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时间:2024.4.1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发展计划

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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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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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含地区代码):

填表日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一九九四年制

                                                              — 1 —

— 2 —

                                       

                                                              — 3 —


第二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附件:

1、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2、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前 言

19xx年国务院批复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xx年规划》(以下简称《“九五”计划》),按照《“九五”计划》的要求,经过辽宁、吉林、内蒙古三省区及有关部门的努力,到20xx年底,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距实现《“九五”计划》的要求,仍有相当大的差距。为进一步推动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家环保总局会同三省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九五”计划》实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编制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本《计划》以《“九五”计划》实施为基础,针对辽河流域“十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及水环境保护要求,调整、补充和完善《“九五”计划》中有关“十五”期间水环境保护的目标和内容。提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和产业结构调整,在全流域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大环保执法监督力度等措施,使辽河水质在“十五”期间得到进一步改善。

目 录

前 言...................................................Ⅰ

第一章 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完成情况和“十五”面临的主要问

题 ..................................................1

1.1 计划区域环境背景

1.2 水污染仍十分严重

1.3 水污染物总量排放未完成20xx年总量控制目标

1.4 “九五”计划项目完成情况

1.5 “九五”投资完成情况

1.6 “十五”面临的主要问题 1 1 3 4 5 6

第二章 “十五”水污染防治目标和指标 2.1 制定原则

2.2 计划范围及计划期限 2.3 计划指标 2.4 计划重点

2.5 “十五”水环境质量目标

2.6 “十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第三章 “十五”水污染防治主要行动计划 3.1 饮用水保证工程

3.2 大辽河水系水质改善工程 3.3 辽河水系水质改善工程 3.4 能力建设行动方案 第四章 重点工程与投资

4.1 重点工程与投资 4.2 筹资方案

4.3 “十五”计划目标可达性分析 4.4 重点区域的目标可达性分析 第五章 各部门职责与监督管理 5.1 各部门职责 5.2 监督管理 5.3 政策措施 附表1-9

1

第一章 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完成情况和

“十五”面临的主要问题

1.1 计划区域环境背景

7 7 7 8 8 8 11 13 13 14 17 18 19 19 20 20 21 23 23 25 28 29

辽河流域位于我国东北地区西南部,东以长白山脉与第二松花江、鸭绿江两流

域分界;西接兴安岭之南端,并与内蒙古内陆诸河相邻;南以七老图、凌源山脉与滦河、大小凌河流域毗连;北以松辽分水岭和松花江流域相接。

流域内辖15个省(区)辖市,分别是:内蒙古的赤峰、通辽,吉林省的四平、辽源,辽宁省的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营口、辽阳、盘锦、铁岭、阜新、锦州、朝阳。其中有县、旗、县级市50个。该区域人口3350.9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463.4万人。辽河流域19xx年工业总产值3999.8亿元,其中辽宁3837.5亿元,占全流域工业总产值的95.9%。辽河流域工业种类齐全,以冶金、石油、煤炭、电力、化工、机械、电子、毛纺、棉纺、印染、造纸、建材、制革、食品、酿造等为主。工业分布不均衡,工业最密集的区域在辽河中下游。另外,该区域也是我国农牧业生产基地,19xx年农业总产值达636.8亿元。

1.2 水污染仍十分严重

《“九五”计划》原定水质目标为:城镇集中饮用水源全部达到地面水II类标准,流域内河流超过地面水质V类标准的河流均要达到V类标准。

1.2.1 全流域尚有51.9%的地面水质未达到要求

三省区水质断面达标状况见表1-1、1-2。与19xx年相比,20xx年河流水质恶化程度有所降低,在可比的22个断面中,符合III类水质要求的断面比例由4.5%增加到13.6%,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由72.8%下降至50%。但总体上看水污染状况依然严重,20xx年度辽河流域27个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Ⅲ、Ⅳ、Ⅴ类水质要求的断面比例分别为14.8%、11.1%和22.2%,劣Ⅴ类水质的比例为51.9%。

