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时间:2024.4.2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制定本规范。

二、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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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

1.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监督抽查。

3.及时组织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抽查。

2.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比对试验,督促安检机构保持必要的检验能力。

3.通报安检机构监管信息。

4.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5.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报告。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管理人员的要求

(一)依法进行安检机构的受理、审查、批准。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对安检机构进行许可。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 — 83 —

人员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除非现场能及时完成更改的。

(四)在办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及时查处并报告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积极查处无证安检的行为。

五、安检机构的职责和守则

(一)安检机构的职责: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2.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3.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遵守保密规定;

5.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

6.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7.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8.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 — 84 —

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9.建立严格的报告审批制度,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网;

11.积极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安检机构守则: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2.不得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4.不得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5.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6. 不得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7.不得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8.不得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要或者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

9.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六、主要监管方式

(一)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检查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有关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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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安检机构的监管方式主要有: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组织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调查处理投诉案件,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等。

1.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安检机构检验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应当一致,若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不一致,应当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已实现联网监察安检机构的地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抽查。

2.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主要检查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检验项目的齐全性和检验结果判定的准确性;检查检验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检查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度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检查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正确、规范、保存完好。针对问题突出的有关项目组织开展的检查。可针对审查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部门、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的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就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如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是否有出具虚假数据的情况,是否有漏检、少检项目或不检车只收费的情况 — 86 —

等。

3.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考察安检机构检验水平。

4.审核年度工作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组织对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反映安检机构的有关变化、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和检查等情况,包括:

(1)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2)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3)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4)检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人员变更情况;

(5)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走访、电话、征求意见表、座谈会的方式保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被检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征询他们对安检工作的建议,就安检机构的检验流程、检验质量等诸方面广泛地听取意见,并及时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反映的问题一经核实,均要求安检机构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

6.调查处理投诉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案件时,应当及时做好记录、调查、处理、存档工作。重大案件应当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查情况属实时,应当对产生的原因、案件造 — 87 —

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依法对责任机构进行处理。

7.联网监察: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对安检工作进行适时、有效监管。通过联网系统的实时监测功能,检查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检测情况,检查对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现行有效检验标准的执行情况;查阅检验报告;抽查是否存在不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检验的现象。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

(三)监督检查中尽量避免影响安检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安检机构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六)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的代表签字确认。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归档,并保存3年。

八、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安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当向组织检查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当对安检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 88 —

(四)对依法撤消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五)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被撤销后,必须立即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九、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查处范围:

1.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安检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3.安检机构超出许可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5.不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7.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者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8.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9.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10.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检验信息的;

11.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12.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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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缴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

14.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二)对无证从事安检的责任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获证安检机构未在检验报告上标明检验资格许可证编号和未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专用章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安检机构,应当组织安检机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学习,重新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检验资格考核。

十、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检验资格许可,但是撤销检验资格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 — 90 —

6.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违反安检机构守则,情节严重的;

7.依法可以撤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1.被许可人不再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检验资格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3.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7.对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十一、其他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

十二、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机动车安检许可、行政处罚的异议 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91 —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

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针对当前部分安检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而无法获得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

(二)严格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责任制。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资格许可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受理、审查、批准等工作,要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许可工作机制,明确该项行政审批工作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工作合法有效。

(三)依法审查安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从业

人员上岗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的,责令暂停检验工作,限期申请办理。对超范围检验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对使用未经省级质监部门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四)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对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数据保存、日常维护等情况。对设备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有效期的,设备老化导致检测数据不准确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处罚。对检测设备达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更新设备,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对利用系统软件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五)开展对安检机构的网络监管。有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安检机构网络监督规定,在安检机构相关工位统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受检机动车及其检验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实现对安检机构机动车检测工作的数据和视频实时网络监控;督促安检机构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检测设备、数据进行控制、监督和管理。

(六)开展检测能力评估。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安检机构检测线数量、检测设备、检验人员、检测场地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建立安检机构的基础数据库,核定安检机构每日检测车辆数量上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对安检机构超出核定工作量检验机动车的,暂停检验工作,责令整改。

