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变更名称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提供所在地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批准文件;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应提供主管单位和所在地卫生局出具的变更名称批准文件;民办医疗机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
二、医疗机构变更地址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书;
4、医疗机构因迁移变更地址的,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2)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3)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
(4)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三、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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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四、医疗机构变更所有制形式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所有制形式的原因和理由;
4、省卫生厅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资金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原因和理由;
4、符合规定的验资证明及出具单位资质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拟增设诊疗科目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
4、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和购买#5@p、合格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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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
6、拟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名称;
7、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七、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床位的原因和理由;
4、医疗机构所在地编制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床位批准文件;
5、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用房基本情况。
如医疗机构增设床位后由一级医院变更为二级医院的,省卫生厅将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实地考核。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复印,复印件盖医院公章,按照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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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医师变更注册应提交材料
医师变更注册应提交材料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已注册者,申请变更注册时,应到原执业机构、拟执业机构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册事项。变更注册由医疗机构集体办理。变更注册分三种情况:
1.属市辖区内人员变更(含区局管辖单位之间人员变更):
需提交材料:①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②《医师资格证书》;
③《医师执业证书》;
④属人事部门认定的《医师资格证书》需提交《医师职称证书》; ⑤拟执业机构单位聘用证明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属市外人员变更到市辖区内:
①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②《医师资格证书》;
③原《医师执业证书》;
④变更通知单(加盖原注册行政部门公章);
⑤拟执业机构单位聘用证明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⑥变更信息导出软盘;
⑦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2张。
3.属市辖区内人员变更到市外:
①同市辖区内人员变更的(1)、(2)、(3);
②自带空白软盘一个;
③拟执业机构单位聘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