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

时间:2024.4.27

新三板--挂牌上市整体流程及进度方案(详细版)

第一部分 新三板挂牌基本流程

一、挂牌上市基本流程公司从决定进入新三板、到最终成功挂牌,中间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为决策改制阶段,企业下定决心挂牌新三板,并改制为股份公司;

第二阶段 为材料制作阶段,各中介机构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第三阶段 为反馈审核阶段,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与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

第四阶段 为登记挂牌结算,办理股份登记存管与挂牌手续。

各个阶段要求与工作如下:

(一)决策改制阶段

决策改制阶段的主要工作为企业下定改制挂牌的决心,选聘中介机构,中介结构尽职调查,选定改制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根据挂牌上市规则,股份公司需要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

(2)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7)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

(8)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此外,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还需要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对股份公司的相关要求,会在后续工作中落实。

(二)材料制作阶段

材料制作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申请挂牌公司(弘仁投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新三板挂牌的相关决议和方案;

(2)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3)主办券商内核;

(4)主办券商推荐等主要流程。

主要工作由券商牵头,公司、会计师、律师配合完成。

(三)反馈审核阶段

反馈审核阶段的工作主要是交易所与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大约会在45天-60天左右;中介结构会根据情况进行反馈。反馈审查的工作流程如下: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材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申请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窗口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挂牌(或股票发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进行检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接收确认单。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反馈

(1)反馈

对于审查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或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主要问题,审查人员撰写书面反馈意见,由窗口告知、送达申请人及主办券商。

(2)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时间内向窗口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如需延期回复,应提交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和回复意见审查完毕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挂牌或股票发行(包括

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发行、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审查意见,窗口将审查意见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

(四)登记挂牌阶段

登记挂牌阶段主要是挂牌上市审核通过后的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分配股票代码;

(2)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3)公司挂牌敲钟。

这些工作都会由券商带领企业完成。

二、所需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新三板挂牌上市一般需要聘请以下中介机构:

(1)证券公司,即主办券商;

(2)会计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

(4)资产评估机构(如需要评估)。

各机构主要工作如下:

(一)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主要负责挂牌公司的改制、挂牌公司的规范、申请材料的制作与内核、挂牌申请及后续的持续督导等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工作包括:

(1)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2)协助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制订改制的整体方案并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

(3)组织股份制改制工作小组;

(4)调查企业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 对企业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中与改制要求不相符合的部分向企业提出整改的意见或建议, 并协助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解决有关财务问题;

(5)协助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解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6)编制企业股份制改制的工作时间表;

(7)协助企业及律师事务所制作、编制有关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文件;

(8)协助企业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以取得股份制改制的所有批准;

(9)协助企业召开创立大会和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0)协助企业完成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工作。

2、对企业改制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新三板挂牌前的辅导工作。

3、按新三板挂牌的相关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协助企业落实相关措施。

4、协调、安排中介机构进场进行相关工作,并使其按时制作挂牌申报材料。

5、协助企业与相关的主管部门沟通,推进企业资本运作、顺利开展挂牌工作。

6、负责制作企业进行新三板挂牌申请所需材料,并为与之相关联的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7、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材料的内核。

8、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递交挂牌申请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及时的反馈。

9、企业挂牌之后,主办券商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二)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关审计和验资等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负责企业改制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负责企业资本验证,并出具有关验资报告;

(3)负责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并出具两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

(4)对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5)提供与新三板挂牌有关的财务会计咨询服务。

(三)律师事务所

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必须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其主要工作如下:

(1)对挂牌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

(2)指导挂牌企业股份公司的设立或变更;

(3)对企业挂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企业规范、调整和完善;

(4)对企业主体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资产、组织机构运作、独立性、税务等公司法律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5)对企业挂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6)协助和指导企业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法律文件;

(7)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挂牌所需要的文件;

(8)对有关申请挂牌文件提供见证意见。

第二部分 新三板挂牌规划(以20xx年4月作为规划起算日期) 一、总体规划

1、20xx年4月中介机构进场尽职调查,提出企业规范方案。 2、以20xx年8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在20xx年3月底以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交易所)上报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申报材料(以2014、2015两年数据)。

4、在20xx年6月份以前完成新三板挂牌的相关手续。

二、具体时间安排 日期

工作内容

责任方

公司、券商、会计师、律师

20xx年5月前 2、中介机构提出企业规范、整改的方案 20xx年8月前 4、企业进行整改规范

5、完成股份公司名称预核准

20xx年9月前 6、会计师出具改制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8、确定改制方案

9、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整体变更事宜,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

