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工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作业场所中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可能引起职工健康损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主要检测对象。
第三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应由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四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划分和检测点的设立
第六条 作业场所划分原则:根据生产规模、工艺及作业人员等情况划分。
(一)一种生产作业如同时产生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来确定作业场所种类。
(二)在同一车间(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采取流水方式,且每道工序(工段)的作业点及作业人员又相对固定,每道工序(工段)为一个作业场所。
(三)在同一车间(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规模较
小,或作业工人同时完成多道工序作业,则以整个厂房(空间)为一个作业场所。
(四)凡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一般以单台划分场所,多台设备产生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又互相影响时,可划为一个作业场所。
(五)野外作业或作业地点不固定但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源划分作业场所;没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作业单位划分作业场所。
第七条 检测点设置原则:作业场所必须设检测点,检测点设置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其中必须包括空气中待测物浓度最高、职工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检测点确定后,应绘制检测点方位平面图。
(一)同一作业场所,同一有害因素,不同工种、不同设备、不同工序,须分别设检测点。
(二)同一作业场所,同一有害因素,同一工种、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检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一般3台以下设1个检测点,4-10台设2个检测点,10台以上至少设3个检测点。
(三)同一作业场所,不同有害因素,须分别设检测点。
(四)移动式有尘毒危害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m以下设1个检测点,10m以上设2个检测点,依次类推。
(五)仪表控制室和职工休息场所,面积在20m2以下的,设置1个检测点;20m2以上的,设置2个检测点。
(六)物理因素检测点应根据相应的测试规范要求定点。
(七)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检测点,但改进前后检测点应尽可能一致。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确定、变更或取消,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报企业职业健康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章 检测方法与周期
第九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和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
第十条 检测仪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同时进行定期计量检定,经
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检测工作包括以下方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定点检测;现有装置生产设备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检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
第十二条 油田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
(一)高毒危害因素,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矽尘类危害因素,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其它尘、毒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二)噪声、局部振动、微波、高频、射线每年至少检测1次。
(三)高温作业气象条件测定,按当地每年7月——9月期间的最热月份,在不同的时间内测定3次。
第十三条 炼油化工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
(一)毒物类危害因素检测周期
高毒危害因素,每月至少检测1次;
其它毒物危害因素,每季至少检测1次。
(二)粉尘类检测周期
含游离二氧化硅大于50%的粉尘、石棉尘,每月至少检测1次; 含游离二氧化硅10%~50%的粉尘、滑石粉,每两月至少检测1次;
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下的粉尘及其它粉尘每季至少检测1次。
(三)物理因素类检测周期
噪声检测,连续稳态噪声测A声级;非稳态或间断噪声测等效连续A声级。根据实际至少每半年测1次。设备噪声,首次检测时应作频谱分析,数据可作长期参考。若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随时检测。
局部振动、微波、高频、激光、射线检测每年至少检测1次。
高温作业气象条件测定,按当地每年7月── 9月期间的最热月份,在不同的时间内测定3次。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须连续采样检测3天,每日上、下午各1次,每次同一点不同时间内连续检测至少3次。
第十五条 对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评价时,须连续检测3天,每天2次。
第四章 检测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束后,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结果进行分析,做出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主要包括:(一)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定期定点的检测报告;(二)新、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前以及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的检测报告;(三)职业病事故的检测报告等。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职工公布。原始记录、检测结果报告书、评价报告等资料应妥善保管,长期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安全监督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监督工作,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了现场专职安全监督(以下简称安全监督)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素质要求与行为准则、监督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企业(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安全监督的职责
(一)接受安全总监(或委派方)委派或委托方(或被监督单位)聘请,负责派驻单位的生产作业现场或工程施工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督工作。
(二)宣传贯彻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企业体系管理、履行合同中安全监督承诺的义务和承担所 - 1 -
约定的责任。
(三)审核现场安全措施,监督现场的HSE 体系运行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执行情况。
(四)监督安全检查制度执行,督促现场隐患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问题,应及时通知被监督单位有关部门,并同时报告安全总监;
(五)监督进场人员定期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培训,以及演练的执行。
(六)认真执行安全监督日志制度;
(七)向委托方(或被监督单位)定期提交现场监督意见;向安全监督站定期提交现场监督工作报告。
第五条 安全监督的权利
(一)参加所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或被监督单位的生产、工程例会,对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被监督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业绩考评有建议权。
