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2 号——股票发行
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的挂牌公司,编制并披露的股票发行方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符合本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曾经披露过的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公司可以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四条 本指引有关要求对本次发行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章 股票发行方案
第五条 股票发行方案文本封面应标有“XXX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字样,并载明公司、主办券商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股票发行方案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票发行方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七条 公司应在股票发行方案的目录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惯例。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公司应作出释义,并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八条 股票发行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
(二)发行计划;
(三)非现金资产的基本信息,包括资产名称、权属关系,及其审计或资产评估情况等;
(四)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如有);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七)有关声明。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以下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二)公司的注册地址、联系方式;
(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十条 公司应在发行计划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发行目的;
(二)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的范围,以及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三)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以及定价方法;
(四)发行股份数量或数量上限,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五)在董事会决议日至股份认购股权登记日期间预计将发生除权、除息的,应说明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是否相应调整;此外,还应说明公司挂牌以来的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及其对公司价格的影响;
(六)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安排或发行对象自愿锁定的承诺,如无限售安排或自愿锁定承诺,也应予以说明;
(七)募集资金用途;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九)本次发行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相关事项;
(十)本次发行涉及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情况。
第十一条 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还应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以及第十七条中关于“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以非股权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应披露相关资产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相关资产的名称、类别以及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相关资产涉及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应当简要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交易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应当披露相关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债权人同意转移的证明及与此相关的解决方案;所从事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还应当披露当前许可资格或资质的状况;涉及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说明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
(三)相关资产独立运营和核算的,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意见,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披露涉及事项及其影响;
(四)资产的交易价格、定价依据,资产评估方法及资产评估价值。
第十三条 以股权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应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最近两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原高管人员的安排;
(二)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股权资产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或有证据表明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对应公司所从事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还应当披露当前许可资格或资质的状况;涉及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说明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
(三)股权对应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和主要负债情况;
(四)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意见,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披露涉及事项及其影响;
(五)股权的交易价格、定价依据,资产评估方法及资产评估价值(如有)。 第十四条 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定价合理性予以说明。
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并说明定价的合理性,资产定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票发行对公司的影响,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二)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说明相关资产占公司最近一年期末总资产、净资产的比重;相关资产注入是否导致公司债务或者或有负债的增加,是否导致新增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三)本次发行对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权益的影响;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
第十六条 为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公司还应披露以下重大事项:
(一)是否存在公司的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指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被处以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应当披露)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五)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如有)。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披露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四)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五)自愿限售安排;
(六)估值调整条款(例如以达到约定业绩为条件的股权质押、股权回购或现金支付等);
(七)违约责任条款。
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除满足前款规定外,至少还应包括:
(一)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
(二)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
(三)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或过户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
(四)与资产相关的负债及人员安排。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主办券商;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五)其他与股票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票发行方案的尾页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章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条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二)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三)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如有);
(四)主办券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五)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六)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声明;
(七)备查文件。
第二十一条 发行基本情况应包括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情况、其他发行对象情况及认购股份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持股的变动情况;
(三)发行后主要财务指标变化。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按股票发行完成后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次股票发行股份如有限售安排的,应当予以说明;如无限售安排的,也应说明。
第二十四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发行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三)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五)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六)关于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定价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的意见;
(七)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八)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发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
(四)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规;
(五)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应当对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及认购结果进行说明;依据公司章程排除适用的,也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六)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应当说明资产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资产权属不清或者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法律风险;标的资产尚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应说明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涉及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说明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资产相关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应说明是否具备相关许可资格或资质;
(七)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其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股票发行方案首次披露后,公司就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作出调整的,董事会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做出专门说明,说明调整的内容及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正文后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票发行方案的尾页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20xx年4月25日发布,20xx年12月30日修改)
为规范挂牌公司、主办券商等相关主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办理股票发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原则性规定
(一)适用范围
