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和银行账户管理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种类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 款和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在支付结算中银行仅仅是结算活动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不参于当事人双方的经济业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当事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不得停止当事人银行存款的正常支付。
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和信用卡等。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就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
1.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2.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3.结算金额起点。
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正楷或者行书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在“分”后不写“整”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目的是防止变造票据。
4.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当月为壹、贰、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例如:2月15日应写为零贰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为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六)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凡是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原则。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
4.信息保密原则。
(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①企业法人;②非法人企业;③机关、事业单位;④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⑤社会团体;⑥民办非企业组织;⑦异地常设机构;⑧外国驻华机构;⑨个体工商户;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委员会以及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主要为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
付。一般存款帐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证明文件。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可以申请临时存款账户。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的适用范围:可以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七)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八)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①~⑤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①~⑤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下列第⑥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 ①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
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⑤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3)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 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②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③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④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⑤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第二篇:银行卡和支付结算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一)银行卡的概念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的分类
2、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
3、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4、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我国传统的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种,此外还包括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等。
一、汇 兑(P294)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包括信汇、电汇。
1、汇兑在异地结算中使用。 2、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3、汇兑程序。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4、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P297)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2、.结算业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使用单位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提示: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4、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5、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注意多选题)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6、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三、委托收款(P299)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1、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2)根据委托收款的有关规定,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四、国内信用证(P300)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