1.2.2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62.5%

8个地表水库(包括6个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1个渔业用水水源和1个备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62.5%。严重的河流污染已经对浅层地下水造成了直接的影响。例如铁岭市辽河流域农村地下饮用水,受到地表水污染饮水发生困难。见表1-2。

表1-1 20xx年辽河流域三省区河流各断面水质达标

比例

名 称 内蒙古 吉 林 辽 宁 全流域

表1-2 20xx年辽河流域三省区水库水质达标比例

名 称 内蒙古 吉 林 辽 宁 全流域

参评水库个数

2 1 5 8

达标水库个数

1 0 4 5

达标比例(%)

50 0 80 62.5 1.3 水污染物总量排放未完成20xx年总量控制目标

《“九五”计划》要求全流域水污染物COD排放总量控制在27.12万吨,其中内蒙古2.90万吨,吉林3.49万吨,辽宁20.73万吨。

20xx年辽河流域COD排放总量58.33万吨(工业27.81万吨、生活30.52万吨),比19xx年74.45万吨的排放量削减了21.7%,但三省区均未完成20xx年27.12万吨的总量控制目标。

20xx年辽河流域氨氮排放总量7.43万吨(工业2.13万吨、生活5.30万吨)。

表1-3 20xx年辽河流域COD排放总量达标状况

省(区) 内蒙古

COD最大允许排放量(万吨/年)

2.90

COD实际排放量 (万吨/年)

工业 1.74

是否达标 生活总量 3.044.78否

参评断面个数

5 7 15 27

达标断面个数

4 2 6 12

达标比例(%)

80 28.6 40.0 44.4

吉 林 辽 宁 全流域合计

3.49 20.73 27.12 2.16 23.9 27.81 3.405.56否 24.0847.98否 30.5258.33否

表1-4 20xx年辽河流域氨氮排放状况

省(区)

内蒙古 吉 林 辽 宁 全流域合计

20xx年氨氮排放量(吨/年)

工业生活总量 96251686130 56356146177 197574225262009 212825303474316

1.4 “九五”计划项目完成情况

1.4.1 工业点源一半以上未按要求完成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等要求 “九五”期间计划项目225项,除因企业变动而撤销60项外,实际完成72项,未完成93项。项目完成情况见表1-5。

表1-5 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完成情况

名 称 计划完成项目

个数

内蒙古 72 吉 林 35 辽 宁 118 全流域 225

已撤销项目

个数 20 40 60

已完成项目 个数 2 3 67 72

未完成项目个数

70 12 11 93

1.4.2 城镇污水处理工程仅完成十分之一

《“九五”计划》要求全流域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总数34项,到20xx年底实际建成4座(包括企业所属污水处理工程1项),完成比例为11.8%,在建21座,其余尚未动工。实际COD削减量58065吨/年,占计划削减量379375吨/年的15.3%。见表1-6。

表1-6 20xx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完成情况

名 称 内蒙古 吉 林 辽 宁 全流域

1.4.3 打井项目大部分未动工

《“九五”计划》中要求打井1730眼,截至20xx年底,除建成4个示范井外,其余均未完成。

1.5 “九五”投资完成情况

1.5.1 工业点源投资有三分之二未落实

“九五”期间工业污染源治理计划投资467833万元,实际完成投资171828万元,占计划投资的36.7%,尚有296005万元没有落实,见表1-7。

表1-7 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完成情况

名 称 内蒙古 吉 林 辽 宁 全流域

计划投资 (万元) 50065 65113 352655 467833

已完成投资 (万元) 7800 11800 152228 171828

未完成投资 (万元) 42265 53313 200427 296005

计划建成处理厂

(个) 12 3 19 34

COD计划 已建成处削减量 理厂 (吨/年) (个) 50680 0 16544 0 300201 4 379375 4

COD实际

削减量 (吨/年)

0 0 58065 58065

目前在建处理厂 (个) 10 3 8 21

1.5.2 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投资

完成百分之四十

“九五”计划要求建设34个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计划投资82.52亿元,目前,完成投资31.44亿元。见表1-8。

