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国际)并购的法律操作程序

时间:2024.5.2

中国企业境外(国际)并购的法律操作程序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周亚楠律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作为经济发展纽带的资本全球化更是有增无减。我国的外商投资与境外投资的比例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近来,我国境内企业明显加快了境外投资的步伐,境内企业在投资的规模和领域都较此前有了大幅的增加,加上我国政府积极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使境内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完备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但对比发达国家我国的境内审批程序尚显复杂,并且关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令人眼花缭乱,不利于企业在第一时间实现并购。

我国企业的类型众多,从不同角度区分则有: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等类别。而企业的类型、投资项目所在国、投资数额、投资领域、投资方式、交易结构、是否用汇等都将对投资项目的国内法律操作程序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国际并购的国内法律程序为一项复杂而专业的工作,企业应给予高度重视。

本文主要以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在国内所涉程序展开,但由于不同的投资项目所涉程序有较大差异,因此笔者仅就国际并购中通常涉及的相关政府部门主要程序作以介绍。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目前,涉及国有企业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较多,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

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中央企业特指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136家企业集团总公司,不包括其所属一级子企业、二级子企业等。地方国有企业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委托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管理。但是,据了解目前国资委对其监管的中央企业有从严的趋势,因此根据不同的项目对中央企业一级子企业、二级子企业等是否需要向国资委报告应谨慎操作。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故国有企业的进行重大投资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

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

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国有控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其他类型的企业,参照国有控股公司执行。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具体工作内容与要求,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执行。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后评价。

综上,中央企业的境外收购活动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之前需要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报送国资委备案或审核。但是,对于中央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参股的一级子企业及二级子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暂时无需申报。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上述两类之外的项目无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

(一)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二)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中央企业需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的相关规定制作、报送备案材料。

(四)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此类投资项目由于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比较特殊,故对此予以特殊规定,提高了审批的层级。

此外,对于企业需要报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在报送审批之前需要向相

应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取得确认函。

三、商务部

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一)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报商务部核准:

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商务部核准上述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上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

(二)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上述地方企业应当为中央企业之外的各类地方企业。

(三)企业开展上述(一)、(二)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并办理核准。

(四)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

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地方企业的,须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后向商务部备案。企业递交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

(二)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内机构事先已经外汇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总额。

(三)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前期汇出费用的,则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2、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4、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5、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

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完成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的,应将境外账户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外汇账户。所汇回的外汇资金如属人民币购汇的,可持原购汇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所在地外汇局负责监督境内机构调回剩余的前期费用。如确因前期工作需要,经原作出核准的外汇局核准,上述6个月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综上,我国政府对企业境外并购有严格的审批和备案程序,相关境内企业在欲从事并购活动之前应当聘请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由企业投资部门专人负责起草审批和备案所需的申报材料,投资部门负责人应做好接受相关政府机关就项目情况、风险及对策的谈话准备,以便顺利完成国内所需的法律程序,为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第二篇:alb_1019_中国企业在美国实施海外并购的法律环境研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中国企业在美国实施海外并购的法律环境研究

姓名:李蝴蝶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盛建明

20070401

内容提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各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全球正经历着第五次跨国并购浪潮。受此影响,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正方兴未衰。但由于国内外政治、经济、法律以及文化的差异,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并非一帆风顺,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其中法律障碍是主要制约因素。因此,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环境的研究是企业成功“走出去”的现实需要。但是,目前国内关于跨国并购的法律研究主要集中于外资对华企业的并购以及政府对外资并购的监管制度,而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环境所作的研究很少,这正是本文选题的初衷。

本文以中国企业在美国实施海外并购为切入点,从实践的角度对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环境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全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对跨国并购相关问题的总述。界定了并购及跨国并购、海外并购的法律含义,甄别了跨国并购的类型,以详实的资料与数据分析论证了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动因与特点。

第二部分,分析研究了中国企业在美国实施并购的法律环境。该法律环境主要包括国内与美国两部分:就中国的法律环境,文章在研究中国现有的关于跨国并购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政府宏观战略政策的变化为参照,总结出新法规的变化,提出现有立法的不足与缺陷;对于美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法律环境,文章分别对其证券法、反垄断法以及对外资的特殊监管法律体系的构成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对美国的反垄断法及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重点刨析。

第三部分,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实践角度,分析了影响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障碍,指出国内障碍主要包括法律体系不健全、行政审批繁杂以及政出多门等;而美国的障碍则主要来自于中美法律文化的差异、美国的反垄断调查以及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的政治因素等。

第四部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对策研究。针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的法律障碍,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出发,以一个全新的视角提出解决障碍的建议及对策。

关键词:海外并购法律环境法律障碍

Abstract

Alongwiththedeepeningofeconomicglobalization,cross-borderM&Ahavebecomethemainform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FromworldisexpedendngthefifthwaveofcrOSS—border

globalperspective,the

theinfluenceof

are

M&A.Under

cross-border

M&Aintheworld,theChineseenterprises’ovel'seasM&A

booming.TheprosperityofChineseenterprises’overseasinsteadofsomethingthatarOsesuddenly

M&Ais

strategicstage,

ofthelarge

and蚴sionally.Because

and

differences

on

politics,theeconomy,legalsystem

culturebetweenthedomestic

marketandoverseas,theChineseenterprisesarefacingmanybarriersamongwhich

thelegalbarrierstocrOSS-borderM&AhasbecomeTherefore,thestudy

on

major

constrainingfactor.

thelegalenvironmentofChineseenterprises’overseas

M&A

istheactualneedstosuCCeSsful

M&A

in

overseas

market.Atpresent,thelegal

researchofoverseasM&Amainlyfocusedontheforeignenterprises’M&AillChina

and

the

foreigngovernments’supervision

system

on

M&A.However'thelegal

environmentforenterprises’overseasM&Ahasbeenmadebythefewstudies,thisismainlyreasonwhyIchoosethispaper.

Inthispaper,theUnitedStatesmarkethasbeenchosenasthebasicsofstudylegalenvironmentforChineseenterprises’overseasM&A.Therepaper.Detailedanalysisandstudy

overseas

on

arc

on

fourpartsinthe

legal

environment

forChineseenterprises’

M&AhasbeencarriedoutfromthepracticalpointofM&Ainthepaper.

Thefirstpartisto

definethelegal

introduce

of

thebasictheoryrelatedto

cross—borderM&A.We

overseas

meaning

M&A?cross-border

reason

M&Aand

cross-border

M&AMeanwhile.the

main

forChineseenterprises’overseasM&Aandthe

On

keycharacteristicshavebeenanalyzed

thebasisofdetailed

informationanddata.

Inthesecondpartofthepaper,weanalyze

thelegal

environmentof

Chinese

enterprises’overseasM&Awhichinclude

twomajor

parts,oneistheChineselegal

existinglawsand

environmentandtheotherisAmericalegalregulations

on

environment.The

legislation

crOss—borderM&AinChinahavebeensorted

out

andsummarized.

Thenewchanges

and

theinadequacyofexisting

of

Chinese

havebeenpointoutby

strategy.securities,

consideringthe

Regarding

changes

legalthe

government

macro.economic

America

environment,westudiedtheirrespective

anti-monopolylaw

and

legalsupervision

systemforforeignM&A.Intheviewof

on

legalobstaclesthattheChineseenterprisesfaced,wefocusanti.monopolylawandbyCFIUS.

thereviewbythe

Inthethirdpartofthepaper,weanalyzethelegalbarrierstheChineseenterprisesfacingfromthepracticeofenterprises’overSeaSM&Athedomesticobstaclesincludedefectivelegalsystemandpointoutthatandtoomanyprocedureonadministrativeexaminationandapproval.MeanwhilethelegalbarriersChineseenterprisesfacinginAmericamainlycomefromtheanti?monopolyreviewandnationalsecurityreviewwhichariseSomepoliticalfactors.

ThefourthpartofthepaperistoprovideChineseenterprisesfacing.ThecountermeasuresagainstlegalbarrierscountermeaSureshavebeenpointedoutfromthe

tosolvethelegalbarriers.Themacroandmicroperspective,anewperspective

countermeasuresarehighlyrelevantandpractical.Keyword:cross-borderM&Alegalenvironmentlegalbarriers

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全球企业并购以及对外直接投资的主流模式。根据美国调查公司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6年11月16日,全球企业并购金额已高达33680亿美元,超过历史最高点2002年的33320亿美元。其中,跨国并购约占全球企业并购市场份额的70%左右。

受国际大环境以及国内宏观经济与政策的影响,中国也“正在全球掀起第四次海外并购热潮”。1海外并购已经成为目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并购目标已经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到美国、澳大利亚、欧洲等发达国家,并购行业也由石油化工,航空等少数垄断性领域延伸到家电、金融、科技、通讯等领域。然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近一两年以来,中国企业在海外受挫的事例不断出现:2005年,中海油并购美国尤尼科失利;2006年,TCL集团兵败欧洲,明基宣布其欧洲移动子公司破产,上汽收购韩国双龙遭遇了从未遇到过的工会罢工……,这一系列的挫折与重创让我们清醒的认识到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依然面临诸多困难,受包括市场环境、法律、文化以及人才在内的诸多因素制约,其中,法律因素是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最大障碍。研究和分析目标所在国当地的法律,是中国企业成功进行海外并购的当务之急。由于篇幅及所限,本文只以中国企业在美国实施海外并购为例,对海外并购的法律环境进行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能抛砖引玉,为我国企业成功进行海外并购提供一点思路与建议。

1该表述H{自美国波十顿咨询公司高级副总裁麦维德2006年4月15日在“中国企业并购年会”卜的发言,题名为《向世界舞台迈进,中国企业的对外并购》t全文参http://nmc.people.com.en/GB/54828/4340335.html。1

一、跨国并购概述

(一)与跨国并购相关的概念

1、并购与跨国并购

企业并购是一个外来语,即Merger&Acquisition(简写为M&A),是企业兼并与收购的统称。所谓兼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独立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2兼并通常分为两类,即吸收兼并(ConsolidationMerger)与新设兼并(StatutoryMerger);收购则是指一个企业以购买股票、股份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经营权,而另一个企业仍然存续。收购可分为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

从法律形式上分析,兼并与收购的主要区别在于:兼并的最终结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为一个法人,而收购的最终结果不是改变法人的数量,而是改变被收购企业的产权归属或经营管理权的归属。

与企业并购相对应,跨国并购(TransnationalM&A,或Cross-borderM&A)即跨国兼并与收购的简称,指一国的某个企业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通过购买另一国某企业股份或资产的途径,以取代后者或取得对后者的控制权的行为。3跨国并购中投资输出国可称为投资国或母国,投资接受国可称为目标国或东道国。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关于跨国并购的定义为:“在跨国兼并中,原来分属两个不同国家的两家企业的资产与经营被结合成一个新的法人实体。在跨国收购中,资产和经营控制权从当地企业转移到外国公司,前者成为后者的子公司。”4跨国并购是企业并购按照区域划分的一种形式,其基本特点是企业之间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跨国移动。

2、跨国并购的主要类型

跨国并购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5按并购当事方的相互行业关系可以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按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是否直接接2史建三、石育斌、易芳:‘中国并购法律环境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第8页.3王习农:《跨国并购中的企业与政府》,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29页。

4史建三:《跨国并购论》,卜海证信会计}H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5钟筱红:《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财经科学出版社2000版,第185-189页。2

触可分为直接并购和问接并购;按目标公司经营者的态度可分为友好并购和敌意并购;按对目标公司的收购方式可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为后文研究需要,仅对行业标准分类与收购方式分类作简要分析。

(1)按行业标准分类6

横向跨国并购(Horizontal),又称水平并购,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领域相同、生产产品相同的同行业之间的并购。这类跨国并购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扩大市场的份额或增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购风险相对较小,并购之后比较容易整合。横向并购是跨国并购中经常采用的形式。但是由于这种并购,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的并购,容易限制竞争,形成垄断局面,所以许多国家都密切关注并限制这类并购的进行。

纵向跨国并购(Vertical),又称垂直并购,是指生产和销售连续性阶段中互为购买者和销售者关系的企业间的并购,即生产和经营上互为上下游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并购。纵向并购又分前向并购和后向并购两种形式。前向并购是向其最终用户的并购,后向并购是向其原材料供应商的并购。纵向并购的目的在于控制某行业某部门生产与销售的全过程,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减少交易费用,获得一体化的综合效益。同时,纵向并购可以避开横向并购中的反托拉斯法的限制。其缺点是企业生存发展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

混合跨国并购(Conglomerate)是指两个以上国家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问的并购。这种并购同跨国公司的全球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密切联系在一起,以减少单一行业经营的风险,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实力。这种并购方式与前两种并购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前两种并购的目的表现很明显,容易受到限制,而混合式并购的目的往往是隐蔽的,不容易被发现和受到限制。

