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加镇矛盾纠纷研判报告

时间:2024.4.20

彰加镇矛盾纠纷研判报告

为全面摸排我镇各类矛盾纠纷现状,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确保我镇社会稳定,根据县政法委相关文件要求,我镇对20xx年度全镇发生的矛盾及十四个村一个社区的矛盾纠纷现状进行了摸排、分析进行了分析,现将相关情况研判如下:

一、矛盾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20xx年度全镇共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00件,其中村 50镇50,大体分为以下6大类,具体分类情况是:借款纠纷1件,占1%;一般民事赔偿纠纷32件,占32 %;房屋宅基地纠纷12件,占18%;涉法涉诉纠纷2件,占6 %;林地纠纷5件,占3%;婚姻家庭纠纷10件,占3%。

对我镇一年来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总体来看,当前我镇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种类的多样性。在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涉法涉及诉、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调处难度大,易形成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值得 1

注意的是,传统型矛盾纠纷也出现了利益诉求的新特点,此类纠纷虽然不会引起集访事件,但易引发非正常死亡和“民转刑”事件。

二是主体的群体性。当前我镇的一些特殊矛盾纠纷,如由借款纠纷。这些矛盾由于纠纷主体多,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群体性事件,有的借款户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在国家信访局写信发贴,或串联到省市县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

三是调处的复杂性。一是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甚至本不属于地方政府解决的事,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二是有些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解决问题,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给矛盾的调处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和复杂性。三是一些“好事者”、“歪律师”从中出馊主意,挑拨当事者上访,“打官司”,从而增加了调处的难度。

四是调处的长期性。有些矛盾纠纷处理起来往往要好几个月甚更长时间,一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外出或不愿参与调解,需要较长时间做通思想工作;二是当事人一方或两方自认为通 2

过自己的方式能获取更大的利益,或将损失减到更少,当认为行不通或不划算时,才能接受调解,这也需要一个过程。

二、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前我镇矛盾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没有严格按现行政策规定办事。农村一些农户或渔塘承业主不按市场经济和法律政策办事。比如在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民间借贷等经济活动方面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甚至没有相关手续,由此导致出现种类纠纷。如雄家村土土承包纠纷案。由于时间跨度长,承包业主违约且无支付能力,导致纠纷久拖政不绝。

二是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当自身与他人、集体、或政府发生矛盾时,群众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本无可厚非,但是有些群众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认对自己有利的“死理”,爱钻“牛角尖”,认为是自己该得的一定想“要”,该尽的义务则想方设法“躲”,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调解难度增大。

三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不到位。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信息不够灵,渠道不够畅,许多矛盾在苗头和萌芽状态没有被排查发现,只有矛盾爆发了才知道,这给处 3

臵带来了困难;重处臵轻排查,一些村重处轻排,超前排查意识不强,工作主动性不积极,往往造成了工作的被动;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某些矛盾纠纷本属法院系统解决,但判决后往往又到政府系统上访,致使问题无法解决。

三、彰加镇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

在今后一个时期,我镇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政府借款、涉农保险、失地农民保险领域,可能会发生单个或集体到县上访案;积案中唯有邹克明上访案,仍可能会重访。为此,应未雨绸缪,及早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相关群众工作,防止发生矛盾纠纷,以维护社会稳定。

四、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

一是加大调解能力建设力度。要进一步健全纠纷排查、信息分析、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在早、处臵在小。要着力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规律,抓住要害化解矛盾,形成化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方式方法。要重视加强村(居)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是加大县级部门同乡镇协调配合力度,真正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大调解工作需要在不同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和矛盾纠纷的 4

联排、联防、联调,形成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强大合力。但是,目前县上一些部门未与乡镇这一块“联动”起来,使大调解未能发挥最大作用。应搞好“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和“访调对接”,真正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三是加大调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良好氛围。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的契机,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老百姓知道调解、信任调解、选择调解、使用调解。

四是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激励机制。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调解机构经费不足,调解员的工作低或者无的现状,严重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建议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把调解机构的办公经费、调解差旅生活等补助明确细化并列入财政预算,同时,对调处成功重大疑难矛盾和一般纠纷的调解员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以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彰加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 20xx年六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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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龙华镇20xx年半年矛盾纠纷及突出问题排查研判报告


龙华镇20xx年上半年矛盾纠纷及突出问题排查研判报告

为贯彻落实好县综治办关于转发《宜宾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研判工作的通知》(屏综治办[2010]17号)文件的精神,我镇积极组织人员开展了大走访、大排查、大调研活动,制定了矛盾纠纷及突出问题排查研判工作实施方案。全镇领导干部对辖区进行分片、分户、分人式包联,拉网式排查,从源头上防范,找准切入点,抓住着力点,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现将我镇20xx年上半年矛盾纠纷及突出问题排查研判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xx年上半年我辖区共排查矛盾纠纷及突出问题7件,调解7件,调解成功率达到100%,其中:人身伤害赔偿1起,占总量的33.4%,其次是土地承包和村务管理纠纷为2起,占总量的,婚姻家庭2起,占11%,交通事故赔偿均2起,占11%。

二、我镇突出社会矛盾纠纷及社会问题成因

当前矛盾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如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社会个体和组织不按法律政策办事。比如在我镇校园周边一些网吧,经营不合法、手续不完备,并放任未成年人进入的情况,在当地的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成为了社会突出问题,容易产生矛盾纠纷;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市场不断繁荣,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特别是一些企业与当地村民之间产生的利益纠纷,容易引发矛

盾纠纷;三是随着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更新转化,以感情、物质为基础的婚姻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得不够稳固,由此引发的婚姻纠纷日渐增多,从而引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系列社会问题,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四是机制不够完善。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不健全,经费保障不到位,处置力度不大,致使一些矛盾纠纷问题长期积累,给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阻力和隐患。另外信息渠道不畅通,不能及时反映情况,失去了解决问题的先机;

三、社会矛盾纠纷及社会突出问题特点

一是种类的多样性。在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调处难度大,易形成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值得注意的是,传统型矛盾纠纷也出现了利益诉求的新特点,此类纠纷虽然不会引起集访事件,但易引发非正常死亡和“民转刑”事件。二是主体的群体性。当前很多矛盾纠纷,如由征地拆迁、施工单位欠发农民工工资、运行困难企业主失踪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由于纠纷主体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群体性事件,有的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串联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三是调处的复杂性。过去的纠纷多发生在个人之间,调处时当事人的情绪也较为温和,现在的矛盾纠纷多由利益冲突引发,且大多发生在个人或群体与企业、基层组织、政府部

门之间,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解决问题,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给矛盾的调处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四、针对矛盾纠纷及突出问题的建议及措施

一是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是一项长期性的复杂工作,要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的作用,重点解决需各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三是要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排查调处力度,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通过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树立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矛盾纠纷的正确导向;四是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结合“五五”普法,深入乡村、社区,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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