表1-8 20xx年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投资完成情况

名 称

内蒙古

吉 林

辽 宁

全流域 计划投资 (亿元) 7.1 11 64.42 82.52 已完成投资(亿元) 建成项目 9.85 9.85 未完成投资 (亿元) 在建项目 3.233.87 1.599.41 16.7737.80 21.5951.08

1.6 “十五”面临的主要问题

1.6.1 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恶化程度虽然有所减轻,但整体形势依然相当严峻。水质污染最为严重的是大辽河水系。地表水污染已对部分城市的浅层地下水水质产生了影响,直接威胁到居民饮用水安全。

1.6.2 辽河流域生活污染负荷已超过污染负荷总量的一半。由于《“九五”计划》批复时间较晚,各地在19xx年下半年才开始实施,短时间内建设资金难以到位,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加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周期长,导致城市污水厂建设进展缓慢,城市生活污水已成为辽河流域主要的污染源。

1.6.3 辽河流域尤其是下游地区,工业结构性污染突出。工业污染源虽然基本实现达标排放,但由于历史欠帐过多,仍处于污染控制初步阶段。

1.6.4 辽河流域降水量少,水资源紧缺。19xx年、20xx年辽河流域连续两年干旱,地表径流量严重不足,进一步加剧了水环境的压力。因此,在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的同时,加强城市工业节水和节约农业用水,既能缓解水资源严重不足的局面,

又可以减少污水排放和污染负荷,将成为辽河流域控制水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

1.6.5 辽河流域特别是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严重,面源污染日益突出,水体悬浮物含量高。

第二章 “十五”水污染防治目标和指标

2.1 制定原则

2.1.1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要求,实事求是地确定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目标,提高《计划》的可行性。

2.1.2 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水质改善目标,科学地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削减量。

2.1.3 坚持“双赢”方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2.1.4 突出重点,着重解决大辽河水系的水污染问题。

2.1.5 明确地方、部门责任,并落实到各项措施之中,便于《计划》执行的监督管理。

2.2 计划范围及计划期限

2.2.1 计划范围

计划范围仍按原《“九五”计划》的范围,根据流域水文特征,把辽河流域分为2个规划区,21个控制单元:

辽河水系规划区,15个控制单元;

大辽河水系规划区,6个控制单元。

控制单元及其对应的水质控制断面和纳污地区见附表1。流域内水质监测断面见附表2。考虑到控制单元考核的需要,“十五”计划新增曙光大桥监测断面。

2.2.2 计划期限

计划时段为2001-20xx年,以20xx年为基准年。

2.3 计划指标

2.3.1 水环境质量指标

化学需氧量(COD)(氨氮作为参考指标)

2.3.2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

2.4 计划重点

2.4.1 六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龙山水库、大伙房水库、观音阁水库、汤河水库、柴河水库、闹德海水库。

2.4.2 主要污染控制河流:大辽河水系(其COD、氨氮排放总量分别占到全流域的68.7%和67.3%)。

2.5 “十五”水环境质量目标

总目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全流域水体水质进一步改善。 在有天然径流和上游来水的情况下(75%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流量):

2.5.1 6个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水质不得低于III类,见表2-1;

2.5.2 全流域8个跨省界断面(包括2个入海口)水质不得低于V类,见表2-2;

2.5.3 大辽河水系10个水质断面中,劣V类水体提高到V类,其余保持或改善,见表2-2;

2.5.4 辽河水系27个水质断面中,V类或优于V类的水体保持或改善,劣V类水体在现状基础上水质有所改善,见表2-2。

水库水体(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控制目标见表2-1。

表2-1 水库水质目标

河流名称 水库名称 水库功能

东辽河 二龙山水库 生活(饮用水源)、工

业、农业用水

浑河 大伙房水库 生活(饮用水源)、工20xx年目标 III II 20xx年现状 III II

业、农业用水

太子河 观音阁水库 生活(饮用水源)、工II

业、农业用水

太子河 汤河水库 生活(饮用水源)、工II

业、农业用水

辽河 柴河水库 生活(饮用水源)、工III

业、农业用水

辽河 闹德海水库 生活(饮用水源)、工II

业、农业用水

老哈河 红山水库 渔业用水(备用水源*) III 孟克河 莫力庙水库 备用水源* III 全流域断面水质目标见表2-2。

表2-2 河流控制断面水质目标

水系 河流 断面名称 20xx年水质 20xx年水质

目标* 现状

辽河 老哈河 1 甸子 II 2 东八家 V 3 兴隆坡 IV 英金河 4 小南荒 V 西拉木伦河 5 哈日苏 IV 西辽河 6 敖吉 IV 7 角干北 IV 8 白市 IV 9 林业队 IV 10 郑家大桥 IV 11 王奔桥 IV

