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障公司秘密事项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 职责
公司实施保密管理的主要职责部门是: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副总)、总经理和办公室。
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副总):负责组织公司保密工作的开展(包括保密制度、规定等的制定,保密检查的部署,重大保密奖惩事宜的讨论),秘密事项的审核,负责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及相关部门保密工作的指导。
总经理:协助总师办做好公司保密工作,负责公司文件、资料、信息和计算机网络、来访接待的保密管理及相关部门保密工作的指导。
办公室:协助总师办做好公司保密工作,负责公司全体员工的保密教育和涉密员工的保密管理,及相关方面的保密工作指导。
3 管理对象
3.1 公司秘密事项
3.2 公司重点部门、重点部位
3.3 公司涉密员工
4 定义或范围
4.1 公司事务的重大决策:公司战略、方针与重大经营举措,公司内部重大
改革及人员变动的方案。
4.2 商业秘密: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1 技术信息:指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新技术前景预测,替代技术
的预测,专利动向,新技术影响的预测、设计、程序、产品配方、
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方面。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秘密、非专利
技术成果,技术秘密中也包含技术信息。
4.2.2 技术秘密:公司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公司自行研制开发或以其他合
作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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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实用性且公司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
数据、计算机程序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指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
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
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4.2.2.1 非专利技术成果: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的四个条件:
4.2.2.1.1 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
4.2.2.1.2 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信息渠道直接获得;
4.2.2.1.3 有实用价值,即能使公司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4.2.2.1.4 公司已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
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4.2.3 经营信息:经营信息包括:
4.2.3.1
4.2.3.2
4.2.3.3
4.2.3.4
4.2.3.5
4.2.3.6
4.2.3.7 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如何开辟新市场; 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 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 产品长期的,中期的,短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经营战略; 流通渠道和机构等。 经营信息还应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
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4.3 秘密事项内容范围
公司秘密事项根据其内容划分为四大类,分别为:行政管理、技术、业务、生产制造,包括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声音、图像等表示形态,以及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不同载体类型。各类内容所涉及的秘密事项及其等级于每年第二季度进行一次审核、调整、补充,并在有关范围内重新公布。(附:公司秘密事项分类及项目内容、等级汇总表)
4.4 重点部门、重点部位
4.4.1 重点部门:财务部、设计部、项目部、生产部、采办部、营销部。
4.4.2 重点部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部、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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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采购部、设计部、生产部。
4.5 涉密员工范围
4.5.1 列入重点部门的所属员工;
4.5.2 非重点部门的主管及内勤;
4.5.3 其他对象:公司领导专职驾驶员,售后服务部项目人员,负责秘
密事项制作、保管的人员;
4.5.4 公司领导或公司保密工作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临时或专门指定的
部门或岗位人员。
4.6 公司对属于公司秘密的事项列入保密管理,分列三个保密等级,“A”级、
“B”级、“C”级:
4.6.1 A级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
严重的损害;
4.6.2 B级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
害;
4.6.3 C级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5 保密管理规定
5.1 秘密事项管理:在秘密事项形成后、归档前以“谁形成谁负责”为原则,
进行管理;秘密事项以载体形式归档后,则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5.1.1 A级秘密事项(含载体):由秘密事项形成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做
好标识,妥善保管,并建好记录、台帐,A级秘密事项的发放、
传阅均需经总经理批准,并应限制在一定时间内返还;A级秘密
事项经对外披露即可视为降低保密管理等级或解密(部分内容、
局部范围披露除外)。A级秘密事项允许知悉的范围是:公司核
心领导层,A级秘密事项形成部门的主管及公司领导认为需要让
其知悉的对象。
5.1.2 B级秘密事项(含载体):由秘密事项形成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做
好标识,妥善保管,并建好记录、台帐;B级秘密事项的发放,
传阅一般由该秘密事项形成部门的经理级主管(第一负责人)批
准,必要时须报请总经理同意,发放要编号、签收,传阅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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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阅签名记录,并返还保管;B级秘密事项保密管理等级的变更或解密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在每年二季度共同商定。B级秘密事项允许知悉的范围是:公司各部门经理级主管(第一负责人)以上的干部,B级秘密事项形成部门的相关人员,及公司领导和秘密事项形成部门主管认为需要让其知悉的对象。
C级秘密事项(含载体):由秘密事项形成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标识,妥善保管,并建好记录、台帐;C级秘密事项的发放要编号、签收,传阅要有传阅签名记录,并返还保管;C级秘密事项保密管理等级的变更或解密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在每年二季度共同商定。C级秘密事项允许知悉的范围是:公司各部门经理以上的干部,C级秘密事项形成部门的相关人员及该部门主管认为需要让其知悉的对象。
5.1.3 各等级秘密事项的标识为:*A,*B,*C。
5.2 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管理:
5.2.1 经公司确定的重点部门一般不对外开放,因特殊接待需要,须由
部门主管报请总经理同意,由该部门主管全程陪同,并由内勤记录好进入人员的姓名、身份、进入的日期、时间(包括进入和离开)及事由。公司内部员工因工作需要进入重点部门,应遵守保密纪律,完成工作及时离开。
5.2.2 经公司确定的重点部位,原则上除该部位的工作人员外,一律不
允许随意进入,必要时应在重点部位醒目位置标示“闲人莫入”。公司员工确因事须进入时,应报请该部位部门主管同意,并由该部位工作人员全程随同,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完成工作及时离开。
5.2.3 需要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维修时,经
办部门应提前告知,以便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做好准备,将需保密的物件撤离现场,在外人进入维护、维修时,该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不得离开。