(2)按收购方式分类7

资产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与目标企业协商,直接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或主要资产,从而在事实上取得该企业控制权的市场交易行为。资产并购一般适用于对非股份公司进行的并购,其又可分为购买资产式并购和合资控股式并购。

股权并购是指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全部和部分股份或者认购目标公司新增6王习农:‘跨国并购中的企业与政府》,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31页。

7肖太福主编;《企业井购法律实务》,群众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4页。3

注册资本,以取得对目标企业控制权的投资行为。根据目标企业的不同,股权并购又可分为对上市公司的并购和对非上市公司的并购。

资产并购与股权并购不同,其主要区别表现在:8首先,实施的主体不同,资产并购的主体是实施并购行为的企业和目标企业,而股份并购的主体则是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股东;第二,客体不同,资产交易的客体是目标企业的资产,而股份并购交易的客体则是目标公司的股份;第三,交易方式不同,资产并购一般由并购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而股份并购既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也可以由并购方直接在证券市场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方式进行;第四,适用的法律不同。资产收购一般主要适用《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而对于股份收购还要适用《证券法》等规范股票上市、交易的法律法规。

3、海外并购

通常,一国的跨国并购包括两部分,一是外国企业在本国实施的并购行为,二是本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并购行为。本文所说的海外并购是指中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跨国并购,而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实施的并购行为。

就法律概念而言,海外并购与跨国并购的意思相同,但跨国并购比海外并购的表述更为专业、确切些。本文之所以使用海外并购的表述,主要是为了区分外资对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行为。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动因及现状分析

1、动因分析

企业并购是一种产权交易行为,其动因决定着目标企业的选择、并购模式的安排以及并购后企业整合的方式,从而影响着最终的并购效果。9归纳起来,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动因主要应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是宏观层面的动因;二是企业微观层面的动因。

(1)宏观层面的动因

①资金充实。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财富增长很快,居民的储蓄存款与企业积累的资金高速增长,从而使中国企业已具备国内国外大量投资的资源条件。。参段爱群:‘跨国并购原理与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53、54页。

9曹洪军、安玉莲:“跨国并购理论研究综述”,载《东方论坛》2003年第6期。4

②外汇储备丰富。过去,中国一直实行鼓励出口与大量引进外资的战略政策,始终是一个资本净输入国,贸易和资本的“双顺差”,”使中国的外汇储备越来越多,2006年底我国外汇储备余额己突破一万亿美元。高额的外汇储备造成外汇供需不平衡,人民币升值压力凸显。为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我国政府采取鼓励用汇与降低国内需求相结合的方法。而通过购买国外原材料、对外投资、跨国并购等方式将美元花出去是合理选择。所以,中国的跨国并购将是一个战略阶段的行为,而不是一个短期的偶然行为。

(2)企业层面的动因

①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条件已经成熟。一般而言,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大多从出口起步,而后是绿地投资(新建企业),最后才是海外并购。“一方面,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企业无论从市场、资源的角度而言,还是从技术、管理的角度而言,都有了实施海外并购的能力。另一方面,庞大的国家外汇储备再加上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支持,为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②开拓国际市场、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的需要。从市场的角度而言,国际市场对于中国企业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一方面,由于国内企业生产能力普遍过剩,国内相对需求进一步萎缩,开拓海外市场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中国企业通过海外并购可以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最初,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几乎是清一色的绿地投资形式。以海尔为例,”1999年公司在菲律宾建立了第一家海外工厂,后又开到了美国腹地南卡罗莱那州。毫无疑问,这种绿地投资形式可以使中国企业逐渐积累海外扩展的经验,降低海外扩张的风险,但是这种投资形式也有建设周期较长,扩张速度过慢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海外并购自然就受到了中国企业的青睐。

③规避贸易壁垒,减少贸易磨擦。近些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实施了反倾销调查。2004年,共有15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启动了49起反倾销调查,其中,发达国家是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主力,2004年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新立案件31起,所占比例为63.3%。”自2001年加入WTO以埔李欣、李娅:。如何提尚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成功率:以美国为例”,载‘山东经济》2006年第3期。11叶军:‘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12周力军:“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主要模式”,载《经营者》2005年第8期。

13李文娟:“我国企业跨国并购对策研究”,载《商业经济》,2005年第9期。5

来,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数一直位居WTO各成员的首位,而中国本土企业的胜诉率只有35.5%。当其他国家或地区纷纷对中国出口产品举起反倾销盾牌时,中国出口产品的低成本优势也就大打折扣,对外直接投资成为开拓海外市场,规避贸易壁垒的重要途径。

④自然资源的短缺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又一动因。在未来20年内,中国的石油、天然气将至少出现上亿吨的供给缺口。因此,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三大石化企业无一例外地参与了海外并购,以便获得更多的优质能源。首钢、宝钢等钢铁生产企业也因为同样的原因在秘鲁、澳大利亚收购铁矿。

⑤获取国外先进技术及相关经营资源。自主进行技术研发不仅成本高,而且风险大,跨国并购就成为我国企业获取国外先进技术和研发能力的一条捷径。如明基收购西门子手机业务之后,获得了西门子在手机领域拥有的1000多项专利,覆盖范围包括2G、2.5G和3G,仅核心专利就有几十个。“此外,通过跨国并购优势企业,可以利用其成熟的国际化管理经验、完善的销售网络,乃至于大品牌的影响力,迅速打开海外市场,加速企业的国际化进程。

2、现状及特点分析

(1)全球企业跨国并购的总态势”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这一趋势正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加强。而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在全球组织生产和流通活动,实行跨国经营已经成为企业利用全球的资源互补优势、进行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也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动力和主体力量。企业跨国经营引起了全球范围的产业结构大调整,推动了全球制度创新。一般而言,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大多从出口起步,而后是绿地投资,最后才是海外并购。在过去的几十年问,全球通过跨国并购方式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数量不断增加,并己成为目前企业进行跨国经营的最主要趋势。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以跨国并购形式流动的对外直接投资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比重一直不足一半,但1995年达到56%,并且该比例在此后5年连续直线上升,2000年猛然升至90%以上。而在最近的第五次全球并购浪潮中,跨国并购更是如火如荼,其规模之大、数量之多、波及面之广史无前例。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数据显示,“于桂琴:“论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动因、特点与发展趋势”,载‘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全球并购研究中心;<中国并购撤告2006》,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年4月版.第3页。6

跨国并购的主导国家已不仅仅局限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企业在全球并购中的份额已经从1987年的97.77%下降到2003年的81%;而在此期间,亚洲发展中国家和中东欧国家企业主导跨国并购的份额从0.3%上升到了12.8%。”其中,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增幅显著,表现最为突出。据商务部资料统计,2005年有案可查的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达到100多起,并购金额已经突破百亿美元大关。总金额同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8.25%。”商务部预测,未来5年,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将进入高速发展期,5年后累计对外直接投资总额将超过600亿美元,年均增长超过22%。中国在全球并购市场中的地位正日益重要。

(2)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及特点

白1982年以来,中国共掀起过四次对外收购浪潮:”第一次浪潮从1982年开始,持续了大约10年,以海外投资为主要特点;第二次浪潮为1996~1999年,由香港回归所引发,企业的关注点开始向海外扩张转移;第三次开始于2000年,此次浪潮主要以本地扩张为主,表现为中国企业对合资企业内外商股份的收购。本次即第四次并购热与第三次有所重叠,主要开始于2001年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际,与前三次有所不同的是,海外扩张已占据主导地位,矿业、能源以及科技与通信成为最热门的并购行业。随着中国十五期间所实施的“走出去”战略的进一步深入,进入2005年以后,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更是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先是联想以17.5亿美元并购IBM全球Pc业务,接着中石油,中石化以14.2亿美元联手收购了加石油公司。更引人注目的是中石油于2005年10月26日以41.8亿美元收购PK石油公司,完成迄今为止中国企业最大的海外收购。期间还有海尔收购美泰克,华为收购马尼可通讯公司,及中海油以185亿美元收购优尼科等一系列中国企业海外收购案,虽然最后未能成功,但也反映了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正逐渐兴起,而且并购的规模越来越大。归纳起来,中国目前掀起的并购浪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①起步晚、增长非常迅速,但在世界并购市场中的比重依然不高。

相比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并购行为,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起步比较晚,但增长速度非常迅速,2002年,中国企业以并购方式对外投资额仅为2亿美元,坫刘义鹃、罗方晔:。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深层次问题探析”,载‘商业研究》2006年19期。17熊奉事:“中周企业海外并购”,载《财经界》2006年第6期。

1。s∞theReponfromtheB∞tonConsultingGroup:OrganizingforGlobalAdvantageinChinaIndiaandOtherRapidlyDwelop抽gEconomics?Mat.8.2006.7

2005年的海外并购金额已经增长到140亿美元左右。”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无论是从实际交易金额还是占全球交易总额的比重看都很低。波士顿咨询公司(BCG)2005年底发布的关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最新报告认为:尽管近期中国企业并购的一些“大手笔”吸引了全球越来越多的目光,但中国在世界并购舞台上仍然只是一个很小的角色,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还处于落后地位。中国经济总量占据了全球快速发展经济体的30%,但只占据所有来自这些国家对外并购案的11%。如果利用GDP或外贸额来推算一个经济体对外并购的潜力,那么中国的并购活动要达到英国或美国的水平,至少还需要增长10倍。”

②并购的主体虽然呈现多元化趋势,但国有大型企业仍然占主导地位。目前,中国公司制度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国有企业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中国绝大部分行业中的核心企业都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全部资产由国家投资的企业。所以,以政府主导型的并购为主,并购主体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主就成为目前海外并购的显著特点之一。我国的一些大规模并购活动都是由政府长期酝酿和最终决策的,政府是实质谈判成功的关键。如中石油集团、宝钢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的海外并购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完成的。

③海外并购的行业分布比较集中,主要集中于资源采掘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近几年,尽管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所涉及的行业由开始的石油化工、航空等少数垄断性领域延伸到电气、计算机、网络、饮用水、医药、乳业、动物添加剂等领域。但从整体而言,此次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浪潮产业分布仍然很集中,多数跨国并购案例集中于资源采掘和技术密集型产业。2002年,在中国企业成功完成的对外收购交易中,90%以上均发生在自然资源行业。

④海外并购的目标国多为欧美发达国家。“

我国企业并购的目的地主要集中在北美、西欧和亚太地区等发达国家。这主要是因为:其一,这些国家要么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要么拥有比较成熟和发达的产品市场、要素市场或金融市场;其次,这些地区市场准入壁垒较低、挣数据来源:何伟文:“中国海外投资现状调查”,载‘环球时报》2006年2月20日。

∞参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高级副总裁麦维德2006年4月15日在“中国企业并购年会”上的发言,题名为《向世界舞台迈进,中国企业的对外并购》,全文详见http://mnc.people.com.cn/GB/54828/4340335.html。21胡峰:“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特点及公共政策支持”,载《五南民族大学学撤(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9期。8

开放程度较高、对外国投资限制较少,容易操作;最后这些地区相对完善的金融市场也为我国企业境外融资提供了方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海外并购浪潮的目标国虽然集中于欧美发达国家,但是并购选择的目标公司多为经营业绩不佳甚至倒闭亏损的企业,2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企业在跨国并购中缺少主动性,往往是等目标公司业绩下滑或濒临破产时主动找上门来才与对方谈判。另外,很多企业怀有“机会主义”的倾向,认为并购这些亏损倒闭企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往往事与愿违,并购后由于整合不足或整合过程缓慢,不仅使预期的协同效应难以发挥,而且还可能使原先经营正常的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或经营危机。

⑤并购战略以横向并购为主,支付方式比较单一,以现金支付为主。

中国企业此次海外并购体现了并购战略上的鲜明特征,即都是以横向并购为主。这是中国企业快速做大自己、实现国际化并获得规模效应的最有效办法。

在并购支付方式的选择上,中国企业往往以现金支付为主,融资手段也比较单一。其资金来源多为私募基金和银团贷款,这会产生较高的财务费用,给收购方带来极大的现金压力。而在欧美国家,资本市场比较发达,企业一般可通过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筹到跨国并购所需资金。

⑥海外并购风险高,成功率低。

如前所述,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主要集中于能源及技术密集型产业,而且并购主体以国营企业为主导,这必然会招致西方国家诸多猜忌,出于对本国国家安全的考虑,Ifl标国政府往往会想尽办法加大对并购的干涉,这无疑加大了并购的政治风险;此外,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强势并购”有所不同的是,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则表现为“以小吃大”,也就是所谓的“弱势并购”,”其风险要比“强势并购”大得多。在高风险的跨国并购国际环境之下,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由于受起步晚、规模相对较小、信息不畅、并购经验不足、缺乏可持续的国际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的影响,并购的成功率并不高。

