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时间:2024.4.25

附件1:

 

20##年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1号)等法律规章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依据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1号);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9]521号);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9]521号);

(四)GB 21861-200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其1号修改单;

(五)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1、2、3号修改单;

(六)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二、监督检查范围

(一)地区范围

本次监督检查范围: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抽查的省份和机构数见表1。

表1

(二)类型范围:本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开展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安检机构。

(三)被检查安检机构应处于正在开展汽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状态。

(四)检查不包含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检验资格的授权内容。

三、检查项目

(一)检查项目及分类

为充分反映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质量,发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简称《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简称《管理规范》)、GB 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及其1、2、3号修改单(简称GB 7258-2004)、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其1号修改单(简称GB 21861-2008)等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前安检机构的实际情况,将检查项目分为A类项目和B类项目,其中A类为开展机动车安检工作的基础必备条件,B类为做好机动车安检工作的重要基础要求。

检验项目和分类见表2。

表2

(二)检查项目要求、检查方法及项目判定

各项目下的黑体字为项目要求,其后的内容为检查方法和项目判定方法。

1 法人资格

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检查相应的执照、证书。安检机构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查看法人资格证书,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为不符合。

检查安检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是否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没有机动车安检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2资质

安检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查看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许可检验范围是否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范围内。

检查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资格许可检验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现象。

查看资格许可证书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确定资格许可证书上的检验能力范围,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的范围内。

资格许可证书的许可检验范围超出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的范围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发现安检机构存在超出资格许可检验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3 关键设备齐全、有效性

1)关键检验仪器设备至少包括:

①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

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和轮重仪(A1A2A3B2),或平板式制动检验台;

③汽车侧滑检验台;

④前照灯检测仪;

⑤滤纸式烟度计;

⑥不透光烟度计;

⑦汽油车排气分析仪;

路试检测设备(当资格许可范围有只能采用路试检验的车型时)。

检查上述每一种设备、仪器,缺少任何一种检测设备、仪器或任何一种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地方,滤纸式烟度计、不透光烟度计和汽油车排气分析仪不考核,做记录说明。

(2)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结构先进、可靠,采用数字式二次仪表并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

检查各检测线上的仪器设备,是否采用了数字式二次仪表,是否能够采用计算机联网控制。

3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用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检查各检测线上的仪器设备,实现了计算机联网,能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联网打印的结果和仪器设备上数字式二次仪表显示的值相同,分辨率、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无变化,判定为符合。否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4)在用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或校准,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并且在有效期内。

检查每条检测线上的每一台检测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所有设备检定结论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为符合,校准报告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为合格。否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办理停用的检测线,且在停用期间没有出具检验报告的,不做判定。

4 检验项目符合性

(1)线外检验符合性(GB 21861-2008/4.1)

线外检验项目包括:

抽查50份检验记录和报告,判断线外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按GB 21861-2008/第6、7章的方法进行检验,项目设置不全或检验方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2)线内检验符合性(GB 21861-2008/4.1)

线内检验项目包括:

在检查上述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时,判断线内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按GB 21861-2008/第9章的方法进行检验,项目设置不全或检验方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必要时可针对50份报告中没有包含的车型,增加查找其他报告判定检验项目的符合性。

5 路试检验符合性(GB 21861-2008/4.1)

路试检验项目包括:

在检查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中,对有路试检验(含复检)项目的,检查路试检验项目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按GB 21861-2008/第10章的方法进行检验,项目内容不全或检验方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判定该项不符合。必要时可增加查找其他有路试项目的报告,判定检验内容和方法的符合性。

6 检验结论的真实、准确性

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结论应当真实、准确,检测参数的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在检查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中,查看检验项目(含复检项目)的判定是否符合GB 7258-2004及其1、2、3号修改单的规定,发现存在未按GB 7258-2004及其1、2、3号修改单的规定进行判定的,判定该项目为不符合。

7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要求

安检机构应具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且具有以下资质:

⑴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

⑵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

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核对人员档案及考核合格证明文件,当人员条件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则判定该项不符合。

8 迁址、增线

申请人变更检测场所(迁址)、增加检测线、增加检验车型等检测条件的,应当提出申请。

检查现有检测场所地址和资格许可证书上的检测场所地址是否一致,不一致为不符合。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材料,发现擅自增加检测线的为不符合。

9 记录、报告内容符合性

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对照GB 21861-2008标准的附录E、附录F,在检查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中,查看检验纪录和报告内容是否齐全。若不满足要求,判定该项不符合。复印一套典型不符合的记录、报告。

10 其他人员要求

安检机构至少还应具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且具有以下资质:

