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则的总结
数罪并罚
1、① 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具体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2、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强奸妇女的,数罪并罚。
3、交通肇事后,为杀人灭口,故意将被害人撞死,或挂带被钩受害人逃跑,数罪并罚。
4、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这三种情况,数罪并罚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数罪并罚
6、保险诈骗,采用故意杀人、伤害、放火等手段制造财产损失的,数罪并罚
7、侵害著作权,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的,数罪并罚
8、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同时,走私特定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数罪并罚
9、①强行与收买来的被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②对收买来的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③犯本罪又阻碍解救受害人的,组织、引诱、强迫受害人实施其他犯罪的,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重伤死亡的,数罪并罚。
10、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11、明知是枪支而盗窃①盗窃后藏于家中②又利用枪支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数罪并罚
12、①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伤撞死他人,损坏车辆的,按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犯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②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1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
14、实施第140 至148 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15、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 条第2 款)。但要注意第157 条第2 款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 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
16、行为人长期虐待被害人,情节恶劣,但最后一次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这种致人重伤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围。对此,应认定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17、行为人将一名赶路的妇女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女的衣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正值月经期,便不再实施奸淫行为。行为人想到“划不来”,于是趁妇女昏迷,将其手表和手提包窃走。其行为成立强奸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18、行为人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并同时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从重处罚
1、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般只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按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处罚
2、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2 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行为人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伪造货币并运输的,不能认定为数罪进行并罚处理,而应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从重处罚。
5、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 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6、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8、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讯逼供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而且致人伤残、罪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9、如果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把偷开的机动车辆当做犯罪工具使用的,可按其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10、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毁损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11、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2、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定聚众斗殴罪,一罪从重
13、根据司法解释,犯赌博罪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①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②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③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14、①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②根据《刑法》第356 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15、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依照个人犯本罪处罚,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组织卖淫罪)的从重处罚。
16、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7、索贿的从重处罚
那些属于累积计算情形
1.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2.多次逃税数额较大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3.对多次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4.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关于共犯的总结
1、生产、销售假药罪,具有一下情形以共犯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5@p、证明、许可证的;
(2)提供生产、经营产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
(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2、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5@p、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3、明知他人从事集资诈骗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集资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6、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7、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8、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而提供帮助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1、我国《刑法》第233 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刑法规定以他人死亡作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要件之一的过失犯罪,如犯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过失犯罪致人死亡的,应分别依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不以过失杀人罪论处。
2、我国《刑法》第234 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其他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刑法其他条文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不以故意伤害罪论。例如,犯强奸、抢劫、拐卖妇女等犯罪致人死亡的,应依照各相关条文定罪量刑,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以欺骗方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主要有: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 条)、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 条)、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 条第1 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 条第2 款)、
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 条)、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 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 条)、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 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 条第1 款)、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 条)等。这十种新型的诈骗犯罪是从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与诈骗罪形成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刑法》第266 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就是说,凡是符合上述新型诈骗犯罪特征的,按上述犯罪定罪处罚。
第二篇:刑法分则转化犯情形总结
刑法分则转化犯情形总结
所谓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238条第3款规定)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24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242条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虐待行为致被监管人伤残、死亡的, 248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269条)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384条第2款)
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
11.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限于重伤害。)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第355条第1款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法 律教育网一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共犯,二是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贩卖,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原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
13. 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最高法院19xx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之规定,可以推断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一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法律教 育网原创二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可见,如果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只不过根据该《解释》第5条以及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从重处罚罢了,而不能转化为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