盟王三兴:“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特征和对策研究”,载《经济前沿》2006年第8期。∞朱玉林:“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主要障碍及对策分析”,载《生产力研究》2006年第5期。9

二、中国企业在美实施海外并购的法律环境

(一)法律环境概述

1、法律环境的概念

(1)法律环境

对于国际投资活动而言,法律环境是规范投资主体及其行为方式、活动范围等内容的国内和国际规范的总和。“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环境则是指规范与约束中国企业进行跨国并购的所有法律法规的总称。

(2)中国企业在美国实施海外并购的法律环境构成

企业的跨国并购行为,是一种复杂的国际产权交易行为,它既具有并购的一般性特征,又具有特有的跨国性和国际规范性特征,因此,其法律环境的构成也十分复杂,所涉及到的法律层面十分广泛。5从法律范畴来说,海外并购会涉及到公司法、反垄断法、劳工法、保险法、税收法、外汇管理法、环境法等一系列有关法律规定;由于跨国并购要跨越国界而延伸到并购目标国,所以从地域范围而言,企业的海外并购将至少涉及到两个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即母国、目标公司所在国。具体到中国企业在美国实施的跨国并购行为,其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中国政府关于海外并购的法律规范、东道国美国的相关法规以及与并购行为相关的其它法律规范。本章第二节与第三节将分别对中国与美国关于跨国并购的法律环境作详细分析。

2、跨国并购法律环境研究的必要性

(1)跨国并购的复杂性及各国规制跨国并购法律的差异性,是研究跨国并购法律环境的客观需要。

如前所述,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环境构成比较复杂,不仅所涉及的法律层面十分广泛,而且所涉及的国家或地域也比较多。各国政府关于企业并购的法律与政策各不相同,对于企业收购采取的立场也宽严不同,因此,企业为成功进行海外并购,必须熟悉与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研究目标所在国的法律环境成为企业海外并购的必修课。

斟姚梅镇:‘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巧漆彤;《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55页。10

(2)法律环境研究是正确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并购成功的有效途径。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会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它是企业所面临的另一种类型的商业风险。跨国并购给企业带来显著的规模扩张、品牌张力和市场份额增大的同时,也很容易带来风险。为确保并购的成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正确防范法律风险是企业在进行海外扩张的同时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研究并购法律环境是正确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

(二)国内的法律环境

1、中国关于企业海外并购的立法现状

(1)规范公司并购的法律法规”

随着并购逐渐成为我国经济领域的重要资本运作方式,我国立法部门先后出台了若干规范和约束并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主要为国内并购行为,其中很多规范是用来调整外商对华投资的,并不包括中国企业海外并购。”

(2)关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规范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企业海外并购的基本法,对企业的海外并购的调整主要纳入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体系中。而关于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也非常单薄,至今还没有一部全面、完整、系统的法律来规范对外投资,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暂行规定及办法。以2000年为分界线,主要有以下规定。

拍刘伟、何小锋、壬一鸣:‘风险管理科目》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年lO月版,第351页。

”本文中出现的“法律法规”是指广义上的法律规范,包括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其他对于井购活动起到实际规范和指引作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器史建三、石育斌、易芳:‘中国并购法律环境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第”页。11

0)2000年之前颁布的旧规范主要包括:原外经贸部1985年颁布的《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1991年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国家计委1991年制定的《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财政部1999年制定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1989、1990年发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95年对该办法作了补充规定)和1993年该局发布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审批规范》。

②2000年之后颁布的主要规范: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2005年);商务部与外交联合发布的《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7月)以及商务部制定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的规定》(2004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2004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发布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以及国家法改委于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资委发布的《央企全面风险管理指弓D(2006)等规定。

2、中国政府关于海外并购的政策变化及法律新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实施“引进来”的战略政策,对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一直持不鼓励的态度。与此同时我国的出口贸易也持续增长。这种贸易与资本的双顺差使中国的外汇储备急剧增加,去年年底已突破万亿美元大关。外汇储备的增加带来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为缓解人压力,我国政府开始积极鼓励对外投资,实施“走出去”战略。随着中国政府对外直接投资的态度的根本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向海外。原有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已经无法很好适应中国国际化进程的需要。为此,中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推动了一系列制度改革。尤其是在2004年先后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从境外项目的审批、外汇制度、信贷支持以及行业导向等各方面对原有的制度进行了改进与完善,构成了对外投资的新体系。新体系首先明确了政府对企业对12

外投资的肯定态度:“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从注重制约企业境外投资转为鼓励企业境外投资,从注重政府控制效率转向注重企业投资效率。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投资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政府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则是我国目前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总政策与方针。该《决定》确立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削弱政府对投资的审批权限。依据该决定,企业在投资活动中享有主体地位,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应该由企业自己行使,《决定》对于企业投资,区别两种情况对待:其一,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但将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里属于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实行核准。但即便是核准,政府也仅是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效益如何也是企业自己的事,目录之外的其他项目则无论规模大小,都改为备案制。其二,使用政府投资的,仍将审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lO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准办法》)主要从4个方面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进行了改革,从而简化了审批的程序和内容:“第一,《核准办法》将项目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将原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第二,《核准办法》进一步将审批权限下放。国家原审批限额为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项目,新设定的国家核准限额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提高了30倍和10倍。其余项目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有些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核准办法》简化了审批内容。与以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主要侧重于确定投资主体、投资方向及合规性的审查,减少审查产品方案、财务效益等应由出资人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内容。第四,《核准办法》提高政府的核准效率。它明确了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项目核准的机关及权限、核准的程序、核准的条凹参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二条。

加芬棉、辛红:“解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载于《法制f_{报》,2004年07月28日。31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载《中国经贸导刊》2004年23期。

件及效力,增加了核准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核准办法》将使中国境外投资管理更为有序、高效,有助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

(2)《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的制定意义。《目录》是商务部、外交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协调和指导”的指示,联合制定的,这是我国首次在对外投资方面对国别、产业进行方向性的指导,”目录的制定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盲目无序状态,对于促进并指导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目录》是对包括促进、服务、监管、保障和审批等在内的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的充实和丰富,它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深化我国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进程:有利于更好的指导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鼓励与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在更大范围、更大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利于优化我国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布局、防止境外盲目投资和自相竞争。

《目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目录》是各级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指导与核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凡符合导向目录,并经核准持有对外投资批准证书的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在资金、外汇、税收、海关、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该目录涉及的国别共包括亚洲、非洲、欧洲、美洲、大洋洲的67个国家和地区。涉及的产业领域包拓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服务业及其他产业等;《目录》在制订过程中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综合性。“目录”的制定,即国别和投资领域的确定,既考虑了我国境外投资的鼓励重点、我国企业的比较优势,又考虑了相关国家的经济结构、发展水平和投资环境等情况;二是导向性。“目录”在横向上以国别为线条,包括了周边国家和各与我国经济联系密切的国家;在纵向上以产业为主线,在具体国别上进行具体产业的确定,使得“目录”更具导向性;三是动态性。该目录是我国发布的第一批对外投资国别导向目录。今后国家还将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变化,陆续分批发布国别导向目录,同时对己发布的国家和产业不断更新、调整和补充。

(3)外汇管理制度逐步放宽

,2何卫国:“走出去’路有多远?”,载《中国纺织》2004年第9期。14

为促进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地放宽。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放宽了用汇主体的审查范围。依据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通知”精神,外管局对于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包括跨国并购)属于审查性规范,用汇主体的资金来源应当报外管局审查,但全部以实物投资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包括我国石油公司在境外的并购项目;第二,增加境外投资的用汇额度。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发布的相关通知“境外投资的用汇额度,总额度从目前的33亿美元增加至50亿美元,扩大试点地区外汇局的审查权限。凡办理此项业务的外汇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其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第三,限制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8月16日公布的相关通知,银行在余额指标项下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应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其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为一家企业法人的外汇放款余额、外汇担保余额(按50%计算)及外汇投资(参股)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30%。该项规定对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做出了限制,一方面减少了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另一方面,企业不得不提高自身的实力,使资金的来源多元化,不单单依赖国家的外汇储备。”

(4)加大了信贷支持力度

依据国家发改委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分别于2003年于2004年联合发布的通知,国家为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专项贷款,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第一,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第二,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第三,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第四,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此外规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境外投资额专项贷款依照有关规站参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第一条。

3‘参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5号)第二条,第三条。

郭参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第六条。

定加快贷款审查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便利:根据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授予一定的信用放款额度;对风险小、投资收益稳定且效益较好的项目,可考虑直接对境外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由项目的境内投资主体提供担保或以项目形成的资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对一些投资期较长的战略性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3、对现有立法的评析

我国关于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添补了立法的空白,对企业的海外投资起到了一定的指导及规范作用。但是现有立法与实践相比还相去甚远。其主要缺陷表现在:

(1)基本法缺位,立法不成体系。

从法律角度看,中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全面、完整、系统的法律来规范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行为,统一的规范海外投资的基本法律处于真空状态,而目前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办法杂乱无章,相互之间难以协调,缺乏系统性;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都有专门系统的法律体系来规范与保护本国企业的海外投资。

(2)立法效力层次低,多为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有关海外并购的立法大多表现为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法规还不成熟,稳定性较差,有些仍处于“试行稿”,“暂行规定”,“意见”等阶段,存在以主管部门规定、行政法规代替国家法律的倾向,”行政规定及政策办法的效力层次低,缺乏权威性,极不利于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

(3)内容残缺不全,立法盲区较多。

我国现有的关于企业海外并购的行政规定即政策,一般都是为了临时弥补企业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法律盲区而临时制定的,立法缺乏可预见性及完整性,对于企业并购后的处理,债务安排,税收程序,人员安排等问题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与并购活动相配套的海外保险法、外资外汇法等都没有出台。

(4)已有立法规定不尽合理,亟待修正和完善。

36参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进出口银行发布的‘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26号)与《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发改外资[2004]2345号)。

”辛柏春:“我国境外投资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措施”,载‘学术交流》2005年第1期。16

对于海外并购的现有立法,无论是从法律的实体内容还是程序内容上,规定都不尽合理,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而且对于企业海外并购的主管机关表现为多头管理,”既有国务院、商务部、发改委,又有国资委、财政部、外汇管理局等机关,而这些部委各自制定的法规政策往往相互矛盾,难以协调,不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亟待修正和完善。

(三)美国关于企业跨国并购的法律环境

1、美国跨国并购法律环境的特点

美国是世界上并购活动最活跃的国家,也是并购法律体系最为复杂的国家。美国对于外资原则上不加限制,在美国实施跨国并购的法律环境相对比较宽松,整体而言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以外资自由进入为原则,适当限制为例外。

美国崇尚自由交易和对外开放的经济理念,同样贯穿于并购的法律体系之中。企业并购是一种自由的市场交易行为,由并购双方通过自由谈判和协商达成公正交易,原则上政府对企业并购不加干预。”对于外资,美国一直持欢迎的态度,受此影响,美国成为世界上吸收国际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每年发生在美国的跨国并购交易数额都达几十亿美元。”除特殊行业以外,美国对于外资的准入基本没有限制。而对这些特殊行业的限制主要是出于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国家安全利益的目的,如对军工、航天以及海运行业等等的限制。

(2)政府规制体系完备、行之有效。

到目前为止,美国先后经过了五次并购浪潮。经济发展的需要使美国成为世界上最早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国家,因此,形成了一套体系完备、程序细化、行之有效的跨国并购法律体系。这个体系主要由联邦证券法律体系、联邦反托拉斯法律体系、外资并购特殊审查管制法律体系及州一级的并购法律体系等四部分组成。此外,为配合反托拉斯法的实施,美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并购指南,用来指导企业并购行为。

嚣高建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2期。

∞史建三、石育斌、易芳:‘中国并购法律环境与实务操作》,法律H{版社2006年2月版。第163页。柏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2000年世界投资报告一一跨国并购与发展》,中国财经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页。17

(3)对并购统一立法,无内外之分。

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由于并购法律体系并未对外国人和美国人进行区别对待,而且美国没有独立的外国投资法律体系,因此,对跨国公司并购进行直接规制的法律、法规并不存在。美国的并购法律体系同时适用于国内企业并购、美国企业对外国公司的并购以及外国公司对美国公司的并购和外国公司之间对美国市场有影响的并购。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企业在美国实施跨国并购可以享受完全的国民待遇。为维护国家安全以及税收利益,美国政府对外资并购设立了比较严密的监管制度,如专门针对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税收方面,外资并购也同样无法享受到美国本土企业并购的税收优惠。

(4)外松内紧、陷阱颇多.