1)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2)引车员应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核对人员档案及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当不满足要求时,则判定该项不符合。

11 技术文件

安检机构应具有下列规章、技术标准及管理制度: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

(2)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第1、2、3号修改单;

(3) 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其第1号修改单。

(4)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5)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6)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7)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或者制度;

(8)检验事故分析报告程序或者制度;

(9)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程序或者制度及保密制度;

检查安检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内部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查看内容的齐全性,如缺少或失效1份或1份以上资料,则该项判定为不符合。

12 其他设备、仪器齐全有效性

安检机构至少还应该配备下列其他设备、仪器。

(1)当资格许可范围没有只能采用路试检验的车型时,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非接触式汽车速度测试仪,或其他的制动试验设备);

(2) 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

(3) 透光率计;

(4) 轮胎花纹深度计;

(5) 轮胎气压表;

(6) 秒表;

(7) 钢卷尺;

(8) 钢直尺;

(9) 手制动力计、踏板力计;

(10) 发动机转速表

(11) 声级计。

检查上述每一种设备、仪器,缺少任何一种检测仪器、设备或任何一种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在用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或溯源。

检查上述其他设备、仪器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否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13 设备管理

(1)检测仪器设备上应当有清晰的产品铭牌等标识。

随机检查5套设备的产品铭牌等标识,如有2台或2台以上的仪器设备没有产品铭牌等标识的,判定为不合格。

(2)检测仪器设备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要重新进行检定或溯源。

①检测设备修理后;

②新购设备使用前;

③固定式检验设备移装后;

④日常设备检查或者设备期间核查发现有异常时。

随机检查5套设备,当有上述情况发生而没有重新检定或溯源时,判定为不合格。

(3)应当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表,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表,没有或内容不全的判定为不合格。

(4)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有明显、统一格式的标识。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停用”三种,并分别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标识的内容包括:仪器编号、检定结论、检定日期及下次检定日期、检定单位。

随机检查5套设备的检定周期表和标志,如没有或内容不全的,则该项判定为不符合。

(5)应当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包括设备、仪器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计量检定证书、量值溯源报告。

随机检查5套主要设备档案,如发现2台套或以上设备的档案没有或不全的,则该项判定为不符合。

14 试验车道

试验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铺设有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

满足上述要求时可认为是合格,如无试验车道或车道长度、宽度等不满足实际检车要求,判定该项不符合。

15 驻车坡道

应当具备坡度分别为15%和20%的驻车坡道各一个,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m,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m。

如无驻车坡道或坡道坡度、尺寸不满足承检车型的要求,判定该项不符合。

16 机构设施齐全、符合性

(1)停车场地面积应与检测能力相适应,不得占用站外道路停车。停车场地应当为水泥、沥青或其他硬地面。

(2)站内道路应当为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引导牌。

(3)业务大厅:

①各业务窗口应当分工明确,设置标牌。

②大厅内应当设公示栏,公示各种手续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各岗位职责。

③应当设置车辆检验流程图、监督橱窗等服务性设施,各设施布局应当合理。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17 检验厂房

(1)底盘检查地坑有照明、通风、信号装置。

(2)电缆沟应当便于打开检查。电缆沟应当覆盖好,覆盖件应当有一定的强度并能承受一定的重量。

(3)人行通道应当设置隔离栏与检测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

(4)检测车间应当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当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制动性能检测工位前、后大型车辆检测线6m内、小型车辆检测线3m内的行车地面应适当增加附着性能(使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时除外)。

(5)检测车间出入口应当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

检查全部有关内容,发现不满足要求的,判定为不符合。

18 技术资料保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

检查检验记录和报告的保存,记录和报告(可为电子版本)应齐全,保存期限为2年。

四、监督检查结果的报告

本次监督检查的结果,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国家监督检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的形式由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机构双方签字确认,格式见附件2。

检查组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国家监督检查报告》的形式报国家质检总局,格式见附件3。

检查组同时提供附件2、附件3的电子版本。

五、注意事项

(一)监督检查记录,填写应清晰,事实描述应客观准确,需有安检机构代表签字。当安检机构拒绝签字时,请质监部门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二)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安检机构有重大违规行为,有严重弄虚作假现象时,应及时向质检总局监督司汇报。

(三)检查组不得预先通知被检查机构,以确保监督检查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四)检查组应注意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被检查机构的信息。

(五)检查组应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检查人员工作纪律。


第二篇:20xx年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记录


附件2:

编号:

20xx年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监督检查记录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20xx年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记录

20xx年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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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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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 安检机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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