挂牌公司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事后备案程序,以及按规定股票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挂牌手续,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前款所称的“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是指股票发行方案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之和不超过200人。
(二)现有股东的认定标准
本次股票发行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或者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的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现有股东的,现有股东是指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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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路演与询价
采用询价发行的,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可以进行路演,并按照股票发行方案确定的发行对象范围,向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接收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
在申购报价结束后,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按照《业务细则》的规定,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四)募集资金使用
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二、业务流程
(一)决议
1.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对股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2.股票发行方案重大调整的认定标准
《业务细则》规定的对股票发行方案作出重大调整,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1)发行对象名称(现有股东除外)、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的调整;
(2)发行对象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的调整。
(二)发行与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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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方式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可以通过询价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2.披露认购公告
挂牌公司最迟应当在缴款起始日前的两个转让日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本次股票发行如有优先认购安排的,认购公告中还应披露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公司章程已约定不安排优先认购或全体现有股东在发行前放弃优先认购的,也应予以专门说明。
优先认购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有股东在本次发行前放弃优先认购的情况(如有);
(2)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缴款期限和缴款方式;
(3)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份的处理方式。
3.认购与缴款
发行对象可用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同时以非现金资产和现金认购发行股票。
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和现有股东应按照认购公告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在缴款期内进行缴款认购。
(三)验资
认购完成后,挂牌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验资手续。
(四)提交文件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验资完成后的10个转让日内,向
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门)报送以下文件。
办理豁免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备案,公司应当提交附件1规定的文件。
股票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挂牌手续,应当提交附件2规定的文件。
经接收服务窗口人员核对,确认提交的文件齐备后,向公司出具《材料接收确认单》。文件一经接收,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不得变更或撤回。
(五)材料审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将通过电子邮件(feedback@)向主办券商发送问题清单。
主办券商应协助公司落实问题清单中的问题,并在收到问题清单后的10个转让日内将对问题清单的回复发送至feedback@。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有需要补充披露或说明的情形,可以要求其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补充披露。
(六)出具股份登记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文件审查后出具股份登记函,送达公司并送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主办券商。
(七)披露相关公告并办理股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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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中国结算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要求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
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前,应与中国结算协商确定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和本次登记股份的挂牌转让公告的披露日;豁免申请核准的挂牌公司还应当同时披露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和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挂牌转让公告应当明确本次登记股份的转让日,并符合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挂牌转让公告披露后,中国结算进行股份登记并出具股份登记证明文件。
(八)公开转让
完成股份登记后,本次股票发行中无限售条件和无锁定承诺的股份按照挂牌转让公告中安排的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三、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的特别规定
(一)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董事会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对资产定价合理性进行讨论与分析。
(二)以股权资产认购的,股权资产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非股权资产认购的,非股权资产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三)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四)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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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应当最晚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本指南的附件包括《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登记表(豁免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适用)》、《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登记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适用)》、《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报告模板(豁免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适用)》、《挂牌公司申请出具股份登记函的报告模板(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适用)》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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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登记表 (豁免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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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登记表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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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报告模板
(豁免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适用)
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XXXX股份(有限)公司经XXXX证券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简称:XXXX,证券代码:XXXX。
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拟进行股票发行的决议和本次股票发行方案。XXXX年XX月XX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决议批准本次股票发行。
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发行对象就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份进行了认购。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股东X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X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X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者X人,合计X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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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本次股票发行股权登记日XXXX年XX月XX日,我司共有X名在册股东。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股东人数合计X人。因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本次股票发行总计XXXX万股,其中限售XXXX万股,不予限售XXXX万股(详见附表)。现特向贵公司申请备案,并请予出具股份登记函。
XXXX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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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本次发行股票登记明细表
公司全称:XX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XXXX 证券代码:xxxxxx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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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挂牌公司申请出具股份登记函的报告模板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适用)
XX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出具股份登记函的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XXXX股份(有限)公司经XXXX证券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简称:XXXX,证券代码:XXXX。
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拟进行股票发行的决议和本次股票发行方案。XXXX年XX月XX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决议批准本次股票发行。
XXXX年XX月XX日,中国证监会以XXXX号文核准本次股票发行。
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发行对象就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份进行了认购。本次股票发行股份总计XXXX万股,其中限售XXXX万股,不予限售XXXX万股(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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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特向贵公司申请出具股份登记函。
XXXX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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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本次发行股票登记明细表
公司全称:XX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XXXX 证券代码:xxxxxx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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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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