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xx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大纲考点归纳

时间:2024.4.29

20xx年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培训考试大纲考点归纳

(天津市)

1、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的工具。

2、法的本质:(1)法的本质表现为法具有意志性和规律性,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2)法的本质表现为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3、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 ;(3)法具有普遍性;(4)法以权利义务双向领土完整为调整机制;(5)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6)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4、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 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5、法律部门的特点:(1)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基本要素;(2)在某一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3)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则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法律制度对于法律部门来讲,又存在着一种交叉性和综合性,即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同或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6、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7、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2)均衡原则;(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8、法律体系: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鬼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理。

9、法律体系的特点:(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发展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 1

的法制保障。

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1)宪法法律部门;(2)民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法法律部门。

12、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 后果的行为规范,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3、法律规范的特点:明确性、具体性、反复适用性。

14、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①行为模式;②事实状态;③法律后果。

15、法律规范的分类:①授权性规范、义务规范和复合规范;②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③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④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16、法律结构:指法律应具备的各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内容、形式及相互间的关系。

17、法律形式结构:①法律名称;②制定时间和制定机关;③法律正文;④目录和附件。

18、法律实体结构:①立法宗旨(目的);②适用(调整)范围;③主管机关;④行为规则;⑤违法处理和奖励;⑥名词(术语)含义、解释机关、施行日期、废止条款等。

19、法律语言:是指表现法律内容的文字、概念、句式、标点、符号等,它是立法活动不可 缺少的手段之一。

20、法律语言的特点:(1)科学、准确;(2)明确、肯定;(3)严谨、一致;(4)简洁、扼要。

21、法律语言中的概念:指反映一定社会关系中所涉及的各方面因素的属性或意志表现形式,一般称法律概念,或称法律用语、术语、名词。

22、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有两层语义:一是法律责任关系,一是法律责任方式。

22-1、法律责任的特点:①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即主体A对主体B的责任关系;②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③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④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23、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5)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24、法律责任的分类:(1)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诉讼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3)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4) 2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25、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①责任法定原则;②因果联系联系;③责任相称原则;④责任自负原则。

26、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7、依法行政的本质: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

28、依法行政的主要特征:(1)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2)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即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3)依法行政中的“法””,首先必须是体现国家和人民整体意志,反映社会进步发展规律的法,而不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其次,“法”应主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其他政策办法不能作为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再次,从法律要素上看,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法规,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条文背后所隐含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4)依法行政中的“行政”和“法”的关系是:法优先于行政,法高于行政;行政必须有法,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必须服从于法。法律独具的至高无上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是约束行政权力任意专断的最有效的手段;(5)依法行政在我国是一种积极保障有效行政与消极防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有机结合。

29、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2)法律保留原则;(3)职权法定原则;(4)行政合理原则;(5)行政公开原则;(6)行政诚信原则;(7)信赖保护原则;(8)权利救济原则。

30、法治政府的内涵: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具体体现在: 一是体制方面,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个人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部门的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二是在法治方面,行政活动有法可依,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并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或者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维护。三是在机制方面,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权利与责任真正统一的决策机制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 廉地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建立,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监督效能显著提高。四是在观念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法律观念明 3

显提高,对法律信仰和忠诚,尊重、崇尚、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31、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1)行政主体合法;(2)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3)行政机关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33、依法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34、行政主体的含义:(1)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或社会组织;(2)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3)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或社会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的国家或社会组织;(5)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行政执法人员含义:(1)行政执法人员是个人而不是组织;(2)行政执法人员代表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3)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代表的行政主体承担。

36、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7、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申请权;(2)参与权;(3)了解权(知情权);(4)批评、建议权;(5)申诉、控告、检举权;(6)陈述、申辩权;(7)申请复议权;(8)提起行政诉讼权;(9)请求行政赔偿权;(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38、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2)协助公务的义务;(3)维护公益的义务;(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39、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40、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强制性;

(5)无偿性。

41、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1)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目标,因而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相区别;(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3)具体行政行为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使用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增加或者减少;(4)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

