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登记编号:本市人员
京外人员
廉租补贴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
情况核定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件编号:
申请人:□本市户籍 □外省市户籍(户籍地: 省市(自治区) 市(县))
户籍所在地: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街(胡 同、小 区) 号(楼) 单元 室
现居住地址: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街(胡 同、小 区) 号(楼) 单元 室
工作单位所在地: 区(县) 街道(乡镇)
通讯地址: 邮编: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监制
证明;
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1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受托银行经办网点为缴存人打印并加盖“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住房公积金对帐簿”;
11.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2.申请人与本市工作单位签订的含申请时点的劳动(聘用)合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公务员录用证明;
13.本市工作单位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就业单位资料复印件;
14.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15.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6.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
17.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明;
18.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明;
19.申请廉租补贴资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低收入证明,无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的,由低收入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收入证明。
20.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