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

时间:2024.4.27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

一、申办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均可申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申办条件

1、社会组织申办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办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校长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4、民办学校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应持有职业指导资格证书。

5、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上岗证书》,实习指导教师须同时持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所开设的每个专业(工种)至少有2名大专以上学历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学校要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协议。聘任外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

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等级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8、审批设立学校时,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少于2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并提交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法人单位的担保证明材料。

9、有规范的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明确的培养目标、培训对象,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学员管理、教师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10、有完善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规范教材。

三、办理程序

单位或个人申办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进行日常管理并将《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表》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即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告。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申办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领取或从即墨劳动保障网(网址:www./jmlaodongju)选择下载审批表及申请报告、章程(文本)、规范办学承诺书(样本)、培训协议(样本);

2、申办人向政务大厅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开办书面申请书;

(2)《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组织: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

印件;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的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复印件,拟任校长、董事(理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证明文件。

(5)教学及实习场地证明(属自有场地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经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资产及准备作为注册资金的自有资金验资证明;

(7)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法人单位的书面担保证明及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本原件与复印件、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9)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发展规划、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10)拟开办专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拟使用的教材;

(11)拟开办专业的设施、设备明细表。

3、行政大厅窗口审查

(1)受理申请。窗口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完备的,窗口为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并向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发出《现场勘验建议书》;对资料不全的,窗口决定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2)勘验决定。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收到建议书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时,举办方需提供消防机关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书面材料。勘验结束后,向窗口工作人员出具《现场勘验结论报告》。

(3)制发证书。现场勘验及相关材料审核符合标准的,窗口制作《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申请人凭受理通知单和《规范办学承诺书》到窗口

领取办学许可证。经勘验不符合标准的,窗口为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4、申办人领取《办学许可证》的同时,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填制后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审核合格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备案》。

5、凭《办学许可证》到即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法人登记,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6、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购买#5@p。

7、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构代码、收费备案和其他备案手续,并于登记(备案)手续完成后5日内将登记(备案)情况(证书复印件)报送审批机关。

四、有关要求

1、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由学校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和职业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

即:(青岛)即墨XX(字号)职业培训学校。

民办学校外文名称与中文名称一致。

2、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不得将《办学许可证》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它组织或个人。

3、每期学员开学前要与其签定《培训协议》,开学一月内,将培训学员花名册备案表报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培训科;

4、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变更学校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校长、变更办学地址、变更培训专业和层次、变更理事(董事)会成员、变更学校章程的须提前15天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具体由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培训科经办。

5、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春季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年检。凡年检不合格的限

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予以撤销,未参加年检的限期整改,仍不年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办学资格并予以注销。

6、学员结业学校要发放《结业证书》。属国家准入控制工种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样本);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样本);

3、《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表》(样本);

4、《规范办学承诺书》(样本);

5、《培训协议》(样本)。

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

附件1:

邢台市蓝图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名称:邢台市蓝图职业培训学校

地址:团结路

邮编:054000 电话:151xxxxxxxx

第三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且不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学校。

第四条 本学校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技术类人才。

第五条 学校规模:基本办学规模300人。

第六条 学校办学形式:业余培训,中短期培训。

办学目的:为社会培养技能人才。

招生对象:下岗人员、待业青年、农村剩余劳动力、在职人员、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邢台市桥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即邢台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规范

第九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安仲晨。

第十条 本学校资产是2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0万元;注册资本:10万元。

(出资者名录及出资形式、出资金额或非以现金出资的出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金额)

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社会实际需要,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一)刮痧专业;培训等级:初级、中级、高级。

(二)按摩专业;培训等级:初级、中级、高级。

(三)美容专业;培训等级:初级、中级、高级。

(四)营养师专业;培训等级:初级、中级、高级。

(五)育婴师专业;培训等级:初级、中级、高级。

(六)催乳师专业;培训等级:初级、中级、高级。

第十二条 本学校培养的学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放《结业证书》;属国家准入控制工种(职业)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本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目标、教学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本学校设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其成员为5人(5人以上单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由举办者依法推选。以后

各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由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审核并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制定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

(三) 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审核是否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 罢免、增补董(理)事。

(八) 审批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 决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校长的工资报酬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一项中修改学校章程,第五项、第六项中变更学校校长,第七项须提前15天向即邢台市桥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具体由即邢台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培训科经办审核同意备案后才能实施。

