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调查报告

时间:2024.5.4

“网络个人隐私”调查报告 调 查 人:

调查内容:关于网络个人隐私的调查调查时间: 杨雨豪 20xx年9月4日—10月26日

我是兵团电大开放教育2013级法学本科学员,即将毕业,按照中央电大和兵团电大的要求和部署,本人于20xx年9月4日至10月26日期间面向高二年级全体学生进行调查。从学生对隐私权、网络上个人隐私的保护和对法律的保护个人隐私的认识和看法等3个方面,对中学生网络个人隐私情况进行调查和测试,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先回收96份,经对全部的问卷进行分析汇总后,得出如下调查数据及信息:

随着因特网技术的高速普及,信息网络已经与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而当今社会对网络的深度依赖以及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遭受侵害,亦使得我们急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加强信息技术防范,以规范网络行为,提高技术保护水平,强化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促进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几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遭遇许多新问题,如何强化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一词源于英文Privacy,又被称为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和公开等。自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蒂斯和华伦首次提出隐私权(tl1e right to privacy)概念至今,国内外学者们对此概念的界定仍有不同的意见、但一般都认为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它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其客体是隐私,包括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个人领域;其内容

包括隐私的隐瞒权、维护权、利用权和支配权。

二、网络隐私权

1、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而是作为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目前学界对此尚没有明确的概念。小组成员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中,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或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与私人领域是网络隐私包含的重要内容,其中尤以个人信息最为重要。

个人信息,又被称为个人识别资料。结合我国的实际,通常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血型、民族、文化程度、婚姻家庭状况、病史、职业经历、财务资料、犯罪记录等内容,在网络环境中的个人信息是以个人数据的形式存在。

3、网络个人(数据)信息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1)知情权:任何个人都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关于自己的哪些信息,这些信息的用途、目的和使用等情况。

(2)选择权:即个人在知情权的基础上享有对网上个人资料的使用用途拥有选择权。

(3)控制权:即个人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查阅、修改、删除网络个人信息 资料,同时,个人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被随意公开、处置的权利。

(4)安全请求权:个人有权要求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持有人采取必要、合理的技术措施,保证其资料的安全;当要求被拒绝或个人信息被泄露后,有权提起司法或者行政救济。

4、此外,网络隐私权还应包括个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网上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网上交易、通信、下载文件等),不受他人的干扰、干涉、破坏或支配。任何人包括网络服务商、不得不当侵入他人的网络空间和窥视、泄漏他人的私事。

三、当前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现象:

1、 大量的网站通过合法的手段(要求用户填写注册表格)或者是隐蔽的技术手段搜集到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由于缺少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网站可能不当使用个人信息(如共享、出租或转售)从而泄露用户的个人资料。

2、 由于利益的驱使,网络中产生了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的隐私。此类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和定时跟踪用户站上所进行的操作、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从而建立庞大的资料库。任何机构和个人只需支付低廉的费用,都可以获取他人详细的个人资料。

3、 有些软件和硬件厂商开发出的各种互联网跟踪工具。用于收集用户的隐私,加之网站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对于此类行为有时会听之任之,使得人们在网络上就像生活在透明玻璃缸里的金鱼,已经没有隐私可言。

4、 黑客(Hacker)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资料或打扰他人安

宁,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他人的计算机系统,从而引发了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 题。

5、 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甚至是政府机构都可能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局域网内的其他电脑,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

6、 公民个人缺乏隐私权的法律意识,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

此外,还有垃圾邮件、广告铺天盖地、频频骚扰,对私人领域和私人生活安宁的造成侵害,占据消费者有限的邮箱空间或增加消费者的额外支出。

正是由于互联网络操作简便、管理松散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不仅干扰了人们的生活秩序和精神的安宁、甚至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也受到威胁。有关资料显示:20xx年美国有6.8万名用户的信用卡被盗刷;中国第一大同学门户网站5460客户资料被Uelo 网站盗取,9000万个人信息泄露。

五、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由于长期以来受封建专制主义的束缚,我国隐私权的文化、法律基础相当薄弱。至今没有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之中。例举如下:

(一)、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宪法)38、39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

保护。

(二)、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在《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将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体现在该解释的第1条和第3条的相关规定。

(三)、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如《刑法》第245、252、253条对非法侵犯公民人身、住宅、通信的行为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

(四)、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5条都规定:“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关于证据、资料,《民事诉讼法》第66 条 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