10、律师完成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相关法律文件及“三会”议事规则等,核查拟任董监高的任职资格

11、律师及券商对股份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进行讲解,帮助公司股东及高管知悉股份公司治理要求

12、会计师出具改制验资报告

20xx年10月前

13、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监事,审议通过申请公司股份在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

14、召开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命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人员

15、向工商局提交股份公司变更登记资料

公司

公司、律师

会计师 公司、律师

律师、券商

律师

券商、会计师、律师 公司 公司 会计师 评估师

券商、会计师、律师 公司、律师

以8月31为基准日 备注

第一阶段: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阶段 20xx年4月前 1、中介机构尽职调查

16、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第二阶段:新三板挂牌材料制作阶段 20xx年2月 20xx年2月 20xx年3月 20xx年3月

1、会计师出具两年一期挂牌审计报告(20xx年、20xx年两年审计报告) 2、律师出具挂牌法律意见书

3、主办券商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初稿

公司 会计师 律师 主办券商

以2014、2015两年为报告期

4、主办券商就挂牌公司治理、三板交易规则、公司、主办券商 信息披露等事项对公司股东及高管进行辅导 5、主办券商与公司就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沟通和反馈

6、主办券商内核会议审核通过,并出具推荐报告

7、主办券商完成全套申报材料

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 律师

主办券商、公司 公司、主办券商 公司、主办券商 公司、主办券商(弘仁投资)

公司、主办券商 公司、主办券商 公司、主办券商 公司、主办券商 公司、主办券商 律师

3、A股上市成功 4、上市后的持续督导

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

第三阶段:交易所反馈审核阶段

20xx年3月底 1、主办券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备案文件 20xx年5月

2、主办券商针对全国股转系统反馈意见进行补充调查工作

20xx年5月底 3、公司取得备案确认函 第四阶段:股票登记挂牌阶段 20xx年6月

1、申请股份简称及股份代码 2、办理股份集中登记托管等工作

3、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推荐报告(主办券商)、审计报告(会计师)和法律意见书(律师)等相关文件 4、股份开始挂牌

第五阶段: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及融资

20xx年7月后 1、在挂牌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相应的

融资,包括银行贷款等方式

2、根据公司的融资需要进行定向发行、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 3、主办券商对公司进行终身持续督导

第六阶段:选择时机转主板或创业板 2017~20xx年后

1、根据企业情况安排辅导备案 2、申请A股上市

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 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 律师

公司、主办券商

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

备注说明:以上仅为初步的实施规划,具体时间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具体细节工作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细化、调整。

三、中介机构进场前企业需要的准备工作

1、按照《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的资料清单准备材料,上述目录已经发送。

2、梳理财务数据、清理银行账户,具体事宜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直接沟通。

3、梳理未入账资产情况,核实其价值,并补充合同及#5@p;也可以等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再做,但要做好提前准备。


第二篇:新三板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投资者业务指南

(2014.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BEIJING BRANCH

新三板业务指南

版本修订说明 修订日期

2014-12-05

主要修订内容 增加沪、深市场证券查询内容,修订申请材料要求;修订国有股东股份质押申请材料要求;修订非交易过户权益披露要求、注意事项;补充完税凭证问题说明;更新传真号码。

声 明

一、本指南为方便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提供参考。如本指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二、本公司将根据需要修改本指南,并在网站()及时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公司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特此声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0xx年12月

目 录

证券查询业务................................................................................................................................................ 1

一、适用范围 ..................................................................................................................................... 1

二、申请材料 ..................................................................................................................................... 1

三、业务流程 ..................................................................................................................................... 2

四、注意事项 ..................................................................................................................................... 3

证券质押业务................................................................................................................................................ 5

一、适用范围 ..................................................................................................................................... 5

二、申请材料 ..................................................................................................................................... 5

三、业务流程 ..................................................................................................................................... 6

四、质押证券的处置 ......................................................................................................................... 7

五、注意事项 ..................................................................................................................................... 7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 9

一、适用范围 ..................................................................................................................................... 9

二、申请材料 ..................................................................................................................................... 9

三、业务流程 ................................................................................................................................... 14

四、注意事项 ................................................................................................................................... 15

协助执法业务.............................................................................................................................................. 17

一、适用范围 ................................................................................................................................... 17

二、申请材料 ................................................................................................................................... 17

