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2 生育保险的起源与发展包含哪些内容?
19xx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19xx年,第三十五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对生育补助金作了专门规定;随后该组织又通过《保护生育公约(修订)》(第103号)和《保护生育建议书》(第95号);19xx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女职工机会均等和平待遇声明》;20xx年第八十八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和《保护生育建议书》(第191号)。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根据本国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实力,制定了相应的生育保护措施,以保障本国妇女的生育权益。
各国制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基本包括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三个部分。
3 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于19xx年、19xx年建立之后,经过50多年的实践,国家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经过医学专家和妇幼保健专家对产后妇女及新生儿身体情况及营养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学论证,并参考其他国家妇幼保健的经验做法,于19xx年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
院19xx年第9号令)。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这一法规主要明确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产假由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该规定的颁布,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19xx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
4 女职工生育保险与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⑴从根本上说,两者都具有同样的社会意义,都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⑵从内容上看,两者都涉及产假。 两者区别表现在:⑴实施的行为对象和直接目的不同。女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的行为对象主要是指女职工因为生育而导致的收入中断,影响基本生活;其直接目的是给予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的行为对象主要是指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其直接目的是通过对女职工在工作、劳动中遇到特殊困难时才去照顾措施,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⑵具体待遇的内容和措施不同。生育保险的待遇主要由假期待遇、工资待遇和医疗待遇三个方面组成。而劳动保护的内容和措施主要内容包括:非歧视性的招工条件、符合女职工生理特点和保证身体健康的劳动、工作条件及其保护措施,生育后的哺乳条件等。
5 生育保险与女职工保健有何区别?
生育保险是从社会保险的角度,对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力暂时丧失,中断收入,影响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的情况给予经济补偿。而女职工保健的直接出发点是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
在具体内容上也不一样,生育保险如前所述,对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力暂时丧失,中断收入,影响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的情况给予经济补偿。而女职工保健则主要体现为在女职工的各个生理阶段个人应采取和应由单位提供的保健条件及措施。
在实行的期限上两者也不同。生育保险只限于女职工发生生育行为时;而女职工保健则要长得多,包括月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和更年期保健等。
6 生育保险待遇
6.1 生育保险适用范围有哪些?
由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尚处在建立阶段,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我国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类人群: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女职工,她们的生育保险费是以财政直接供款为主;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单位的女职工,她们的生育保险基金是以社会统筹的方式向企业征缴的。此外,军队系统的女职工、实行承包制或租赁制单位的女职工也在生育保险范围之内。
6.2 镇江市目前生育保险有哪些,分别属于哪个部门经办和管理
的?
镇江市目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生育保险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中一项待遇,实行的是定额结算值,参保人员发生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后,凭就诊#5@p至就诊医院的医务处审核盖章后,到市医保结算中心(运河路81号)审核报销;其他人员均参加的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由人社局社保支付中心按具体规定审核报销。
6.3 镇江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具体有哪些待遇?
根据《镇江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参加该市职工生育保险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⑴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因生育或流产所需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医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以及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子癫、产后出血、产后感染、尿潴溜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用。 ⑵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流产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⑶一次性营养补助: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⑷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不予以补偿。
⑸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生育医疗费全额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⑹其他:产假、产前产后并发症、新生儿出生7天内的医疗费用。
6.4 镇江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采用什么结算办法?
镇江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采用“定点医院、定额结算”的办法,“定点医院”由人社局行政部门选择确定并予以公布。定点医院应接受镇江市人社局、卫生、医药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合同,确定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服务内容和质量、医疗事故责任等。
6.5 镇江市有哪些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目前镇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有:
⑴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⑵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⑶镇江市江滨医院;
⑷镇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⑸镇江市中医院;
⑹镇江市丹徒区医院;
⑺镇江市京口区医院;
⑻镇江市润州区医院;
⑼镇江市新区医院。
6.6 镇江市职工生育保险结算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镇江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保险结算程序按如下步骤: ⑴要到市社保支付中心医疗生育科进行生育待遇享受资格登记,开具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选择确定生育定点医院;
⑵凭生育介绍信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生育时免交生育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和新生儿费用自理);
⑶女职工生育后将住院生育介绍信企业联给企业,由企业经办人员办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后携带住院生育介绍信个人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产前检查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定额费用。。
6.7 办理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需要哪些资料?