42、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1)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2)抽象行政行 4

为具有间接的法律效果;(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效力。

43、依法行政能力: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尊重法律、自觉掌握和运用法律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44、依法行政能力的内容:①依法行政的核心能力:依法行政的认知力、依法行政的决策力、依法行政的执行力;②依法行政的辅助能力:依法行政的协调力、社会关系的处理力、依法行政的影响力。

45、依法行政能力的构成:①依法行政履责的基本知识;②依法行政意识:权力本原意识、合法行政意识、合理行政意识、程序意识、诚实守信意识、责任意识;③依法行政所必须的法律思维:以权利义务为分析线索的思维、普遍性优于特殊性的思维、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的思维、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的思维、形式合法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的思维、立有优于结论的思维。

46、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途径:(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任职前考试和测评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2)构建完备的行政监督机制;(3)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度;(4)建立和完善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评价和考核制度;(5)实行绩效管理制度;(6)加强法制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社会环境。

47、行政决策:是决策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拟定和选择行动方案,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48、行政决策的特征:(1)行政决策具有明显的公共性;(2)决策客体具有广泛性;(3)既定行政决策的权威性和执行的强制性。

49、重大行政决策的内涵:指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产生主要影响、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行政决策。

50、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1)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2)政府工作报告;(3)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4)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5)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措施;(6)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7)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8)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9)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10)行政区划变更方案;(11)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12)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5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1)决策调研;(2)征求意见;(3)咨询论证;(4)风险评估;(5)合法性审查;(6)会议决定;(7)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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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适用法律于具体的相对人或具体事件的行为,即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相并列的具体行政行为。

53、行政执法的特征:(1)行政执法主体多;(2)行政执法的范围宽泛;(3)行政执法的形式多样。

54、行政执法的分类:(1)以行政执法主体的权限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综合行政执法与专业行政执法;(2)以行政执法的内容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权利性行政执法与义务性行政执法;(3)以行政执法的形式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救助等。

55、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合理原则;(3)公开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

56、行政执法的基本制度:(1)行政执法主体制度;(2)行政执法程序制度;(3)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4)行政执法责任制度;(5)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

57、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要件:(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适当;

(4)程序合法。

58、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或先定力;(2)确定力;(3)拘束力或约束力;

(4)执行力。

60、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能独立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61、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征:(1)行政执法主体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执法主体 是依法获得行政职权的组织;(3)行政执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

(4)行政执法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

62、行政机关: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63、行政机关的特征:(1)国家性;(2)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3)相对独立性;(4)统一性和层级性。

64、行政机关的种类:我国的行政机关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地方行政机关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工作部门管理的工作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办公和办事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65、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又称行政授权组织,是指依照单行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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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特征:(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非行政机关的组织;(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职权由单行法律、法规授予,而非行政组织法授予;(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权而非一般行政职权。

68、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1)企业;(2)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

69、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将自己拥有的部分行政职能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组织行使活动。行政委托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

70、行政执法人员的特征:(1)行政执法人员是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2)行政执法人员是能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3)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主体的在职在编人员。

71、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利:(1)身份保障权;(2)工作条件要求权;(3)参加培训权;

(4)获得报酬权;(5)批评建议权;(6)申诉控告权;(7)申请辞职权;(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72、行政执法人员的义务:(1)守法义务;(2)依法执法义务;(3)接受监督义务;(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义务;(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6)保守国家和工作秘密义务;(7)恪守职业道德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义务;(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义务;(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73、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1)具有较全面的法律知识;(2)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3)具有高尚的道德修养;(4)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

74、行政执法依据:是指各行政执法主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其权利、义务等特定事 项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75、行政执法依据的种类:(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规章;(6)行政规范性文件。

76、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1)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5)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77、行政执法依据冲突的解决办法:(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 致时, 由制定机关裁决(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其他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裁决机制(由国务院提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由国务院决定;应该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人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78、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资料;(4) 7

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79、调查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及时。

80、证据保全的条件:一是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性,二是证据有难以取得的情况。

