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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 受理申请机关受理申请日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
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拦目,应当填写经核准的律师事务
所名称;“申请人”栏目,可以填写一名申请人代表(如“XXX等”),申请设立国资所的填写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书》中的“申请人”签名,应当由全部设立人各自签署;申请
设立国资所的,由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盖章、局长签名。
四、《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无”,
不得空白;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填写全称;“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个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五、受理申请机关和审核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核,并将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填入《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备注栏用于记载是否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通知书编号及发出时间、
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承办人签名。
七、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
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