5.2.4 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内不允许照相、摄像等影音记录。
5.3 涉密员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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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公司所有涉密员工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由公司行政部
代表公司与其签署《保密协议》,以此互相监督,共同保障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和利益。
5.3.2 涉密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除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本部门主管
的领导外,要严格按相关保密要求做好公司秘密的保守和保护工作,并接受相关保密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5.3.3 公司各保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能相关的涉密人
员的岗位工作进行保密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导、指正,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总结和推广涉密员工在保密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检查结果应向涉密员工所在部门的主管反馈,纳入该员工月度、年度的岗位和绩效考核中,作为奖惩的依据之一。
5.3.4 对新安排至涉密岗位的涉密员工,行政部除进行常规的入职教育
外,应会同该部门主管共同进行入职保密教育;涉密员工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变更时,部门主管应监督其对保密工作的移交,办公室应对其进行离岗保密教育。
5.4 员工保密纪律:
5.4.1 对公司的秘密事项,全体员工都应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
不说,并在知悉秘密事项的情况下都负有保密义务,且有权制止一切泄露公司秘密事项的行为。
5.4.2 凡涉及公司秘密事项的内容,不论其为何种载体形式均属保密范
围,任何员工直接或间接、口头或书面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公司秘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5.4.3 员工个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将直接或间接获悉的本公司秘
密事项内容擅自泄露给非本公司、非本岗位的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或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谋求个人利益。
5.4.4 凡属允许知悉公司秘密事项的员工,未经允许,不得主动接触涉
密事项;凡不属允许知悉公司涉密事项范围内的员工,不得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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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方式主动获取公司秘密事项内容,否则视为窃密,因特殊原因
需要其接触公司秘密事项内容的,应做到恪守秘密。任何员工不
得私自将公司涉密资料带离办公场所。
5.4.5 涉密员工个人离职(包括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退休)后二年内
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公司同类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不得利用公司
的商业秘密为他人与自己谋求利益。
5.4.6 非该重点部门员工,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重点部门;非该重点部位
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重点部位。
5.4.7 涉密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条款。
5.4.8 员工违反保密守则或各项保密规定而受到惩戒时,该员工的部门
主管应负连带责任。
5.5 接待来访纪律
5.5.1 公司接待来访的职能部门是办公室(不含客户和供应商接待),
其他各部门在接受接待任务时,应向总办备案,并按统一的公司
介绍资料和公司产品样本向来访者介绍。总办应做好接待来访的
登记、记录。
5.5.2 公司简介及用于接待的音像资料,应定期完善、修改,并报经公
司保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用于接待。未经许可,接待中不
得涉及公司秘密事项内容。
5.5.3 来访接待部门接受接待任务后,应事先制定接待计划和参观路
线,报公司总经理或保密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
擅自带领来访参观人员进入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
5.5.4 公司客户和供应商的来访接待,分别由营销部和采办部负责,并
按上述第l、3项执行。
6 奖惩处理
6.1 公司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根据《保密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奖惩原则进行奖
惩处理的讨论,并向总经理提交处理意见报告。
6.2 凡违反公司保密守则及各项保密规定的行为,均可列入惩戒范围,惩戒
方式分别为:纪律制约,指教育批评、调换岗位等;经济处罚,指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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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考核分、罚款、降职、降级等;行政处分,指警告、严重警告、
行政免职、辞退等;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6.3 凡在履行保密职责,保护公司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中有显著成绩的人员,
应受到鼓励和奖励。
7 因履行公司保密守则,各项保密管理规定和《保密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由
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8 本规定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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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所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员工人事档案,薪资待遇,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公司确定为应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策,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机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1、绝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的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严惩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秘级:
2、公司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4、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的人员.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行政部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特别授权人员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商业机密,由公司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方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书信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或相关领导,由其及时作出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警告并予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辞退并罚款五千元并酌情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故意或过去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穷取,出卖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