三、业务流程 ................................................................................................................................... 22

四、注意事项 ................................................................................................................................... 23

证券转托管业务(投资者申请).............................................................................................................. 25

一、适用范围 ................................................................................................................................... 25

二、办理流程 ................................................................................................................................... 25

三、注意事项 ................................................................................................................................... 25

注意事项 ..................................................................................................................................................... 27

一、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要求 ........................................................................................................... 27

二、相关收费标准查询路径 ........................................................................................................... 28

三、业务接待时间 ........................................................................................................................... 29

四、联系方式 ................................................................................................................................... 29

证券查询业务

一、适用范围

本公司可为投资者提供其名下本公司登记证券持有、变更、冻结等情况的查询服务并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投资者可就近通过主办券商远程查询,也可以至本公司柜台申请查询。

本公司也可为投资者提供其名下登记在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的证券持有、变更、冻结等情况的查询服务并出具相关书面证明,但B股、沪港通涉及的上述业务除外。上述业务只能通过本公司柜台申请办理。

二、申请材料

(一)境内自然人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境外自然人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明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三)境内法人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 营业执照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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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境外机构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

3.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产品证券账户的证券查询业务,可以由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经办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经办人所在单位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注:相关业务表格下载路径:—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申请表单”。

三、业务流程

(一)本公司登记证券查询业务流程

1.通过本公司柜台申请查询

(1)申请查询人提交申请材料,本公司对申请查询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查询业务。

(2)申请查询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费后,向本公司领取查询结果和#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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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主办券商远程申请查询

(1)投资者可就近委托主办券商办理查询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主办券商审核材料无误后加盖公司公章或者预留印鉴,以传真或者邮寄方式向本公司提交查询申请。本公司审核通过的,以邮寄方式将查询结果邮寄给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

(2)主办券商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履行审核责任,确保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3)投资者委托查询且不需本公司提供证明原件的,免收费用。远程办理查询涉及收费的,投资者在收到本公司收费通知后,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查询费用及邮寄费用,本公司确认费用到帐后邮寄相关查询结果和#5@p。

(二)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登记证券查询业务流程

1.申请查询人到本公司柜台提交申请材料,本公司对申请查询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查询业务。

2.申请查询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费后,向本公司领取查询结果和#5@p。

四、注意事项

1.境外投资者还需提供的相关公证认证材料,参见本指南“注意事项”部分有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

2.持有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投资者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可办理证券查询业务,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查询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其他继承人办理查询,还应当提交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3.持有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的,其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出资人或承继人等可办理证券查询业务。其中,涉及清算组(含合伙企业清算人)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涉及破产管理人的,需提供民事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破产管理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加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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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文件等;涉及承继人的,需提供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资产归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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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质押业务

一、适用范围

投资者可向本公司或具有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资格的主办券商申请办理本公司登记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押)业务。

二、申请材料

(一)证券质押登记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2.《质押合同》原件(需明确标的证券名称、数量);

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参见本指南“注意事项”);

4.质押证券为国有股东持有的,需提供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质押备案文件(如有);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相关业务表格下载路径:—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申请表单”,下同。

(二)解除证券质押登记

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质权人提交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表》;

2.质权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参见本指南“注意事项”);

3.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4.质权人印鉴发生变更,须提供印鉴变更证明;若质权人名称发生变更,还需提交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部分解除证券质押登记

质权人申请部分解除质押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出质人、质权人双方提交的《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表》;

2.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参见本指南“注意事项”);

3.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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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4.质权人印鉴发生变更,须提供印鉴变更证明;若质权人名称发生变更,还需提交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业务流程

(一)直接到本公司办理质押登记业务流程

1.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且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纳手续费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业务受理回执”。

2.本公司自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质权人可以选择邮寄或于质押登记完成后凭“业务受理回执”临柜领取质押或解除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如果选择邮寄,则须将“业务受理回执”交回柜台人员,填写邮寄地址,并缴纳邮寄费用,本公司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或《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邮寄至质权人指定的地址。

(二)通过具有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资格的主办券商质押登记业务流程

1.申请人可到已取得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资格的主办券商(详细清单请于“”–“投资者服务专区”查阅)递交证券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材料。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收费标准与直接到本公司办理的要求相同。

2.代理主办券商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3.代理主办券商审核材料通过的,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或《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表》或《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表》上加盖公司公章或授权印章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一份存档,原件邮寄至本公司。