外。

(五)、隐私权的其他法律保护

诸如我国的《律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六)、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保护

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开始重视对隐私的保护,特别是司法解释将其作为一项人格利益加以保护,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而一些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的颁布。表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开始呈现出独立化和特别化的趋势,制定旨在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单行法律法规指日可待。 但是我国的隐私权立法存在着极大的不足:

1、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出现“隐私权”一词,也并没有具体规定隐私权的内容和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方式,宪法只原则性地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为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的保护提供了依据,却没有相关法律的配套,实际可操作性差。

2、我国法律是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来间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尽管名誉权和隐私权存在密切关系,甚至可能重合。 但有很多不同:

(1)权利主体不同。隐私权只有公民才能享有,而名誉权可由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

(2)权利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3)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多为非法获取、 传播有关他人息、私生活的事实。干扰他人私生活等。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

(4)侵害结果不同。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必然造成他人人格的贬损、名誉的降低而侵害隐私权未必会造成他人的名誉的降低。

(5)弥补手段不同。对名誉权的保护可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法进行。对隐私权的保护一般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方法进行。因为当事人的私生活秘密一旦被传扬出去,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人格损害难以恢复。由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并不一定会侵犯名誉权,但会给当事人的身心、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故现行的保护方式不利于保护个人隐私权。

3、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散见于宪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各种司法解释中,规定比较简单、杂乱,内容缺乏衔接性、统一性,甚至有些无法普遍适用。

4、虽然有些行政规章有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条款,但也为数不多。若要这些系统地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不是它们所能胜任的,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

我国隐私权立法上的缺漏与司法的无所适从,必然造成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制不完善,更谈不上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

六、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1、选择“三位一体”的综合保护模式

我国正值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之时,应当抓住时机,积极发展产业经济,但不应以牺牲公民个人隐私权为代价,应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故笔者认为,我国既要立法,也要从行业、技术角度保护个人网络上的隐私。只有更好地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电子商务才能健康、快速地发展。鉴于我国保护隐私权的现状,网络隐私权保护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方式:

(1)率先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行政规章,在规章中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持有、利用与安全、披露和公开,数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数据持有者的权利和义务,不当使用个人数据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且具有可操作性。避免立法周期、程序过长而导致网络隐私权保护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2)借鉴国际社会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网站传播的行业自律。目前国内一些网站已制定了保护网络隐私的条款,但这些声明大都由网站单方制定和修改,内容简单,为数不多。所以,我国要在立法的基础上建立行业自律体系,要求各网络经营商必须制定个人隐私保护的自律声明或规章,并公布于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告知用户所拥有的权利,并对用户个人数据的内容及数据的收集、使用和安全等方

面做出规定。建立网络隐私达标认证体制,推进行业自身发展。

(3)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将隐私权明确规定为民法中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并对隐私权的主客体、内容、范围、特征以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侵权责任等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逐步建立隐私判例制度与隐私案件审判制度,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及审判过程中的保护。还可在刑法中增设“侵犯隐私权罪”的罪名,并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的责任意识,明确其司法、执法过程中的侵权法律责任。

(4)适时制订《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有关数据资料特别是网络通信领域收集、储存、传输、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过程中涉及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加以规范,确立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如:采集限制、信息内容正确性、个人参与取用等原则。对当事人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信息采集人未按所声明的目的使用信息、不当泄漏或出售信息及其他侵害他人信息情形与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并规定政府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例外情况。

(5) 大力发展软件业,加强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

与应用,为用户个人提供隐私权保护的技术支持。

2、建立多角度综合保护的体系

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与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网络服务商缺乏尊重与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国家监管不到位,都是阻碍网络个人隐私权保护发展的重要问题。为了更好保护网络隐权,国家

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强化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建立网络用户自治组织 我国政府应重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公民个人明白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了解、知悉网络隐私保护政策与法律、法规。自觉采取防范措施、方法。保护个人隐私,同时尊重他人隐私,从而整体提高社会的隐私权保护意识。 同时,政府应当支持、组织网络用户成立自治组织。教育用户进行自我保护和自律,该组织可以接受网络用户投诉,代表用户同网络服务商沟通、谈判或交涉,参与网站隐私权保护声明的制定与修改,维护声明内容的公平、公正,起到教育和保护网络用户的重要作用。

