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社会调查报告范例

时间:2024.4.13

关于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调查报告

严伟荣

我国现行宪法是19xx年12月4日公布施行的,至20xx年12月4日已经整整20年了。我们不禁要问:宪法公布实施20年了,我国公民对宪法的了解程度如何、对宪法的认识水平怎样、对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是怎么评价的?现将这次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如下:

调查时间:20xx年11月初至12月底。

调查区域:陕西省、榆林市

调查地点:这次调查的范围很广泛,调查区域内的党政军工农学商等各种单位、火车站、汽车站、火车上、长途汽车上、公共汽车里、广场、公园、街头巷尾、店铺摊吧、闹市乡镇以及邻居家中,等等。

调查方式:调查人员亲自走访调查。

通过调查我们可以高兴地了解到,有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能准确地知道我国现行宪法是19xx年制定的;有近一半的被调查者知道现行宪法已经修改3次;有17%的被调查者知道依法治国是19xx年写入宪法的;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能准确地知道我国现行宪法对个体、私营经济地位的规定。这些都表明我国公民对现行宪法的内容有一定的了解。 但是,有三分之一的人错误地选择19xx年或19xx年或19xx年为现行宪法的制定时间,并有四分之一的人明确表示不知道现行宪

法是哪年制定的,此外还有6人认为现行宪法是20xx年制定的、2人认为是19xx年制定的、1人认为是20xx年制定的。超过三分之一的人不清楚我国现行宪法修改了3次,并有近16%的人错误地认为现行修改了1次或2次,还有7人认为现行宪法修改了4次,认为修改了17次、7次、6次、5次的人各有1人,另有1 人只知道现行宪法修改了很多次。有近一半的人错误地认为依法治国是19xx年或19xx年或19xx年写入宪法的,并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不清楚依法治国是哪一年写入宪法的,还有4人错误地认识依法治国是19xx年写入宪法的,2人认为是19xx年,认为是19xx年、19xx年、20xx年入宪的各有1人。有近三分之一的人不知道我国在19xx年已对宪法有关个体、私营经济地位的规定作了修改,仍认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另有近15%的人根本不知道我国宪法对个体、私营经济地位的规定。 有趣的是,依法治国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19xx年宪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但知道前者的被调查者只有17%,而知道后者的则达56%。看来,目前我国公民对经济问题的兴趣和了解远远大于对法律问题的兴趣和了解。

(一)关于对宪法功能的认识

目前在我国已有相当多的公民对宪法的功能有了正确的认识。这是值得可喜可贺的事情! 但是,仍超过17%的人认为宪法是用来规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近8%的人认为宪法是国家用来管理老百姓的,还有超过7%的人不知道宪法是作什么用的。在调查中,甚至有

人认为宪法是用来抓人的。其实,正是出于对宪法功能的无知和误解,所以许多人不关注宪法。在调查中,一个拒绝接受调查者冷冰冰地说:我为什么要关心这不关我的事。看来,我们要加强对宪法控制国家权力的控权功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保权功能的宣传力度。

(二)关于对宪法原则的认识

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上表中,我们高兴地看到,高达80%的被调查者认为国家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表明目前我国公民对人民主权原则有了比较普遍的认识。 但是,有超过7%的被调查者认为国家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给的,近3%的人认为是党和人民给的,超过4%的人认为权力来源于国家机关,还有5%的人明确表示不清楚。这些表明我国仍相当一部分公民对权力的来源缺乏正确的认识,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也属于国家的主人、权力的所有者。超过10%的人认为权力来源于党,这与对我们党的领导地位的认识有关。然而,党只是人民的忠实代表,并不是权力的源泉。党的十五大报告曾明确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 产 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当然,权力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只是权力的基本载体、直接行使者,归根到底其权力来源于人民。 在调查中,还有被调查者认为国家干部手中的权力是靠钱得来的,这说明在现实生活中目前我国的确存在买官卖官的腐败现象以及公民对此的深恶痛绝。还有被调查者指出:权力属于人民,

