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提高交通影响评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关于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条 交通影响评价是研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城市土地利用变更对交通的影响。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提出对策,缓解项目产生的
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
第四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含文字说明和图纸两个部分,各部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文字说明应包括:
1、概况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总平面规划、建设时序等);
(2)建设项目目标年的确定;
2、建设项目影响区域现状及规划情况(包括土地利用、城市道路等)
3、交通调查
(1)交通调查主要是获取评价区域交通量现状数据,分析主要路段、交叉口现状饱和度。调查时段一般不少于连续3日的早晚高峰,早晚高峰时段一般按城市交通规划确定,特殊项目由市规划局商市交警支队确定。
(2)应说明评价区域内的现状交通情况,包括道路名称、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交通设施设置及交通组织形式、主要交叉口技术参数、交通信号、公交线路、站点和换乘点等;
4、交通预测
(1)预测目标年建设项目交通发生、吸引、分布与方式划分及交通量分配;
(2)预测分析目标年周边道路背景交通量,背景交通量一般按城市交通规划确定;
(3)研究范围一般为与拟建项目相邻主次干道的围合区域。对于重大项目或位于交通敏感区域的项目,交通影响研究范围应适当扩大。在Ⅰ类区应包括建设项目新增交通量超过道路通行能力的5%以上的主次干道;在Ⅱ类区应包括建设项目新增交通量超过道路通行能力的10%以上的主次干道。
(4)目标年城市路网应以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时的城市路网为准;
(5)分析建设项目交通量与城市路网的叠加效应。
5、交通影响评价
(1)分析建设项目对城市路网的影响程度;
(2)评价建设项目出入口及内部道路交通组织合理性;
(3)评价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及位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建设项目交通安全评价。
6、结论和建议
(1)结论应包括:建设项目对城市路网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出入口位置、内部交通、配建停车泊位的评价结果;
(2)建议应包括:可接受的交通设施、总图布局的改善建议,相应的周边道路交通组织与管理要求,分步实施计划方案。
(二)图纸部分应包括:
1、项目区位图
2、交通影响范围图(可和项目区位图合并)
3、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交通组织图
4、周边土地利用现状图
5、周边土地利用规划图
6、影响区域道路现状图
7、影响区域道路规划图
8、项目周边路网主要交叉口的高峰小时流量流向图(或表)
9、影响区域现状路网饱和度分析图(或表)
10、影响区域目标年路网饱和度分析图(或表)
11、交通改善建议图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第二篇: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大中型建设项目
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
长规发[2005]138号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确保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有效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长政发〔2005〕34号)的规定,城市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现将开展大中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
(一)物流中心、体育场、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重要的公共建筑;
(二)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重要的交通设施项目;
(三)一类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工程和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
(四)其他地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和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
(五)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认为属交通敏感或饱和地段的建设项目以及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实施
(一)上述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业主委托设计或者咨询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与规划方案设计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附件与方案设计文件同时报审。
(三)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后,应会同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技术审查或视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论证结论,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本通知自20xx年10月31日开始施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00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