(三)对生产作业场所、工程施工作业项目等监督过程中的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可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或按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可报上级部门或安全总监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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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现重大隐患,在向上级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报告的同时,可以责令现场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并监督其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停工要求,同时向安全监督站和委托方(或被监督单位)报告。
(五)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上报;
(六)参加集团公司及企业组织的安全监督业务培训、会议及专业学术活动;
(七)获得满足工作所必需的设备、设施以及生活条件(包括检测仪器、护品、生活、通讯、交通设施等)。
第六条 安全监督的义务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行业标准,熟悉所在单位及被监督单位安全管理有关要求,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二)遵守职业道德,正确行使安全监督权力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守商业秘密。
(三)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安全知识等,视被监督现场工作情况开展必要的培训。
(四)严格遵守所在单位及委托方(或被监督单位)的各 - 3 -
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被监督现场的安全工作水平。
(五)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隐瞒事故等行为的举报者,有保护和保密的义务。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安全工作突出和避免重大事故者,提出表彰和奖励意见。
(六)帮助、协调被监督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帮助作业人员提高安全素质。
(七)发生事故后,主动参与组织人员避险和救援,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有关资料,参与事故调查。
第三章 素质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 安全监督在进行监督工作时,应恪守如下行为准则:
遵纪守法、尊重民俗;信守合同、保守秘密;敬业诚信、恪尽职守;严以律己、敢于负责;客观公正、文明服务。
第八条 安全监督除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外,还应在以下方面提高个人素质与能力:
(一)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专业知识、安全技术,积累实践经验。
(二)不断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不断增强适应监督工作的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 - 4 -
和表达能力。
(四)廉洁自律,为人正派,品行端正,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九条 安全监督接受任务后,应进行收集有关资料等必要的工作准备。
第十条 进入现场前,安全监督应了解被监督项目或生产作业现场的以下情况:
(一)基本概况;
(二)作业计划、作业方法、工艺流程;
(三)主要设备的性能和主要危险因素;
(四)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方式;
(五)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HSE“两书一表”的有效文本;
(六)安全评价报告、应急预案;
(七)作业许可制度及作业票证管理;
(八)安全设施、监测仪器等的配备;
(九)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十一条 编写安全监督方案。主要包括:
(一)概述:说明编制该监督方案的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适用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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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投入、培训与教育、生产运行(检维修、工程施工)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工作环境控制、公共安全、事故控制等;
(三)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包括监督工作准备,监督检查过程(路线,频次,现场问题的纠正,信息沟通),监督项目验收、资料整理;
(四)安全监督工作中执行的文件:各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签发的安全指令、HSE“两书一表”、特殊作业应急计划等;
(五)监督工作所需的表格、日志及记录式样等。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方案须经委托方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从施工前期准备开始,对项目开工的能力与条件进行确认,在满足安全开工条件后,签署安全作业许可。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开始后,安全监督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教育计划落实情况;
(二)施工单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指令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人员对知情权的贯彻落实情况和从业人员对知情权的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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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两书一表”执行情况、风险管理实施情况;
(五)应急预案演练与执行情况;
(六)关键设备、设施及附件安全性能检验的证明资料,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营地设施的完整性;
(七)施工过程中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八)生产作业区或作业现场对周边地区、相关方的影响情况;
(九)各种安全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的填写、整理情况;
(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在监督过程中,除按规定定期向委托方(或被监督单位)和安全监督站提交现场监督报告外,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对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安全监督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提交委托方(或被监督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监督合同履行情况概述;安全监督任务或安全监督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表明安全监督工作终结的说明等,以及由委托方(或被监督单位)提供的在监督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用品清单。
(二)提交安全监督站的安全监督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监督工作概述;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评价;经验与体会;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 7 -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对施工现场的设施、环境恢复等情况进行阶段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安全监督应对监督方案、监督检查表、监督日志、监督报告和监督工作总结等进行归档。
第五章 信息沟通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要按照信息联系制度,及时与安全监督站和委托方(或被监督单位)进行信息交流。 第十九条 信息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种文件、会议纪要、记录、统计报表等;
(二)安全监督方案、总结;
(三)安全监督指令;
(四)电话、电子信件等;
(五)其它各种信息反馈。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应定期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监督联席会议,沟通有关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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