81、证据保全的程序:(1)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采取证据保全措施;(3)登记保存;(4)及时作出处理。

82、行政执法证据的效力:①证据的合法性;②证据的真实性。

83、不能认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的证据:一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三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 的证据材料,四是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以及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是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是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84、不能单独人作为认定案件依据的证据:一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是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 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执法人员询问的证人的证言,四是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是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是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85、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 式。

86、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则:(1)公正原则;(2)公开原则;(3)参与原则;(4)效率原则;(5)便民原则。

87、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1)听证制度;(2)信息公开制度;(3)表明身份制度;(4)告知制度;(5)回避制度;(6)审裁分离制度;(7)说明理由制度;(8)期间制度;(9)送达制度

88、行政执法文书:是法律文书的特指,其性质从属于法律文书的范畴,它是我国行政法律 关系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权或者权利,在办理各类行政执法活动中,为正确运用、实施法律而制作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89、行政执法文书的作用:(1)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如实反映;(2)执法 8

文书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3)执法文书是保障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4)执法文书是衡量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主要依据。

90、行政处罚案卷:①案卷目录;②立案审批表;③调查取证材料:调查笔录、取证文书、鉴定结论或相关说明、听证文书、调查终结报告;④审查决定:案件处理呈批文书、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⑤送达执行材料:送达文书、执行文书;⑥结案材料:结案审批文书;⑦案件移送文书;⑧立案归档要求。

91、处罚许可案卷:(1)案卷目录;(2)申请材料:申请书(表)、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3)受理材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审查材料:①需对实际情况进行核查的,应当制作核查笔录;②对申请人活着利害关系人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③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④陈述、申辩笔录;⑤依法按照特别程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等)审查及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⑥依法需延期办理的行政许可,硬钢制作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和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⑦审查阶段如需手机或者制作其他证据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进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初审的,案卷中要有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意见;(5)听证材料:①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②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并注明日期;③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④行政许可听证公告;⑤行政许可听证笔录;(6)决定材料:行政许可审批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延期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7)送达材料;(8)立案归档要求。

92、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93、行政处罚的特征:(1)惩戒性;(2)违法行为的确定性;(3)外部性。

94、行政处罚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公开公正原则;(4)过罚相当原则;(5)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6)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95、行政处罚的种类: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罚。

95-1、行政处罚设定权限:(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9

(5)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96、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要求:行政处罚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1)法规授权的组织;(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3)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行使处罚权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97、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2)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3)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98、行政处罚的管辖:(1)地域管辖;(2)职权管辖;(3)级别管辖;(4)移送管辖;

(5)指定管辖

100、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1)一事不再罚规则;(2)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规则;(3)不予行政处罚规则(不满 14 周岁的人违法;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4)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则(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5)追诉时效规则(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1)适用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有且有法定依据,二是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2)当场处罚的程序:一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二是现场取证;三是告诉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是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适用条件:除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行政违法案件外,其他一律适用一般程序;(2)程序:①调查取证;②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③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④行政处罚决定书;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10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罚;(3)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①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作出5千元以上或者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1万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处1万以上或者在经营行活动者的违法行为作出3万以上罚款;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行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3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行活动中得违法行为作出5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5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2万以上罚款;③县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行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2千元以上在经营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3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3 10

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1万以上罚款)。

104、行政处罚听证内容:(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听证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4)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从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中指定;(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包括律师)代理;(6)听证的步骤主要为:①由听证主持人核对证件和予以行政处罚的理由;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予以行政处罚的理由;③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④双方辩论和当事人作最后的陈述;(7)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105、行政处罚的执行:(1)当场收缴罚款:一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自己提出,可以实施当场收缴罚款。 (2)强制执行措施: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二是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一时难以缴清罚款的,经申请并由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06、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07、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与效能原则;(4)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6)监督原则。

108、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改革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料的开发、公共资料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等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09、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情形:(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110、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设定主体、设定形式、设定权限。