镇江市参保企业经办人员必须在女职工预产期前1-3个月内携带单位介绍信、《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准生证》到市社保支付中心医疗生育科办理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并确定(由女职工本人确定)定点医院。
6.8 未办理生育介绍信的参保女职工,其生育费用如何结算? 孕妇生育时凭介绍信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生育时免交生育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和新生儿费用自理)。未办理或未使用住院生育介绍信而生育,其生育费用按顺产定额标准的90%报销。
6.9 女职工参保未满12个月的,其生育费用如何结算?
职工生育或流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2个月(包括申请当月,如果申请当月还未缴费,则判断该人员是否在单位正常参保,正常参保就视同当月已缴费)以上。如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待缴费满12个月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待遇。
6.10 如何办理生育保险转诊?
如到外地生育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需个人事先申请,单位确认
盖章,到社保基金支付中心备案。生育结束后,带单位介绍信、个人申请书、养老保险证或养老保险个人编号、育
龄妇女健康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用#5@p及清单,到市社保支付中心医疗生育科按同等医院定额标准结算。
根据《关于下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镇社险[2004]34号)》规定,单位在外地同时女职工居住在单位所在地,可在当地医院生育。对于这种情况,无需做生育转诊登记。
6.11 镇江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报销有何具体规定?
镇江市参保的一般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在定点医院实时结算,当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因异地生育或转诊到非定点医院或因欠费等原因未在医疗机构实时结算时到社保支付中心医疗生育科报销:
⑴失业女职工根据生育医院级别按顺产标准报销医疗费;
⑵办理过转诊的,在报销生育医疗费时可以按同等级定点医院的定额标准计算,没有办理转诊而擅自更换医院的,报销时只能按同等级医院顺产定额标准的90%计算;
⑶生育医疗费支付定额标准为:
类 别 平 产 难产(含剖宫产)
一、四、江滨医院 2600 4200
二 院 2400 4000
中医院、丹徒区医院、京口区医院、润州区医院、新区医院 2200 3600
6.12 镇江市职工生育保险流产医疗费报销有何具体规定? 镇江市流产医疗费支付定额标准为:
类别 3个月(含)以内 3个月以上至7个月(含) 7个月以上
医药费 300 900 1200
检查费 300 500 800
6.13 镇江市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报销有何具体规定? ⑴产前检查定额报销当前的标准是600元/人;
⑵预防费用:女职工怀孕后,在指定的医院进行第一类(唐氏综合症、开放性神经管畸形)、第二类(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双侧耳聋、先天性消化道阻塞、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等项目检查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检查费不超过210元的按实报销,超过210元的按照210元的标准报销;
⑶产前干预费用当前不从生育基金支出。
6.14 镇江市职工生育保险产前产后并发症费用报销有何具体规定?
⑴镇江市职工生育保险产前并发症和产后并发症费用是根据生育
药品、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项目等目录,医院实时结算,在定额标准内的100%实报实销,定额标准外全自费;
⑵产前产后并发症费用报销限额6000元,6000元以内实报实销。
6.15 镇江市职工生育保险新生儿费用报销有何具体规定?
镇江市职工生育保险新生儿费用采取医院实时结算的办法,新生儿出生7天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的医疗费用,3000元以下的,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3000元以上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6.16 镇江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报销有何具体规定? 镇江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报销按照如下标准:
⑴20xx年7月1日之前生育的生育津贴=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产假天数折合成月数);
⑵20xx年7月1日之后生育的生育津贴=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x(产假天数折合成月数);
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采用镇江大市的平均工资。
6.17 镇江市职工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费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关于调整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镇劳社发
[2009]66号)》、《镇江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镇劳险
[2001]14号)》,我市职工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费按照如下标准结算: ⑴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
⑵失业女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也可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6.18 镇江市职工生育保险产假有何具体规定?
⑴镇江市职工生育保险产假计算标准:顺产90天、难产(含剖宫产)增加15天,晚婚晚育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⑵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三月到七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七个月以上流产按顺产产假处理;
⑶一个月按30天计算,产假天数折合成月数保留两位小数。 7 生育保险费用结算业务办理
7.1 女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在生育前已缴费满12个月但未按正常程序开住院生育介绍信或者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在生育前来备案的,应如何报销生育费用?