第十六条 董(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召开临时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会议:

(一) 理(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理(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其它亟待决定的事项。

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

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但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1、聘任、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3、制定发展规划;4、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董事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审阅、签名。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董事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董事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记录由理事长(董事长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会(董事会)设理事长(董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副董事长)一名。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照此办理)。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本学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董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保证教学质量;

(三) 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学校副校长、教师和财务人员;

(六)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根据情况可设臵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它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用人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业务范围内培训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二十四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应当从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臵、更新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 擅自增加收取费用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 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记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记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 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二十六条 执行国家《会计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民办非企业学校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的用人制度: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协议,与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和学校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被吸收合并的;

(四)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决定解散的;

(五) 被依法撤销的;

(六) 其他应依法终止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办理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即墨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报即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xx年21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附件 2:

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申 请 日 期 年 日 日

即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举办者完成筹设工作后,在申请正式设立时向审批机关提报;

2、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机关和管理部门各一份;

3、本表一律由钢笔或毛笔填写,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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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

注:本表一式二份由审批机关填写,并于审批后10日内报送邢台市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规范办学承诺书

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培训市场秩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

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郑重承诺:

一、 全面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方针,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切实规范办学行为。

二、 认真执行广告(简章)备案制度,依法组织开展招生活动,确保招生宣传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杜绝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维护招生秩序。

三、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认真履行培训承诺,按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确保培训质量,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 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类别、专业和层次开展培训,不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杜绝超范围培训、违规异地培训,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实施学历教育。

五、 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不组织或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异地考核鉴定,杜绝买卖、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行为。

六、 认真执行收费备案制度,严格按照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予以公示,使用规定的统一票据。对中途退学学员,按规定退还学费。

七、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不将办学经费违规转往学校帐户以外的资金帐户,杜绝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抽逃、挪用办学经费。

八、 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办学理念,依法保障办学资金的正常投入,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添臵、更新教学设备,不断加强学校建设,改

善办学条件。

九、 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按规定配备师资和教学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教学管理和安全卫生工作,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

十、 依法参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如实反映办学情况,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承诺人(盖章) 承诺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培训协议

甲方(培训单位)名 称

地 邮

乙方(培训人员)姓 名

出生 住 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诚信公正、平等自愿、协议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培训协议,依法确立培训关系,共同遵守履行。

【培训期限】

第一条 根据培训大纲的要求, 专业 级培训或岗位培训共为 学时。自 年 月 日为止。

【培训目标】

第二条 乙方通过甲方的教育教学和技能训练,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须领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属国家准入控制工种(职业)的,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鉴定费另行收取),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教学内容】

第三条 甲方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甲方对国家准入控制工种(职业)的培训,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应当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教学内容应当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教材、资料。

第五条 甲方根据培训专业及等级需要,开设下列课程:

1

2

3

4

5

6

第六条 实习教学由甲方与乙方按以下方式协商确定(在选定的项目中划“√”):

1、甲方提供场所实习( );

2、甲方提供实习设备、设施或仪器( );

3、甲方有偿提供实习材料( );

4、甲方无偿提供实习材料( );

5、乙方自备部分实习材料( );

【教学管理】

第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并做到制度上墙。

第八条 甲方应当认真执行考勤制度,每日进行考勤记录,记录须有乙方本人签字或手印。

第九条 甲方应当实行培训学员备案制度,按专业(工种)不同,每期将培训学员登记造册,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甲方可以按规定的工种(专业)等级、范围自主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到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课程设置,保证每门课程完成学时任务,并主动定期征求乙方对教师教学的意见,以改进教学方式和手段,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和定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培训有关费用,并出具税务部门专用#5@p。

第十三条 乙方交纳培训费30日后甲方仍未开学,或者甲方正式开学之后,乙方就读3天内(含3天)提出退学,甲方应当全额退还培训费;乙方就读3天以上,因患大病、遭遇突发性事故、应征入伍或调离本市等不可抗拒因素,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未学课时的费用。

其他原因退费的,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经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解解决。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自觉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教育教学和实习安排。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出勤率要达到80%以上,并按时完成老师所教的课程任务和实习任务。

第十六条 甲方应按规定自觉履行交费义务,同时有权对甲方超标准收费提出质疑并拒交超标准部分。

第十七条 本协议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章)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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