4.本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通知代理主办券商将代收的证券质押登记手续费划转至本公司。费用到账后,根据对证券持有数据的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费用未到账的,质押登记顺延至费用到账后办理。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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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公司于质押登记生效的下一交易日,将质押登记手续费#5@p、《质押登记证明》或《解除质押登记通知》寄往代理主办券商,由其转交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要求,寄往申请人指定的邮寄地址。

四、质押证券的处置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且当事人就质权实现协商一致的,本公司可提供以下方式供当事人选择实现质权:

1.质押证券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可直接卖出处置的,质押双方可根据质押合同约定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置协议,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办理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将“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通过卖出质押证券实现质权。

注:申请人应依照《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的相关规定办理。

2.当事人未能就质权实现达成一致的,可依法办理。

3.质权人行使质权处置质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及转让的相关规定。

五、注意事项

1.本公司采取证券质押登记申报制度,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2.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同一交易日对同一笔证券由主办券商受理司法冻结并向本公司申报成功的,本公司不办理该笔证券的质押登记。

4.同一交易日对同一笔证券本公司先受理质押登记,再受理司法冻结的,本公司先办理质押登记,再对该笔已质押证券办理司法冻结;本公司先受理司法冻结的,不再受理该笔证券的质押登记。

5.以定向资产账户中的证券出质的,需要管理人、托管人出具同意该账户资产出质的意思表示文件,以及质权人出具的知晓并愿意接受该定向资产账户资产出质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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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质押的质物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质押双方应声明已知晓质物处于限售期内,并承诺因质物如属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质押双方承担,与本公司无关。(声明内容包含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中)。

7.质押的质物包括质押登记申请所记载的相应数量的证券及该部分证券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通过本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上述现金红利将在质押解除后按照发行人委托本公司发放的金额,通过出质人质押证券对应的托管主办券商发放给出质人。质押双方可以申请单独解除质押证券派生的全部现金红利。

8.质押当事人因主合同变更需要重新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解除原质押登记后,重新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已做质押登记的证券被司法冻结的,需由原司法机关解除司法冻结后,本公司方可为其重新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9.出质人质押多只证券的,本公司按多笔质押办理。

10.高管人员持有股份质押的,须遵守《公司法》有关高管股份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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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称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在本公司登记证券的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下同)、法人资格丧失、继承(含遗赠,下同)、离婚财产分割、向基金会捐赠等所涉证券过户等。协助执法过户业务参见“协助执法业务”。

申请人办理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所涉非交易过户,可以就近通过主办券商办理,也可以到本公司柜台办理;其他类型非交易过户,只能通过本公司柜台办理。 两网及退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非交易过户业务可以由托管主办券商通过CCNET系统申报处理,其他股份性质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只能通过本公司柜台办理。

二、申请材料

(一)证券协议转让过户

涉及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协议转让过户:

1.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

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办理协议转让过户业务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2.转让协议原件;

3.如属于下列情形需要进行权益披露的,有关权益披露义务人需履行权益披露义务,提供权益披露公告:

(1)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导致过入方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

(2)过户前申请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到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导致申请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的;

4.拟转让股份涉及需要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当事人需提供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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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参见本指南“注意事项”);

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1.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月内,同一股份过入方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提出有关协议转让的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过入方应当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3.相关业务表格下载路径:—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申请表单”,下同。

(二)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

适用于因解散、破产、合并、分立、歇业、注销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需办理证券过户的业务(以下将此类证券过户业务称为“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业务”)。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因组织资格丧失需办理证券变更登记的,比照法人资格丧失变更登记业务办理。

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业务由申请人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2.法人资格状态证明文件:

(1)原法人处于解散状态但尚未注销的,需提供证明原法人已处于解散状态的文件(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原法人解散的决议,有权机关责令公司关闭、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吊销证明等);

(2)原法人已依法注销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注销的证明文件(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等)。

3.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1)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应当为经公证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等。

(2)原法人处于解散状态且尚未注销,但已依法进行清算的,应提供下列文件:

① 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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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经公证的清算报告(需能够表明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拟过户证券的归属);

③ 根据清算报告由清算组与过入方签署的证券过户协议。如债务已经清偿完毕,变更证券由股东承继的,则需提供清算组与股东签署的证券过户协议。

(3)如原法人处于解散状态且尚未注销,但因特殊历史原因而无法进行清算的,应提供下列文件:

① 发证机关出具的股东组成证明文件;