11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11

织;(3)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112、实施行政许可的纪律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 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113、行政许可的费用:(1)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二是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2)依法收费及收费纪律(一是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二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公或者变相私分;三是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

114、行政许可申请程序:(1)行政机关有公式与说明义务;(2)申请人有提交材料、反映情况的义务;(3)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115、行政许可审查程序:(1)一般审查程序;(2)初审的审查程序;(3)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

116、行政许可决定程序:(1)基本要求;(2)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标准;(3)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4)行政许可证件的颁发;(5)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6)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

117、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范围:(1)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2)行政机关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3)听证程序规则:①提前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②公开举行;③确定听证主持人;④听证回避;⑤申辩和质证;⑥做好听证笔录。

118、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1)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应当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对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 根据检验、检测、检疫所得出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19、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1)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2)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3)被许可人自查;(4)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5)举报;(6)异地协助告知; 12

(7)监督检查的纪律;(8)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与吊销。

120、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1)由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自行改正;(2)由有关机关依法直接撤销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

12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2)违反有关纪律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任;(3)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

(4)违反规定收费的责任;(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赔偿责任;(6)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责任。(一般以5千元为起点)

122、相对人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责任:(1)申请人违法的责任: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被许可人的违法责任: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应依法取得许可事项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或者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3、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24、行政征收的特征:处分性、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可诉性。

125、行政征收的种类:一是行政征税,二是行政收费。

126、行政征用:是指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强制有偿征购或者使用。

127、行政征用的特征:处分性和限制性、强制性、有偿性、法定性、可诉性。

128、行政征用补偿:一是法定补偿,二是政策补偿,三是协议补偿。

129、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130、行政给付的基本特征:(1)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实物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4)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一种责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131、行政给付的性质:(1)获得行政给付是特定对象由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权利;(2)提供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行政职能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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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行政给付的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原则、补充性原则、平等原则、时限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133、行政给付的构成要件:对象符合法定的救助要件、符合法定的救助形式、符合法定的救助权限、符合一定的程序。

134、行政给付的内容: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或保护被给付人的权益。这种权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物质权益和物质有关的权益等三种。

135、行政给付的形式:(1)就业和安置;(2)最低生活保障;(3)抚恤和优待;(4)救灾扶贫;(5)紧急救助;(6)收留。

136、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37、行政确认的特征:(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定或否定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138、行政确认的形式:确定、认定(认证)、证明、登记、鉴证等。

139、行政确认的内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140、行政确认的分类:(1)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2)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3)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

141、行政确认的原则:依法确认原则、客观公正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142、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43、行政强制的特征:(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相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其他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4)行政强制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144、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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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从属性、限权性、临时性、非制裁性、可诉性。

146、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是查封场所、设备或者财物,三是扣押财物,四是冻结存款、汇款,五是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47、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批准、告知、实施和解除。

148、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49、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的义务;(2)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3)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4)行政强 制执行的内容、方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150、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51、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催告(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书面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3)实施(一是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二是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三是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4)中止执行(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一是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是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是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 执行);(5)终结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一是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是执 行标的灭失的;四是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 其他情形)。

152、行政强制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15

代履行。(代履行应遵守的规定:一是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二是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是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是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153、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154、行政检查的特征:(1)行政检查是一种单方的、强制性的、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检查不直接处理和改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3)行政检查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155、行政检查的主体:(1)法定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56、行政检查的依据:(1)法律、法规、规章;(2)其他规范性文件;(3)委托依据。 157、行政检查的权限:(1)进入现场权;(2)询问权;(3)索要必要的账册、凭证和有关材料权;(4)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158、行政检查的原则:(1)职权法定原则;(2)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3)效率原则。

159、行政检查的种类:(1)一般检查和特定检查;(2)全面检查和专门检查;(3)事前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160、实施行政检查应注意的问题:(1)检查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超越与本案无关的内容,必须注意检查行为的合理性,不得把检查变为搜查;(2)被审查人提供的资料需要鉴定的,检查人员要提交有鉴定资格的机关或者组织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3)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还要事先拟订检查计划,报有关机关备案,并尽量避免多头检查;(4)除有规定的外,检查不得多次重复进行;(5)检查人员在实施书面检查时,必须为被检查人的有关资料保守秘密;(6)检查要及时;(7)对女性的身体检查,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并不得当众检查;(8)对公民、法人的银行账户或储蓄情况的检查,要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并出具介绍信。