二、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

(一)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一是制定完善查验员管理办法。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完善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办法,细化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查验员的准入资质、承担业务范围、工作职责、配备查验工具、考核监督办法和相关法律责任。二是集中开展业务培训。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查验员的岗位技能培训、轮岗轮训、查验技能大练兵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提升查验员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省级公安机关要对查验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的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的调离岗位。三是强化对查验工作的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现场检查、档案抽查、数据监测、集中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查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等重点车型的外观查验项目和方法提出明确要求,对查验员不查验就签字、漏检漏查、降低查验标准等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

责任。四是落实对安检机构的监督职责。各地公安机关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安检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对于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依法查处,同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二)加强对机动车检验工作数据的监督。各地公安机关要利用机动车业务监控平台,加强对机动车业务工作数据的监测分析,及时核查异常检验、委托检验等数据,对存在问题的进行倒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严格路面检查。各地公安机关要在路面值勤执法中,加大对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四)严厉打击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的行为。安检机构要通过简化工作流程、设置引导标志、增加导办人员等方式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挤压非法中介的生存空间;要通过设置展板、粘贴标语、发放告知材料,加大宣传告知力度,避免群众上当受骗;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教育,禁止与非法中介相勾结牟取经济利益。安检机构要对场内及周边的非法中介和人员进行清理,对存在扰乱办公秩序、骗取

群众钱财等非法中介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活动,违规开展检验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一)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信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安检机构监管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二)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安检机构主体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采取明查暗访、档案抽查、数据监测等手段,对当地安检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对存在不检验就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为检验不合格车辆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以及为盗抢车、拼组装车辆、报废车辆、违法改装车辆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吊)销其检验资格。

(三)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奖励等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监督机制,在安检机构、车管所、互联网公布监督举报电

话和信箱,鼓励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四)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对本地机动车检测行业进行调研,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和机动车安检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安检机构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设置安检机构,引导安检机构良性发展,防止恶性竞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新建安检机构的申请时,应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当前安检机构存在检验行为不规范、出具虚假检验结果、部分检测设备不完善、检验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研究决定,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附后),督促安检机构加强检验工作管理、规范检验行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水平。

附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方案

近年来,通过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力地促进了安检机构整体水平的提高,为上道路行驶机动车的安全性能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目前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仍然存在检验行为不规范、出具虚假检验结果、部分检测设备不完善、检验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规范、整治和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安检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制;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强检验工作管理;保证所有检测设备都在计量检定(校准)周期之内;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使违法违规检测行为得到有效遏止。

二、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对安检机构的资质、检验行为、检验人员、检验设备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考核,积极清除非法中介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三、具体措施

(一)集中对辖区内的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公安厅(局),组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档案抽查、数据监测等手段,集中对本行政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资质是否真实有效,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文件资料是否完整,检测设备维护情况,检测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撤)销资格许可证书。

(二)依法查处安检机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公安厅(局),结合本省安检机构的实际情况,集中力量查处安检机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针对无证检验、不检验出报告、更改检验结果、漏检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检验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责令停止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检

验资格,涉嫌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法安检机构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三)严厉打击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的行为。安检机构要通过简化工作流程、设置引导标志、增加导办人员等方式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挤压非法中介的生存空间;要通过设置展板、粘贴标语、发放告知材料,加大宣传告知力度,避免群众上当受骗;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教育,禁止与非法中介相勾结牟取经济利益。安检机构要对场内及周边的非法中介和人员进行清理,对存在扰乱办公秩序、骗取群众钱财等非法中介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活动,违规开展检验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开展培训和考核。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开展对安检机构人员的考核,重点是加强安检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责任感,了解国家政策、规章制度、标准以及工作要求,全面提高安检机构的技术水平。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查验员的岗位技能培训、轮岗轮训、查验技能大练兵等活动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提升查验员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查验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的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五)核查投诉举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安检机构、车管所、互联网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要按照统一部署,联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负责制,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密切协作和联系沟通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三)落实责任,强化督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要适时组织对市(地)级和县级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要做到随发现、随处理、随报告。对此次集中整治工作中暂停检验工作的安检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合理分流检测工作,满足群众需要。

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20xx年9月1日前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整治期间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

于每月1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有关统计数据(见附表)分报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并于20xx年9月10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书面总结及最终统计数据(见附表)分报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

附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报表 相关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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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1: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报表.doc 附表2: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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