② 证明证券归属的公证文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法人的证券账户号和持有证券情况、原法人的法人资格丧失的事实、原法人未能清算的原因、原法人债权债务是否清理完毕、原法人的股东组成及股东是否就相关证券的过户达成一致意见,证券的归属(在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税款等已支付完毕,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的前提下,原法人持有的证券只能由其股东承继)等;

③ 能够证明上述相关事实情况的其他文件(如原法人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的证明文件、原法人的股东组成及股东就相关证券的承继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文件等)。

(4)原法人已依法注销的,应提供下列文件:

① 成立过清算组的,需提供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清算报告,并提供经公证的证明证券归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② 未成立清算组的,需提供经公证的证明证券归属关系的公证文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法人的证券账户号和持有证券情况、原法人的注销情况、申请人与原法人的关系、债权债务的清理及资产的承继关系、原法人的股东组成及股东是否就相关证券过户达成一致意见、证券变更原因、证券的归属(在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税款、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的前提下,原法人持有的证券只能由其股东承继)等;

③ 能够证明上述相关事实情况的其他文件(如原法人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的证明文件、原法人的股东组成及股东就相关证券的承继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文件等)。

4.如属于下列情形需要进行权益披露的,有关权益披露义务人需履行权益披露义务,提供权益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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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导致过入方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

(2)过户前申请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到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导致申请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的;

5.拟转让股份涉及需要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当事人需提供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参见本指南“注意事项”);

7.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继承所涉证券过户

申请人办理继承所涉证券过户,可以就近通过主办券商远程办理,也可以直接到本公司柜台办理。

申请人办理继承所涉证券过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2.能够说明遗产归属的法律文书(如继承公证书或经公证的遗赠抚养协议、已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法律文书应注明被继承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股份持有情况、继承人的证券账号、姓名与身份证件号码、证券代码及过户数量;

3.如属于下列情形需要进行权益披露的,有关权益披露义务人需履行权益披露义务,提供权益披露公告:

(1)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导致过入方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

(2)过户前申请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到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导致申请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的;

4.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参见本指南“注意事项”);

5.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继承公证书应符合《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和注意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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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继承人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涉及的证券只能是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属于其配偶的部分应过户至其配偶名下;

(2)存在多个继承人的,部分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相关证券由其他继承权人继承,但是对于多个继承人在继承证券后再行签订赠与协议的非交易过户,本公司不予办理;

(3)继承人是未成年人的,证券应该过户至未成年人名下;如需过户至其法定监护人名下,则应在继承公证书中明确说明。

(四)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

申请人办理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可以就近通过主办券商远程办理,也可以直接到本公司柜台办理。

申请人办理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2.离婚证明文件(离婚证、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3.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已说明证券分割的情况,可以不提供此协议);

4.如属于下列情形需要进行权益披露的,有关权益披露义务人需履行权益披露义务,提供权益披露公告:

(1)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导致过入方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

(2)过户前申请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到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导致申请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的;

5.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参见本指南“注意事项”);

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向基金会捐赠证券的过户

适用于投资者办理向基金会捐赠其持有的由本公司登记的且受赠人可依法受让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

本指南所指的作为受赠人的基金会是指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合法设立,并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不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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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的过户业务由申请人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2.经公证的捐赠协议原件;

3.省级或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捐赠出具的确认文件;

4.如属于下列情形需要进行权益披露的,有关权益披露义务人需履行权益披露义务,提供权益披露公告:

(1)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导致过入方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

(2)过户前申请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到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导致申请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的;

5.拟转让股份涉及需要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当事人需提供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捐赠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参见本指南“注意事项”);

7.受赠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包括:合法有效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业务流程

(一)至本公司柜台办理

1.申请人至本公司柜台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本公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的,本公司予以受理,并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及《付款通知书》。

2.非交易过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和过户手续费。

3.本公司自受理申请并收到过户税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的非交易过户,并向过入方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4.本公司提供邮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服务,申请人无法亲自领取的,需将《业务受理回执》交回柜台人员,填写邮寄地址,并缴纳邮寄费用,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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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邮寄至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二)由主办券商远程办理

1.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可通过主办券商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主办券商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确保申请人身份信息、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主办券商审核通过,在《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司公章或已报备的预留印鉴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一份存档,原件邮寄至本公司。

3.本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并审核通过的,在3个转让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4.非交易过户次日,本公司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及手续费、印花税#5@p寄往该主办券商,由其转交过入方,同时通过主办券商结算备付金账户扣划印花税和非交易过户手续费。

