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5.2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xx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二、做好风险防控

(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

1.落实风险责任。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尽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

2.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二)切实加强潜在风险防控

1.加强尽职管理。信托公司应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从产品设计、尽职调查、风险管控、产品营销、后续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环节入手,全方位、全过程、动态化加强尽职管理,做到勤勉尽责,降低合规、法律及操作风险。提升对基础资产的动态估值能力和对资金使用的监控能力,严防资金挪用。

2.加强风险评估。信托公司要做好存续项目风险排查工作,及时掌握风险变化,制定应对预案。同时,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特定行业趋势、区域金融环境的整体判断,关注政策调整变化可能引发的风险。对房地产等重点风险领域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3.规范产品营销。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准确划分投资人群,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对象,切实承担售卖责任。信托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卖者尽责"义务,在产品营销时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存在虚假披露、误导

性销售等行为。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增强投资者"买者自负"意识。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投资者应遵循"买者自负"原则自行承担风险损失。逐步实现信托公司以录音或录像方式保存营销记录。严格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管理办法》,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销售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发现违规推介的,监管部门要暂停其相关业务,对高管严格问责。

4.做好资金池清理。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20xx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各信托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推进资金池业务清理工作。各银监局要加强监督指导,避免因"一刀切"引发流动性风险。

5.优化业务管理。从今年起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管理;对业务范围项下的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度。凡新入市的产品都必须按程序和统一要求在入市前10天逐笔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机构不对具体产品做实质性审核,但可根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事项、合规情况等采取监管措施。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按要求逐笔向监管机构事前报告,监管机构无异议后,信托公司方可开展有关业务。异地推介的产品在推介前向属地、推介地银监局报告。属地和推介地银监局要加强销售监管,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叫停,以防风险扩大。

6.严防道德风险和案件风险。强化依法合规经营,严防员工违法、违规事件发生。组织案件风险排查,严格实施违规问责和案件问责,保持对案件风险防控的高压态势。

(三)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1.完善公司治理。信托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要清晰界定职责权限,各司其职,形成运行有效、制衡有效、激励有效、约束有效的良性机制。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阳光化",明确风险责任,做到权责对等。各地银监局要将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作为监管重点,对《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不力的机构和责任人员严格问责。

2.建立恢复与处置机制。信托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制订恢复与处置计划。该计划至少应包括:激励性薪酬延付制度(建立与风险责任和经营业绩挂钩的科学合理的薪酬延期支付制度);限制分红或红利回拨制度(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在信托公司出现严重风险时,减少分红或不分红,必要时应将以前年度分红用于资本补充或风险化解,增强信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业务分割与恢复机制(通过对部分业务实施分割或托管以保全公司整体实力);机构处置机制(事先做好机构出现重大风险的应对措施)。各信托公司应将该计划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通过后,于20xx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审核。各银监局应据此制定机构监管处置计划,并将其与信托公司的恢复与处置计划于7月20日前一并报送银监会。

3.建立行业稳定机制。积极探索设立信托行业稳定基金,发挥行业合力,消化单体业务及单体机构风险,避免单体机构倒闭给信托行业乃至金融业带来较大负面冲击。

4.建立社会责任机制。信托业协会要公布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按年度发布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信托公司要在产品说明书(或其他相关信托文件)中明示该产品是否符合社会责任,并在年报中披露本公司全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三、明确转型方向

(一)规范现有业务模式

1.明确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的参与主体责任。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厘清权利义务,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进一步加强业务现场检查,防止以抽屉协议等形式规避监管。

2.强化信贷类资金信托业务监管力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风险水平与资本要求相匹配的原则,强化信贷类业务的风险资本约束,完善净资本管理。

(二)探索转型发展方向

1.支持治理完善、内控有效、资产管理能力较强的信托公司探索创新。鼓励走差异化发展道路,将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受托服务等多种业务有机结合,推动信托公司发展成为风险可控、守法合规、创新不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信托机构,真正做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推动业务转型。改造信贷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模式,研究推出债权型信托直接融资工具。大力发展真正的股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鼓励开展并购业务,积极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推动产业转型。积极发展资产管理等收费型业务,鼓励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附加值。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为客户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完善公益信托制度,大力发展公益信托,推动信托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四、完善监管机制

(一)厘清监管责任边界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和各银监局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同,形成监管合力。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要着力研究完善制度设计和机制建设,加强指导、检查和后评价工作。各银监局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承担第一监管责任,明确各级监管人员的具体职责,切实做好辖内信托公司风险防范与改革发展工作。

(二)紧盯重点风险领域

各银监局要按照银监会统一监管要求,对融资平台、房地产、矿业、产能过剩行业、影子银行业务等风险隐患进行重点监控,并适时开展风险排查,及时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三)严格监管问责

各银监局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风险监管责任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00号)相关要求,对20xx年以来出现风险的信托项目,实事求是地做好问责工作。对存在违规行为、风险管理或风险化解不当的信托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及时实施监管问责并报送银监会。建立风险责任人及交易对手案底制度。

(四)强化持续监管

1.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监管机构要列席各公司董事会和议决重大事项的经营班子会议。紧盯数据信息系统及行业舆情,督促信托公司提升数据质量。按季度开展高管会谈,按年开展董事会、监事会会谈及外部审计会谈。各级监管部门要按月及时跟踪监测信托公司运行情况,编制上报季度风险报告和年度监管报告,同时可抄送股东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委管理部门,引入约束机制。

