区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实施人才战略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建立符合园区“3+5”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联合培养的多层次高技能人才培养新体系;创建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符合国际标准的多元化高技能人才评价新模式;建立政府、工会、共青团、行业协会多部门协作的高技能人才竞赛选拔、表彰激励新机制;完善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社会、劳动者共同分担,多渠道筹资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保障机制,努力创造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环境。

(二)目标任务。五年内,建成一批国际水准的公共实训基地,引进一批国际职业资格认证体系,每年重点培养200名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训认证2000名高级技工,新增10000名具备高级技工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实现高级技工水平及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3%以上,使园区技能人才比例达到或超过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推动产业升级转型。

二、建设多层次高技能人才培养新体系

(三)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一是对批准立项的政府补贴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经公开招标,且培训结束后获得技能合格证书的,按不超过培训总额的50%补贴用人企业,每人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二是建设一批符合园区“3+5”产业发展规划方向、资源共享、体现公益、技能含量高、具有示范导向性、面向社会公众提供高技能培训和高技能鉴定服务、具备国际水准的公共实训基地。

(四)发挥行业协会和企业主体作用。行业协会应根据行业生产、技术发展和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培训规划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规范,组织技能考评和资格认定工作。企业应依法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

(五)发挥职业院校基础作用。要深化职业院校培养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根据 - -24

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及时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拓宽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职业(工种)范围;建立专业教师职业资格考评和进企业研修制度,强化高技能人才培训师资特别是生产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六)发挥职业培训机构重要作用。职业培训机构要发挥机制灵活的优势,把握企业对职业技能需求的最新动向,积极引进国际技能认证培训体系,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培训能力和质量,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做出贡献。

三、创建多元化高技能人才评价新模式

(七)加快建立和完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业绩为核心,符合国际标准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在管委会有关部门认定的紧缺高技能专业岗位中,获得国际或国内权威行业认证的高技能人才,经审批,可按不超过认证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参照享受薪酬补贴政策。

(八)建立多元化高技能人才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在评价内容上,实行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企业生产实际为基础,国际认证标准为拓展,体现个人职业能力的多元模式。在评价方式上,采用过程化鉴定和结果性鉴定相结合,探索建立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国际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评价机制。

四、建立多部门协作的高技能人才竞赛选拔、表彰激励新机 -25-

(九)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选拔作用。鼓励和支持各行各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政府、工会、共青团、行业协会多部门协作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对竞赛优胜者授予“苏州工业园区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十)对参加苏州市和园区紧缺高技能人才技能竞赛,获得“姑苏技能大奖”、“苏州市技术能手”和“苏州工业园区技术能手”称号的优胜者,可参照享受薪酬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每月1000—2000元,同时可按照紧缺高层次人才标准落实户口迁入、子女入学等政策。

(十一)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机制。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引导企业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技艺传授、项目合作等形式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完善多渠道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保障机制

(十二)逐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社会、劳动者共同分担,多渠道筹资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保障机制。政府设立专门经费,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评选、表彰给予支持,实施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制度,对经批准开展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企业应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鼓励 - -26

社会各界对技能人才培养提供资助和捐赠,对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和非赢利组织向技能人才培养提供的资助和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其它

(十三)本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负责解释,由苏州工业园区培训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经组织人事局审核后报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所需经费从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十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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