四、注意事项

1.持法院一审判决书办理业务的,需由出具该法律文书的法院在法律文书上加盖证明该文书生效的印章。

2.凭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所有当事人都应到本公司或主办券商的柜台提出申请,本公司不受理部分当事人单独提出的部分过户申请。

3. 过户股份涉及国有股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因国有股东破产、清算、注销、合并、分立等原因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应提供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股份持有人变更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不要求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过户股份需要经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在本公司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完成之前,可能存在拟过户证券在其托管主办券商被执法机关先行冻结或被卖出等情形,因此导致该笔证券过户失败,实际过户结果以《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准。

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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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2014]第60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开具的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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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法业务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指协助执法业务是指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办理本公司登记证券的查询、冻结与解冻(包括证券轮候冻结、续冻、轮候解冻,下同)、过户。

(一)本公司柜台协助执法

执法机关要求本公司协助办理证券查询、冻结/解冻、过户业务,应当由执法人员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至本公司,本公司不接受邮寄、传真等方式的送达。 本公司柜台可执行证券范围包括在本公司登记的证券及其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

(二)主办券商协助执法

主办券商协助执法机关办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其送股、转增股的冻结、续冻、解冻、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修改、解除轮候冻结时,可以直接通过CCNET系统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数据。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或已在本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的证券不能通过CCNET系统申报冻结与解冻,只能通过本公司直接办理。

两网及退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司法过户业务,托管主办券商可以直接通过CCNET系统进行申报。

二、申请材料

(一)查询

1.执法机关办理查询,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协助查询通知文书应列明以下内容:

① 查询对象的姓名或名称;② 查询对象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等)号码;③ 查询对象的证券账户号码;④ 具体查询事项;⑤ 执法机关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3)至本公司柜台查询的,查询对象在20人(或20户,含)以上的,需同时提交包括查询对象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在内的Excel格式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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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律师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或协助查询文书也可以办理查询。

2.相关业务表格下载路径:—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申请表单”,下同。

2.注意事项:

(1)使用法人机构名称或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查询法人机构的开户信息时,存在因开户时录入的信息有差异、开户时录入的字符格式不规范、法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及时在本公司更改等不确定因素,而导致无法准确检索的情况,因此本公司不保证此类查询结果必然准确无误。执法机关对此类查询结果有疑问的,请补充其他信息进行查询。

(2)因投资者不在本公司开立证券交易的资金账户,故涉及投资者证券交易资金信息的查询,须到托管主办券商办理。

(3)协助执法查询业务免收费用。

(二)冻结

1.执法机关办理证券冻结,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协助冻结通知书、裁定书,并在通知书中列明以下内容:

① 被冻结人姓名或全称、证券账户号码;

② 冻结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股份性质;

③ 冻结的证券数量;

④ 冻结起止日期;

⑤ 派生权益(即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是否一并冻结;

⑥ 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编等。

2.注意事项:

(1)已冻结的证券依法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2)要求冻结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受理时查询结果表明的证券可冻结余额,实际冻结结果以本公司当日日终完成清算交收后冻结登记的数据为准;

(3)冻结起止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冻结期限。冻结到期日未续冻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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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终自动解冻;若到期日为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证券监管机构冻结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其他执法机关的冻结期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4)要求冻结的证券已作质押登记的,执法机关应当在协助冻结通知书中注明该证券已质押的情况。

(三)续冻

1.执法机关办理续冻,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协助冻结通知书、裁定书,并在通知书中列明以下内容:

① 原冻结案件号、原冻结日期;

② 被冻结人姓名或全称、证券账户号码;

③ 续冻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股份性质;

④ 续冻数量、续冻期限;

⑤ 派生权益(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是否一并续冻(与原冻结应当一致);

⑥ 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编等。

2.注意事项:

(1)续冻应当在原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

(2)续冻的案件应与原冻结案件为同一案件,若发生案件移送的,续冻时应提交案件移送的相关文书;

(3)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每次续冻不得超过2年,证券监管机构每次续冻不得超过6个月,其他执法机关续冻的期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四)解冻

1.执法机关办理解冻,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协助解冻通知书、裁定书,并在通知书中列明以下内容:

① 原冻结案件号、原冻结日期;

② 被冻结人姓名或全称、证券账户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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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解冻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股份性质;

④ 解冻数量;

⑤ 派生权益(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是否一并解冻(与原冻结应当一致);