对于跨国并购,美国尽管奉行自由竞争的原则,其法律规定也相对比较透明,但是由于美国的联邦体制,除了联邦法律之外,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从而使得其法律规定比较繁杂。加之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这种法律文化及传统的差异,使得中国企业在美国实施跨国并购的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的法律障碍与陷阱。

2、与跨国并购有关的联邦证券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构成

美国发育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企业的并购与证券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据不完全统计,美国的上市公司有6000多家,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超过80%,而90%以上的并购是由上市公司发动的。”由此可以看出,证券法规对并购的调整作用非常重要。联邦证券法律体系由一系列法律组成,主要包括1933年《联邦证券法》(sA),1934年《证券交易法》(sEA)、1968年《威廉姆斯法》(TheWilliamsActof1968)以及1975年通过的《证券法(修正案)》。《威廉姆斯法》是联邦证券法的核心。

(2)内容评述

联邦证券法关于公司并购的规制主要集中于对上市公司并购行为的管理,要求并购公司进行充分的信息披漏,以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对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可能带来的伤害,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目标公司的股东以及广大投机史建三著:《跨国并购论》,立信会计出敝社1999年1月第一舨,第t86页.18

资公众的利益。

美国(1933年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SEA)规定成立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由其来实施证券法案、管理证券交易、监管市场;1968年的《威廉姆士法》则是有关并购的联邦证券法的核心,该法对通过证券交易所逐步收购和通告发出收购要约一次性收购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后其被补充进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13D及14D条款:第13条D款对通过证券交易系统逐步收购某种股票的信息披露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条要求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股票的股东须披露其持股情况。该条款并不限制一个股东在持股5%以后继续购买该种股票,只是要求当他成为5%以上股东之后的lO个工作日内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证交所及发行该种股票的公司备案。若该股东作了上述的备案后,其买入或卖出每lO%以上该种股票,或其持股意图有变化都要及时(1天以内)向上述三机构补充备案;第14条D款规范的是通过发出收购要约一次性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程序要求。如果一个投资者向多个人发出收购股票的要约邀请,并且收购价格比市场价格优惠,就构成一个收购要约。该投资者须按照法律规定填送14D-1表格向美国证交会备案,同时通知该公司和该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14D-1备案的内容除了13D的内容之外,还需要披露收购要约的内容,包括收购股票的数量、收购价格、要约有效期、付款方式、收购人的财务状况等。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低于20个工作日,即使收购要约期已经结束,只要收购要约人没有实际购买股票,承诺要约的股东也有权在要约开始后60日内撤回其承诺,这使中小股东有充足的时间考虑是否接受一个收购要约。42

3、与跨国并购有关的联邦反托拉斯法律体系及其并购准则

(1)联邦反托拉斯法

①法律构成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企业垄断进行法律管制的国家,其在上个世纪就颁布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因此美国的反垄断法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母法。43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Antitrust鸵(美)LarryD.Soderquist:‘美国证券法解读》(UnderstandingtheSecuritiesLaws),胡轩之、张云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209页。

43张远忠;《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的法律问题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页。19

Actof1890)、1914年的克莱顿法(TheClaytonAntitrustActof1914)

RobinsonPatman

Actof及在这之后颁布的若干修正案,如《罗宾逊一帕特曼法》(TheActof1936)、《塞勒一凯弗尔法》(Celler—KefauverAntitrust1950)、

《哈特一斯科特一罗狄洛法》(Hart

②内容简析ScotRodinoAntitrustLawof1976)等。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本特征是以“有效需求论”为基础,塑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反对垄断,保护消费者利益。

《谢尔曼法》:该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合并高潮的产物,它是较为原则性地禁止垄断、鼓励竞争的法律。《谢尔曼法》的核心内容有两条:“第1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lO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第2条,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也可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谢尔曼法》措辞严厉,但是因其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同时,《谢尔曼法》提供的是一种事后救济,着重对已存在的垄断行为加以惩罚,存在明显的不足,因此需要补充。

《克莱顿法》:该法于1914年5月6日生效,它正是对《谢尔曼法》的补充。该法第七条对控制企业并购作了详细的规定。其第一款规定:“从事商业之公司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取得另一从事商业公司之股票或其他股份资金的全部或一部分,致使取得之结果可能实质地减少取得公司与被取得公司之竞争,或在任何区域或社区内限制商业,或形成独占之倾向。“5与《谢尔曼法》相比,《克莱顿法》主要起到一种预防垄断的作用,即凡是那些可以合理地预见可能会对竞争产生损害的行为,虽然其实际未产生损害,都是违法的。《克莱顿法》所确定的“早期原则”显然比《谢尔曼法》更有利于打击垄断行为。但是由于¨(美)J.弗雷德威斯通、苏姗.E.候格著:《兼并、重组与公司控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5页。

“SeePatfickA.Oaughan,Mergers,Acquisitions,andCorporateRestructurings,一.edition.JolmWiley&Sons,Inc.,p.38.

《克莱顿法》第七条只涉及获得竞争对手股票的并购,对资产并购未作任何规定,这使得资产收购处于反托拉斯法的管制之外。为了弥补不足,美国国会相继通过了若干修正案。

《克莱顿法》颁布以后,先后又进行了四次修正。《罗宾逊一帕特曼法》是对《克莱顿法》第一次的修正,修正的内容主要集中于《克莱顿法》第二条的内容,主要是为反对价格歧视;《赛勒一凯弗尔法》是对《克莱顿法》第二次修正,修正主要针对《克莱顿法》第七条的内容,增加了关于取得财产的规定。该规定禁止任何公司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或资产,如果这种购买有可能导致竞争的大大削弱或产生垄断;《哈特一斯科特一罗狄洛法》是对《克莱顿法》的第三次修正,该法规定:大型企业的合并必须在合并之前向联邦委员会或司法部反垄断局申报批准,该修正案扩大了联邦政府反托拉斯的权力,确立了并购前的申报制度,同时赋予州更大的独立制定并购法律的自主权。1980年《反托拉斯程序修正法案》是对《克莱顿法》的第四次修正,结果是扩大了《克莱顿法》的公诉范围。该法把反垄断的对象从对公司并购行为的适用扩展到一些未经注册的社团,如总销售额超过5亿美元的合伙或一些出于企业责任方面的考虑没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合营企业”。”

(2)政府并购准则(Merger

①主要内容

美国司法部为了有效实施反托拉斯法,每隔若干年就颁布一次并购准则,用于衡量什么样的并购可以被批准,什么样的将得不到批准。首部并购准则颁布于1968年,其后分别于1982年、1984年进行过修改,最新的并购准则是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2年联合颁布的“横向合并指南”,目前主要适用后三者。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克雷顿法》第七节、《谢尔曼法》第一节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节,其目的是为政府判断一项并购实质上是否有可能严重损害竞争提供一套分析的程序及标准。这四部并购准则的主要内容分别为:1968年并购准则,以“四企业集中度(CR4)”,即水平兼并中,以该行业最大的四家企业集中度与并购双方的比率为标准;垂直兼并中,以并购双方的市场份额为标准;混合兼并中,以是否在市场中占支配地位来决定政府是否6uidelines)46|三晓晔著:《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lO月第1版,第382页。21

干预;1982年并购准则,提出了划分市场范围的方法和规则,并引入“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代替1962年准则中的“四企业集中比率(CR4)”该指数不仅能反映市场内大企业的市场份额,而且能反应大企业之外的市场结构,因此,更能准确的反应大企业对市场的影响程度;1984年并购准则,是对1982年准则的进一步完善,以5%检验原则来定义市场,其含义是:如果价格提高5%,在一年内,顾客转向哪些供应商,这些供应商就应当包括在这一市场之内;如果价格提高5%,在一年内,哪些生产者将开始生产这种产品,这些生产商就应属于这一市场。同时,新准则强调任何情况下都要适当考虑效率与财务状况;并规定了集中度与市场份额的相互关系及集中度的衡量的三个指标。此外,准则规定外国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处理办法与本国企业一样;1992的“横向合并指南”是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第一次共同发布的关于企业横向合并的指南,以修改司法部1984年的兼并准则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82年关于横向合并指南。指南开宗明义地宣告,它不涉及非横向合并,这表明美国政府没有改变它们自1984年以来对垂直并购和混合并购基本上不干预的态度。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对如何分析企业并购的垄断效应规定了具体框架,但没有法律效力,主要起到了一种指导作用。

②法律性质及地位

美国已制定的四部并购准则,在法律性质上与国会颁布的正式法律不同,属于行政规定,准则的条款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政府必须根据准则规定的程序及方法对企业的并购行为作出判断,同时在制定这套准则的过程中,政府会随时考虑法院审判并购案件的最新动向,可以说并购准则是美国政府关于并购政策的集中体现。所以从法律操作的层面看,并购准则对企业并购行为的影响程度并不亚于议会制定的法律。

4、与跨国并购有关的各州的并购法律体系

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进行分权管理。联邦政府对公司并购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证券法律体系当中,在美国,没有统一的联邦公司法,其公司法以州法为主。”各州公司法对并购的细节问题都有具体规定,其主要侧重于保护目标公司自身的利益、现任管理人员和盯胡果威著:‘美围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5页。22

雇员的权利等方面。州并购法律最突出的特点是对敌意并购进行限制或惩罚。主要表现在对目标公司的反并购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或支持;规定对敌意并购行为进行惩罚;或者干脆直接通过立法防止敌意并购行为。此外,美国各州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合并的程序和法律效果”,比较注重对异议股东的保护。因此,在美国实施海外并购的中国企业而言,为确保并购成功必须熟悉并购目标所在州有关并购的法律规定。

5、对跨国并购的特殊法律管制

一般而言,美国是欢迎海外投资者并购美国企业的,对于企业并购奉行自由的市场交易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并购是完全自由的,尤其是对于外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的并购,美国联邦政府有权对其进行审查和批准。例如:外商直接在国防工业投资,以及在有战略意义的部门如能源、先进电子工业、通信和生物技术方面的投资,就会引起政府的调查和与之而来的国会和政客们的压力,严重情况下会导致拟议的交易的修改或放弃。这些审查就是美国政府对外资并购所作的特殊管制,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国家安全法上的特殊管制,二是对产业政策的特殊管制。

(1)国家安全审查一一《埃克森一弗洛里奥修正案》

①《埃克森一弗洛里奥修正案》

《埃克森一弗洛里奥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针对外资大规模进入而制定的第一个严厉立法,该修正案由J.JamesExon和JamesJ.Florio两位议员提出,美国议会于1988年正式通过。修正案授权美国总统有权中止或禁止那些确实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国跨国公司对美国企业的收购、合并或接管。其目的在于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免受跨国并购的威胁。修正案实际上是《美国贸易与竞争综合法案》“第5021段对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进行修正的结果。1993年《国家防务授权法案》第873(a)段又对修正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根据新的《国家防务授权法案》,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下就要对该收购行为进行调查:收购者受到外国政府的控制,或者代表外国政府进行活动;收购“可能导致在美国进行跨州商务活动的个人被控制,这种控制糟朱伟一著:‘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299页。

孵该法案是老布什政府于1989年通过的。23

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

依据上述修正案对一项跨国并购所作的调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家安全审查。虽然自1988年制定该法以来,美国政府很少根据该法规定审查交易,但由该审查程序比较复杂,参与审查的机关繁多,审查过程中的政治色彩比较浓,增加了审查的不确定性。这对我国企业在美国的跨国并购活动会产生重大影响。1992年2月中国航天技术进出口公司就被裁定从美国的一家航空部件制造商MAMCO撤资;51同例,2005年中海油并购尤尼克失利,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受国家安全审查的影响;”联想并购IBMPC机业务同样也受到了国家安全审查,该项审查已经越来越明显的成为我国企业在美国实施跨国并购的主要法律障碍。因此,进一步研究国家安全审查的实体及程序内容对于我国企业在美国实施的跨国并购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②国家安全审查的实体内容

审查机关。美国外国投资委员(CFIUS)(全称为Committee

InvestmentsintheUnitedonForeignStates),是修正案的专门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该委员会自成立以来,成员不断扩大,涉及财政部、商务部、国土安全部、国防部等十多个政府部门,其成员现在已发展为12名。CFIUS的主席由财政部长担任。”在CFIUS的实际运作中,除财政部外,国防部和商务部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CFIUS各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职责。

审查对象。依据修正案,国家安全审查对象为“任何外国人对美国人的收购、合并或接管”.其中,在界定“外国人”时,该审查对自然人和经济实体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自然人采取的是国籍标准,而经济实体采用的则是控制标准。

