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篇:福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福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 2010-6-28 10:32:00 | By: 仓婕 ]
关于开展20xx年城区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租赁房申请受理的公告
来源: 房管局 2010-06-03 字体显示:【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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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20xx年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房的申请受理工作定于6月7日(星期一)开始,并实行常年受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廉租住房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②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③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
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注:1、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可不受上述第①、②小点的户籍条件限制。2、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申请人选择实物配租的,房源在马尾区或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提供。
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②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③家庭年收入在3.8万元以下;
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
⑤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
注:1、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可不受上述第①、②小点的户籍条件限制。2、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琅岐经济区的申请人,房源在马尾区范围内提供。
3、经济租赁房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工作、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人员;
②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市、区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或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且在本市缴纳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以及具有硕士及硕士学位以上或中级及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
注:1、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其本人及配
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可以提出申请。2、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工作单位位于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的申请人,房源在马尾区或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提供。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房:
①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②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③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④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⑤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⑥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注:本人或配偶已申请国有企业住房工龄补贴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受理时间和地点
1、受理时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房的申请受理时间均从为6月7日起,实行常年受理,即工作日均可提出申请。
2、受理地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到现居住地街道办
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后按规定申报;经济租赁房申请人到市房管局一层政务中心领取申请表,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三、有关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2、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应属实,不得编造;
3、申请表内的填写内容应全面、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为便于审核过程中及时沟通,申请人务必明确填写有效的通讯电话和地址);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对有关情况的核实工作;
5、受理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热情服务、限时办结。
四、咨询、举报电话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87550106、87562923、87551512;
鼓楼区房地产管理局:87525521;台江区房地产管理局:
83296354;仓山区房地产管理局:83446243;晋安区房地产管理局:87487583;马尾区建设局房管所:83986297。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