12 三门郭家 IV II II III II V VI *:备用水源不参加考核。 备注 源头 V IV V IV 劣V省界 IV 省界 省界

招苏台河

条子河 东辽河 辽河 大 浑河 辽 河 太子河 大辽河

13 八一电站 14 张家桥 15 沙砣子 16 林家 17 拦河闸 18 气象站 19 河清 20 城子上 21 焦家街 22 通江口 23 朱尔山 24 马虎山 25 红庙子 26 曙光大桥 27 赵圈河 28 北杂木 29 鼓楼 30 七间房 31 于家房 32 大峪 33 兴安 34 下口子 35 小姐庙 36 三岔河 37 永远角 V 劣V V 省界 V 劣V V 省界 II II源头 V 劣V V 劣V V 劣V V 省界 V 劣V V 劣V V 劣V V 劣V V

V 劣V入海口II II

III IV V V 劣V II II源头 IV V V 劣V V V V 劣V V

劣V入海口*由以上37个水质断面控制的河段,在无天然径流和

III

上游来

水条件

下,对

城镇排

污口混

合区边

界进行

水质控

制,COD

低于

70mg/L

2.6 “十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以有机污染物COD、氨氮为控制指标:

COD排放量33.58万吨/年,入河量30.22万吨/年;

氨氮排放量5.21万吨/年,入河量4.69万吨/年。

2.6.1 按控制单元分解总量控制目标

根据污染物排放与河流水质响应关系,为满足“十五”水质目标,按辽河流域两大水系及所辖21个控制单元的总量控制分解目标见表2-3。

表2-3 各控制单元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河流 控制单元 最大允许排放量 最大允许入河量*

(吨/年) (吨/年)

COD 氨氮COD氨氮

老哈河 1 老哈河 3970.6911.93573.5820

.7

2 东八家 3398.3809.13058.5728

.2

英金河 3 小南荒 1452.51372.41307.312

35.2 水系 辽 河

西拉木伦河 西辽河 招苏台河 条子河 东辽河 辽河 辽河合计 大 浑河

辽 河 太子河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哈日苏 角干北 白市 王奔桥 八一电站林家 河清 城子上 朱尔山 红庙子 曙光大桥赵圈河 20842.4 七间房

于家房 兴安 下口子 小姐庙

2859.2733.42573.3660

.1

5229.41721.94706.515

49.7

10351.41100.89316.39

90.7

3733.5541.03360.2486

.9

10995.6816.49896.073

4.8

11906.31429.710715.7

1286.7

5639.51660.15075.614

94.1

8647.51404.97782.812

64.4

23238.82999.420914.9

2699.5

7326.81551.16594.113

96.0

179642266.016167.620

39.4

31111524.32799.91371

.9

107841.818758.2 19727.35648.617754.6

5083.7 79224.29106.771301.8

8196.0

23517.84982.521166.0

4484.3

24345.54356.721911.0

3921.0

430386140.538734.255

119824.4

全流域总计

大辽河 大辽河合计 335829.5

21 216005.1 52094.9

永远角 31252.4 302246.6

26.5

26152.31017.423537.1

915.7

194404.628127.2

46885.4 *:入河量不包括面源污染物。

2.6.2 按行政区分解总量控制目标

流域内三省区“十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见表2-4。

表2-4 各省区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地 区 内蒙古 吉 林 辽 宁 全流域

2.6.3 渤海湾入海口总量控制目标 按《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要求执行。

第三章 “十五”水污染防治主要行动计划

本《计划》在继续完成《“九五”计划》各项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工业污染防治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等六类工程方案。进一步突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治理生活污染源,实施水