⑥ 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编等。

2.注意事项:

(1)冻结可以全部解冻,也可以部分解冻;

(2)解冻的案件应与原冻结案件为同一案件,若发生案件移送的,解冻时应提交案件移送的相关文书;

(3)对已冻结的流通证券,执法机关要求执行强制过户措施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中予以特别说明;对该部分仍处于执行过程中的流通证券,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执法机关的冻结、过户要求。

(五)轮候冻结

1.执法机关办理证券轮候冻结,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协助冻结通知书、裁定书,并在通知书中列明以下内容:

① 被冻结人姓名或全称、证券账户号码;

② 轮候冻结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股份性质;

③ 轮候冻结的证券数量;

④ 轮候冻结期限;

⑤ 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编等。

2.注意事项:

(1)轮候冻结不进行轮候指向操作,即轮候冻结不针对某一笔特定的冻结进行轮候,只要轮候冻结登记之前的任意一笔冻结全部或部分解冻,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均自动对已解冻的证券实施冻结,轮候冻结生效为实际冻结;

(2)轮候冻结证券数量不得超过办理时本公司查询结果表明的证券已冻结的数量;

(3)轮候冻结期限是指在办理轮候冻结登记时预设的将来生效为实际冻结后的冻结期限。轮候冻结未生效为实际冻结的,轮候排队期间没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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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办理续冻;

轮候冻结生效为实际冻结的,自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冻结期限。同一笔轮候冻结分期分批生效的,冻结期限自首次生效之日起算,后生效冻结的到期日与首次生效冻结的到期日相同;

(4)轮候冻结生效为实际冻结后,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执法机关,但分期分批生效的,本公司只在首次冻结生效时书面通知;

(5)要求轮候冻结的证券已作质押登记的,执法机关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注明该情况;

(6)轮候冻结期间,原冻结机关对已冻结证券采取强制卖出、过户等处置措施的,轮候冻结相应变更为对处置后剩余的冻结股数进行轮候;若处置后没有可供轮候的冻结股数,则本公司取消所有未生效的轮候冻结登记,并书面通知执法机关未生效原因;

(7)执法机关在轮候冻结期间,应当密切关注轮候冻结的后续情况,及时进行处理,防止产生执行积案或其他差错。

(六)解除轮候冻结

1.执法机关办理解除轮候冻结,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列明以下内容:

① 原冻结案件号、原冻结日期;

② 被冻结人姓名或全称、证券账户号码;

③ 解除轮候冻结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股份性质;

④ 解除轮候冻结的数量;

⑤ 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编等。

2.注意事项:

轮候冻结不能部分解除,必须整体全部解除。

(七)过户

1.执法机关办理过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并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文书等,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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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① 被执行人姓名或全称、证券账户号码;

② 过户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股份性质、过户数量;

③ 过入方姓名或全称、证券账户号码;

④ 过户证券数量;

⑤ 过入方证券托管单元号;

⑥ 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编等。

(3)拟过户的证券是经司法拍卖的,应同时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

(4)证券过户事项需要进行权益披露的,需同时提交权益披露的公告。 执法机关通过主办券商代为办理司法过户业务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主办券商审核通过,在《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司公章或预留印鉴后,将全部申请文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需邮寄至本公司。

2.注意事项:

(1)执法机关要求过户证券的,应当首先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的证券持有余额、证券质押和冻结等情况以及过入方证券账户开户情况等信息。

因证券过户业务比较复杂,若拟过户的证券尚未被冻结,则有可能发生证券被质押、卖出或被其他执法机关先行冻结等情形而造成过户失败,因此执法机关应当先办理冻结,待次日冻结生效后再予过户。若执法机关坚持不先办理冻结而直接要求过户,由此造成过户失败的,本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求过户的证券已作质押登记的,在过户前当事人应当先解除质押登记,或者由执法机关裁定强制解除质押登记后再予以过户。若由执法机关裁定强制解除质押,则需在法律文书中说明。

(3)股息、红利等资金过户,不可部分过户,只可整体过户。

(4)证券过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和过户手续费。

三、业务流程

(一)查询

执法人员证件齐全,查询文书内容明确、完备的,本公司受理查询材料后办理查询。当日查询完毕,通知执法人员领取查询结果,并签署送达回证或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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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冻结、续冻、解冻、轮候冻结、解除轮候冻结