“国家安全”的含义。修正案条款并未对“国家安全”进行确切的定义,只是列出了进行安全审查时可能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预期国家防务需求所需要的国内生产;国内产业满足国家防务需要的力量和能力,其中包括人轴胡峰:“美国对跨国并购的监管制度及启示”,载‘世界经济》,2003年第5期。

豇1990年,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即中航技)收购美国玛姆科公司,该公司主要生产民用飞机部件.极少涉及军事用途,但CFIUS根据《修正案》勒令中航技限期退出收购玛姆科公司,中航技成为《修正案》的第一个牺牲品。

52徐芳:“海外并购的额外法律风险及其对策——由‘中海油并购优尼科案’引发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弱C∞ⅢitteeOnForeignInvestmentsintheUnitedStatestcFI璐).话菁http://ww.trea¥.gov/offices/international—affairs/exon—florio/

力资源、产品技术、原料及其它供应品或服务的可能性;外国公民对国内产业与商业活动的控制已经影响到美国保障国家安全所需的力量和能力;与支持恐怖主义、或扩散导弹技术生化武器的国家进行军事物资、设备或技术交易存在的潜在影响;涉及美国国家安全并影响美国技术领先地位的交易的潜在影响。

③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内容

美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一般会在90天之内完成,包括四个阶段:第一,申报阶段。申报程序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启动,一是外资并购的交易方向CFIUS主动申报,二是CFIUS成员提交机构通报:外资并购交易双方皆可本着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就拟议的收购向委员会主席提出申报;此外,CFIUS任何成员机构如果根据已有的事实有理由相信一项并购交易属Exon-Florio条款的调整范围,且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即可向CFIUS主席提交机构通报。CFIUS主席接到通报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并购交易的各方。成员机构可以在交易计划阶段就提起通报,也可以在并购交易已经完成后进行通报。但是,一旦该交易完成已经满3年,则不得提起任何机构通报,CFIUS也不得对其提起初审或调查,除非CFIUS的主席经过与CFIUS的其他成员机构协商后要求进行该项调查。“

第二,初审阶段。初审的期限为30天,时间从CFIUS接受交易方申报、CFIUS主席收到机构通报或决定提起初审的第二天起算。各成员机构在初审阶段主要决定所申报的收购是否会引发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以及是否有必要进一步审查,如果委员会决定不需要进一步的审查,它就向各当事人发出通知。根据法律规定,联邦政府强制取消已完成收购交易的权力在该30天后到期。

第三,调查阶段。如果委员会决定需要对某项特定的交易进一步审查,它将进行为期45天的调查。进入调查阶段并购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防产品法》2170(b)规定,并购方被外国政府所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从事针对跨州商业的美国人的兼并、收购和接管,并对美国国家安全利益发生影响,此类案件属于必须经过调查的案件;一种是在初审阶段未通过初审,并购方不愿撤回申请的案件。调查过程中,CFIUS会进一步对该交易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查,CFIUS完成调查后,向总统提交报告,建议总统采取行动。如果54刘东洲:“美国外资监管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0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25

委员会成员就并购交易未能达到一致意见,委员会在给总统的报告中详细阐明各种不同的意见,供总统决策时参考。在实际操作中,委员会通常在此期间与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潜在的安全问题。

第四,总统决定。美国总统在收到CFIUS的报告后,有15天时间决定是否禁止或暂时停止该拟议的交易。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外商的并购行为可能受到禁止或被取消:一是有可信的证据证明控股的外商可能会采取危及国家安全的行动;二是除美国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之外,其他法律未能给予联邦政府充分和适当的授权来保护国家安全。一旦政府决定禁止或取消某项交易,法院无权复审。

如果委员会决定某项交易并不涉及国家安全问题,而适用的时限已经到期,美国政府就不能根据法律规定禁止或取消该交易,除非事后发现该外商向委员会提供的信息不充分不准确。

(2)产业政策方面的特殊管制

除上述国家安全特别法外,美国政府区分不同的行业对外资并购进行专门法律管制,这些专门领域主要包括航空、海运、通讯以及金融等领域,对于这些行业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对公司中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的持股比例的规定上。

航空业方面。根据美国交通部规定,外国公司对美国航空公司的收购不得超过25%的股份,航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美国籍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2/3,并由交通部审批。

海运业方面。对于从事沿海和内河航运经营的美国船公司,外国个人、公司和政府在该美国船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25%,否则就取消沿海、内河航运权,如果未经联邦运输部长的批准,将在美国注册的船舶出售给外国公司,将受到美国法律的追究。

通讯业方面。《联邦通讯法》仅对美国公民才发给经营无线电广播和电视行业的特许证,禁止为外国人所有或控制的公司取得经营通讯事业的一切设备的特许权,对外国公民在电视企业的合营公司或卫星通讯公司中所占股权超过20%者,不予批准。

金融业方面。根据《联邦国际银行法》(InternationalBankingActOf1978)和各州法律,外国公司通过并购方式进入该领域受到严格限制,此外,美国政

府于1991年还颁布了《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以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6、与跨国并购有关的其他法律规定

跨国并购交易行为涉及到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除了上述对跨国并购直接规制的法律之外,美国的其他部门法律,如:劳工法、税法、破产法、环境法等等的规定对并购行为有一定的影响,现主要对美国税法与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作简要分析。

(I)税法“

在美国,企业并购交易主要涉及到公司税和个人所得税,公司应税所得采用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35%,个人所得也采用累进税率,最低15%,最高39.6%。美国税法对公司同一所得实行双重征税,即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分配时又对股东征收所得税,股息通常作为普通所得纳税。除美国联邦所得税外,许多州与地方的税收也会影响公司的纳税义务,如州所得税,各州的所得税率一般在0一10%之间。

反避税是美国税收政策的核心目的,为防止逃避税收,美国在税收制度上对于公司并购采用国内并购与跨国并购区别对待的税收安排,而不是前文所述的国民待遇原则。首先,美国税收制度对国内并购交易划分为两类,即免税并购和应税并购。并购融资方式和并购目标的选择不仅影响并购交易的结构,也会影响到税收结果。是否应税一般取决于交易的支付方式,如果以现金或债务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资产,通常为应税交易;而收购价格以股票或资产的方式支付通常被视为免税并购。第二,对于跨国并购,根据公司税条款,外国公司的并购交易活动要按照规定纳税,适用于美国公司的正常交易规则不适用于外国公司,这样美国税收规则从实质上阻止了外国公司获得免税待遇,除非满足某些特殊条件。对于美国人将资产转让给外国公司(实体),可以是应税转让或免税转让。支付方式可以是股票、资产或者两者的混合形式。受让方为某些外国公司时要征税,如美国人将增值的美国公司股票转让给受其控制的外国公司时,交易要征税。美国税法对于免税转让美国公司的股票给外国公司设有限定条件,但是允许外国大公司以股票换股票的形式收购被广泛持有的美国巧解宏:“美国企业并购的税收制度”,载‘涉外税收》,2003年2期。27

公司。免税交易通常要面临特殊的检查,如公司的设立、重组和清算等。第三,依据美国税法,跨国并购中受到管制的公司交易类型有三种:将增值的资产向国外转移;没有在美国交纳公司税的收入以某种形式节转到美国公司;外国公司之间转移资产,目的在于削弱外国公司的纳税能力。第四,美国公司的跨国收购还会涉及到税收协定,在确定交易结构时,需要考虑交易结束后在有效的税收制度下资金如何跨境流动。

(2)破产法

美国破产法中与跨国并购相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破产法》第363条,该条规定了破产企业破产资产的收购程序,该程序有其独到的优势,对于谋求海外并购的中国企业而言,收购美国破产企业的资产无疑会成为另外一种可供选择的并购方式。

①《破产法》第363条概述”

美国破产法第363条具体规定了破产企业在日常业务流程外向第三方出售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程序。依据该规定,如果破产企业要出售其破产资产,必须先向债权人发出通知,经过破产法院组织的听证会后,才能出售其全部或部分的资产。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参与破产法庭听证会的权利。资产的出售和拍卖方式需要由破产法院批准,同时破产企业必须向法院证明拟议的资产出售是以合理的商业决策为基础的。此外,法院在这一程序中的最主要的目标是使破产企业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因此,法院有时会要了解竞价要约的条款以及破产企业在出售资产过程中为使其资产价值最大化所作的努力。

②破产资产收购程序的优势

根据美国破产法,收购程序通常会顾及到破产企业和收购者双方的利益,以保证资产收购的顺利进行。申请破产后,一般不允许债权人在破产企业将其资产投放到市场出售的期间追索债务,这样就使破产企业能有序地出售其资产,也利于潜在收购人的资产收购。此外,破产企业如果有出售资产的意向,其出售决定必须经过破产法院的批准,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会受到经破产法庭批准的收购程序的约束。这样可以避免在破产企业的资产被收购后,出售行为受到有关当事人的质疑。值得一提的是,破产资产的出售有时还能使56潘琪:‘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01,102页。28

某些合同和租约中的禁止转让规定无效,并为收购者提供其他便利。

中国企业在发现了潜在商业机会,决定采用资产收购的方式并购美国企业,应尽早地聘请熟悉美国破产业务的律师,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以了解破产资产的状况和潜在的责任。

(3)劳工法

美国的劳工法在世界上来说属于立法比较先进完备的,其对劳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员工的任用及减裁等作出了规定。违反当地劳动法所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是中国企业向海外扩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最大问题之一。劳工的权益与企业的发展及盈利目标时常会存在冲突,尤其是在海外并购过程中,若中国企业因追求自身的发展而忽略员工的权益,就可能面临被诉违反劳工法的危险。此外,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必须明确中国与美国在薪酬制度上的差异以及需履行的社会责任,如环保、劳工福利及养老金等规定。”

(4)环境法

美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要比中国严格得多,环境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问题。尤其是我国目前对美国公司的并购主要集中在资源性的行业,如石油天然气企业,对于这类企业,无论中国的还是外国的,都很可能成为环境保护主义者的抗议对象。美国关于环保标准的遵守成本非常高,但如果违反环保法律,一般都会面临高达数亿甚至超过十亿美元的行政罚款或者民事判决,主要管理人员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违反环保法律所引起的公众反应还可能导致诉讼或抵制活动,致使公司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无论如何,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应当重视美国当地的环保法,而不能继续采用国内较为宽松的环保标准。

卯颜湘蓉:“公司井购中雇员权利保护制度的比较考察”,载‘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29

三、中国企业在美实施海外并购的法律障碍

(一)来自国内的法律障碍

中国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在“走出”国门之前,首先应当满足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于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起步较晚,有关海外并购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尽管中国政府为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的战略,作了很多努力与改革,但对海外投资的核准和管理仍然停留在执行部门规章的层面,“政出多门和政策的随意多变性比较突出;同时,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数量还很少,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保护力度也十分有限。这些因素的存在无疑制约了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成为企业海外并购的国内法律障碍。

1、企业海外并购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

(1)关于海外并购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增加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

如前所述,关于中国本土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基本上处于真空状态。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暂行规定及办法。不仅杂乱无章,难成体系,而且相互矛盾,极大的增加了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此外,有关海外并购的诸多配套制度法规的缺失,使得企业海外并购无法可循。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效率和效果。

(2)外汇管理条例的缺陷。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关于外汇境外使用的汇出资金保证金制度和境外投资的贷款境内股东不得提供担保的规定,使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海外融资难度加大,并购所需资金只能借助国际财团的力量,结果肥水流了外人田,在效率方面也打了折扣。而境外投资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不得挪用或者存放境外的规定,也使企业在资金运用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受到了限制。

(3)现行税收法制不尽合理。

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在税收上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这些企业不仅要依东道国税法缴纳30%一40%的所得税,而且在将缴纳了东道国税后的所得汇回国内时,除了极少数在与我国订有关于避免双重征税条约或协定的船王习农:‘跨国并购中的企业与政府》,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298页。30

东道国投资的企业外,还须交纳国内所得税,税后还需交纳能源交通基金和调解基金等。这就使得海外投资企业的利润所剩无几,其发展基金就更不用说。此外,双边税收协定中,虽然建立了税收抵免制,避免了双重征税,但没有规定税收饶让制,这意味着中国的海外投资者在大多数国家的税收优惠将得不到落实。

2、海外投资审批手续繁琐,多头管理

(1)海外投资审批程序烦琐、审批周期长。中国关于海外并购的审批规定程序繁琐,海外并购的审批程序从并购计划的报告上交,到相关部门审批,再到最后的审批结果下发,最快也需要一个半月时间,而且经常审批拖延。这种高额的政务成本,不仅会使我国本土企业错过稍纵即逝的并购时机,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本土企业海外并购的积极性,加大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

(2)审批制度僵化,体制尚不完善。我国政府对于企业海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限额管理”。的体制。按现行规定,凡海外投资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都要上报国家商务部审查批准,涉及不同行业的还要进行会审会签。这种僵硬的审批制度,势必导致企业决策效率低下,不利于企业迅速捕捉跨国并购的良好机遇,增加了中国企业进行跨国并购的难度和社会成本。