最大允许排放量 (吨/年) COD 26434.7 40922.5 268472.3 335829.5

最大允许入河量* (吨/年) 氨氮COD氨氮 6452.223791.25807.0 5852.136830.35266.9 39790.6241625.135811.5 52094.9302246.646885.4 *:入河量不包括面源污染物。

环境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重点治理大辽河水系。

3.1 饮用水保证工程

3.1.1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保护

“十五”期间,共安排21个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投资26.34亿元。其中,内蒙古8项,投资2.80亿元;吉林6项,投资16.28亿元;辽宁7项,投资7.26亿元。主要针对吉林二龙山水库污染防治、汇水区水土流失控制,保证四平46万人饮水安全;以及辽宁大伙房水库、观音阁水库、汤河水库等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水源涵养、生态保护、城市引水,和内蒙古源头水保护,确保饮用水质达标。见附表3。

3.1.2 农村打井工程

针对三省区农村居民饮用水污染,实施一批农村打井工程项目,分为13项,共打井1055口,投资1.92亿元。其中内蒙古1项,40口;吉林8项,149口;辽宁4项,866口,可解决188.59万人的吃水问题。见附表4。

3.2 大辽河水系水质改善工程

3.2.1 城镇污水处理工程

生活污水已成为辽河流域最大的污染源。来自生活的COD和氨氮分别占全流域排放总量(不含面源)的52.3%和71.4%。而大辽河水系生活源产生的COD和氨氮分别占该水系总量(不含面源)的68.7%和67.8%。

“十五”期间,全流域计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及回用工程项目65项,投资103.57亿元,形成污水处理能力461.3万吨/日,并回用污水57万吨/日。20xx年底全流域污水处理厂形成COD削减能力39.71万吨/年,预计COD实际削减量30.39万吨/年,其中内蒙古6.33万吨/年、吉林2.15万吨/年、辽宁21.91万吨/年。“十五”期间设计和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要增加脱氮工艺,20xx年底预计完成氨氮削减量2.43万吨/年,其中内蒙古0.81万吨/年、吉林0.21万吨/年、辽宁1.41万吨/年。

大辽河水系安排污水处理厂及回用工程项目24项,投资54.23亿元,形成污水

处理能力269万吨/日和城市污水回用16万吨/日,实现COD削减能力23.75万吨/年和氨氮削减能力2.9万吨/年。到20xx年底预计可削减COD18.23万吨/年,削减氨氮2.03万吨/年。见附表5。

3.2.2 城市节水

(1)为缓解水资源紧缺局面,降低生活污水排放总量,大力推动节水工作,开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到“十五”末,大辽河水系主要污染控制城市节水量达到

2.4亿吨。

(2)到20xx年底,全流域所有城市住宅和公用建筑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更换为节水型器具。

(3)流域内大型宾馆、酒店和一定规模的城市集中住宅小区建立中水回用设施。

3.2.3 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点源治理

大辽河水系是辽河流域重工业基地,结构性污染突出,是工业污染防治重点。“十五”期间必须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技术改造,继续加强工业污染治理。

(1)进一步加大制浆造纸、化工、印染、酿造等重污染行业的结构调整力度,关停并转一批污染严重企业。

(2)限期搬迁污染饮用水源的畜禽养殖场。定点屠宰场和禽类、肉类加工厂加强废水处理,要求20xx年12月底前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实现达标排放,关停取缔小的、分散的养殖场。

(3)20xx年底前,完成对排放酚、硝基化合物、石油类等特殊污染物的工业企业的全面整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4)进一步加强冶金、石化、印染、酿造、食品加工等行业的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进一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十五”末,全流域完成工业污染防治项目75项,总投资21.04亿元,实现COD削减能力11.18万吨/年和氨氮削减能力153吨/年。预计到20xx年底,可削减COD7.32万吨/年,其中内蒙古2.03万吨/年、吉林1.25