161、行政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基于申请而予以受理、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162、行政复议的特点:(1)行政复议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2)行政复议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即依法享有法定复议权的国家行政机关;(3)行政复议的程序是准司法程序;(4)行政复议的性质是一种行政救济机制。

163、行政复议的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 16

(5)便民原则。

164、行政复议的范围:(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行为;(3)行政许可行为;

(4)行政确权行为;(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8)不予行政许可;(9)不履行法定职责;(10)不发放有关费用;(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65、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申请的期限及形式、复议参加人、复议申请管辖。

166、行政复议参加人: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复议代理人。

167、行政复议的管辖:(1)一般管辖;(2)特殊管辖;(3)转送管辖。

168、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期限为5日。经审查,应当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裁定不予受理;(2)告知;(3)直接受理。

169、行政复议决定:(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决定;(4)变更决定;

(5)确认决定;(6)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70、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以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制度。

171、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驶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7)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9)诉讼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

17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念:指人们法院受理一定范围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即确定人们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上分工,又称“人们法院主管范围”、“行政审判权范围”、“可诉行为范围”、“司法审查范围”等。

173、行政诉讼具体受案范围:(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174、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事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 17

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75、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统计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76、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177、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178、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3)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手机证据,其代理人也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而五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179、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80、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由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分配;二是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时可能引起的何种法律后果。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担举证责任。被告举证的事项包括:一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三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四是原告不适格或起诉超过法宝期限的,提供必要的证据等。

181、行政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依照法定程序参加行政诉讼,行使诉讼权力,履行 诉讼义务的活动。

182、行政应诉的特征:(1)行政应诉主体的特定性;(2)行政应诉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权利不对等性体现在:一是被告不享有起诉权,而原告享有;二是被告不享有撤诉权,而原告享有;三是被告不享有反诉权。义务的不对等性体现在:一是被告负举证责任,而原告不负举证责任;二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183、行政应诉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决定行政应诉程序。(1)第一审程序中的应诉;(2)第二审程序中的应诉;(3)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应诉。

184、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 18

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国家赔偿。

185、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侵权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个人;

(2)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3)必须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且损害事实已经发生;(4)侵权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186、行政赔偿的范围:(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一是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是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是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一是违法实施行政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二是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财产权的;三是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是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87、国家不予赔偿的范围:(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88、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2)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其所受损害与行政活动中违法行为存因果关系的人;(3)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事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189、行政赔偿请求人:(1)一般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人:①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②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190、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实施致害行为的国家行政激光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2)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共同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授权组织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受委托组织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侵权机关被撤销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

191、行政赔偿请求的方式:单独式、附带式。

192、行政赔偿请求的条件:(1)请求人必须具有行政赔偿请求权;(2)赔偿请求必须属于法定的赔偿范围;(3)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193、行政先行处理程序:(1)赔偿请求的提出;(2)赔偿请求的受理;(3)赔偿处理决定的作出。

194、行政赔偿复议程序:(1)一并请求复议;(2)推定请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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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行政赔偿诉讼程序:(1)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2)行政赔偿诉讼的证据规则。

196、行政赔偿的方式:(1)支付赔偿金;(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4)其他方式: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97、行政赔偿的的标准:(1)侵犯人身自由的计算标准:每月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计算标准: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为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收入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②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20倍。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③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3)侵犯财产权计算标准:能返还财产的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按直接损失予以赔偿,财产已被拍卖的,给付拍卖的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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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培训总结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帮助下,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县委党校的精心安排下,我有幸参加了黔东南州20xx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培训。虽然这几天的学习已经结束,但培训的内容却一直萦绕在我的心间,…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总结(10篇)