(2) 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首先,政府应设立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机构。如美国的“电子隐私资讯中心”、香港的“个人隐私资料专员公署”。授权他们采用合理的网络监控技术,对有关网络进行跟踪调查,一旦发现网站没有按规定列出保护个人隐私的声明,没有履行保护用户隐私的承诺,就会对其发出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规范网络经营商的行为。

其次,政府对网络经营商的守法及自律情况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堵住网络隐私侵权的“源头”,行政执法机关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做出处理,增大网络经营商违法经营的成本,进而加强他们的守法意识。

再者,政府可以牵头成立网络隐私达标认证机构,效仿美TRUSTe和BBBonline,负责对各个网络经营商的个人隐私保护状况进行评估

和认证、授权使用达标标志。达标认证机制是网络经营者建立公众信任,促进自我规范的重要途径。

(3) 加大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隐私权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受理和审判工作。应把网上侵害个人隐私的案件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项工作新容,通过强有力的司法救济手段树立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威慑力,确保网络用户的隐私不受侵扰,使网络隐私权保护呈现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良好局面。

综上所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不仅要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时必须提高公民个人法律意识,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管,加大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只要社会各有关方面和公民个人共同努力,相互协作,必能营造一个安全、高效、健康的网络新环境。

本次调查是我大学学习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


第二篇:电大法学实践调查报告


关于基层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

2010春法学本科

前言

在电大法学专业的两年学习期间里,我们学习了《商法》、《合同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一系列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学习的都是理论的知识,为了使我们能够更好的学习、更深入的理解法律,学校组织同学们开展了社会实践调查。

一.背景

19xx年9月12日至18日,中国共 产 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在北京举行,十五大的政治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不久后,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标志着建设法治社会从中国共 产 党的政治目标转变为国家的政治目标,我国真正意义上实行了依法治国,现如今,依法治国已经十多年,所起的作用极大,影响也极深远,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也更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这些是总体的情况,目前城市和农村的法律意识及法律运用的情况差距还是很大,在城市尤其是发达的大城市,市民法律意识很强,融入很深,读法懂法,善于运用,基层农村由于广大农民群众受教育的程度及环境不同,法律意识及运用有所不及,但较实施法治建设前有着长足的进步,比如我所居住的镇,镇政府经常组织群众开展法律讲座,积极贯彻实施党中央建设法治社会的方针。

二. 现状

1.法律意识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在我印象中,以前邻居或者村民之间有摩擦或者纠纷,大多喜欢通过争吵甚至暴力来解决,既伤感情又会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自从实施法治建设后,现在遇到了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都习惯性的想到通过打官司告状的方式来解决,由法律公正判决。

2.对法律认识不够,知晓不足

邻居们忙碌完喜欢聚在一起聊天,讨论国家大事,通过与他们的聊天,发现他们对法律懂的很少,大多是通过电视或者别人口中了解的,也有人对于法律持怀疑态度,认为法律只维护那些有权势的人的权益,这种看法对于法治建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3.虽然法律意思增强了,但是实际运用还很少

虽然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逐渐了解,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真正会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很少,比如打架或者交通肇事,多数都是赔偿私了,的确,私了解决起来很迅速,但是会产生一些潜在的影响,赔偿金额多,具有敲诈嫌疑,赔偿过少,又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尽管如此,多数还是不愿司法机关介入干涉。

4.农民诉讼案件少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多数都是企事业单位或者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居民,农民很少,这也说明,农村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5.农民对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有顾虑

多年的法治建设,广大农民虽然意识到了,可以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相当一部分人的心里还是存在顾虑的,在他们看来,打官司容易得罪人,招致打击报复,因为农民总体属于弱势群体,感觉他们在司法中地位卑微,不被重视,认为即使有理由也很难打赢官司。

三. 解决方案

1.加大法治宣传,加强法治教育,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向广大农民宣传,同时也引导农民去学习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2.我们要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从事基层司法工作以及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服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使他们的服务水准更高,能够更好的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可以加强对司法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严格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准入和考核。

3.通过各种渠道,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收入,增强农民阶层的经济基础,使他们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以便于他们负担各种司法费用,以及相关因为运用法律而产生的各项支出。

4.对司法机关进行改革和监督,加强管理,简化诉讼程序,降低司法成本。

四.总结

虽然我国开展法治建设已经很多年,但是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法律意识及实际运用还是有很大的差距,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我们整个社会共同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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