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书
申请人:陈建夏 女 汉族, 19xx年8月5日生
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东三家里141号
联络地:小木桥路709号(尚海湾居委) 手机 159xxxxxxxx 请求事项:
要求对徐汇区公安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沪公(徐)不立字(2011)第1146号〕进行复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8月26日向徐汇区公安分局提出控告状,控告张长玉涉嫌伪证罪及合同诈骗罪,触犯刑法224,280条,有关犯罪证据申请人提供给了张伟警官。
申请人认为被控告人张长玉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故特对《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申请复议,请依法处置。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分局
申请复议人:
20xx年9月23日
第二篇:责令受理复议申请通知书
质量技术监督
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 )质技监令理字[ ]第 号 : 不服 ,于 年 月 日向你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局于 年 月 日作出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经我局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有关案件受理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局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盖章)
年 月 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三份,正本送达被责令部门,副本送达申请人,副本由作出责令决定的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