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第一部分 申 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中文译名和外文名称)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规定,特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所选择的省份及城市名称)设立代表机构。
我们在此声明:
(一)本所系在 (国家/地区)合法成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拥有在 (国家/地区)合法执业的资格。
(二)本所没有因违反所在国家/地区律师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三)本所拟派驻代表机构的代表在执业资格取得国具有合法执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述事项:
1.依据法律受到过刑事处罚;
2.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过处罚;
3.依据法律被确定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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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人,且尚未恢复权利。
(四)本申请书及其附件所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材料在申请提交时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本申请书及其附件的中文译文与原文是一致的。自本申请提交之日至获得批准前,如果上述信息、文件和材料发生变化,我们将及时予以披露。
(五)代表本所在本申请书及其附件上签字的人员已经获得本所正式合法的授权。
我们在此承诺:本申请获得批准后
(一)本所将对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二)本所将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代表机构及代表将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本所将为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律师执业风险保险。
第二部分 申请人情况
一、 申请人名称(外文名称和中文译名)
二、 总部地址和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网址、E-mail)
三、 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四、 本申请负责人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五、 申请人的组织形式、法律性质及承担的民事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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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任形式
六、 律师人数(不包括合伙人)、合伙人(股东)人数、
雇员人数
七、 在本国或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情况
八、 开业时间和历史、业务领域、主要业绩
九、 近年来主要的法律业务和客户
十、 与中国有关的法律业务和客户
十一、 购买律师执业风险保险的金额和范围
十二、 其它情况
第三部分 申请设立的代表机构情况
一、代表机构名称(外文名称和中文译名)
二、代表机构驻在省份和城市
三、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对拟设代表机构业务前景的分析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五、派驻代表的主要情况、拟任职务、期限和授权范围
六、其它情况
申请人:
授权签署人姓名及职位:
签名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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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附件3: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人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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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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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
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拦目,应当填写经核准的律师事
务所名称;“申请人”栏目,可以填写一名申请人代表(如“XXX等”),申请设立国资所的填写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书》中的“申请人”签名,应当由全部设立人各自签署;申
请设立国资所的,由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盖章、局长签名。
四、《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
“无”,不得空白;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填写全称;“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个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五、受理申请机关和审核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核,并将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填入《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备注栏用于记载是否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通知书编号及发出时间、
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承办人签名。
七、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
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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