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
第一条 保密范围
1、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
目及经营决策;
3、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等;
4、 公司财务预结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表;
5、 公司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收入以及相关资料;
6、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容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二条 保密措施
1、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复制由文件资料制
作部门指定专人实施,各部门设制文员专业管理;
2、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 机密以上文件由公司副总(总经理)批准方可复制;
2) 秘密文件由部门负责人控制使用范围;
3)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
全措施;
4) 在部门保存必须上锁。
第二篇:12 第六章 保密制度
深圳市格瑞特展览顾问有限公司《员工手册》
第六章 保密制度
为保守公司秘密,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其他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
二、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研究、客户名单、公司近期及远期规划、
会议记录、人员配备、定价政策、财务资料、报价单、战略协议书、组织架构、人事安排、工资资料等。
三、 职员负有保守公司秘密之义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秘密只限一定
范围的职员接触,其它职员不得探听。
四、 职员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由公司交付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公
司的商业信息等产生的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的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公司享有。公司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职员应当依公司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公司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五、 职员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传
送、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获悉属于公司或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六、 由职员持有、控制及负责的所有无论以何种途径取得、关系到公司
日常事务及/或公司客户的计划、制图、文件、文章及相关资料,在本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将立即归还公司,不得不任何途径、方式进行保留。
七、 公司秘密文件未经授权不得查阅、复制。秘密文件传递过程中,非
指定收件人不得拆阅。
八、 职员如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发现,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口头警告或
以上处分。触犯法律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 因职员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
司将通过司法途径追讨相应的经济损失。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