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一、申报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处罚)。
二、申报材料
(一) 呈报材料目录;
(二) 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三) 申请书;
(四) 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 (五) 律师事务所章程;
(六) 开办律师事务所资金证明;
(七) 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八) 发起人个人资质证明材料;
1、 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
2、 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3、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 5、 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6、 人事部门和原单位出具的批准辞职文件材料(或待业证、失业证、高校分配介绍信)及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挂靠保管证明;
7、 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
8、个人简历。
(九)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报程序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由县级司法局或直接(限于设立市直律师事务所,下同)向地市级司法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司法厅。 四、《律师事务所登记表》的领取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可直接到律师管理部门领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前来领取表格。 五、申报材料规格:
申报材料所用纸张规格应统一为A4纸,对不符合规格的纸张应进行装裱,报送的材料必须装订整齐,编好目录,逐页编码,排列整齐。申报材料应报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其他两份为复印件。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办案流程
律师事务所办案流程 一、接待和受理
1、律师应认真接待当事人来访,详细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做好谈话笔录. 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与其另行约定时间接待。
2、律师针对当事人的咨询内容,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解答,对不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询问。
接待律师应了解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提出初步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3、当事人明确要求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可以受理。
二、接受委托
1、当事人要求建立委托关系的,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签订委托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2、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3、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所函,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4、律师承办案件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进行立案登记。
三、调查取证
1、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调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担任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诉权。
2、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取证,必要时,律师应组织或申请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四、法律顾问
1、常年法律顾问:以常年法律顾问身份为客户提供日常咨询服务,主要工作包括提供口头和书面咨询意见、参与商业谈判、参与商业决策及企业资信调查、为决策者提供涉及经营活动的法律可行性方案或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起草或修改合同文件等。
2、项目法律顾问:针对客户的特定项目或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参与特定事项的谈判、起草特定事项所需法律文件,为客户进行项目投资、与第三人进行项目合作经营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涉及客户委托的其它事项等。
五、诉讼
1、对委托人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人的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获知的委托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有法律规定或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3、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按规定报告并组织律师讨论并做好记录。
4、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争取延期开庭或与当事人协商,改派其他律师出庭。
5、律师出庭应该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
6、律师应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做好提问答辩工作,并积极参与法庭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结案
1、律师承办案件结案后,应认真写好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2、对于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