但间接选举不能体现这一点、表面上是人民,实际上未有体现,这表明我国公民对人民主权原则的落实情况不满意。的确,权力不来源于人民,权力就不可能真正属于人民。我国应当尽快进行选举制度的改革,以确保国家权力真正来源于人民,进而真正属于人民。在调查中,一位被调查者还明确表示,是干部权力太集中导致了腐败。 但是,仍有超过14%的被调查者认为党和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应当受到人民和法律的限制这句话不对,近12%的人清楚,表明权力制约的观念在我国还没有得到遍及。对于当前腐败的最主要原因,13%的人认为是干部自身素质差,近12%的人认为是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这又说明一些传统的观念和认识仍在相当一部分公民心中占主导地位。 值得关注的是,许多公民虽然认同权力制约的原则和观念,但对现实情况表示不满和无奈。对于党和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应当受到人民和法律的限制,一个接受调查者如此说:话本身是对的,但在实际生活中没有用。在调查中,一位个体店主气愤地讲:权大于法,法只对老百姓有用,对当官的没用!许多人向调查人员提出了类似的问题:我们只是老百姓,怎么能限制党的权力?怎么能限制国家的权力?党和国家想干什么,怎么可能受到限制?

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地位最高,当然党也要受宪法管,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自然要求。我国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 产 党章程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调查结果显示,有60%的被调查者赞同党也受宪法管,表明我国公民已经比较普遍地认同宪法的最高地位。但是,有超过23%的被调查者认为宪法的地位最高,党也受宪法管这句话不对。在调查中,一位被调查者用一种质疑的口气问调查人员:不对吧!是党的地位最高啊!另一位被调查者说:宪法也是党授意制定的,当然不能管党。更多的被调查者则认为,党的权力应该受到宪法的限制,但现实中的情况并非如此。

(三)关于对国家机构的认识 关于我国公民在国家机构方面的宪法意识,我们主要调查了公民对国家机关的种类、最高权力机关的名称、国家领导人的任期这三个最基本的宪法常识的了解程度。在调查中,许多被调查者表示:这些我们哪知道,又不专门学这个。国家领导人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明星,他们的命运往往与国家的命运乃至每个公民的命运联系在一起,按照常理,公民是关注国家领导人的。我国超过60%的公民不能准确了解国家领导人的任期,只能表明国家领导人的任期问题离公民太远,也就是说,这主要是由于国家领导人的选举属于间接选举而公民无权参与造成的。今后,国家的主要领导人是不是实行直接选举,值得研究。

(四)关于对宪法实施的评价与展望

从调查数据中也可获知,多数公民对目前我国宪法的作用还是评价不高。被调查者认为根本不起作用的占4.90 %,认为基本上不起作用的占12.29 %,认为作用不大的占25.67 %,认识有一定作用的占1.20 %,表示不清楚的占9.59 %(不清楚,本身就说明宪法

对其影响不大),这几项累加起来为53.65%。也就是说,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对我国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评价不高。在调查中,一个被调查者说:宪法的效力在现实生活中基本看不见,对老百姓来说是空的。这种对宪法作用的评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什么在总体上我国公民对宪法实施所起作用的评价不高?在调查中,一个私营企业主讲:这里只有土政策,不少收费规定都没有国务院批文,我仍要交钱,宪法哪管得了那么多!一位工人说:每天十几时工作,到家就睡觉,这种生活方式哪里用得着宪法,我们目前是解决温饱,再创家电时代,法律时代还有一段距离。其实,他们所说的乱收费和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正是宪法应当管的问题。由此看来,目前我国宪法远离公民生活并不能直接保障公民权利,就是公民对宪法实施评价不高的主要原因。看来,目前我国许多公民对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审判案件存在误解,误以为法院适用宪法是为了处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其实,从世界范围来看,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审判案件主要是为了处理违宪案件,进行违宪审查。宪法诉讼是世界上最普遍最有效的违宪审查模式,也是保障宪法实施并充分发挥作用的最成功方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通过普通法院在审理普通的民事、刑事案件时直接依据宪法对涉及违宪的法律进行审查,有70多个国家设有专门的宪法法院专门负责适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显然,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审判案件进行违宪审查,即违宪审查司法化是一种世界潮流。我国应当尽快宪法诉讼制度,让法院直接适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实行违宪审查的司法化。

