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发行优先股预案(以下简称发行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披露。
第三条 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按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上市公告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已在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并须提供查询网址。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发行预案中作出说明。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预案的信息披露内容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二章 发行优先股预案
第五条 发行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目的;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
(三)本次优先股发行带来的主要风险;
(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六)本次优先股发行涉及的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七)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发行预案披露后,公司发生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发行预案披露本次发行目的时,应结合公司行业特点、业务发展和资本结构等情况,说明确定本次发行品种和融资规模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确定发行方案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是否分次发行;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
(四)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
(五)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发放的条件及设定条件所依据的财务报表口径、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六)回购条款,包括发行人要求赎回和投资者要求回售的条件、期间、价格或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
(七)商业银行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转换价格的确定方式(如有);
(八)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包括表决权恢复的情形及恢复的具体计算方法;
(九)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十)信用评级情况及跟踪评级安排(如有);
(十一)担保方式及担保主体(如有);
(十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安排。
第八条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预案应披露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董事会已确定的发行对象。
第九条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已确定的,发行预案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并明确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优先股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例如:
1. 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 认购价格、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3.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4. 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条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原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及优先股的条款设置,充分、准确、具体地揭示相关风险因素,可以量化分析的,应披露具体影响程度。例如:
(一)分红减少的风险。量化分析本次优先股股息发放对普通股及已发行优先股股息发放的影响;
(二)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导致的原股东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特别是可能发生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三)普通股股东的清偿顺序风险;
(四)税务风险。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分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水平是否相当;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结合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融资成本说明偿还银行贷款后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公司募集资金补充资本的,应结合行业监管指标、对普通股现金分红的影响分析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的,应披露项目需要资金数额、项目内容及进度和涉及的审批情况。
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导致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的,发行人应结合其在新模式下的经营管理能力、技术准备情况、产品市场开拓情况等,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并以评估作为价格确定依据的,应披露评估报告,用于收购企业或股权的,还应披露拟收购资产前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最近一期的经营状况。
拟收购的资产在首次董事会前尚未进行审计、评估的,发行人应当在审计、评估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并编制优先股发行预案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发行预案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目标资产的主要情况,如资产构成、成新率、适用情况;
(二)资产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交易价格及确定依据、资产交付、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违约责任条款等;
(三)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董事会对资产收购价格公允性的分析说明、相关评估机构对其执业独立性的意见和独立董事对收购价格公允性的意见;相关资产在最近三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还应当说明评估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对方;
(五)如收购企业或股权的,还应披露因收购而新增的重要债务,分析说明给公司增加的偿债风险及是否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或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尚须履行的义务,包括员工安置及潜在负债情况;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等。
第十六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分析本次优先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例如: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发放的股息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及政策依据;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净资产(净资本)、营运资金、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并注明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相关报表口径;
(四)本次发行对金融行业发行人资本监管指标的影响及相关行业资本监管要求;
(五)最近三年内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已完工项目的实施效果及尚未完工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度和与本次发行的关系;
(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或购买资产的,应披露项目实施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购买的,还应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并结合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发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已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及历史实际支付情况、未来需要偿还的大额债务和重大资本支出计划等,分析披露发行人本次优先股股息或优先股回购的支付能力;
(八)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1. 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2.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发行人董事会按照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作出的关于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发行预案应说明本次优先股发行涉及的公司章程修订情况,例如:
(一)利润分配条款,包括票面股息率、是否强制分红、是否可累积、是否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二)剩余财产分配条款;
(三)表决权限制与恢复条款;
(四)回购优先股的具体条件、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具体条件(如有);
(五)与优先股股东权利义务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列表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参考格式如下:
序号 相关程序 相关程序的说明 时间
1 董事会决议 (会议届次、
相关议案) (董事会召开
的时间)
2 股东大会决议 (会议届次、
相关议案)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3 其他需履行的程序(如国资委批复、主管部门
的批复等) (批复文号、
文件名称) (取得相关批复的时间)
4 发行审核委员会
审核 (发审会场次) (发审会召开
的时间)
5 中国证监会核准 (核准文件
的文号) (取得核准批复的时间)
6 募集资金到账 (到账金额、
发行费用) (到账时间)
7 募集资金验资 (验资机构、
验资报告) (验资时间)
8 登记托管 (登记机构) (登记托管
的时间)
9 转让安排 (转让的平台)
的时间)
(二)各发行对象的名称、类型和认购数量,并备注与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参考格式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性质 认购金额 是否为关联方 最近一年是否 (可转让 存在关联交易
1
2
3
??