本公司对法律文书审核通过后正式受理,并在当日日终完成相应的证券冻结、续冻、解冻、轮候冻结、解除轮候冻结的登记处理,并于第二日签署送达回证。

证券冻结、轮候冻结的结果,以本公司当日日终完成清算交收后最终登记的数据为准。

(三)过户

本公司收到完整的证券过户材料并审核通过后受理过户,并通知执法机关或者主办券商缴纳印花税和过户手续费。

税费到账后,本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于下一交易日向执法机关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并签署送达回证或回执。主办券商办理的,由主办券商出具相关登记证明文件及签署送达回证。

若当日税费未到账,则该笔证券过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办理。

未冻结流通证券的过户结果,以本公司日终完成清算交收后最终过户登记的数据为准。

四、注意事项

1.主办券商在本公司开立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即自营结算备付金)以及本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结算担保物的查询、冻结、过户,参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但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有关资金、担保物不得冻结、过户的除外。

2.托管在主办券商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冻结业务既可以在本公司办理,也可以在托管主办券商处办理,但若该证券已在本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则其冻结、过户只能在本公司办理。

3.冻结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由本公司协助办理。主办券商办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冻结时,应当按本公司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将冻结的数据资料申报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本公司登记成功的,相应冻结产生登记效力,冻结结果以本公司登记的数据为准。

4.同一交易日,主办券商和本公司对同一笔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分别受理冻结,以主办券商当日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数据格式向本公司申报登记成功的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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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冻结。对已经冻结的证券,如果需办理续冻或解冻的,由原受理机构办理。

5.证券冻结、过户笔数达10笔(含)以上的,执法机关需提供电子数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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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转托管业务(投资者申请)

一、适用范围

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因交易需要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营业部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均可申报转托管。

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可通过CCNET系统进行申报。

二、办理流程

1.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信息后,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2.转出证券营业部在交易时间内申报转托管。

3.交易日日终,转出证券营业部接收本公司清算数据。转托管处理失败的,可依据返回代码查询转托管失败原因。

4.转托管数据确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相应证券托管在转入证券营业部。

5.如果办理证券转托管时转错托管单元,转出证券营业部可通过CCNET系统将转出证券申报调回到原托管单元。

三、注意事项

(一)当日买入证券不可申报转托管。

(二)转托管有以下几种类型:

1.指定证券账号、托管单元但是未指定证券代码、股份性质及数量的,视同该证券账号下对应托管单元上所有证券全部转出;

2.指定证券账号、托管单元、证券代码而未指定证券转托管数量及股份性质的,视同该证券账号下对应托管单元上此证券全部转出;

3.指定证券账号、托管单元、证券代码及股份性质而未指定证券转托管数量的,视同该证券账号下对应托管单元上满足该股份性质的此证券全部转出;

4.证券账号、托管单元、证券代码、股份性质及证券数量均精确申报的,本公司确认后按投资者指令办理。

(三)以上规定所提及的1、2、3种类型属于模糊转托管。模糊转托管当日有卖出证券的,日终处理时该笔证券有多少转多少;模糊转托管当日有冻结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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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的,日终处理时该笔证券转托管全部失败;模糊转托管当日有买入证券的,日终转托管全部失败。

(四)以上规定所提及的第4种类型属于精确转托管。精确转托管当日有买入证券的,日终处理按照实际申报数据转出;当日有卖出或者冻结证券的,日终转托管全部失败。

(五)股权登记日(R日)申报转托管,红股和红利在股份转入托管主办券商处领取。

(六)当日转托管申报可以撤单。

(七)转托管申报成功后第二天,可以由转出证券营业部申报出错调整,且只能以相同转出证券代码、股份性质和数量转回原托管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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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要求

(一)涉及境内自然人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涉及境外自然人的,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持有证券的自然人死亡的,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办理相关业务,需提交有效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办理相关业务,另需提供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四)涉及境内企业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涉及境外法人的,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的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除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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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xx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七)涉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涉及清算组织(含合伙企业清算人)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织成立的证明文件、清算组织负责人证明文件、清算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登记机关盖章确认),或其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需该行政机关盖章确认)。

(十)本业务指南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采用中文。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二、相关收费标准查询路径

—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其他—“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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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接待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易休市除外)9:00-11:30,13:30-15:00。

注:因业务材料审核较为复杂,受理时间在14:30以后的业务,本公司可能无法在当日15点闭市前处理完毕,敬请谅解和支持。

四、联系方式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5层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

邮编:100033

咨询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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