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530计划
无锡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530”计划,建设“东方硅谷”的意见》(锡委发〔2012〕10号)文件精神,广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锡创新创业,大力推动我市战略型新兴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申报对象与条件
第二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须在无锡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须担任所创办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且未获得过“530”计划资金支持,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无锡工作不少于6个月;
(二)取得博士学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为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
(四)引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拥有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创业团队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指在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不含中央、部省属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进的,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的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每年在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三)“千人计划”创新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
(四)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五)能够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领域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在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教授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研究员)或著名企业(上一年度《财富》世界500强、《财富中国》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全国工商联发布的100强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担任高级技术职务(首席技术官)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相关核心人员组成,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合作5年以上,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人员必须3人以上,团队核心成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成员有半数以上全职在无锡工作;
(二)属于科技创新的团队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工作合同;属于自主创业的团队,核心成员中须有一人担任申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三)团队研发方向符合国际产业发展趋势,产业开发符合无锡未来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合作从事过国际上有影响、或属于国家创新战略目标的重大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进展,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备突破重大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的申报实行常年受理,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公告。申报企业在无锡市科技局网站上注册并申报,按要求提交人才、团队和企业设立等相关证明材料。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申报企业还需提供团队成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团队成员在无锡缴纳社保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各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初审,审查通过后报无锡市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第八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通过核实申报资质的方式产生,由市科技局报市人才办审核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每年立项不超过5个,通过评审的方式产生,由市科技局报市人才办审核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与所在地区和市科技局签订三方协议,并被认定为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创新创
业领军团队,兑现相应的政策。
第四章政策兑现
第十一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按与企业申报时注册资金中创业团队到位实物资本和货币资本的总和1:1比例兑现,最高为500万元。
第十二条 符合下面三种类型之一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分两期到位,按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目标实现情况,两期科技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分别按60%、40%进行拨付。
(一)在省级政府部门或国家发改委或国家商务部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已投资入股的在锡企业。
(二)上一年度《财富中国》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全国工商联发布的100强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与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通过资本和技术合作联合成立的在锡企业。
(三)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或无锡市规模以上企业与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通过资本和技术合作联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且领军人才个人货币出资占总注册资本30%以上的在锡企业。
第十三条 符合下面两种类型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分三期到位,按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目标实现情况,三期科技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分别按30%、40%、30%进行拨付。
(一)经认定的个人、组织和机构推荐的在锡企业。
(二)各地区主要负责人推荐的在锡企业。
第十四条 不属于第十二条、十三条所列情况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首先拨付1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启动,第二年开始按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目标实现情况,分三期拨付科技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的30%(含已拨付的10万元)、40%、30%。
第十五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第二款条件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分二年拨付。符合第四条第三、第四款条件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分二年拨付。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分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三个等级,对经评定的每名核心团队成员给予100万元人才项目经费资助(核心团队成员认定不超过8人),团队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和人才项目经费资助均分五年拨付,每年拨付20%。
第十七条 其它政策依照《无锡市人才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领军团队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地区要加强管理,每季度向市科技局通报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所创或所在企业发展情况。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须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业管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江阴、宜兴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锡市中介服务领军人才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530”计划,建设“东方硅谷”的意见》(锡委发〔2012〕10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中介服务领军人才引进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由市人社局牵头,各区县(园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人选条件
第三条 中介服务领军人才主要指在风险投资、金融、法律、财务、咨询、知识产权等领域引进的,具备行业认可的从业资质,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有较强创新服务能力,从事科技创业中介服务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中介服务领军人才应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或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等国际认同的职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业界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是业界公认的资深人士,并有设计和实施服务模式的成功经验或若干有影响力的成功案例。
2.在国际知名的风险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曾经担任过合伙人。
3.从事风险投资的,其领衔的团队累计投资超过2亿元或者受托管理资金超过5亿元,其个人主导投资了1家以上行业内影响力大或成功上市的创业型企业。
第五条 中介服务领军人才必须在锡设立机构、出资创办企业或由本地机构(单位)引进合伙创业,且为我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中介服务领军人才引进实行常年申报,按公告要求组织认定。
第七条 申报与认定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 制定年度引才公告,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领军人才,可通过其所在单位或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社局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1.《无锡市中介服务领军人才申报表》;
2.个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
4.在锡设立机构、出资创办企业或合伙创办企业的工商注册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受理初审 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并对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市人社局。
(四)组织路演 由市人社局牵头,分行业组织专家进行路演并确定中介服务领军人才推荐人选。
(五)考察答辩 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中介服务领军人才推荐人选进行现场考察和答辩。
(六)审议确定 根据路演和考察答辩结果,拟引进中介服务领军人才名单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并最终确定引进人才名单。
(七)人选公示 引进人才名单在《无锡日报》和无锡市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八条 中介服务领军人才分别按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三个等次获得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无锡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