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办事流程
一、政策条件
在京一方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解决两地分居:
1.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 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
3. 副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含副处级)。
4. 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
5. 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请程序
1. 申请人提交《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配偶进京申请》,并将申请交到人事处备案。
2.申请人按申报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人事处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预审。
3. 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根据人事处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教育部人事司人事调配管理网络平台系统(http://rszh.)填写相关表格、上传调配所需材料扫描件电子版。
4.申请人向人事处提交所有相关材料电子版,并返回纸质材料。
三、申请人需提供审核的材料
(一)京内方提供:
1.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配偶进京申请:提交解决两地分居的申请书,申请人应明确承诺配偶的工作自行解决,申请人在提交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申请前必须为配偶联系好在京接收单位;
2.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XXX到京工作的请示(主报告);
3.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一式两份);
4.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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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身份证明:是干部的提供派遣证,是工人的提供招工表或劳动合同;
6. 职工关系证明:派遣证上报到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的,勿需再附其他材料,不一致的需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或职务任命文件,注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应在有效期内;
7. 学历学位(职称、职务)证明:只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即可,证书中出生日期需与户口卡中的出生日期一致;
8.符合政策条件的材料:依据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分别提供材料,如多项条件均符合,只提供一项即可。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及聘任文件、行政职务任命证书及任命文件、获奖证书等;
9. 户籍证明:需附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属集体户口的须复印集体户口首页)、本人页、变更事项页。“婚姻状况”、“学历”、“服务处所”、“职业”等项应与申报时实际情况相同,如不同需去当地派出所变更,变更项目需加盖印章;身份证号应为18位,且与户籍卡上一致;随迁人为农业户口的,户籍卡上应注明“农业家庭户”或“农业人口”;
10. 结婚证书:需附结婚证首页;如系再婚,需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或丧偶证明等,涉及到随迁子女的,应附关于子女抚养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
11. 其他:业务考核材料(近三年年度考核表)、获奖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12. 报批件和材料清单(由人事处提供)。
(二)京外方提供:
1. 结婚证书:要求同京内方
2. 户籍证明:要求同京内方户籍证明
3. 身份证明:
3.1京外方为干部的:毕业时的报道证(派遣证)或转干(录干)审批材料、职务任命文件等。
3.2京外方为工人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审批表或登记表等(劳动合同)。
3.3京外一方为城镇无业人员的: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或无业证明。
4.调入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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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京外方为干部、工人或有工作经历的城镇无业人员:
按工作调动办理。需附拟调人员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该单位要具有人事权)、拟调人员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该单位要具有人事权),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存档单位和聘用单位不一致的,存档单位和聘用单位均需开具同意调出(入)函;如工作关系已转移到京,需附工作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等复印件。
4.2京外方为没有工作经历的城镇无业人员:
按迁户办理。需附申请人书面申请,需说明随调人在原籍从未正式参加工作,不涉及工作关系转移、工龄计算和保险接续等事宜。
4.3京外方为农业人口的:按迁户办理。随迁人员户籍卡上注明为农业人口的,勿需开具证明。
(三)有随迁子女的:
1.《出生医学证明》
2.《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提供)
3. 《二胎准生证》(非独生子女提供)
4. 子女户口卡(随迁子女户口应与调动人在同一户口本上)
5. 子女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
6. 涉及再婚人员子女随迁的,应附子女抚养权归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
1. 材料排列顺序请严格按照《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XXX到京工作的请示》(主报告)中附件清单顺序排列。
2. 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是A4纸张大小且单面复印,原件核实无误后返还本人。
3. 国家人事部下达同意申请人配偶户口进京的批件后,申请人及配偶可按北京市公安局人事管理处《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调京工作办理落户手续》办理相关手续。
4. 批件(调函)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逾期作废。
附件: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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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办法(新增)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发《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应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总裁办负责通过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分院)解决员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负责资格的审查、公司资料的起草、个人材料的初审及后续材料的更替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解决员工夫妻两地分居无指标限制,凡满足办理条件者均可申请。
第四条 员工户籍应为北京,本司工龄满8年或级别主管(技术5级)经上(公司急需人才除外)。
第五条 除第四条要求外,员工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
(三)获得博士学位
(四)工作满三年且获得硕士学位
(五)大学本科毕业八年,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夫妻双方均为干部身份,夫妻父母应至少一方户籍为北京
(七)员工为干部身份,夫妻双方父母户籍均不在京,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如员工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八)员工为工人身份,配偶为干部身份,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1)员工为女性,分居5年以上或员工年龄30岁以上
(2)员工为男性,分居10年以上或员工年龄35岁以上
(九)夫妻双方均为工人身份的不予办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员工须于每年4月或8月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裁办登记备案,并上报所需材料(见附件《上报材料清单》)。
第八条 总裁办负责汇总人员信息,并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审核要点为:
(一)员工及其配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各类材料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清晰,主要证明材料中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彼此之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由相关机关进行更正或开具证明说明。户籍材料中的有关信息如发生变化,要提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
(二)对照员工人事档案,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实人员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第十条 总裁办将审核通过后的人员信息及上报材料整理成册,报副总裁、总裁审批。
第十一条 总裁审批通过后,总裁办负责行文草拟《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XXX同志调京工作备案函》、填写《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并负责向北京分院申报人员进京材料、后续工作的跟踪及材料的增补。
第十二条 总裁办应于收到人事部批复的两份进京调函后,及时将调函分别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及单位文书档案,同时将复印件交给员工,用于办理进京手续。
第十三条 总裁办应积极配合员工做好其配偶工作关系的调转、户口迁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相关材料存档等事宜。各项工作应于调函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作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裁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总裁办负责解释。
附件:
1.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工作流程
2. 上报材料清单
附件1:
附件2:
上 报 材 料 清 单
一、上报所需材料
(一)京外一方为社会在职人员,按工作调动办理的情况。
(1) 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X X同志到京工作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职工关系证明复印件(二份):内容含岗位类别(干部或员工)、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行政职务任命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等视情况任选其一;
(5)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6)在京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如符合多项条件,请选择其中一项作为申报条件并以此报送材料);
(7)京外一方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的常住户口材料(含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二份);
(9)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非独生子女的,需附二胎准生证。涉及再婚人员子女随迁的,应附子女抚养权归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京外一方系农业人口和城镇无业人员,按迁户办理的情况。
(1)《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X X X同志户口迁京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在京一方职工关系和岗位类别证明复印件(二份);
(5)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6)在京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如符合多项条件,请选择其中一项作为申报条件并以此报送材料);
(7)京外一方相关证明材料。系农业人口的,已户口卡上标注的户口性质为准,不再另附材料;系城镇无业人员的(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的常住户口材料(含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二份);
(9)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非独生子女的,需附二胎准生证。涉及再婚人员子女随迁的,应附子女抚养权归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上报材料要求
(一)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材料申报,应严格按照人员类别和办理形式进行。
(二)上报函件:应内容完整,表达清晰。其中应重点表达三个方面内容:
(1)明确京内方现任职务、职称;
(2)简要介绍拟调人及随迁人员的基本情况
(3)说明在京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情况。
(三)报送表格:应由总部负责人事调配工作的人员在认真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要求内容完整。
(四)附件材料:应由总裁办审核原件后复印,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在此基础上开列材料清单,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承办人及人事部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按上报材料清单顺序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