女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在生育前已缴费满12个月但未按正常程序开住院生育介绍信或者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在生育前来备案的,在生育后携带:单位介绍信(注明个人养老编号)、《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住院#5@p、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按相关规定报销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无论顺产或是剖腹产,均按顺产定额的90%)、产前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7.2 女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但未连续缴费满12个月或者是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到镇江市的定点医院生育,需就近或者到外地生育的,应
如何报销生育费用?
女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但未连续缴费满12个月或者是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到镇江市的定点医院生育,需就近或者到外地生育的,需在预产期前1-3个月带上单位介绍信(注明个人养老编号)和《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身份证到市社保支付中心医疗生育科做备案手续。
生育后携带:单位介绍信(注明个人养老编号)、《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住院#5@p、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报销住院生育医疗费用(顺产按照顺产定额的90%,剖腹产按照剖腹产定额的90%)、产前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7.3 参保女职工发生产前产后并发症如何报销?
参保女职工因产前并发症到规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待出院后,凭参保单位介绍信(注明个人养老编号)、《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原始#5@p、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报销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
产前并发症指女职工生育前出现如下症状:妊高症、前臵胎盘、羊水异常、胎盘早剥、妊娠贫血、胆汁性淤积症。
7.4 发生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女职工正常生育后,新生儿出生7天内因病单独住院的医疗费用可报销。
报销时需携带:女职工单位介绍信(注明个人养老编号)、新生儿住院的原始#5@p、新生儿的出院小结、新生儿的住院费用清单(出生7
天内的)。
7.5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如何享受正常生育休产假时的生育津贴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已婚未育)因正常生育休产假时享受生育津贴,由单位经办人员到市社保支付中心医疗生育科办理后再全额支付给职工个人。
办理时携带:单位出具的产假证明、单位盖章的《生育津贴结算表》、住院生育介绍信的第三联(未开具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的需在生育津贴结算表上注明)、《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者《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生育津贴与女职工参保单位产假工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7.6 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⑴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实施放臵(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以及发生流产时,可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
⑵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不仅指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在职女职工,还包括在退休时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退休女职工。
7.7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实施放臵(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如何报销?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臵(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符合规定的统一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报销时需携带:计划生育现金结算的原始#5@p、病历(住院还需提供: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其中放臵(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
7.8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流产费用如何报销?
⑴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已婚未育)因流产所发生的费用,报销时携带:单位介绍信(提供个人养老编号)、《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结婚证》、原始#5@p、病历(住院还需提供: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可享受流产医疗费、产前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用(仅限7个月以上可享受)、生育津贴(单位代办)。
⑵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已婚已育)因流产所发生的费用,报销时携带:单位介绍信(提供个人养老编号)、《结婚证》、原始#5@p、病历(住院还需提供: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女职工可享受流产医疗费、生育津贴(单位代办)。
7.9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如何享受发生流产休假时的生育津贴待遇?
⑴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流产休假时享受生育津贴,由单位办理后再全额支付给职工个人;
⑵办理时携带:单位出具的休假证明、单位盖章的《生育津贴结算表》、流产医学证明;
⑶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上年度所在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休假月份数;
⑷流产的参保女职工3个月以内的休假为20天,3个月以上7个月
以内的休假为42天,7个月以上流产的休假为90天。流产休假津贴待遇办理手续视同生育津贴。
7.10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如何报销其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就业的,可报销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同参保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定额标准。
未就业配偶生育后报销相关费用时,需携带:男方单位的介绍信(提供个人养老编号)、《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复印件、住院#5@p、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双方身份证(女方为城镇户口人员出具就业登记证;农村户口人员出具户口簿)。
7.11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如何报销其配偶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就业的,可报销配偶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同参保女职工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的定额标准。报销时需携带:男方单位介绍信、《结婚证》、计划生育现金结算的原始#5@p、病历(住院还需提供: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双方身份证(女方为城镇户口人员出具就业登记证;农村户口人员出具户口簿)。
7.12 失业女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⑴失业女职工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⑵失业女职工可享受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后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出
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原始#5@p、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报销一次性定额生育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⑶失业女职工可享受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报销相关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携带:计划生育现金结算的原始#5@p、病历(住院还需提供: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就业登记证》。
8 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该如何处理?
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到企业或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企业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法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