注:①发行对象性质按《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类别列示; ②最近一年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需按照偶发性和经常性进一步披露关联 交易的信息。
(三)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类型及主要条款,参考格式如下: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1 面 值 2 发行价格
3 发行数量 4 发行规模
5 是否累积 6 是否参与
7 是否调息 8 股息支付方式
9 票面股息率
的确定原则
10 股息发放
的条件
11 转换安排
12 回购安排
13 评级安排
14 担保安排
15 表决权恢复
的安排
16 其他特别条款的说明 (如:为满足行业监管所设定的发行条款) (如:本次发行的特别安排等)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及经办人员。
第十九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披露保荐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的结论意见及持续督导责任。内容至少包括:
(一)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二)发行对象的选择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说明;
(三)持续督导责任的内容及履行方式。
第二十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披露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发行对象资格的合规性的说明;
(二)本次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的说明;
(三)本次发行涉及资产转让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应当陈述办理资产过户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程序、期限,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披露声明和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董事会关于填补回报具体措施的承诺。
声明和承诺应由全体董事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将募集说明书作为备查文件,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二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三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
制并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发行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章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第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四)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七条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三)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第八条 上市公司拟收购的资产在首次董事会前尚未进行审计、评估,以及
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应披露相关资产的主要历史财务数据,注明未经审计,并作出关于“目标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发行预案补充公告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并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补充公告。
第九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应当根据情况说明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二)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三)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
(四)募集资金投向;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简要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投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发展前景,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并详细分析其必要性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他人资产的,应当披露相关资产的信息;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说明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第十一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的,发行对象的
基本情况说明应当包括:
(一)发行对象是法人的,应披露发行对象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主营业务情况,最近3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披露其最近1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二)发行对象是自然人的,应披露姓名、住所,最近5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位、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其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
(三)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存在,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通过本次发行拟进入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应当重点说明相关资产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相关的资产名称、类别以及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相关资产独立运营和核算的情况。披露最近1年1期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状况及其发
展趋势;
(四)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值;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的,应当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资产评估结果;相关资产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还应当说明评估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对方。
第十三条 拟进入的资产为股权的,还应当重点说明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原高管人员的安排;
(二)股权所在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和主要负债情况;
(三)股权所在公司最近1年1期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其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其发展趋势。
第十四条 拟进入的资产将增加上市公司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的,披露内容还应包括:
(一)债务的本息、期限、债权人等基本情况;
(二)上市公司承担该债务的必要性;
(三)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偿债风险和其他或有风险;
(四)是否已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对未获得同意部分的债务处理安排等。 第十五条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应当包括: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四)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五)违约责任条款。
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除前款内容外,至少还应当包括:
(一)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
(二)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
(三)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
(四)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第十六条 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应当分别对资产交易价格或者资产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说明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问题发表的意见。采取收益现值法等基于对未来收益预测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应当披露评估机构对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评估假设前提及相关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的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部分,应当根据情况说明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是否存在整合计划,公司章程等是否进行调整;预计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如市场风险、业务与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和其他风险。
第三章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二)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三)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四)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五)发行人全体董事的公开声明;
(六)备查文件。
第十九条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中关于本次发行的讨论与分析需要修正或者补充说明的,董事会应当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作出专项的讨论与分析。
第二十条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的时间、监管部门审核发行申请的发审会场次及时间、取得核准批文的时间、核准文件的文号、资金到账和验资时间、办理股权登记的时间等内容;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发行价格、募集资金量、发行费用等;其中,应当公告各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
(三)各发行对象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及其认购数量与限售期,应明示限售期的截止日;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该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按照偶发性和经常性分别列示)以及未来交易的安排。发行对象是自然人的,应当
披露其姓名、住所;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包括:保荐人和承销团成员、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
第二十一条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发行人应着重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份性质及其股份限售比较情况。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股本结构、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治理、高管人员结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披露保荐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二)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披露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发行对象资格的合规性的说明;
(二)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的说明;
(三)本次发行涉及资产转让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应当陈述办理资产过户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程序、期限,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一)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披露其他信息的,应当按照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