2.做好现场检查工作。将尽职调查、合规管理和兑付风险等纳入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方式和频率由各银监局结合辖内机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实行高管准入"三考"制度。凡新进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管都必须通过"三考",再核准其任职资格。"三考"内容和要求,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制定,属地银监局按统一要求具体实施。包括:考核(对过往业绩做非现场检查)、考试(考察履职能力和业务能力是否相符)、考查(当面谈话,判断是否具备高管能力)。

4.做好法人监管工作。要求信托公司总部的综合部门和业务后台部门所在地原则上与注册地一致;中台部门相对集中,不能过于分散;前台部门规范有序开展业务。

(五)建立风险处置和准入事项挂钩制度

信托公司多次在同一类业务发生风险,严重危及稳健运行的,监管机构应依法暂停其该类业务。信托公司连续在不同业务领域发生风险的,可区分原因采取发行集合信托、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和风控架构等监管措施。对发生风险的信托公司,在实现风险化解前,暂停核准其高管任职和创新业务资格。

(六)完善资本监管

20xx年上半年完成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修订工作,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区分事务管理类业务和自主管理类业务,强化信贷类信托业务的资本约束,建立合理明晰的分类资本计量方法,完善净资本管理制度。

(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尽快印发规范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指导信托业协会做好从业人员考试工作,提高信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和持续管理,建立从业人员诚信履职评价机制。

(八)建立信托产品登记机制

抓紧建立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制定信托产品登记管理规则,扩展信托产品登记的监管功能和市场功能,研究设立专门登记机构负责该系统的运营与管理工作。

(九)建立分类经营机制

抓紧《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21号)修订工作,适当调整评级指标,综合考察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控水平、团队建设、资产管理能力和软硬件支撑等要素,按"减分制"开展评级。将评级结果与业务范围相挂钩,逐步推进实施"有限牌照"管理。

20xx年4月8日


第二篇:银监办发〔20xx〕99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2)_(2)


银监办发20xx99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22

银监办发20xx99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22

填表人:(签字)

填表说明:

1、报告事项:此单元格选择报告事项涉及固有业务还是信托业务,如果同时涉及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的,需两项都选择。

2、固有业务要素:固有业务中关联交易部分需事前报告的填报此部分。信托公司应填写业务资金来源和用途(如不涉及资金往来可填无)、交易结构、关联方情况及与信托公司的关联关系、交易对手情况、关联交易定价、市场上同类业务定价、风险控制措施和处置预案、合规审查意见、联系人和分管领导联系方式。

3、信托业务要素-基本要素:报告事项涉及信托业务的需填报此部分。信托公司应填报报告业务类型、信托计划名称、信托计划类型、信托计划规模、期限、项目来源、管理方式、交易结构、风控措施、风险预案、交易对手情况、公司合规意见等,对于涉及资金往来的还需填报资金托管行、信托报酬率、预期收益率、融资成本、资金用途等信息。如无相关内容,可填“无”。

4、上述交易对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企业性质、所属行业、主营业务、主要股东、基本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情况。有多个交易对手的须逐一填写。房地产交易对手须说明项目开发公司的情况。交易对手是平台类或调出平台类须说明所在地,所在政府级别,以及主要股东。交易对手是自然人的须说明交易对手是否涉及民间借贷或账外融资。

5、上述资金用途包括运用方式和投向。运用方式包括贷款、买入返售、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租赁等。资金投向包括所投项目及基本情况、金融产品类型、运用行业、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委托他人投资需说明资金的最终用途。

6、上述交易结构包括受益权结构安排、股权投资的股权安排、信托计划开放申购赎回安排、信托计划的收益分配安排、受益权转让安排等。结构化信托计划需说明劣后受益人情况。证券类产品须填写预警、止损线的设置等风险管理措施、投资顾问情况等。

7、上述风控措施包括尽职管理要点、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抵押、质押、担保、资金监管、现场监管等。其中,融资类项目应说明是否进行资金监管,自然人提供担保或作为交易对手的需说明该自然人是否涉及民间借贷,抵质押应说明抵质押物种类、估价和抵质押率。

8、上述风险预案说明包括流动性安排、清算风险的预案等。

9、上述合规意见为项目的总体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交易结构等的合规性。房地产、关联交易、结构化产品、银行理财资金投证券等业务须按照相关的监管要求,具体说明项目合规情况。信托公司应明确提出不带有前提条件和保留意见的合规审查意见。

10、关联交易信托业务补充要素:报告事项为信托业务关联交易的需填报此部分。信托公司应填报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定价、市场同类业务定价情况、关联方与关联关系等,对于涉及资金往来的还需填报资金来源信息。如无相关内容,可填“无”。关联方情况与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的企业性质、所属行业、主营业务等情况,并说明与信托公司的关联关系。

11、房地产信托补充要素:报告事项为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需填报此部分。信托公司应填报资金/资产来源、项目四证情况、资本金充足情况、交易对手或其控股股东资质情况等。四证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2、异地推介补充要素:报告事项为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需填报此部分。信托公司应填报推介地、推介机构、推介期、推介费用、推介规模、推介方式与推介管理等。推介地应填写推介地名称及行政级别,有多个推介地的应逐个填写。推介方式包括自主推介、金融机构代理推介。推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签约方式、客户服务及投诉处理安排等。推介机构是银行分支机构的,须填写省级分支机构名称。推介负责人应为负责推介事务的部门负责人。

13、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权益类金融产品或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补充要素:此部分信托公司应填报资金来源、是否结构化信托业务、优先劣后比例、投资范围、投资顾问情况、是否关联方、止损线和平仓线设置情况等。

14、报文方式原则上以电子文本的方式上报。

电子版:尽调报告、初评审报告电子版、项目审批表、集合项目的审核表纸质:事前报备表、事前报备签报单

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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