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现象的心理活动。一国公民的宪法意识直接关系到一国宪法文化的形成,而在一个国家广大公民中占主导地位的宪法文化往往决定着一个国家宪法的命运。一般地,公民宪法意识差,宪法文化层次就低,宪法的制定及其实际运行状况就差,宪政程度也就低;公民的宪法意识好,宪法文化层次就高,宪法的制定及其实际运行状况就好,宪政程度也就高。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还不够理想,由此看来,我国的宪政建设是任重而道远。为此,我国必须大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 我们要加强宪法的宣传,推动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正如胡锦涛同志20xx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讲话所指出的:必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我们要加强宪法制度的建设,促进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宪法意识影响宪法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但宪法制度对宪法意识又有反作用,宪法制度的创立和实施能带动宪法意识的形成和提高。我们要加快建立宪法诉讼等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的制度以及宪法节、国家领导人就职宣誓效忠宪法等制度,通过宪法制度的创新和实践来促进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宪法理论是宪法意识形成和发展的源泉,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需要先进的宪法理论指导。在大力提高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过程中,宪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加强宪法意识的理论研

究,为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更新和发展提供取之不尽的源泉和营养,引导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朝着宪政的方向发展。


第二篇:20xx年法学社会调查报告


关于XX中医院医疗纠纷的调查报告

医疗纠纷作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矛盾,一直是困扰中国医疗卫生领域的顽疾。有效处理医疗纠纷,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合法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为了了解XX中医院医疗纠纷的现状,我予20xx年4月15日-20xx年4月27日期间根据对医院、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口头问卷,对医疗纠纷案例的调查,了解到医患关系之现状,有关医疗纠纷的问题仍大量出现,医疗工作中医患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是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地位及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对有效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医患关系之现状描述

(一)双方关系总体正常的结论,并不存在医患争议双方关系十分恶劣的情况

我通过问卷调查采访了医院、患者和医务人员对医疗问题的总体评价。对医患关系持正面评价的(融洽、双方合作与较好、合作多于对立)将近一半还多。其中医院为47.6%,患者和医务人员都超过50.0%,分别为:56.5%与57.8%。考虑到医院主要负责应对医疗纠纷,从心理学上分析,评价低一些视为正常。回答“难以说清”的医院为14.3%,患者为28.0%,医务人员为15.5%,说明医患关系中医方对现状有较为明晰的认识,而患者尚不是很清楚。最后,对医患关系持负面评价的(一般、对立多于合作与紧张、双方对立),医院为33.3%,患者为15.5%,医务人员为26.3%。在医患关系中作为服务方的医方总体上评价较低,而享受服务的患者并非如想像中那样对医患关系评价较低,仅1/6不到患者持消极看法。其中评价最低的(紧张、双方对立)医院为9.5%,患者为2.5%,医务人员为8.5%,医方比患者认识更为悲观。

(二)患者、医务人员以及医院对于医疗纠纷发生的不同看法

“20xx年末,一住院患者因口服药剂后,感觉身体不适,其家属以其病情加重为由,诉医生开错药物,于医务人员发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最终由医院免除其在院的所有医疗费用,才予以结束。”就此案例中在医患关系中由于利益出发点不同,所以各方的期望值所在也各有偏重。双方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以及具体事实的面前,对于一些各自关注的问题的看法又是如何?