万吨/年、辽宁4.04万吨/年;辽宁削减氨氮91.8吨/年。大辽河水系完成工业污染防治项目24项,投资10.17亿元,形成COD削减能力4.87万吨/年和氨氮削减能力16.0吨/年,预计到20xx年底可削减COD量为3.50万吨/年。见附表6和附表7。

3.2.4 清洁生产

大辽河水系是辽河流域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到“十五”末,60%的重点工业企业要实行清洁生产,工业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有条件的重点企业实现工业废水零排放。

(1)主要排污城市沈阳、抚顺、本溪、鞍山、营口,作为清洁生产的示范城市。

(2)石化、冶金、化工、电力、建材、造纸、啤酒、医药8个行业,作为清洁生产的重点推广行业。

(3)60家重点工业企业,作为清洁生产的试点企业,推动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普遍实施。

(4)全流域加强清洁生产的能力建设,促进工业节水、减污,“十五”末,对重点污染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3.2.5 水环境综合整治

大辽河水系抚顺、沈阳等城市开展河道清淤整治、截污导流等水环境整治项目1项,投资2.38亿元。见附表8。

3.2.6 面源污染控制

辽宁省在“十五”期间要通过减少化肥农药的施用量逐步开展面源污染控制工作,以配合城市污水和工业点源的治理,提高水质目标实现的保证率。具体包括:

(1)减施氮素化肥(实物量)40万吨,磷肥5万吨。主要通过测土施肥、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等措施实现减施目标。

(2)减施化学农药杀虫剂4000吨。主要靠推广综合防治措施、提高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农药的使用率等措施。

(3)进行农业面源污染环境基本状况调查,划定化肥禁止和限制施用区域,

提出农药禁止和限制使用名录。沿河退耕还林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并明确量化考核要求。

3.3 辽河水系水质改善工程

3.3.1 城镇污水处理工程

“十五”期间,除大辽河水系外,辽河水系安排污水处理厂及回用工程项目41项,实现污水处理能力192.3万吨/日并回用污水41万吨/日,实现COD削减能力15.96万吨/年,预计到20xx年底可削减COD12.16万吨/年,削减氨氮0.40万吨/年。见附表5。

3.3.2 工业点源治理

“十五”末,除大辽河水系治理工程外,辽河水系完成工业污染防治项目51项,实现COD和氨氮削减能力分别为6.31万吨/年和137吨/年,预计到20xx年底可削减COD3.82万吨/年、氨氮82.2吨/年。见附表6和附表7。

3.3.3 生态环境保护

在东、西辽河流域扩大森林草场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和恢复自然植被,开展生态保护示范区、湿地保护、小流域治理,共20项,植树造林1500万亩,控制水土流失面积5万平方公里。见附表8。

3.4 能力建设行动方案

3.4.1 能力建设

“十五”期间,完成一批重点水体水质的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提高执法监督能力。见附表9。

(1)辽河流域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控仪器,实施动态监控。

(2)6个跨省界(包括入海口)断面白市、焦家街、张家桥、林家、赵圈河、永远角分别建设自动监测系统。

(3)6个主要集中饮用水源地二龙山水库、大伙房水库、观音阁水库、汤河水库、柴河水库、闹德海水库分别建设水质监测系统。

(4)加强辽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的能力建设,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系统。

(5)进行辽河水环境全面调查,包括水资源、水环境、生态等方面的状况;进行入河排污口普查,污水来源和排污总量状况调查。

3.4.2 科学研究

开展农村节水灌溉技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农业示范、地表水污染对地下水的影响、水环境功能区划及跨界水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研究。见附表9。

第四章 重点工程与投资

4.1 重点工程与投资

“十五”计划共安排六类项目,共221项,总投资188.47亿元,具体项目见附表3-9,其中包括:

(1)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21项,投资26.34亿元。

(2)农村打井13项,投资1.92亿元。

(3)工业污染防治项目75项,投资21.04亿元。

(4)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污水回用工程项目65项,投资103.57

亿元。

(5)水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项目21项,投资34.3亿元。

(6)能力建设和科研支持项目26项,投资1.3亿元。

分省的项目个数和投资需求见表4-1和4-2。

表4-1 “十五”计划项目

项目类型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项)