(3)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我国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虽然以商务部为主,但外汇管理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以及企业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限,他们制定各自的管理办法,造成了管理局面的混乱。

3、海外并购相应的配套制度不健全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缺失。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为鼓励本国向海外投资而对本国海外私人投资的政治风险

提供的法律保证。”它是一国政府以国家财政作为理赔的后盾,并以国家名义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权的一种官方保险制度。据此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并取得代位求偿权,然后保险机构可依据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向东道国索赔。现在西方各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曲任印华;。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风险及对策”,载《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12期。

∞陈安:‘国际投资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5页。31

以保护和促进本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

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建立与海外投资相配套的保险制度。我国1995年6月通过的《保险法》调整的只是通常意义上的商业保险法律关系,带有明显的商业性质,未涉及到对海外投资的任何优惠政策。199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险部受国务院委托办理境外投资政治险,但其承保对象十分有限,仅限于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经营状况良好的国有企业。这就等于把大量的民营企业排除在保险对象之外。2001年,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并指定其作为国内惟一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非盈利性专业保险机构,承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险部的全部业务,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和经营均由该公司来负责。2003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出海外投资保险产品,承保部分境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但从其目前提供的服务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并非其主营业务。而且,公司成立以来,至今承保的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业务相当有限。可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的保险公司,是难以担当起为境外投资企业保驾护航的重任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位,使得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企业一旦在海外遭受到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将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这无疑加重了海外并购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使我国企业在国际投资的竞争中落后于起跑线。“

(2)缺乏参与海外并购的专业中介机构。

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较早,不但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高于发展中国家,而且为市场服务的配套设施遥遥领先于发展中国家。为本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提供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就是这些配套设施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各种投资银行、咨询机构、专业律师事务所等。我国这方面的服务机构很匮乏,企业进行海外并购不得不到国外去寻找融资渠道,找国外的咨询机构提供专业咨询,请国外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从而大大提高了并购成本,也增加了法律风险。

(3)境外投资的双边与多边协定对海外投资保护不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已同8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1朱颖俐:。论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32

定,但其中多数协定都是同来华投资的发达国家和次发达国家签订的,其主要的目的是吸引这些国家的投资,而没有将保护我国境外投资列为重点。此外,我国虽然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和主要出资国之一,但据1999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eeAgency,简称MIGA)的有关报告分析,中国境外投资者至今尚无使用多边投资保险的记录。此外,按照MIGA规则,其只承保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发达国家不属于其规定的“合格的东道国”,”而我国目前的境外直接投资大部分集中于发达国家,这就使得我国境外投资者利用MIGA分担政治风险受到较大限制。

(二)来自美国的法律障碍

本文第二部分对中国企业在美国实施海外并购的法律环境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与介绍,从中可以看出美国对于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体系完备,监管有力,尽管其法律规定比较透明,但由于法律文化及传统的差异,对于初涉海外并购浪潮的中国企业来说,在美国实施并购仍然存在许多法律障碍。

1、不同的法律文化与体制所带来的障碍

与我国的大陆法体例完全不同的是,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律渊源大多表现为判例法。全然不同的法律文化,对于已经习惯于国内法律环境的中国企业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挑战。相当一批企业由于不熟悉目标企业所在国的法律制度,而为海外的并购支付了巨大的成本。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的差异已经越来越多的成为中国企业实施海外并购的巨大障碍。

2、中国企业容易受到美国政府的反垄断调查

对企业并购进行反垄断调查是美国政府的一根敏感神经,出于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以及其他的社会问题的考虑,一直以来美国政府对企业垄断都持反对态度。尤其是中国企业的并购行为,更容易受到美国政府的反垄断调查。归纳起来,其主要原因在于:

(1)美国政府奉行的“中国威胁论”是反垄断调查的诱因。

近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实力日益增强,其在全球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一直称霸全球的美国政府产生戒备心理,害怕中国的强大威胁砬漆彤:‘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136页。33

其霸主地位。而走出国门进行海外并购的多为中国的国有企业,尽管我们一再强调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但政府对企业的过多干预与控制成为美国政府进行反垄断调查的主要原因,美国政府害怕中国政府借企业并购而加强对美国经济的控制。

(2)横向并购战略是反垄断调查的直接原因。

目前,由于受自身实力的制约,中国企业为快速实现国际化,普遍采用“横向并购”的战略。横向并购容易造成行业垄断,威胁到目标国的经济安全,因而横向并购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点,尤其对于看重美国能源及先进技术的中国企业来说,受到反垄断调查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3)海外并购的行业特点是反垄断调查的主要原因。

我国的海外并购的行业选择比较集中,主要集中于矿业和能源、电信设备、计算机和IT设备等行业。由于能源和先进技术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对这些行业的控制自然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而对这些行业的企业并购、尤其是外资并购进行调查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3、反收购及国家安全审查而引发的额外法律障碍

由于经济利益的影响,企业的并购行为有时会招致目标企业股东的反并购,为阻止收购行为,目标股东会采取各种法律手段对并购企业进行反击,甚至不借精力搜集并购企业的各种违法证据,来达到阻止并购的目的,更有甚者,会利用各种媒体进行游说,游说目标从广大小股东、到工会组织,以至于国会议员及其他政治团体,以达到依靠政府及国会力量阻止并购的目的。这种反收购虽然是以并购企业违反法律为出发点,但更多的却表现为政治力量的影响。

中国企业在美国实施跨国并购的另外一大障碍是应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依据《埃克森一弗洛里奥修正案》,美国总统有权阻止危及国家安全的跨国并购行为。对于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复杂、参与部门众多,除了专门设置外国投资委员会之外,有时会吸收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国防部、商务部、劳动部、财政部、能源部等10家以上机构参与审查,’对于敏感的领域,国会甚至也会参与,安全审查之中政治因素的影响不言而喻。从某种程度上说,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与其说是法律审查,不如说是中国企业在美国实施并购必须跨越的政治关。2005年备受瞩目的中海油公司竞购美国尤尼科公司失

败的主要原因,正是基于安全审查而产生的政治障碍;联想并购IBM的Pc机业务的过程中,同样也受到了美国的安全审查,虽成功过关,但事后据联想负责人回忆,整个审查过程“令人触目惊心”.”

反收购与国家安全审查的共同之处就在于二者虽然都是基于法律为出发点,但受政治因素的影响要远远高于法律,政治因素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加大了企业并购的额外法律风险,成为我国企业在美国实施并购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4、并购完成之后来自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

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风险不仅体现在并购初期,在投资完成后的经营期仍然会存在。尤其对中国当前一些资源能源类大型海外并购而言,经营期法律风险更大。担任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法律顾问的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指出,中国能源企业走出去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收购阶段的法律风险只占20%,而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占全部法律风险的80%。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涉及企业运转的方方面面,如劳工福利问题、环境污染所引发的政府罚款,经营过程中引发的国际诉讼、诉讼之后的执行等问题。此外与海外并购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还有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这些都可能成为经营阶段的法律障碍。由于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国企业对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缺乏应有的重视。往往只重视第一阶段,而对第二阶段的法律风险考虑不足。这必然会影响并购的效果。

63参见杨雪婷、于伟敏等:“盘点2005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联想一波三折”,载<北京现代商报》2005年12月27日。35

四、中国企业在美实施海外并购的对策研究

(一)从宏观角度强化政府的职能

企业海外并购的成功与否,不仅受企业实力、商业决策、并购目标及战略选择等自身因素的制约,企业所处的外部法律环境,尤其是母国的法律环境对企业海外并购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所以,从宏观层面来说,中国政府应积极努力构建中国的海外并购法律体系,为企业营造宽松良好的法律环境,并通过法律手段对海外并购予以正确的引导与管理,使跨国并购真正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具体而言,中国政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促进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发展:

1、构建并完善海外并购法律体系,为企业海外并购提供法律支持

(1)尽快制定《海外投资法》。

鉴于我国海外并购基本法的缺失,中国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并完善企业海外并购方面的相关立法,逐步建立起海外并购的一整套法律体系,以改变我国企业从事国际化经营无法可依的局面。海外并购的法律体系应包括海外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法、政府服务法等一系列有关并购的法律。其中,应将《海外投资法》作为调整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关系的基本法。“

对于海外并购基本法的构建,也有学者建议借鉴美国经验,制定统一的企业并购法。笔者认为统一并购立法多有不妥:一是因为我国与美国的国情不同;第二中国政府过去的战略重点主要是吸引外资,对于外资在华投资给予了过多的优惠,而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本来起步就晚,如果将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与外资在华并购以及国内企业并购统一立法,势必将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推向更为不利的境地。鉴于上述理由,海外并购基本还是应当延续现在的体例,将海外并购纳入海外投资的范畴,制定统一的《海外投资法》。制定《海外投资法》时应坚持以下原则:首先,应通过立法,来确定境外投资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国家保护境外投资的原则和立场;其次,基本法对境外投资宏观管理的立法原则要体现我国自然资源短缺的现实情况和本国产业结构升级的客观要求,尽可64参寥运风著:《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3月第1版,第207--209页。36

能促进开发境外投资和国内成熟产业的国际转移。最后,根据我国境外投资的发展情况,及时制定境外投资基本法的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的单行法规。

(2)修订与完善现有立法

海外并购活动涉及的内容非常多,范围非常广,因而牵涉的法律问题不可能靠一部或几部法律就能解决,而需要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海外并购法律体系的构建不仅包括新法的制定,还包括对现有立法的完善,所以我国政府在制定新的基本法的同时,应该对不利于海外并购的现有法律及行政规定作出修改,如《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外汇管理条例》等等,以确保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与完整性。

2、简化审批程序,优化行政职能,为企业海外并购提供政策支持

(1)继续放宽海外投资审批政策,简化审批程序,增加审批透明度。

首先,应当按照合法和效能原则合理划分和调整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对功能重叠的,有必要划归到一个部门,实行一次性审批;其次,按照责任原则,在重视对海外投资项目的前置审批同时,更要加强事后监管,对于本身并不赋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不再赋予其审批权。而对于本身赋有监督职能的部fl贝J.I应强化其监督职能,使两者有机的统一起来。最后,按照监督原则,明确海外投资审批的条件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地审批,便于社会监督。

(2)完善现有的外汇及贷款制度,加强对海外并购企业的政策扶持。中国现存的鼓励和支持本土企业海外并购的具体政策,数量还极为有限,并且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实际可操作性。逐步完善企业海外并购的相关政策支持体系,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首先,中国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国内资本市场,改革商业银行职能,加大对海外并购的融资支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在信贷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以境外投资为目的的国际商业融资,并将其纳入外债管理和境外投资规模管理中;允许境内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并简化提供担保的审批手续: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信贷、援外贷款、各种政府互惠贷款等支持;在外汇方面,对符合境外投资鼓励条件的企业,可以给予购汇支持,促使这些企业扩大境外投资;在税收方面,对鼓励性的项目应给予税收优惠,建立税收抵免制度和税收饶让制度,以解决境外

企业双重征税的问题。

其次,我国政府应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与补充境外投资项目行业指导目录。对于境外投资的一些重点行业通过信贷、外汇、税收等政策给予指导。并通过制定实施境外投资的国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明确国家鼓励的投资方向、行业和方式。从而加强对企业海外并购指引与政策支持。“

最后,我国政府在制定及完善相关的外汇与贷款措施的同时,必须坚持一个原则,即:既要给予海外并购企业政策优惠,又要防止目标国政府援引WTO协议对我国提起反补贴调查。我国“入世”已有6年,国内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要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合理实施补贴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十分有益的。而目前“我国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有否补贴,而在于存在一定的专向性补贴”。因此,当务之急在于进一步整理并撤销与WTO相关协定冲突的法律法规,逐步取消禁止性的红色补贴,而尽量在黄色和绿色补贴上做文章,充分利用黄色补贴,增加绿色补贴的力度和范围。“

3、强化政府服务意识,促进企业海外并购

(1)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减少企业并购风险。”

在许多工业化国家,如美、英、日、德、法等,都设有专门的官方机构,对私人的海外投资提供政治风险的保险,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英国的出口信贷保证部(ECCD),日本的通商产业省的海外投资保险班等。”我国政府应提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在现有境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基础上,继续扩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境外投资保险的内容。首先,在完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差别的境外投资保险政策,优化我国境外投资的国别地区分布、产业分布和行业分布。对不同的投资国,甚至同一投资国的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的境外投资保险政策。差别的境外投资保险政策通过承保范围、保险费率和保险额度不同来表现。我国现阶段可限定只对符合我国经济利益和东道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境外投资以及事先与我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国酗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208、209页。