1.患者方面 患者,他们对医院及医务人员的看法如何?多名患者尤其是在地方医院有过就诊经历的患者在向记者谈起就医感受时,说得最多的就是两点:“服务态度差”、“收费太高”。

2.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认为,患者及其家属也存在对医疗工作的高风险性、高强度、高技术等特点认知不足,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的现象。由于患者维权意识增强,对医药知识及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不够了解,认为只要进了医院、花了钱,就要得到等值的回报和达到期望的结果,一旦疗效不满意或出现其他问题时,就容易引发纠纷方面。医务人员还认为,由于医患

之间在掌握医学知识和信息方面的不对等,加之部分医务人员在解释工作上的不到位以及整体医疗环境在人文关怀、病人至上的服务理念、服务模式等软硬件建设上存在不足,导致医患之间的沟通效率与质量不到位,致使小误解变成大纠纷。

3.医院 医疗事故纠纷不幸发生,医院最为看重的是名誉。而居第二位的考虑则在于担心耗费时间和精力,需要特别指出,选择最为看重经济因素的医院放在最后。在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最难达成共识的方面这一问题上,医院选择的最多的却是经济方面的赔偿数额问题,其次是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和责任分担问题。

二、有关医疗纠纷的问题仍大量出现,所以,对于医疗纠纷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就将一直存在。

医疗纠纷虽然在整个纠纷体系中并不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但是伴随着医疗改革的进程以及医疗纠纷的升温,却成为公众较为关注的热点,这有其根本性的原因:一是因为医疗卫生事关人民生活之基础,虽然很多人没有遇到相类似的案件,但是推此及彼还是有很深刻的感触;二是因为医疗纠纷中本身存在许多难以消除的盲点,学界热衷于讨论,加之新闻媒体的作用,自然成为中心问题。医疗纠纷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可以说基本上不能通过简单的制度建构就达致理想目标。有关医疗纠纷的问题仍然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所以,对于医疗纠纷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就将一直存在。

三、发生医患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 服务态度问题,在医疗工作中医患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医生在医疗工作中,习惯于表现出“居高临下”、“以我为主”的家长式作风和医患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而现代的医患关系,医患之间应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契约性,它强调的是医患双方互相尊重与平等,强调患者的自主权应高于最佳利益原则(这对医生的干涉权是一种限制),患者自主权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是以要求对病情的知情权、治疗知情权和费用知情权为基础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如果我们不能正确认识和顺应这种进步,这可能因此而引发医疗纠纷。

(二) 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比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务人员就有告知义务,如果医务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自己还有告知义务,那何谈履行好告知义务。也许到了因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医务人员还对自己究竟错在哪里充满疑问。

(三) 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不了解。

一般情况下,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不应大打出手,如未能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这时患者及家属可以就双方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首先应冷静,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并封存病例,固定证据,为下一步解决纠纷提供依据。

(四)少数患者及亲属存不良动机,以大额赔偿要挟,有意扩大事态,不认同医疗行为及诊疗结果,企图通过吵闹达到某种个人目的,特别是对一些非原则性的问题,容易小题大做,制造矛盾。

患者之所以选择‘闹’的方式维权,尽管不排除恶意索赔、追求非法利益的可能,但也存在相关部门不作为或不合理行使职权造成违法维权行为得不到遏制的原因,但是根本原因在于现有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合法维权成本过于高昂以及非法索赔得不到惩处。

四、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地位及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处理法治建设,对有效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意义重大。

(一) 医务人员要做到守法,必须先做到学法和知法。

临床医疗和法学是两个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学科,医务人员懂医不懂法,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在日常工作中,法律意识淡漠,不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和治疗,直至出现差错,产生纠纷,才体会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争议,医疗机构还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所以,知道自己依法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保护权益、履行义务的前提。

(二)同时应对病员开展法制教育,提倡就医道德。

医疗单位是公共场所,有其正常的医疗秩序,是不容任意破坏的。医务人员除了职业上的特殊性以外,他们与其他公民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同样有自身合法权益要受到法律保护。有些病员及其家属,缺乏应有的就医道德,稍有不满,就对医务人员出口、大打出手,造成恶劣的影响,扰乱了医疗单位的医疗秩序。对此,也应严格依照法律,对责任者予以应有的惩治,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处理法治建设。

首先是完善权利监督制度以促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其次,健全和完善现有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给患者提供表达权利诉求的机会与平台,在医院与患者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利益平衡和裁判机制来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再次是完善医疗卫生立法,一方面将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具体化,明确在发生医疗损害时侵权责任的归责办法,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通过卫生立法从制度上杜绝以药养医、以检养医、收受红包、见死不救等有损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定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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