农村打井(口) 内蒙古 8 1 吉林 6 8 辽宁 7 4 全流域 21 13

工业污染防治(项) 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 水环境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项) 能力建设和科研支持项目(项)

总 计

30 18 14 9 80

16 10 6 9 55

29 37 1 8 86

75 65 21 26 221

表4-2 “十五”计划项目投资

(单位:亿元) 内蒙古 2.80 0.40 4.00 12.71 17.57 0.25 37.73

吉林 16.28 0.45 5.06 20.97 14.35 0.20 57.31

辽宁 7.26 1.07 11.98 69.89 2.38 0.85 93.43

全流域 26.34 1.92 21.04 103.57 34.3 1.3 188.47

项目类型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 农村打井工程 工业污染防治 城镇污水处理工程 水环境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 能力建设和科研支持项目

合 计

总投资188.47亿元中,内蒙古自治区37.73亿元,占20.0%;吉林省57.31亿元,

占30.4%;辽宁省93.43亿元,占49.6%。

4.2 筹资方案

辽河流域“十五”水污染防治计划总投资188.47亿元,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承

担,国家予以适当支持。辽河流域3省区要建立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良性运行机制,污水处理费必须加大收取力度,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工业企业的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对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项目国家可以给予部分贴息支持。

4.3 “十五”计划目标可达性分析

“十五”期间,辽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将达到COD62.67万吨/年和氨氮

7.58万吨/年。根据总量控制目标,满足水质目标的水污染物总量削减要求是:COD29.09万吨/年,氨氮2.37万吨/年。为完成上述削减目标,全流域计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65项(总规模461.3万吨/日,污水回用57万吨/日),实施工业污染防治项目75项。考虑到治理设施建设周期长、效果滞后的因素,为切实发挥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和工业污染防治项目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作用,必须加强资金筹措,加大投资力度,2001~20xx年的投资至少应占总投资的65%以上,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所需的68亿元和工业污染防治项目所需的14亿元及时到位。辽河流域用于水污染防治的投资规模符合辽河流域可持续发展需要。如果“十五”期间完成投资项目的建设并投入运行,全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是可以实现的。在设计流量(75%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流量)条件下,如果总量控制目标实现,那么水质目标也是可以实现的。两类基本工程对污染物削减的贡献见表4-3。

表4-3 计划项目削减量与目标比较

项目类型

COD削减(万吨/年) 预计

削减量 氨氮削减(万吨/年) 目标 削减量预计

削减量目标

削减量

29.092.432.37

0.009

2.44 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合 计 30.39 7.32 37.71

4.4 重点区域的目标可达性分析

大辽河水系是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点,也是“十五”计划要求水质明显改善的区域。经预测,“十五”期间大辽河水系污染物的排放量将达到COD 31.05万吨/年和氨氮5.04万吨/年。根据总量控制目标,大辽河水系满足水质目标的水污染物总量削减要求是:COD 20.59万吨/年,氨氮1.91万吨/年。因此,该水系计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污水回用工程项目24项,工业污染防治项目24项。如果以上两类项目在“十五”期间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同时进一步推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相结合,节水与水污染防治相结合,监督管理和工程措施相结合,充分发挥水污染防治各种措施的综合效应,大辽河水系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也是可以实现的。

表4-4 大辽河水系污染物削减量与目标比较

水系

河流

控制

单元

COD削减(万吨/年) 工业源削减量

氨氮削减(万吨/年) 城镇污水处理削减量合计削减量目标削减量工业源削减量城镇污水处理削减量合计削减量目标削减量 3.83.853.710.0010.330.