酯李学稳:“我国跨国并购中的补贴政策所受影响与应对法律措施”,载‘现代财经》,2006年第10期。酊高建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载卡‘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2期。∞范剑虹:‘国际投资法导读》,浙江大学出版杜2000版,第187页。

家的投资提供保险,对不利于我国产品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提高以及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境外投资拒绝提供保险,对敏感地区、战乱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强制保险。其次,对于投保人,不能实行所有制歧视,也不能仅限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国法人,更不可能限定其企业的国有、民营或私有的性质。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将范围从企业法人,扩大到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其他非法人经济组织。对于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由我方实际控制的外国公司和企业也可以考虑成为投保人。最后,合格的东道国不应仅限于发展中国家,而应将其扩大到已经涉足的发达国家。

(2)大力发展海外并购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跨国并购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为跨国并购的企业提供信息服务,进行融资安排,协调各方关系等,从而减少跨国并购的交易成本和风险。

中国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积极培育金融、法律、会计、咨询等市场中介组织,为企业海外并购提供规范的中介服务。尤其要培育我国的大型投资银行,扩大涉外律师队伍。国家要对已具投资银行雏形的规模较大的证券公司重点扶持,鼓励证券商之问的并购,并从政策上鼓励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进而形成一批集团化的专业投资银行。这些投资银行应在扩大规模、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走出国门,有计划、有选择地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重点开展与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有关的业务,真正担负起为企业跨国并购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服务的职责。在涉外律师方面,一方面要在国内加强对熟悉国外相关法律的律师的培养及专业律师事务所的组建;另一方面要吸引在国外获得法律学位的留学人员回国,组建专门服务机构,提高跨国并购法律服务的质量。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同时,中国政府应加强对这些中介机构的监管,以防止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甚至参与协助资本外逃的活动。”

(3)积极签订双边及多边投资协议。

为维护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合法权益,政府应充分运用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加强多边、双边经贸磋商,减少和排除境外各种贸易投资壁垒。积极签订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司法协助协定、经济合作协定、贸易卯朱玉林:“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主要障碍及对策分析一,载‘生产力研究》2006年第5期。39

投资协定、社会保险协定等政府间协定,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努力为企业海外并购提供信息服务”

对于进行海外并购的企业而言,知悉东道国的经济发展需要,政策法律规定以及投资环境和投资机会等信息,无疑是避免盲目投资,保证自身安全与权益的重要前提。我国企业普遍对国际投资市场情况不太了解,更缺乏海外并购经验,加强政府对海外并购的信息服务尤为必要。为此,我国政府应成立全国统一的海外投资管理机构,“其中分设海外并购管理机构,统一研究制定海外并购的方针、政策、规划,统一管理和协调各方面的活动,总结我国海外并购的经验和问题。并且利用我国驻东道国的使馆、领馆建立权威的信息情报中心,为企业海外并购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

(二)从微观角度加强企业自我风险防范意识

1、做好并购之前的法律调研及尽职调查

对于准备在美国实施海外并购的中国企业来说,即将面临的是与国内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及文化环境,在走出国门之前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实施并购的大环境进行全面细致的调研,其中对美国与海外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调研是整个调研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律调研针对的是美国的法律法规,而尽职调查针对的则是并购目标企业。

(1)法律调研

据统计,摩托罗拉在中国投资之前,光调研费用就花了1.2亿美元,而用于法律调研费就占总费用的17%之多。我国企业进行跨国并购一定不能吝惜调研费用。并购之前的法律调研就是要熟悉、了解美国关于跨国并购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中包括:美国公司法、美国证券法、美国反垄断法以及针对外资并购的特别法律规定,必须了解和研究这些法律的具体内容以及对海外并购的限制,以避免违法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同时也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尽职调查”

70姜秀珍、徐波:“跨国并购中政府职能定位一--CFIUS调查联想与IBM并购交易的反思”,载于‘国际商务研究》,2004年第4期。

71寥运凤著:《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3月第1舨,第214页。

72许德风:“并购交易中的尽职调查”,载《法学杂忐》,2006年第4期。40

尽职调查也称为审慎调查,它是并购方为保证交易的安全,在确定收购对象之后,对目标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面临的机会和潜在的风险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调查。尽职调查通常委托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等独立的专业人士进行,从而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收购。

为减少并购风险,应聘请熟悉美国并购业务的中介机构对并购目标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做到尽量的详细,其中包括对目标公司的合法证照、股东结构、董事会及管理层情况、资产负债状况、重要合同、法律诉讼、知识产权、环保事项、劳工事项等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调查获得信息,来更准确地把握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合同状况、涉诉状况、劳资状况等,作为决定是否进行收购以及主要交易条件的评估基础。

2、注意方法与技巧,参与宣传与游说以应对国家安全审查

鉴于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中过多政治因素的影响,中国企业一方面要熟知审查的实体内容及程序要求,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并购的方法与技巧,高度重视海外并购中的舆论环境,参与宣传与游说,以避免并购的政治风险。

宣传主要是针对的是美国的社会公众,尤其是目标公司的广大股东,其目的是为了给拟进行的并购行为造势,由于受美国政府对华政策的影响,美国大众对中国企业的并购一般都心存戒备,甚至心存敌意。他们普遍认为中国企业的并购行为会导致对美国经济的控制,并购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失业、劳工福利的下降等等。企业并购前宣传的主要任务就是让美国的社会公众对中国企业留下好影响,打消其认为并购会给美国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念头。

游说主要针对西方国家国会、参议院这些可能要对收购进行审批的机构。依据美国商会主席伊莫瑞(Emory)的建议:中国企业赴美并购时,必须把院外游说当作一项重要功课准备才行。73在这方面,中国驻美大使馆已经为企业的游说提供了范例:针对美国对中国日益增长的经济和军事实力批评不断,为了让美国给予中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放宽对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限制,并纠正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错误做法,中国驻美大使馆曾雇佣了公关公司进行宣传,同时还聘请了阿肯?盖姆公司和公共战略公司这两家在民主党和共和党都有深厚人脉的著名游说公司,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中国企业也可以在华盛顿多如牛毛竹潘建亭:《企业并购分析及启示》,工业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41

的游说公司中挑选适合自己的公司。

对于频受美国责难的中国国有企业来说,并购前的宣传与游说显得尤为重要,宣传的重点应放在企业所有制的性质、股权安排以及公司治理文化上,要弱化国家对公司的控制,通过宣传与游说要让美国当局及社会认为进行交易的是中国的商业实体,是独立的法人,而不是中国政府,从而纠正美国政界的错误认识,企业的并购行为完全是商业行为,并不是中国政府为控制美国经济的手段。

当然,宣传与游说的时机选择也非常重要,为防止泄漏商业秘密,对于一些大型并购案要注意防止过旱成为舆论焦点。以免带来被动。尤其对于一些资源、高技术等重要和敏感领域的跨国并购,中国企业与政府都应注重适当、有计划地引导舆论导向,多介绍并购所带来的利益分享,消除可能有的敌意或担忧,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顺利完成打造好的外部氛围。

在中海油竞购优尼科中,中国企业第一次尝试了在美国主流媒体上进行宣传的做法,阐释了中海油是出于商业目的而非政治需求,虽然它们没有取得预期中的成效,但已经具备了开拓意义。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高度重视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成功并不等意味着企业可以高枕无忧了,并购之后的整合更为重要,而企业在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要远远高于并购阶段的分脸。为成功达到预期的并购效果,企业应高度重视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及早防范,以避免损失。

在公司的经营当中,美国公司法发展比较早,其体系比较完备,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有比较高的要求,所以对于通过并购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来说,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是防范风险的重点之一,中国企业必须保证其内部治理结构和制度符合相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关对公司治理的要求。受安然和世通丑闻的影响,公司治理在美国和世界各地都已成为关注的焦点。为预防类似的法律和财务危机再次发生,美国政府主管机构又提高了对公司治理的要求。根据2002年的《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如果不遵守相关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控诉。

4、加强国际化人才的培养

鉴于跨国并购的国际性、复杂性,在并购活动中需要有既懂国际经营管理、42

又懂法律,既熟悉并购业务、又熟悉目标国经济、社会及人文环境的国际性专业人才的参与,这对于并购活动的成功至关重要。有资料显示,74%并购成功的企业,拥有在过去5年里操作过3次以上并购项目的经理人。联想成功并购IBMPC机业务,就与其聘请的谈判官具有很大的关系;此外明基副总裁洪宜幸也认为,明基国际化奋斗这些年,积累起了两样东西:一是品牌;二是国际化人才。这些国际化人才既熟悉际谈判,又熟悉跨国公司企业文化运作和HR体系,他们对明基的国际化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然而,由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冈INIJ起步,企业普遍缺乏谙熟海外并购操作技巧的专业人才。借助国外的中介机构,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困境,但是由于国情与体制的差异,国外中介机构对中国企业的具体运作缺乏根本的认识,从而会影响战略决策的选择;更为重要的是,很多时候。并购的决策必须由我们自己来定,因此,中国需要在海外并购的实战场上快速培养起一批中国本土国际性人才,以最终解决本土企业海外并购的人才瓶颈问题。

并购特殊人才的培养,一方面依赖于政府的引导与支持,更为重要的是,企业自身应加强对人才的培训与存储。汇丰集团跨国并购成功的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就是设置了一支专门为企业并购服务的“国际梯队”。”这支国际并购队伍大约500人,其成员在十六七岁即进入汇丰,被委派到不同的国家去体验生活,随后被送到大学学习,到分公司实践,了解国际并购案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当公司兼并外国企业时,就会有四五名“国际部队”的专家被公司空运到并购地点,与当地企业的管理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共同实施兼并之后的战略规划、组织建设和文化融合问题。这对我国企业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与储备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任印华:“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风险及对策”,载《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12期。43

结论

海外并购作为通向全球化运营的途径之一,具有很强的挑战性。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通过并购海外竞争对手是中国企业迅速占领海外市场、快速实现国际化战略的捷径。然而,法律文化及法律制度的差异,增加了跨国并购的风险,因此,研究并熟悉企业跨国并购的法律环境成为当务之急。中国企业在美国实施跨国并购,受中美两国法律的双重制约:国内关于并购的基本法缺失、相关规定大多表现为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目标国美国的法律环境则呈现外松内紧的特点,其外资并购法律体系完备,程序复杂,政府监管十分严密。中美两种截然不同法律环境使得中国企业面临诸多法律障碍与风险,而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政府从宏观上完善并构建海外并购法律体系,努力为企业营造宽松的国内法律环境,更重要的是在微观的层面上需要企业从战略的高度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凝聚内部资源和积极利用外脑双管齐下的办法,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与防范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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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为农著:<企业集中规制基本法理一一美国、日本和欧盟的反垄断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l版.

7.漆彤:‘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8.许崇正著:<中国企业并购与资本市场发展》,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第2版。9.杜奇华、卢进勇著:‘中小企业海外投资操作实务》,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10.余颖著:《战略并购一—管理风险的三大原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11.徐泉著:<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12.叶军著:<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3.余劲松著:‘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王林生、范黎波著:‘跨国经营理论与战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5.谈萧著:‘中国“走出去”发展战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16.张舫著:‘公司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版。

17.徐北宏著:《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国际贸易出版社2003年版。

18.汤树梅著:《国际投资法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李金泽著:《跨国公司与法律冲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0.刘恒著:《外资并购行为与政府规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1.吴先明著:《跨国公司治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22.姚水洪著:《企业并购整合问题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23.吴晓求著:《公司并购原理》,人大出版社2002年版。

24.刘伟著:《风险管理科目》,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年版。25.陈安著:《国际投资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6.吴国萍、周世中著:‘企业并购和并购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7.干春晖著:‘并购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8.范剑虹著:‘国际投资法导读》,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版。

29.潘建亭:‘企业并购分析及启示》,工业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30.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1994年12月第1版。

31.黄勇著:‘反垄断法经典判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2月。

32.全球并购研究中心著:‘中国并购报告20061,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年4月版。‘33,(美)大卫?本丹尼尔、阿瑟?H?罗森布鲁恩著:‘国际并购与合资》,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02年版。

34.(美)里查德.丸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35,(加)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6.(美)J.弗雷德威斯通、苏姗.E.候格著:‘兼并、重组与公司控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37.(美)LarryD.Soderquist著:‘美国证券法解读》(UnderstandingtheSecuritiesLaws),胡轩之、张云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l版。

38.PatrickA.Gaughan,Mergers,Acquisitions,andCorporateRestructurings,3rdedition,JohnW'dey&Sons,Inc.

39.UNCLAD:WormInvestmentReport2006,Cross-borderMergersandAcquisitionsDevelopment,UnitedNationsConferenceOnTradeandDevelopment,Geneva.