330.31 6.346.496.1100.590.590

.56

2.432.892.7300.270.270

.27

1.331.931.7500.210.210

.19

3.734.204.1700.350.350

.34

大 辽 河

浑河 七间房 0.05

太子河

于家房 兴安 下口子 小姐庙

0.15 0.46 0.60 0.47

大辽永远角

大辽河合计 3.50 18.23

1.77 21.73 0.602.372.1200.270.270.23 20.590.0012.032.031.91

第五章 各部门职责与监督管理

5.1 各部门职责

为保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的顺利实施,辽宁、吉林和内蒙古三省区要统一行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确保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目标任务的完成。

5.1.1 辽宁、吉林、内蒙古三省区人民政府

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总量削减总体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所辖辽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省辽河流域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省界断面水质达标。组织对环境状况等进行调查。每年对各地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进展、总量削减、防治目标及水质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5.1.2 国家计委

指导并监督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及资金投入,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会同财政部落实国家补助投资的资金来源,并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

5.1.3 国家经贸委

指导并监督地方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计划的实施。在制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时,把那些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小造纸、小化工、小酿造等列入目录。

5.1.4 财政部

指导并监督《计划》确定的项目资金的落实,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加强有关

收费资金的管理。

5.1.5 建设部

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工程的前期准备、招投标和工程质量,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辽河流域城市和工业节水工作的指导。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和促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企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促进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良性循环。

5.1.6 水利部

指导并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和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分配,组织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用水等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5.1.7 农业部

指导并监督实施包括畜禽养殖在内的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态农业建设、无公害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等农村环保项目,进一步摸清农业面源污染底数,对面源污染防治开展科学研究,加强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制建设和政策指导。

5.1.8 国家林业局

负责辽河流域的防护林带建设、湿地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恢复、保护和建设的工作。

5.1.9 国家旅游局

指导并监督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

5.1.10 科技部

负责指导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重大科技问题的研究工作。

5.1.11 交通部

指导并监督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5.1.12 国土资源部

指导并监督有关土地利用和土地使用管理。

5.1.13 国家环保总局

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性监测、统一发布水质状况,

做好联席会议的牵头工作,组织协调流域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组织对全流域环境状况调查,加强对跨界水质保护的统一监管工作力度,完善统一监督管理机制,组织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实施《计划》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国务院。

5.2 监督管理

5.2.1 加强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

严格辽河流域新建项目的审批,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符合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必须将管网建设放在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突出位臵,加强科学规划和投资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从方案审查、资金安排、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强管网建设的督促检查。在审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时,管网系统不配套的项目设计方案,应当一律不予批准;管网建设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应当一律不准开工;管网系统未配套建成的项目,应当一律不予竣工验收。

5.2.2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工作

辽宁、吉林、内蒙古三省区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经济综合部门,分期分批在重点区域及重点行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强化环境管理,提高对各类污染源的控制水平。

5.2.3 加强流域水环境管理力度

国家在充分利用现有省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省界重点断面水质监控装臵,三省区环保部门也要在各自管辖区域内的跨地市界河处逐步安装水质自动监控装臵,加强对流域水质的监督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辽河流域水质状况。

5.2.4 全面实行排放水污染物总量核定制度,实行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控制制度

三省区环保部门要根据各断面的水质现状及辽河流域有关断面的水质目标和总量控制目标,提出水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制订实施方案,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总量控制目标应列入省市长、地市县(市)长目标责任状,以保证流域(区域)水污染物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5.2.5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齐心协力、综合治理。三省(区)环保局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向省(区)监察部门报告环保执法监察情况,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保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作用。对于不执行国务院批复意见的,甚至是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5.2.6 建立有效的水污染防治投资机制、运营机制和价格机制

水污染防治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

一是在实施工程项目时要统筹考虑资金筹措、运行机制、成本效益等问题,把工程建设同管理改革结合起来。即,在实施水污染防治项目时,要同时制定并实施筹资、管理、运行的改革规划。

二是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加大征收和管理力度,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同时,还要加快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对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其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不予立项。

三是要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推进污染治理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四是要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在制定并实施水污染防治计划时,要认真研究制定水的价格方案,逐步建立一种用水要花钱,多用水要多花钱;排污要花钱,多排污要多花钱的合理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用水定额,促进农业、工业和城镇生活等节水措施的落实,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资源化率。

5.3 政策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三省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运用市场机制解决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和运行费用的来源,引入竞争机制,以降低运行管理费的政策;对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其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不予立项;研究建立污水处理厂投资回报补偿机制,给予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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