40.WilliamRowley&DonaldJ.Baker,InternationalMergers一劢PAntitrustProcess,London,Sweet&Maxwell,2005.

二、论文类

1.张望平、徐晟:“略论我国跨国并购的立法现状及其建议”。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6月第3期。

2.王三兴:“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特征和对策研究”,载‘兰州商学院学报》2006年6月第3期。

3.刘和平:“欧美并购控制法实体标准比较研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4.陈业宏、陈伟翔:“论东道国对外资并购的管制制度及母国的法律对策——以中国企业46

在美国的海外并购为例”,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11月第6期。

5.单宝:“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策略选择及其启示——基于中海油跨国并购案例的研究”,载《宁复社会科学》2006年7月第4期。

6.颜湘蓉:“公司并购中雇员权利保护制度的比较考察”,载《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7.胡峰:“美国对跨国并购的监管制度及启示”,载《世界经济》2003年第5期。

8.朱颖俐:“论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9.许德风:“并购交易中的尽职调查”,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10。胡峰:“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特点及公共政策支持”,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9期。

11.徐芳:“海外并购的额外法律风险及其对策——由‘中海油并购优尼科案’gI笈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12.姜秀珍、徐波:“跨国并购中政府职能定位一--CFIUS调查联想与IBM并购交易的反思”,载《国际商务研究》,2004年第4期。

13.任印华:“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风险及对策”,载《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12期。14.CommitteeonForeignInvestmentsin矾eUnitedStates(CFIUS),载http://www.treas.gov/offices/intemational—affairs/exon-flofio/47

alb1019中国企业在美国实施海外并购的法律环境研究

中国企业在美国实施海外并购的法律环境研究

作者:

学位授予单位:李蝴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 王谦才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行为研究综述 -现代商业2009,""(11)

本文首先明确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定义和模式,接着总结了近年来研究者基于经济学的经典理论分析而给出的企业并购动因,然后介绍了在现代商业环境中企业海外并购应当着重分析的风险,最后对未来的研究做了展望.

2.学位论文 李廷猛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分析及对策研究 2006

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运用了大量的最新数据。在写作中采取由点及面、由浅入深的逻辑思路。从跨国并购的一般理论评述到企业海外并购的宏微观经济效应分析;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探讨到并购的比较优势分析;从问题的分析到对策的提出,从整体战略到具体措施,体现了全文结构的逻辑性。

全文大体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全文分析的基础,主要是对跨国并购相关理论的综述,以及对企业跨国并购的宏观和微观经济效应分析,这是本文的理论基石,具体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二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在第一部分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以及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所具备的内外部比较优势、产业比较优势,最后分析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实践中的障碍,并提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拓展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对策措施,这一部分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和第五章。

各章具体内容如下:

导论:本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引出本文写作的意义与目的,交待了全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第一章跨国并购的理论综述。

本章首先介绍了跨国并购的概念及分类,同时对跨国并购进行理论综述。由于企业跨国并购的广泛性和重要性日渐突出,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也日益增多。本文主要对当前全球研究比较成熟的跨国并购理论进行了介绍和评述,包括垄断优势论、内部化论、国际生产折衷论、规模经济理论及协同效应理论等。评述以上理论目的在于给将要分析的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作一个理论铺垫。同时也是第二章分析一般企业的宏观和微观经济效应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企业跨国并购的宏观与微观经济效应分析。

本章站在一般企业的立场,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跨国并购的经济效应进行了特定的分析。宏观经济分析主要基于自由竞争市场的跨国并购和垄断市场的跨国并购两个角度,分别对纵向跨国并购和横向跨国并购的经济效应进行分析;微观经济分析则在前两者的基础上,加入混合并购进行分析。微观经济分析侧重交易费用和成本分析。本章的分析为第三章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动因和效应分析提供理论依据。

第三章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分析。

本章在前两章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这是本文的现实背景。首先分析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规模和结构。总体上看,中国企业跨国并购虽然有着二十多年的发展,但总体规模不大。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参与全球跨国并购的程度远远不够。中国企业跨国投资仍以“绿地投资”为主,跨国并购没能充当主角。同时,海外并购行业分布广,行业特征不明显,集中度不高。从产业、行业分布结构上看,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涵盖了所有三次产业,但就并购金额而言,第一产业最多。从全球区域分布结构上看,首先,三次产业分布各有重点区域;其次,投资额分布区域较为分散;在并购活动主体结构上,参与跨国并购的主体基本还是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正在形成一股新兴的并购力量。其次,本章利用第二章的理论,阐释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动机与效应。

第四章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比较优势分析。

本章在第三章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现状分析的基础上,紧接着分析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所具备的比较优势。根据市场综合竞争优势理论,中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但中国企业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仍具有比较优势,完全可以凭借这些优势并购国外企业以取得原先在国内所无法取得的某些竞争优势,从而面向国际增强中国企业竞争力。

本章主要分为两节,第一节分析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内外部比较优势。本节认为,目前中国国内经济高速发展,企业实力不断壮大,部分企业的国际融资能力很强,加上国家政策的扶持,中国企业在走出国门,实施海外并购的过程中已经具备了相当的比较优势。第二节分析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产业比较优势,在传统比较优势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实践中具有的产业比较优势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适合中国企业实施海外并购的产业作了界定:加工组装制造业、纺织业与服装业、资源开发业及部分高科技产业。本章从内外部比较优势和产业比较优势角度分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实施跨国并购奠定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持。

第五章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实践障碍及对策研究。

本章结合前面的分析,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实践障碍和对策措施进行探讨和展望。文章指出,虽然有比较优势存在,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障碍,比如:企业体制障碍、金融体制与资本市场的不健全、政府宏观管理职能的滞后、企业跨国经营能力较差、缺少熟悉跨国并购的中介机构,双边及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缺陷等。在此分析基础上,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提出了对策措施。宏观方面要改善并加强政府的政策驱动,构建与企业跨国并购相适应的资本市场体系;加快企业体制和机制创新的步伐;加快跨国并购的立法工作;拓宽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融资渠道;建立企业跨国并购的保险制度等。微观方面,企业作为实施海外并购的微观主体,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对策:科学决策,做好跨国并购的可行性研究;明确跨国并购战略;重视并购后的整合;大力开发培养跨国经营人才;大力发展中介机构。

3.期刊论文 温巧夫.李敏强.WEN Qiao-fu.LI Min-qiang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与对策研究--基于2000-20xx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实证分析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5)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既有经济风险因素,又有非经济风险因素.在经济风险因素中,战略选择阶段中的战略定位失误,评估实施阶段中的低估并购成本、交易方案设计缺陷,整合阶段中的文化冲突等,都是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主要风险因素.而政治、社会、军事、法律、舆论等非经济风险因素则贯穿并购的各个阶段.要较好地规避海外并购的风险,中国企业应该系统地分析内外环境及各种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相应的对策.

4.期刊论文 章远双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初探 -金卡工程2010,14(5)

从19世纪末开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兴起以并购为主的企业资产重组.中国的海外并购由于起步较晚,深受国际跨国并购影响的同时,也具有中国自己的特色.本文在阐述了中国海外并购的现状,概念以及类型之后,简要分析了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发展趋势,借此希望给予后续中国海外并购实践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

5.学位论文 王胜君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的人力资源整合问题研究 2008

企业海外并购中的人力资源整合问题是决定企业海外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一般认为,海外并购中的人力资源整合是比并购交易本身的完成更为重要、也更为复杂的一项工作。然而,在现有的,特别是国内企业海外并购的人力资源整合问题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结果直接导致海外并购的人力资源整合理论远不能满足当今中国如火如荼的海外并购的需要。

近年来,企业的海外并购已经成为一种公认的高风险与高利润并存的商业行为,许多中国企业希望通过海外并购来规避投资风险,化解企业债务,降低劳动力成本,进而达到扩张企业规模之目的。然而,事实证明,我国企业在完成海外并购的人力资源整合方面却不甚理想。

在此基础之上,本文首先回顾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历史和现状,随后阐述了各位学者对海外并购中人力资源整合的理论综述。分别从个人、组织及文化三个角度反思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人力资源整合所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1)鉴于海外并购企业的个人心理契约受到破坏,中国企业必须采取重建心理契约等措施,以便缓解海外并购造成的心理压力,消除不信任感,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鉴于企业组织行为弱化和稳定性破坏的问题,提出了从组织角度整合人力资源,主要内容涉及人员的挑选原则和方法,以及保护核心人力资源的

措施等。

(3)鉴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存在的跨文化风险问题,本文提出从文化角度整合人力资源,主要论述了文化整合策略,海外并购中文化整合模式的选择问题。在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的人力资源整合问题与对策进行研究同时,辅以中国联想并购IBMPC业务的人力资源整合案例,进一步地论述了本研究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人力资源整合问题的启示。

希望本文所做的研究能够对解决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中面临的人力资源整合问题有所裨益。

6.期刊论文 田振花.Tian Zhenhua 浅谈中国企业海外并购 -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10)

面对美国次贷危机带来的海外并购机遇,许多中国企业欲通过海外并购加速成长壮大.20xx年以来,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逆势而上,在海外并购市场上频频出手,金额之大,频率之高,令世界刮目相看.次贷危机下的世界经济给中国企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隐藏着诸多风险,中国企业应理智、冷静、谨慎地对待海外并购.

7.期刊论文 王刚.黄旭.WANG Gang.HUANG Xu 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的策略探讨 -金融论坛

2006,11(6)

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规模和数量均呈上升趋势.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增长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拓展银团贷款、外币等相关业务,并为开展综合经营和建立全球化网络提供了良机.在宏观上,国有商业银行应对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持谨慎乐观态度,警惕并购风险,重视海外并购但不忽视本土并购市场,力争将其他企业海外并购与银行自身海外扩张相结合.在具体策略上,作为融资者应注重考察收购价格的合理性、不同并购方式的风险差异和贷款保障体系;作为并购顾问应注重企业文化融合、经营管理理念和国家风险等问题,进而以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赢得客户,实现国际化、综合化的战略目标.

8.学位论文 陈守潮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若干问题研究 2004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经过多年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国企业的实力显著增强,并勇于参与到国际投资中,到海外并购的企业迅速增加.相应的,对海外并购研究的需要也大幅增强.该文旨在对中国企业如何实现成功的海外并购作一些探索,以期为中国企业和政府提出一些有益的参考建议.该文首先对跨国并购的概念、世界跨国并购发展的基本状况、当前跨国并购的新特点以及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现状、机遇和挑战等作了介绍;第二章先简述国际上有关海外并购的理论基础,而后分析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动因、原则、类型等要素.该文第三章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后如何整合包括资产、人员、文化等方面作了研究探讨.第四章以案例的形式介绍并全面分析了TCL、京东方的海外并购实践.最后在第五章,深入论述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应注意的问题,并分别为中国企业和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在研究中发现并购后的整合对海外并购的整体性成功至关重要.其中人员整合不是在海外并购活动结束后才开始的,而应该被看作是起始于前期准备工作,并贯穿于整个并购过程,而且,也只有等并购双方的人力资源整合完成后,海外并购工作才算结束.中国企业必须正确制定海外并购的战略规划,合理选择并购投资的区位与行业,加强海外并购前的可行性研究,选准合适的并购对象,注重捍卫企业核心竞争力.应该科学评估海外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力图降低并购成本,注意识破低成本海外扩张的假象.中国政府为避免海外并购管理薄弱滞后,必须完善配套政策,支持企业的海外并购投资;加强海外并购的法制管理,为并购企业提供周全的信息服务.

9.期刊论文 陈本昌.CHEN Ben-chang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面临问题及对策分析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4)

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在微观层次上,从并购主体、要素禀赋、企业行为动机和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在宏观层面,从中国经济管理体制、市场发育水平及东道国的非经济因素三方面分析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的问题.从加强企业跨国并购的研究与战略规划,避免并购的盲目性以及培养更多具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的微观层面和加强政府为企业提供有关海外并购信息及对企业海外并购活动的引导、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体系、大力发展跨国并购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政府宏观层面提出推动中国企业跨国并购进一步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10.期刊论文 郭旭东.Guo Xudong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产业视角 -世界经济研究2007,""(2)

近年来,国内上市公司并购海外公司案例数量逐年增多.本文首先介绍目前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一系列特征,并在此基础上,从家电产业、装备工业、能源产业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产业出发,以产业视角分析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动机.最后通过思考得出自己的观点: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使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国际产业转移的新趋势提供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时机及产业发展程度不同,海外收购模式也各不相同.

本文链接:http://d..cn/Thesis_Y1069192.aspx

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0a3ca9c1-32c7-41e3-8c72-9e32012c4ccc

下载时间:20xx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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